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是否违法,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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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是否违法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是否违法篇一:企业能否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篇一:个人与公司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概念: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主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法人与个人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作者:薛芬发布时间:2013-04-0114:34:20【案情】2010年10月,原告徐平(化名)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伐树,每天100元报酬。在伐树时,原告徐平不慎从十余米高的树上坠落地面,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案件诉讼费。【分析】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此类案件我们通常按照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对《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行为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作了重新规定和梳理,此类案由变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也变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后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对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不符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故不能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也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但是,该法只规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而没有涉及法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如何处理,那么,是否可以推定除此之外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只能形成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本案显然不是劳动关系。首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但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而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短期性和单一性,其主要负责伐树,并没有参与被告公司的业务,仅仅是为被告施工清理场地,原告伐一天树,被告向其支付100元报酬,当伐树的这一项工作结束,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结束,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本案应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活动,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的溯及力,对《侵权责任法》中重新规定的问题,应当适用新法,对《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因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废止,因此,还应当适用此解释。可见,立法的本意对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应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认。以上拙见,仅供参考,依求抛砖引玉。第1页共1页编辑:王辉文章出处:富县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杭州日报如何判断企业和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012-12-30案件:2012年9月,某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被其聘请的兼职教师(以下简称a)诉上劳动仲裁委,要求与学校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原来,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学校专职员工,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博士生,也有高校退休教师、退休人员,还有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员等。在本案中,a要求确认与学校有事实劳动关系,a以前曾为某学校教师,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本职工作,因此专门为各种培训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a同时在多个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仲裁仲裁过程中,本律师提出a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不接受学校的管理,没有正式的工资收入,其劳务报酬是以课时为计费单位,不上课时没有收入,同时不上课时a的时间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仲裁结果认定学校与a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辨析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由于学校与a没有具体签订合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a与学校都很难证明双方具体的关系,因此就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双方的关系了。具体到本案当中,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问题。具体来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一般来讲,以下几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可确认为劳务关系:如家庭帮工、农村帮工,又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等,还有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农村及乡镇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个人之间的雇工。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区分了,要区分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用工者有无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领导。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接受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指挥、领导与安排,按照单位的规定上下班、作息时间,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员工劳动岗位和内容,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2)工资性质的收入。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期内有长期稳定的收入,而且该收入是稳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3)其他参考因素。一般来说,如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作为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劳动关系,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从是否接受管理、指挥、领导及工资等实质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篇二: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一、专题界定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二、名词解释1.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三、案例分析案例1不能用劳务合同逃避责任【案例】上海某公司以劳务工名义录用了失业人员南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南某根据公司的安排正常上班,公司则按该劳务工待遇按日计算工资,其他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后,南某因病住院。开始公司尚派人去探望,一个月后,公司通知南某30天后办理终止劳务关系手续,并承诺给予南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南某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南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规定,自己生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方。因此,他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南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未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南某终止劳务关系。【评析】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退休人员等五类人员。南先生是本市失业人员,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即使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合同,从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上述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南某从事生产性工作,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况,同样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合同应订未订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认原则:“〈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根据规定,南某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补发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为合法合理的要求。南某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南某可以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南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南某正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规定应当顺延劳动关系至该情形消失,因此,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继续承担相应义务。案例2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案例】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间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提请仲裁。【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作,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案例3、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阳萍、刘宁情被招聘到被申诉人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工作,于2001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2002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单方面将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2004年3月31日用工合同期满,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申诉人提出,在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被申诉人认为,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争议无果,提起仲裁。【评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案例4双层劳动关系应依法得到保护篇二: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篇一: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样本劳动合同甲方:重庆市有限公司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以身份(职务)参加甲方经营的活动(活动委托方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不低于个小时。3、工作地点:根据市场需要由公司统一就近安排。。二、薪资标准及支付1、薪资标准:基本工资+日勤考核+产品提成。2、薪资发放时间:每月15日至20日,通过中国银行卡发放。三、考勤1、在合同期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单方面违约。如乙方有紧急事情需要请假或不能按时参加甲方的工作安排,可请假或找人代班(a:提前2天通过文字形式报市场督导、区域业代抄送部门经理;b:乙方可直接找人代班并负责代班人员的培训工作如不能完成培训,提前报促销活动方案负责人负责培训)四、甲方义务1、负责业务培训及提供培训资料;2、负责提供活动产品及活动所需工具。五、乙方义务1、按时按质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2、严格遵守培训手册并按有关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3、遵守商场的规章制度,礼貌待客、不脱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偷盗、不聊天,不得产生罚款4、必须绝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调配。5、离职后5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六、违约责任1、如发现乙方不按上述要求工作,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工资(擅自离职的,扣发双倍离职时间工资),并要求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2、如因乙方违反所在商场规定,并导致商场、乙方须全额承担该罚款。3、如乙方遗失或挪用等非法处置促销物品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活动结束后,乙方交还甲方所有的物品和工具。否则,甲方有权以工资抵扣。工资不足以抵扣的,由乙方另行赔偿。七、协议的终止和解除1、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甲、乙两方均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八、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九、其他1,乙方同意自动放弃社会保睑,并承担在工作时间和上下班时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2,本合同甲方无签约代表和公章或缺一属无效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1、2、其他劳动关系存续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文件,两者内容冲突的,以签订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约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篇二: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书甲方: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开发区新科园东区乙方:员工姓名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建筑智能化安防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工种。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2、以完成(生产工作)为期限。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二)乙方享受法定的以下部分节假日、每年清明、五一、国庆各带薪一天。每月两天带薪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三)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一)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发乙方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二)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定额为;计件单价为人民币元或按甲方确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3、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形式支付。4、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工种岗位的变化而改变。(三)甲方于每月20日左右支付乙方(上个月)自然月的工资。并应当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给乙方。五、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六大纪律一(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掷材料和工具等物件。(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等一些列施工安全措施,方能开动使用。(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爬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2、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3、施工作业中,应注意做到“三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别人,别让别人伤害自己。4、进行电路检查时,应停电作业;出现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死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违返安全生产规定的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七、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八、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九、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乙方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乙方所承接的工程未完工验收时。(二)乙方在无任何理由成立时。(三)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技术平台上由一名普通工人培养成一名技术员工后工作未满三年时。十、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此需甲乙双方协商条文为准);(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四、甲方依法可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员工进行裁员。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篇三: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是企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注意相关问题,以便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笔者为企业服务的经验,总结出下列问题,供广大企业参考。1、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可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有关证件吗,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擅自扣留、抵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的,由公安部门处理。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哪些条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俗称辞职。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辞职无需理由,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单位当即同意的,辞职立即生效。如果单位不同意的,那么等到30日后(这30日内还必须坚持上班),无需单位同意,辞职行为当然生效,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退工等手续。3、《工伤保险条例》对应当认定的工伤范围作了哪些规定,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工伤保险条例》对应当视同工伤的范围作了哪些规定,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5、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换句话说,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工资,那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比如说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比如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等。(3)按规定没有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比如说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作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等。6、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如何扣除职工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7、试用期期间,单位是否应当为员工上保险,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俗称“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没有条件可言。它是企业雇主必须给予员工的基本权利,随着试用期的开始导入,直至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许多企业雇主在新员工的试用期内,都不予办理“四金”,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当事人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原单位无条件补缴“四金”。8、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职工经济补偿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9、单位应当给员工经济补偿时,如果没给,则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但是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篇三:合同签字没给员工单位做法是否违法合同签字没给员工单位做法是否违法?农民工反映无论签1年还是3年、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次签订时合同书都是只有一份,签完后单位就收走,从没给过他们。对此,公司人事专员表示:“牵扯到劳动合同,我觉得还是上法院比较合适,我这么跟您说也不具备什么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践中,劳动者入职后,单位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支付二倍工资赔偿,这个道理用人单位大都明白,所以一般都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劳动合同毕竟是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因而有些单位为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对自己不利,在签订合同后不给对方,致使劳动者维权时因举证困难,最终放弃维权。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其文本不依法交给职工一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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