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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范本,阴阳合同范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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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范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阴阳合同范本篇一:阴阳合同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中合同价款约定的法律效力初探\ue5e5\ue5e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已非常普遍。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协议,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的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发承包双方报备案的施工合同时亦按此要求进行审查。实践中,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承包双方在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往往又签订一份或数份的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变更,这其中居多的是对合同价款的变更。而合同价款的变更,最为普遍的表现是调整金额和调率。调整金额就是以原总标价为基础,下浮多少个百分点,直接费不变,调整费率则是将综合取费再优惠多少个百分点。因是出于规避目的,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同时签订,又对其中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约定,故称之为“阴阳合同”,其中主合同是“阳合同”,补充合同是“阴合同”。那么工程款支付、工程决算究竟应以哪一份合同作为有效依据呢?笔者认为,“阴合同”有效的,优先适用“阴合同”,否则,根据“阳合同”的效力,确定是否适用“阳合同”。一、主合同中合同价款约定效力的确定建设工程协议发包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造价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发包的,招标方通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人,并订立书面合同,这也当然包括了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意志自治的体现,所以在排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之外,建设工程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应依法有效。至于合同价款效力问题,我们应注意招投标法中有关禁止性规定。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目前很多地区实行无标底招标,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中标,不存在招标人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审并衡量是否低于成本。如果发承包双方按中标价订立合同,而中标价低于成本的,显然是违背了招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价款的约定也就归于无效了。在此,工程成本决定了合同价款的效力,那么,工程成本又是如何计算的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价是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根据该《办法》,招投标法中所提的成本应该指工程建设实际所需要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可直接物化到工程中的成本,以及因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等间接费用。成本的概念一经确定,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计算成本。成本涉及到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社会平均成本是根据国家或所在地区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得出,企业个别成本则按投标人根据企业定额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计算得出,那么,衡量投标人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究竟应依据哪一个成本呢?笔者认为最理想的做法应综合考虑到社会平均成本与企业个别成本,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评定,最后确定计算成本。但是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认定成本时,则按国家或所在地区的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予以确认。如此确认办法又给适用招投标法带来新的课题。投标报价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利润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取舍标准,但税金部分因其法律强制性,企业无权取舍。这样在适用招投标法过程中就会出现即使在零利润的情况下,成本加税金不存在低于成本。因为税金不可能为零,理论上我们能将前一个成本解释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计算的成本,而后一个成本则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平均成本。从这一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点来看,招投标法还是确认企业个别成本的。如果不做这样理解,解决上述问题只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招投标法明确投标价只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第二种方法,修改招投标法,将“投标价不低于成本”改为“投标价不低于成本加税金”。发承包双方按中标价订立合同,因中标价低于成本导致合同条款无效的应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按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处理,实践中可按此处理:如建设工程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价款约定被确认无效,因其不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所以合同不再履行,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建设工程合同正在或已经履行完毕的,因建设工程合同不可能恢复以及为保护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如消费者)的利益,合同价款约定被确定无效的,不按此约定确定工程造价,由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并据此结算。二、补充合同中合同价款约定的效力如上所述,“阴合同”是“阳合同”的补充合同,但此种补充合同又不同于一般意见上仅对合同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约定的合同,它不仅是对某些条款的变更,同时将主合同中的有关重要内容重新书写,合同内容完整全面,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从结构上来说其已相当于一份主合同,事实上当事人也是完全按此份合同履行义务的。补充合同的目的虽是为了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客观上欺骗了政府主管部门,有些甚至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确定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则取决于约定是否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为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至于补充合同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包括全部或部分)是否有效,则需要进一步确定其内容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具体地说,补充合同中变更合同价款的形式及其效力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中标价低,补充价款高,补充条款无效。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中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先以低价中标,后补充高价,显然招投标双方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此行为应确认无效。(二)直接费下浮的约定方式无效。直接费是构成工程成本的主要部分,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投入并物化到工程之中的实际必须发生的费用,出于追求经营利润的目的,企业不可能投入自己的资金来补贴建设方开发工程所需的实际成本,解释此种约定的唯一理由只能是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造成工程质量。因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这种行为完全可以归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施工企业不偷工减料,这种约定也应归属于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三)综合费下浮的约定方式为效力待定。综合费率下浮,扣除税金固定不变的部分,计算结果如果导致合同价款低于成本,低于成本的部分无效;综合费率下浮后合同价款仍高于成本的,该约定条款有效。“阴阳合同”的存在是普遍的,但同时因其是出于规避监督的目的产生,所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规范化,我们在按法律有关规定有条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予以避免,包括制度的完善和管理的加强,如政府修改、调整地方预算定额计价模式,指导企业制订合理的企业定额,减少无标底价招标,推行工程量清单发包模式等等。而发包方也应深刻地认识降低工程价款应从有效地控制成本出发,而不是简单地以“阴阳合同”约定来解决,“阴阳合同”最终损害的还是发包方的利益。篇二:阴阳合同哪份有效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律师提示: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是否有效?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税费,往往会签订两份交易价格不同的合同,真实的交易价格比较高,但这份并不提交到税务和房管部门,而是把另一份交易价格比较低的合同提交登记备案,并以比较低的价格缴纳税费。还有的是一份较低价格的是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另有一份虚高的价格,拿到银行争取更多贷款。这都属于俗称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从这个角度讲是违法的。实践中,因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甚至很多时候,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中的其他情况发生纠纷,一方反悔,但觉得自己的理由不充分,转而以阴阳合同违法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终止合同。那么阴阳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无效如何处理?如果合法,以哪份合同为准?首先,阴阳合同如果是为了逃税等非法目的,肯定是违法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此房屋买卖行为还是可以有效的。基于这个认识,如果双方因阴阳合同为由发生纠纷,没有特殊情况和约定的话,以此为由是无法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其次,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应以哪一份的效力为准?阴阳合同有的是以两份内容基本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现的。有的是以一份低价合同,再加一份或数份以装修折价或其他形式的折价出现的补充协议组合出现的。但不管以哪种形式出现,在实践中认定双方的真实交易内容是关键。哪个交易条件、交易价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文本中应该能体现得出来,如果体现得不清楚,可以结合房屋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的关系、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内容综合确认。再次,对阴阳合同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当事人以阴阳合同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时,往往是理直气壮,而在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双方真实的交易意思表示有效,当事人往往就无法接受,指责法院对违法行为不理不管。实际上,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维护法律也是各有职责分工的。追缴税款应该由税务机关来负责,追回贷款应由银行来进行,这其中如构成犯罪,也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立案侦查,再处理。(出于各种原因,目前实践中对于房屋交易中的逃税行为,还没听说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提出相应建议给相关主管机构。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向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关单位举报。但毕竟,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法院审理双方的房屋买卖纠纷,还是以认定买卖关系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应支持或驳回一方的诉求为主。篇三:什么是阴阳合同什么是阴阳合同一、什么是阴阳合同、什么是购房阴阳合同1.我国立法中并无阴阳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2.阴阳合同通常出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3.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阳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阴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4.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双方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价格,价格确定好之后就不会再有变动,即使签订了补充合同,也多是对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的变更,一般不会涉及对房价的变更。5.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6.对外的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7.对内的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8.阴阳合同是一种为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存在法律风险。二、什么叫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1.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2.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4.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5.阳合同只用来登记,真实的成交价是阴合同,两份合同的价格不同,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是同一天,也可能相隔数天,但大致时间一致。6.对外的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7.对内的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8.阴阳合同是一种为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存在法律风险。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 编号:1700609630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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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3314 KB
  • 标签: 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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