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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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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营口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委托、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站前区、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高新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委托开发区、老边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大石桥市、盖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有关市(县)区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第二章网签登记备案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入网申请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领取登陆商品房网签登记备案系统的密码。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由房管部门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商品房销售项目和销售价格(参考价格和市场指导价格)等基本信息录入到商品房网签登记备案系统。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在《营口日报》发布公告后,房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业务系统平台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信息;2、《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示范文本;3、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销预售面积、开盘时间及竣工交付日期、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日期;4、允许销售的商品房楼盘表;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6、委托、授权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销售商品房的委2托、授权证明材料;7、房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商品房信息在房屋登记业务系统平台公布3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第七条网签合同统一使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2014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内容。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后需在“营口房产官方网站”(www.ykhouse.cn)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需要预留的暂不销售商品房,应当在网上公示预留期限。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第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利用网上电子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商品房网签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自行办理。第十条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同时,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并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3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第十一条商品房现售的,应当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初始登记证明、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现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认定、登记备案、联机打印和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根据备案系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认定、联机打印,并按规定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一)双方当事人通过备案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备案系统既在商品房的楼盘表中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处于拟定合同状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备案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共同署名后,开发企业将带有编号和经双方署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交由买受人到房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收执。(抵押贷款的需由房管部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盖印贷款专用章,待履行完贷款手续,交纳购房款后,协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再办理商品4房网签登记备案)开发企业在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三)商品房预售的,并输入购房发票号码即时通过备案登记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后,合同备案,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备案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相关第十四条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所购商品房不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二)所购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所购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三)记备案的;(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销预售人或与房屋初始登记证明不一致的;(五)买受人不具备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的;未录入购房发票号码等相关信(六)网签合同内容不完整,息、未经审核盖章的;裁定和查封限制房地产(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判决、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售的;(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的商3套)套在同一项目系统只能为同一人备案3(含套以上的需由开发企业出具如下手续方予网签登记3品房;超出备案:、购房发票;152、购买商品房结算单;3、进户通知书;(现房)4、能说明实质性购买的证实材料。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该(套)商品房在备案系统商品房项目楼盘表中自动显示为“已售”状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提交和审核手续的,备案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记录信息仍然显示“可售”房源状态。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应当遵循实名制登记原则(以身份证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共同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条变更登记第十七条在办理预告登记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已网签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买受人向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房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更改贷款银行、首付比例、贷款年限、付款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成交金额变更的;(二)买受人(企业)名称、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有变化的;(三)经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有笔误或录入错误的;6第十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登记备案后,房屋的预测面积发生变化的,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面积为准,不得调整和变更。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第十九条申请变更商品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四)买卖双方房品房网签登记备案后已进行房屋抵押的,原则上不予作商品房网签登记备案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二十条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卖双方依约解除或终止履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注销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定由单方办理的,可单方申请办理。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已完成初始登记的,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要求办理。第二十一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7(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五)买卖双方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六)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的,除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注销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贷款的,双方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信息真实承诺书、抵押贷款资金偿还证明书、解除合同协议等材料。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商品房网签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裁定解除合同除外)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实行初审、复审制:(一)同一项目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超过3套(含3套)以上的;(二)同一项目,上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超过6套(含6套),本月申请注销备案的;(三)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8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买受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的,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第二十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相关信息通过公众信息网予以披露,并对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实施(确保文件下发期限),有效期三年。同时,《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作废。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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