解析巴塞尔协议1、2、3的关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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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简介《巴赛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12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巴塞尔协议》于1988年颁布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正式公布了《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ANewCapitalAdequacyFramework)。与现行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的框架除了保留原有的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要求外,又增加了两项新的要求,即监管约束(supervisoryreview)和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新框架预计于2001年底前定稿,于2004年付诸实施。新框架的出台将外部信用评级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最新一版《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2001年5月31日前反征求意见稿馈意见)中说,在银行执行标准法测定自己资本充足率时,各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认定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ECAI,ExternalCreditAssessmentInstitution)是否符合巴塞尔协议对其六个方面的要求(即:客观、独立、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充分的资源及可靠性,同时要求ECAI借鉴国际知名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保证系统、科学、独立、公正)。如果得到自己监管当局认定,则该机构对企业、银行等的评级结果可以做为银行计算自己风险资产时的依据。而此前仅得到本国监管当局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是不能得到巴塞尔协议认可的。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定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100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协议实施以来(尤其是1988—1992年过渡期内),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明显提高。该协议以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打破常规,从银行资本值及资本/风险资产比率的角度评价银行的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即由重视资产总值到重视资本与资产比率;由扩张性的银行战略转为更谨慎的经营;由注重银行的盈利性到较多的考虑流动性和安全性。它有助于西方商业银行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为国际间银行监管和协调提供了极大方便,确保国际银行体系在国际债务危机和金融风潮中能平稳顺利运营,促使发展中国家根据《巴塞尔协议》监管本国商业银行,有助于各国银行取得国际业务活动中的平等竞争地位。历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①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②1983年协议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得到修订。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份。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③1988年协议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1988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④1992年7月声明该声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第一,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第二,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第三,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第四,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新巴塞尔协议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公布后,便被作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被全世界10多个国家采用。在十几年的实施过程中,随着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实践和研究的发展,该协议的一些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同时,十几年中银行业、金融市场及金融监管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也使得协议越来越不能适应银行业和监管者的需要。因此,巴塞尔委员在1999年6月、2001年1月和2003年4月,分别发布了三个版本的新协议征求意见稿。新协议中一项重要的修改,就是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个定义便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也得以沿用。这个定义的特点是:1、关注内部操作,内部操作常常就是银行及其员工的行为或不行为,银行能够也应该对其施加影响。2、重视概念中的过程导向。3、人员和人员失误起着决定性作用,但人员失误不包括出于个人利益和知识不足的失误。4、外部事件是指自然、政治或军事事件,技术设施的缺陷,以及法律、税收和监管方面的变化。5、内部控制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新巴塞尔协议的制定,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国“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activebanks)的需要,并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金融监管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实施新协议,不仅难度大,还可能给我国银行业的运行和监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3年7月31日致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的信中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尽管如此,新巴塞尔协议中包含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以及国际上围绕新协议展开的讨论和研究,对如何加强我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仍然具有很强的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国际资料:新巴塞尔协议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旨在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过去10多年来,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此外,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新协议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以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做法,同时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新巴塞尔协议公布后,国际上褒贬不一。在总体上肯定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新协议应当设定一个适用于全球各类银行的最低标准,从而使新协议能在新兴市场或发展中国家中得以推广运用。世界银行认为新协议中包含了许多极为复杂的风险管理技术,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也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因此,世行极力主张进一步简化新协议。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在制订过程中第一次征求了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并几次推迟准备实施的时间,但其对象仍然主要是在国际上活跃的大银行机构,各国均认为新协议不适合中小银行的情况。美联储认为,新协议只适用于美国大约20家大型综合性银行。美国银行协会认为美国大部分银行是社区银行或从事传统业务的一般性银行,这类银行不必执行新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各国执行巴塞尔核心原则的情况进行评估后指出,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应有自己的规划,根据自己的国情量力而行,决不是实行就好,不实行就不好。新的巴塞尔协议框架的三大支柱新的巴塞尔协议框架的三大支柱具体为:一、对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二、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三、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第二个支柱是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监管者的责任包括决定银行管理者和董事会是否有能力决定自己的资本需求,是否对不同的风险有不同的应对方法。监管当局应对银行资本下滑的情况及早进行干预。第三个方面是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新框架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新框架指出,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新的巴塞尔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要求银行及时披露信息。加大透明度,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做出判断。新框架指出,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披露的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委员会还将于1999年底之前公布有关信息披露的指导文件。通过新的巴塞尔框架协议,市场能够对银行的约束更加有利。2006年后我暂不实施新巴塞尔协议2003年08月08日09:24深圳新闻网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还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刘明康在信中说,新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中国银监会对新协议期望达到的各项目标再次表示支持。但新协议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并且是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如果在中国实施新协议,与实施老协议相比,新协议只能在很小程度上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但同时会提高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新协议还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特别是对他们海外的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压力。他说,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中国银监会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同时还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考虑到其国内和海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另外,各银行应该开始着手收集借款人和债项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为今后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监测、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基础性工作。在一段时间之后,如银行条件具备,将考虑使用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并为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激励机制。刘明康在信中希望,新协议在十国集团的实施不应对在十国集团国家经营的非十国集团国家银行产生负面影响。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在制定本国规则和实施新协议时,不应强求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即在其境内有分行的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实施新协议或在达不到新协议要求时限制其业务发展。他还建议,在定稿前,新协议还须做进一步的修订,以确保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更多的非十国集团国家实施的新协议主要原则和具体条款。资料链接新巴塞尔协议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完成,今年4、5月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协议的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据称,该稿基本上接近最终稿。新协议虽未改变8%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但调整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大幅度修改了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并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最主要的创新之一,就是提出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新协议强调,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措施;公开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要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借鉴巴塞尔协议中国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方法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七日电(记者李鹏)中国银监会二十七日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银监会综合借鉴新老巴塞尔资本协议制定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这一将于三月一日正式施行的办法共五章,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规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必须建立在各项资产损失准备充分计提的基础之上,并适时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规定交易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还须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中国银监会表示,由于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新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为二○○七年一月一日。过渡期内,未达标的商业银行需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自我积累能力,招募合格战略投资人,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中国现行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这些问题不利于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也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快速扩张,客观上导致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中国银监会表示相信,新办法实施后,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将在规定时间达到百分之八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新巴塞尔协议挑战中国银行业日前,中国银监会先后翻译并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和巴赛尔核心原则联络小组成员国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的现行做法的调查报告,号召国内银行业研究、学习新协议精神,尽快向巴塞尔新协议标准靠齐。同时,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7月31日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的公开信中表示,"经过认真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后,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并指出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银监会对新协议这种亦扬亦抑的态度,看似矛盾,其实是另有苦衷。新协议在中国不具有操作性"应该研究、学习新巴塞尔协议,但目前其在中国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张兴胜博士认为,"考虑到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中的现实处境,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尚存在巨大的困难。"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刘明康主席所说中国在今后若干年内不会实行新协议是一个"结论性的判断。"目前中国实行新协议的条件尚不具备。首先是因为新协议将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作为基本要求,但现实的状况是,中国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直偏低。目前仍然低于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8%的水平。"张兴胜说,而如果目前实行新协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如果实施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根据新协议,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很高,好的银行需要的资本少,差的银行需要的资本高,中国银行很难达到要求。"建行国际部的张海宁博士也这样认为。实施新协议的第二个障碍是中国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很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中国银行虽已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信用环境较差影响着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所以,刘明康日前向国际界承认:"正如中国银行所提出的,在内部评级体系的基本条件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实施资本监管的内部评级法是不可能的。"第三大障碍是信息披露不规范。新协议将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列入了新协议的主体框架之中。据介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屡次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强烈批评。而且目前中国商业银行需要遵循的信息披露规范太多,造成一家银行和另一家同性质银行所遵循的规范可能不同,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而且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新协议要求的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存在着很大差距。此外,对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也不规范。正是由于诸多障碍的存在,刘明康在致巴塞尔委员会主席的公开信中才再三强调,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实施老协议可能还是现实的选择。"然而,长期不实行新协议,可能会使中国银行面临一些国际上的压力。最明显的是国内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由于在评级办法和风险控制制度方面不能跟外国银行一致,可能会面临一些市场风险和来自监管方面的压力。但"可以考虑把海外的分支机构变成独立的子公司,让它单独进行评级,单独加入新协议。"张海宁说,据悉这一观点目前已在国内银行业达成了共识。新协议催生中国银行业变革虽然新协议近期对中国银行业来说似乎可望不可及,但它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作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部门,我们认为,巴塞尔委员会修订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程。"刘明康说。张海宁断言:"中国虽然不会在近几年实行新协议,但是该协议的精神和要求在中国银行业的贯彻会比新协议在中国的实行快的多。因为新协议的方法虽然复杂,但很科学,会对国内银行产生很深刻的影响。"表面上看,目前中国对新协议的推行还处于加紧研究阶段,国内银行业内人士日前纷纷呼吁中国银行要尽快通过综合改革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监管、推动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等,以便向新协议靠拢。实践中,新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已有所显现。据刘明康主席透露,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据悉,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这5家银行已不同程度地尝试采用了新协议要求的先进数据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方法。新协议带给中国的,不仅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还有中国监管当局监管理念的改善。刘明康主席日前公开表示,"我们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的银行业正面临着一场全新的、巨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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