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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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1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篇一: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国贸1103吴仕聪20XX110440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并且由76个国签署的文件。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第2页共21页个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并且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显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一、标的物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也包括服务。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第3页共21页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二、合同的形式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方法。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电报和电传。“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第4页共21页面”包括电报和电传。”而我国合同法显然包括更多的内容。三、约束的程度公约中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其中提到,重视调查违反合同的原因,并且对确实可能发生的原因给予一定的赦免,而合同法是非常依照于条文的,违反合同就是违反合同。没有太多可以变通的空间。四、货物的检验此方面的对比也恰恰能体现上一条的结果。在公约中规定第三十八条:(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第5页共21页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而相比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可以看出,合同法关于检验货物给出的是相对紧缚的约束,并不考虑实际的情况,当然,合同法也给了双方商定检验时间的权利。但是,一旦超出此商定的时间而没有另行协议补充,将视为违约。至于公约的规定,可能就需要更多的实际调查了。五、对第三人的规定合同法买卖合同分则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6页共21页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公约第四十一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对比可以看到,合同法中对于第三人的规定买受人知道即视为同意,也就是说,出卖人只需告知买受人情况,就能不必保证第三人会不会对标的物宣张权利,合同照常进行。而公约中规定,这项内容必须通过买受人的同意,否则,本合同进行不下去。六、对违约与合同解除的界定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第7页共21页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公约第五十一条(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第8页共21页物。(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可以看出,公约中规定,出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交货,就很有可能被买受人拒绝从而宣布合同无效,而合同法中规定的是需要考察交货方面的违约是否影响到买受方整体的利益。可以想象,中国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方面对出卖方给予了交多的保护。除以上几点外,我认为两者在货物运输的方面也有很大的区别。由于公约涉及到货物的国际运输,必然在规定运输方面有更多更精细的规定,而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数量远远没有公约多。篇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之初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简单比较研究第9页共21页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但是(: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扼要地分析比较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构想。由于很少有人充分地总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同并进行比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第10页共21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二)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比较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1、合同当事人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第11页共21页物的卖方和买方;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2、特征不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第12页共21页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比较(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集中体现。买卖合同一般有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的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核心,主要规定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各项的条款;约尾一般注明合同的文字及文本数,合同的生效,有效期及双方的签署和日期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基本结构上相当一致,都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其涉外性与复杂性,对主要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数量条款,2.包装条款,3.价格条款,4.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和不可抵抗条款等。三、买卖双方义务比较。第13页共21页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下面我就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的比较出发,分析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义务上的不同。(一)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是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提供约定的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并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必须对货物所涉及的有关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但在实现其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差异:如交付义务中交货地点的差异。当合同当事人对交付货物的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和《公约》对此采用了不同的补缺原则。《合同法》采用的是“约定———推定———法定”顺序补缺,尽可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公约》则不同,因为《公约》调第14页共21页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因而补充协议显得不太实际,而且耗时较长,故《公约》没有采用补充协议的补缺方式,而是采用刚性的规定方式(二)买方义务的比较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是相对应的。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支付价款,另一项是受领货物。公约与合同法对此规定是最主要的区别在买方的付款义务上。1、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仅包括支付货款,还应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2、《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价款;但《公约》无此种规定,尽管公约并不禁止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约定第15页共21页价款。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足:1、承诺生效问题逾期承诺有三种情况,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超出期限后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合同法》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况,而未论及第三种情况;而《公约》中则将一、三两种情况概括为正常情况下的逾期一同加以规定体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本人认为这实际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也是《合同法》相对于《公约》不足之处.2、知识产权担保问题《合同法》中规定卖方义务时指出卖方有按时交送货第16页共21页物的义务,有对货物所有权提供担保的义务,却没有像《公约》第41条那样对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显然是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买卖合同日益增多的趋势。3、我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有很多漏洞,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合同法》只是规定对于标的物的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什么权利。因此亟需指定物权法对此明确规范,这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使之臻于完善。综上所述,《合同法》尽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外,但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结构上均做了较大的调整,大胆吸收了国际上一些新的作法,使我国《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第17页共21页理解国内法与国际立法的差距,从而找出协调二者的最佳途径,最终实现法律上的统一。篇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与分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第18页共21页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1.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2.标的物条款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第19页共21页3.价格条款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4.交货条款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5.支付条款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6.商检条款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7.不可抗力与免责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第20页共21页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1.价格条件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第21页共21页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1)f.o.b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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