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用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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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人才使用效益,学校将对部分教学科研辅助、实验技术、教育管理、工勤等岗位录用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作为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该类人员称为编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编外合同工”)。第二条编外合同工的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地方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机构。第二章招用程序第三条各部门(院系)在核定编制范围内,申报用工计划。第四条学校审定用工计划。第五条学校公布用工岗位、岗位要求、薪酬标准及报名办法等。第六条对报名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资格条件、能力水平、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第七条人事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录用人选,报学校审定。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录用的编外合同工,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须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定。第九条编外合同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应在业余时间进行,相关费用自理。第十条编外合同工和学校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考核第十一条合同期内,用人部门(院系)负责对编外合同工进行考勤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考核奖的依据。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前45天,学校对编外合同工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三条编外合同工的薪酬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基本工资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1500元/月,本科毕业生1300元/月,大专毕业生1100元/月,中专、高中、技校、职高类毕业生900元/月。另按不超过月基本工资30%的标准发放考核奖,考核奖每半年发放一次。对少数特殊岗位可实行协议工资,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标准。第十四条学校按苏州市规定为编外合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学校从工资中代扣缴纳。第十五条编外合同工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职工的福利待遇。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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