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出借人未签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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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7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借款合同出借人未签字的法律规定篇一: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的法律效力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的法律效力【案例】某日,小赵拿着一份借据找到小强催其还款。小赵声称借据上载明的借款10万元是小强在3个月前向其借的。当时两人订立了一份借据,但是当时小强在借款人签名处并未签章,而小赵当时并未仔细查看借据上没有借款人签名,但借据上所列的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等条第2页共27页款都是经二人协商一致后订立的。还款日期到了,小赵要求小强还款,但小强以没有订立此份借据为由拒绝还款,于是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强偿还10万元债务。法院经过笔迹鉴定认为借据上的笔迹不是小强的,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有法律效力吗?【知识点】借据上如果没有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借人虽持有这种借据,但是被指认的借款人不予承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谁是特定的借款人时,该借据对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在其他证据证明被指定的借款人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如通过笔迹签定,该借据确为被指认的人所书写的,可以认定书写人为借款人;书写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他人代写的,并得到实际借款人承认的,则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第3页共27页借据上有借款人无出借人的,一般认定借据持有人为出借人,但借据人或者实际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据持有人不是出借人的,该借据对持有人无效。【案例评析】在本案中,借据上没有借款人签名,因此要判定借款人是谁首先要看出借人所指认的借款人本人是否承认这一借贷事实。小赵指认小强是借款人,但是小强予以否认,这时举证责任便由小赵承担。小赵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此份借据是由小强所签订的,最后通过笔迹鉴定也无法确认是由小强签订的,因此法院无从判断此借据的借款人是谁,败诉风险就由小赵承担了。【投融贷提醒】在签订借据时,借贷双方一定要仔细查看签名处是否已经由双方当事人签章,并且在借款已经还清的情况下,第4页共27页债务人要及时收回借据,或者再签订一份借款已经还清的书面协议。文章转自投融贷篇二: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出借人如何应对?借款协议没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如何应对?在借款中,常出现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给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多的困扰。那么,如出现上述情形时,出借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予以解决:1、就还款期限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第5页共27页定还款期限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即可就还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2、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出借人在和借款人协商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为了便利出借人及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出借款项时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并明确约定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第6页共27页篇三:借款合同法条篇一:借款合同一般条款借款合同一般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第7页共27页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1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第8页共27页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等等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三、借款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用途的限制)第9页共27页四、借款数额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五、借款利率2《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本条指商业借贷的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按照两线三区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第10页共27页《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利息的预先扣除)《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在计算上,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有所不一样)商业借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第11页共27页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民间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3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第12页共27页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六、借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借款展期)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七、还款方式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4八、违约责任第13页共27页主要表现为逾期利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九、担保条款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另外,商业贷款中,对借款人的限制(可以了解):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第14页共27页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5篇二:借款条范本借款条范本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整,即¥元。借款期限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第15页共27页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小编提示: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第16页共27页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写借钱借条注意什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第17页共27页意一些事项。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第18页共27页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第19页共27页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第20页共27页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最后,如果出借款项的出借人最好将出借的款项通过银行汇到借款人的银行帐户,因为随着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激增,现在大额的民间借贷法院都会要求要相应的付款凭证,另外,如果对方有配偶的,最好要让对方的配偶也一并在借条在签字。考虑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有能力的担保人并让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盖手印。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高炜时间:20XX-0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第21页共27页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22页共27页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第23页共27页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商业银行债权时或者再次转让债权的没有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担保权利或(:借款合同出借人未签字的法律规定)者对担保物权单独作出处分的,新债权人不得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贷款银行虚假剥离如隐瞒剥离前的抵债、诉讼、破产资料、或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中私刻债务人、担保人公章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债务也超过保证责任期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债务人在相应回执上签章的,构成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具有效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原保证人发出具有要求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转移通知书,原保证人在回执上签章的,视为对保证债第24页共27页务的重新确认。二、当事人与管辖第四条(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外,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合同所载明贷款人的住所地。委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受托人住所地。对于第二、三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条(委托贷款合同诉讼主体)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起诉借款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第六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的基本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诉讼时,当事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企业法人第25页共27页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三、借款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借款合同订立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签订有要素齐全的借款借据的,视为采用了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借款借据,但当事人各方对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无异议的,合同亦成立。第八条(签名盖章)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签名并盖章为合同成立的,而实际签订只有签名或者盖章的,合同不成立。但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约定合同签字就成立,各方又都实际加盖公章第26页共27页或合同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约定签字即成立,但只加盖个人私章,应认定与签字有同等效力。对于签名即成立的借款合同,签名主体应限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当事人加盖公章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借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等代替公章或合同章签订合同的,但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并为合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九条(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确定)合同签约一方或各方未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时间的,应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合同签订时间或者以贷款人依借款合同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一方已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日期的,一方所签署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第27页共27页第十条(贷款人审查义务)借款人或担保人,其公司章程对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规定不明确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前,可以责令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第十一条(借款金额确定)发放贷款后,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记载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金额为确认依据;借款借据记载金额与实际发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四、借款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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