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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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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篇一: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龙源期刊.cn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作者:吴杰张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XX年第05期一、基本案情XX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XX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XX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达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罪状理解适用。三、评析意见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XX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篇二:虚假贸易,骗取银行融资案XX-07-2715:2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基本案情XX年底,保险公司连续接到A银行代理被保险人B公司提交的关于其澳大利亚,英国,香港三个买方拖欠货款的通报,相关损失涉及被保险人XX年6月到9月的出口,拖欠总金额近400万美元。在此之前,B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行A三方于XX年1月签署了《赔款转让协议》,银行A就B公司向三个买方的出口叙做了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本案项下,银行A向被保险人B公司提供了近320万美元的贸易融资。二、案件处理(一)贸易背景疑点重重从历史经验来看,同一保单项下三个分布在不同国家(地区)的买方同时出现货款逾期属于极其异常的情况在收到相关损失通知后,保险人首先调取了最新的买方资信报告。报告显示,涉案的三个买方都属于当地知名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资信状况良好,未发现明显的风险异动信号。带着种种疑问,保险公司仔细审查了相关贸易单证。从贸易合同表面审核,其中部分合同注明的买方名称和签章企业的名称不符;数十笔出运的提单均由同一家货运代理出具,所有提单上都未注明集装箱箱号;贸易单证本身也体现出一定的异常。(二)调查发现——贸易出口为虚,骗取银行融资为实保险公司分别向三个买方进行了调查,三个买方皆郑重声明从未与被保险人进行过交易,相关贸易单据皆属伪造。保险公司就此与被保险人联系,希望被保险人提供进一步信息,结果发现被保险人因涉嫌进口走私已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法定代表人失踪,企业已陷入停业状态。为进一步核实案情,保险公司与出口地海关取得了联系,海关确认从XX年6月起,被保险人从未有过任何出口记录。综合多方面调查信息,保险人最后确定,本案涉及的出口贸易背景不真实,被保险人贸易出口为虚,骗取银行融资为实,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事件事实上并未发生,对银行的融资损失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评析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不仅为出口企业解决了贸易融资难题,而且通过保险双方和融资银行共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使融资银行也获得了融资安全保障。但是,一些融资银行因为对出口贸易实务不熟悉,对出口信用保险缺乏了解,从而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风险认识不足,其信用风险管理缺陷也开始逐渐暴露。本案就是一起出口商通过虚假贸易致使银行融资损失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处理过程,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一)《赔款转让协议》仅仅是赔款路径的一种协议安排,银行取得保险赔款的前提,必须是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银行的融资损失予以补偿,必须从确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融资银行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赔款转让协议》入手分析。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特定出口(其范围需具体约定)项下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出口商授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将应支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银行。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将赔款支付给银行的同时,在上述出口项下的保险赔偿责任终止。由此可见,《赔款转让协议》在性质上仅仅是赔款路径的一种安排,它改变的只是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并没有改变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权利义务的性质。银行取得保险赔款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二)保险行为和融资行为彼此独立,信用保险不是银行提供融资的绝对先决条件,也不是银行贷款的担保措施。《赔款转让协议》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以及银行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口贸易融资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不作为对方合同关系产生的必要或充分条件。银保双方应根据各自的业务审核流程,对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和融资申请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换而言之,银行不应将保险作为融资的先决条件,不应将保险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措施,银行应就自身与被保险人的贷款合同风险进行合理评估,根据自身授信的审核机制,独立作出是否给予融资的决定。在常规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中,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出口是否真实,是银行决定是否给予融资贷款的当然审核事项,出口企业的投保行为不应也不能取代银行自身所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只不过有了出口信用保险,买方的商业风险和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将由专业的保险机构承担,更有利于银行融资款的安全保障。(三)银行叙做出口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应充分了解出口贸易实务,尽早发现风险信号,避免损失的发生。本案中,银行在对被保险人提供融资贷款之前,已要求被保险人提交了基础贸易单证,合同表面的签章主体和合同买方名称不符的情况应引起银行的足够重视和警惕但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和缺乏审单经验,错失了规避风险的机会。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出口商货物出口后的收汇损失,合法的出口需要经过国家海关监管。银行贸易融资是否安全和相关出口是否真实、合法有着紧密的联系。银行应在给予出口商融资贷款前要求其提供出口报关材料(报关单等),必要时应与海关核实相关数据,以期尽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避险、减损措施。(四)在叙做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银行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做到心中有数。任何一种金融(衍生)产品都不可能是仅有收益而无风险的。银行在叙做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仔细研读确认银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做到心中有数。任何情况下,银行都不应也不能忽视自身授信管理的正常流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只能作为银行融资风险控制手段当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融资银行风险控制的全部或唯一手段。篇三:虚假购销合同能使保证人免责吗?虚假购销合同能使保证人免责吗?来源:承兑汇票/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借款,后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办理。为完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甲公司2000年1月7日找到B公司签订一份《钢材销售合同》,甲公司在合同上签章,B公司经办人盖好公章后交其负责人签名,其负责人认为公司没有能力履行而未签字,同时收回合同所有原件销毁,但甲公司得到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2000年1月18日,甲公司向A银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申请承兑100万元,并明确其用途为向B公司购买钢材,同时提交与B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复印件。2002年3月1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期限六个月,出票人是甲公司,收款人是B公司,甲公司应于当日交存保证金20万元到A银行指定的帐户上。同日,A银行与C集团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C集团为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开出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但未依约交纳20万元保证金,A银行即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同日,甲公司请B公司协助向D银行申请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A银行向贴现银行开具《复查书》证明该汇票由其签发。D银行贴现后于当日划出贴现款100万元。次日,B公司按甲公司要求将100万元划至甲公司在A银行的帐上。A银行用特种转帐支票划还20万元保证金,余款由甲公司使用。后因甲公司经营困难,严重资不抵债,不能归还票款,A银行于2002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及保证人C集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为借取原告资金,以虚假的购销合同向原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并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无效。甲公司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责任,应返还原告票款,偿付相应利息。同时,从原告未审查购销合同原件、对保证金逆程序操作、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看,原告应该知道甲公司签订虚假《钢材购销合同》的事实,而保证人是在被甲公司隐瞒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保证人C集团不承担民事责任。评析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是否有效?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以虚假的购销合同签订的承兑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认定该承兑合同无效。应该说,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承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体资格合格,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完成了签发、承兑、贴现,并由A银行收回,应该认定有效。2、关于保证人是否免责问题。《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两种在债权人直接参与情况下,以欺诈、胁迫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时,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A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签订定虚假购销合同的事实。法院仅从A银行未审查购销合同原件、对保证金逆程序操作及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等方面推断A银行应当知道虚假购销合同事实,是缺乏说服力的。首先,该案的适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银行必须审查购销合同原件,A银行审查购销合同复印件并不能证明A银行知道购销合同是虚假的。其次,保证金逆程序操作和贴现资金反方向流动只能说明A银行的内部管理不规范,也不能证明A银行应当知道甲公司欺诈的事实。因此,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推断的手法认定A银行知道甲公司欺诈的事实,从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不正确的。建议1、农业银行员工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时,应审查购销合同原件。虽然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这样做不仅可以防范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贷风险,而且也可以避免法院推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胁迫的事实,从而使保证人免责,使银行丧失第二还款来源。本案中,如果A银行要求甲公司出示购销合同原件,其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2、各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注意按规章制度正确操作。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及贷后检查中都要切实把好关,特别要注意保证金的正确操作。同时,也要注意企业资金的流向,从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只要各级行切实按规章制度办事,就可以有效防范内部的信贷风险和外部的法律风险。篇四:银行贷款购销合同范本银行贷款购销合同范本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借款期限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第五条用款计划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第六条提款方式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第七条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第八条还款计划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九条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一条借款担保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篇五:购销合同(贷款用)购销合同供货单位(甲方):购货单位(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货款总额为:叁拾陆万柒仟元整(大写人民币:367000元)二、货款结算1、付款方式:现金支付。2、甲方开户行账号:3、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货款,货款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于三天内发出货物及一个月内提供发票。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四、附则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年月日乙方代表:篇六:消费贷款购销合同样本购销合同需方: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需方就翡翠玉镯购买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确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共同执行。一、货物名称、产地、数量、价款:二、交(提)货方式、地点(站):三、合同总金额:四、付款方式:先款后货,交货前预付30%首付款,计元,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于XX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需方根据国家行业标准验收,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供方无条件将所供产品运回,造成的工期损失由产品供应商负责。六、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具体要求:符合国家同类行业标准。七、结算方式,时间及日期: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即供货。八、货物的所有权:自货款两清之日时起移交,但需方未履行支付款义务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所有。供方有权利对所供货物进行处理。九、合同争议的解释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产生的补充文件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协商不同意情况下可以向供方所在地提起诉讼。十、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天支付违约金给履约方。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二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方:供方:单位名称:(盖章)法人代表:银行账号:电话:电话: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篇七: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发布时间:点击数:14613选择字号:大中小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发布时间:点击数:6537选择字号:大中小[案情]XX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一叶知秋,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问题更是触目惊心。达尔曼于1996年12月上市,发行3000万流通股,发行价元,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7600万股迅速扩张至亿股。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再次圈走亿元。退市前,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94亿元,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而其董事长许宗林XX年和XX年连续两年以身价6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到了XX年6月末,公司却亏损亿元,每股收益为-元,股东权益为-亿元,每股净资产为-元。短短数年时间,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根据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8227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还有账面显示6000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5213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1950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都属于虚报项目。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这类公司总数达30多个,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此外,为了顺利瞒过监管部门和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达尔曼所有帐务都是由一位湖北的注册会计师来做。大部分的资金最后都汇集流向深圳。许宗林通过在深圳的几家公司,以设备采购、投资为由,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种种手段将数亿元的资金洗往国外。[评析]许宗林通过上市公司大肆诈骗股民财产,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再一次敲响了警钟。然而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同样拥有重要意义。早在XX年初达尔曼事件东窗事发之前,加拿大反洗钱部门就对许宗林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财产的不法行动有所察觉,并向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过求证。然而当时我国并没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相关部门缺少对金融情报的敏感性,对加拿大提供的这个及其有价值的情报没有引起重视,所以没能及时进行调查及对许宗林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许宗林成功外逃,他非法获得的大量不法收益亦难以全部追回。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建立高效的反洗钱机制、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对打击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何其重大得意义,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件必要而紧迫的任务。所有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都要把反洗钱作为一件视为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予以关注和支持。案情摘要XX年某市多家商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L氏兄弟利用辖内H公司骗取银行贷款,至今尚未归还,涉嫌贷款诈骗。XX年6月初,公安机关请求人民银行协助核查L氏兄弟在该市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及相关交易、贷款交易、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收集后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证据,进一步发现犯罪嫌疑人L某在当地成立了H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上述公司在辖内4家金融机构开立了30多个银行结算账户。另外,犯罪嫌疑人还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在各金融机构开立了多个银行存款账户将银行贷款在上述账户之间毫无交易背景地相互划转或存取现金,企图非法占有。公安机关果断抓捕L氏兄弟,经侦查审讯,该案所涉及贷款总额高达3000多万元。案例评析该案当事人在贷款到账后,精心策划进行了一系列的清洗,妄图把水搅浑,将白钱洗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利用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L氏兄弟利用所控制的部分关联公司,操纵这些公司签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其他公司借款或银行贷款作保证金,骗取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仅占汇票面值的20%左右)。经查实,H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银行承兑汇票有30份,金额合计4400多万元。由于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又被L氏兄弟在其他商业银行贴现后用于归还借款、发放工资、支付差旅费、购置房产等用途。二、以某钢铁集团的产品集资款重复抵押,骗取金融机构贷款1997年3月,H公司交给某钢铁集团产品集资款300万元。1997年12月,该公司利用某钢铁集团产品的集资款证明和收据作抵押,向一家商业银行成功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两行合计300万元,又向另一家商业银行成功贷款330万元。L氏兄弟控制的H公司以重复抵押的方式,骗取银行信用或贷款合计630万元。三、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洗钱第一种方式是利用公司贷款资金为个人够买住房和写字楼进行洗钱。进查实,1998年3月,犯罪嫌疑人以H公司的名义成功贷款150万元,次日即将30万元划转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住房;XX年1月,犯罪嫌疑人以H公司的名义成功贷款200万元,次日即将贷款划转至其控制的一家关联公司账户,其中100万元通过该关联公司划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写字楼。上述房屋产权人均是L氏兄弟。L氏兄弟用公司贷款资金为个人购买住房和写字楼,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第二种方式是利用公司回笼资金为个人购买商铺和住房进行洗钱。经查实,XX年4月,L氏兄弟以银行汇票方式从外地带回公司销售钢材款170万元,在银行兑付后通过关联公司账户过渡,将其中115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和商铺。XX年1月,H公司收到销售钢材款36万元,将其中35万元现划至关联公司,然后用于购买写字楼。上述房屋产权均是L氏兄弟,L氏兄弟利用公司销售回笼的货款资金为个人购买商铺和写字楼,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第三种方式是利用复杂的交易手段,制造资金周转的假象,清洗不法所得。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关联公司和亲戚朋友的账户(事后证实关联公司均由犯罪分子完全控制与操控),从银行骗取贷款后,通过频繁转账交易,使贷款资金进入复杂的交易当中,有时一笔资金在一天时间就转了4个银行账户;有些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内经过多个单位倍数转让,明显没有交易背景,加大了公安部门的追查难度还有部分资金以归还个人借款的名义被犯罪分子据为己有。反洗钱案例分析——里格斯银行洗钱案发布时间:点击数:8613选择字号:大中小【案情】19世纪成立的里格斯银行(RiggsBank)以和美国政府的悠久关系闻名,华盛顿的160多家大使馆,有95%是里格斯的客户。数据显示,来自外交圈的生意,占里格斯银行42亿存款的23%。美参议院在XX年7月14日提交的一份长达114页的报告详细揭露了里格斯银行协助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洗钱,卷入赤道几内亚独裁者腐败资金的事件今年5月,里格斯银行已经因涉及与沙特恐怖组织之间资金转移,而被处以2,5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参议院报告披露,从1994~XX年,里格斯银行至少为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开了6个户头,并发出了好几个存单,其中有的发生在皮诺切特在英国被软禁期间。皮诺切特在里格斯的存款总额曾经一度达到400万~800万美元。银行的账户经理帮助皮诺切特规避了披露账户的法律程序。他们对这几个账户的资金来源从来没有认真的调查。为了掩盖他对这些账户的控制,银行甚至帮他设立了两个空壳公司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开出户头,以皮诺切特为实际受益人。在皮诺切特被拘禁,法庭冻结其账户期间,帮他把160万美金从伦敦转移到美国。里格斯银行用自己的账户掩盖皮诺切特的一些现金交易,还开出了190多万美元的现金支票,使他身在智利也能顺利取出现金。在递交联邦调查机构的文件中,皮诺切特被伪称为“一位退休的教授”,曾在“公共服务部门的高薪职位服务多年”。1997年,美国货币监理署检查人员发现里格斯银行存在违反《银行保密法》问题并向该行管理层提出,当时管理层采取了积极的合作态度并作出了及时反应。因此,货币监理署将该行评定为“合格”。XX年“”事件后,货币监理署对存在高风险的大银行(包括里格斯银行在内)进行了一系列反恐金融检查。XX年1~5月与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共同检查了里格斯银行中沙特阿拉伯大使馆的部分可疑交易。XX年7月颁布禁令要求里格斯银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XX年10月,货币监理署检查官对该银行进行重新检查,同样的情况再次发生,在检查该行是否遵守7月份颁布的法令时,又发现该行与赤道几内亚的关系存在一系列问题。赤道几内亚是西非第三大产油国,美国重要的石油进口国自现任总统奥比昂在1979年政变中夺权后,这个国家一直为腐败、贫困和暴力问题困扰。美国的调查认为,该国每年大约亿美元的石油开采费,绝大部分进了政府高官的腰包小组委员会还发现,从1995~XX年,里格斯银行为赤道几内亚政府、政府官员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管理着超过60个账户和存单。XX年该国成为里格斯银行最大的客户,他们总的存款加在一起在400万~700万美元之间。里格斯为奥比昂总统和他妻子、亲戚开设多个个人账户,建立离岸壳公司;XX~XX年间,帮助使1,300万美元流入奥比昂和他妻子控制的现金账户。另外,里格斯为赤道几内亚政府专门开了一个账户,接受来自在该国做石油生意公司的资金,然后,把3,500万美元转到了银行根本不了解的两个公司的账户上,而《银行保密法》禁止这样做。报告说,委员会有理由相信至少其中一个收款银行是完全被奥比昂总统控制的。美国参议院报告认为,里格斯银行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对相关证据“视而不见”,允许无数的可疑交易发生而不通知执法机构。XX年5月13日,美国货币监理署根据《银行保密法》宣布对里格斯银行(此行为里格斯国民银行的子公司)大量违规行为处以2,500万美元罚款。金融犯罪执法络(FinCEN)认为货币监理署所认定的罚金水平适当。里格斯银行必须向财政部一次性缴纳所有罚金。关于里格斯银行案,美国货币监理署表示,里格斯银行未能根据《银行保密法》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从而无法监测可疑交易,也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另外,该行搜集和保存外国银行客户资料也不全面。货币监理署对该行下发整改命令,要求银行采取行动尽快加强内控建设,尤其是与《银行保密法》及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管理能力。董事会必须于30日内对银行管理层、员工以及管理手段作出整改决定。第二制定评估计划,对银行会计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评估,并根据《银行保密法》规定抓紧相关交易的建档及归档保存工作。第三,贯彻实施适用于银行账户和有关人员的书面内控制度,包括涉及大使馆以及国际私人银行集团的各项规定。此规定要求至少每3年对所有相关经理进行背景资格审查,禁止银行职员对客户账户拥有签字权、所有权及托管权。第四,仅当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货币监理署颁布的书面通知时,才允许银行支付股利。第五,除其他规定外,还应建立有效内部稽核制度,监测银行异常操作及交易并对银行遵守法规的情况进行评级。【点评】众所周知,金融业是洗钱活动的主要领域,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里格斯银行案件使我们认识到,当前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跨国性特征更加典型,像把犯罪资金存入银行,设立空壳公司,大额的现金账户,可疑的资金转移掩盖账户所有者真实身份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控制洗钱的领域逐渐增多,控制洗钱的措施从适用于传统的银行业发展到了适用于空壳公司、离岸公司、保险业、会计业、律师业和络行业等其他行业。但透视里格斯银行案件可以看出,这条防线竟成为犯罪者的帮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里格斯银行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美国有比较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1986年,美国首先制定了《洗钱控制法》,规定洗钱是犯罪行为;美国的反洗钱机制主要建立在交易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近年来逐步重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以帮助确定哪些是可疑交易;XX年通过的《爱国者法案》更是要求:美国所有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专门负责人,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与措施,对所有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与培训,建立内部稽查制度,严格评估和考核反洗钱工作的效果。此外,法案还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从10万美元提高到了100万美元。洗钱直接责任人和出现渎职的反洗钱负责人,还将面临被刑事起诉的危险。而上述一系列关于金融机构负有识别客户、保存记录、披露可疑交易和内部控制等的法律义务,里格斯银行均未做到。二是监管者监管不力。美国参议院报告称,负责在1998年间追踪里格斯银行业务的联邦银行审查员李(Lee),调查了关于皮诺切特的银行交易记录;几个月后,他从政府退休,接受了里格斯银行的一个主管职位。XX年6月3日,美国货币监理署署长霍克(John)在参议院银行业委员会讲话时指出,“显然,这是银行监管的一次失败。我们本应该早一些采取更强硬态度施行补救措施,更快采取正式强制手段,对账户的交易监测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我们没有认识到里格斯银行的大使馆银行业务以及其他一些账户的内在风险,也没有意识到银行缺乏风险控制系统”。但霍克也认为,货币监理署在过去30年内十分注重金融机构制度建设,并通过督促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规,从而保证他们及时建立所需控制系统以免成为洗钱工具。目前,美国货币监理署已经督导货币监理署最高督察官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于可疑交易或高风险账户的警惕性,并再次强调应对类似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对交易进行进一步监测。篇八:假买卖房套银行贷款风险大假买卖房套银行贷款风险大近年来,一些公司或个人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通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例子屡见不鲜。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此类纠纷案件,呈现的问题令人担扰。宋某是浦东一家小企业的老板,由于在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想借“房屋买卖”为由向银行贷款,于是找到好朋友肖某帮忙。XX年6月间,宋某与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宋某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肖某,建筑面积平方米,转让价26万元。事后,双方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产权登记在肖某名下。同时,由肖某出面以房屋抵押形式向银行贷款万元,期限为13年。肖某拿到银行借款后全额交给宋某,未支付其余购房款。借款本息虽每月通过肖某贷款账户归还,但自XX年7月起至XX年7月,宋某持续给付肖某数额不等的钱款,并由肖某出具收条,总金额为万元。XX年6月起,宋某向肖某贷款账户存款,万元。宋某没料到的是,XX年3月8日,肖某不幸病故。宋某无奈只能将肖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查明事实,还原真相,恢复该房屋产权。法庭上,宋某提出,自己与肖某的房产交易,目的是为向银行贷款,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因此肖某也没有支付购房款,银行贷款由自己使用并承担还款义务房屋也一直由自己居住。而针对宋某的主张,肖某的继承人认为,宋某如需资金可直接将房屋抵押贷款,无须办理房屋买卖。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才将房屋卖给肖某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手续合法、完整,合同有效。后来,宋某为了筹资求助于肖某,并由肖某出面将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万元交给宋某使用,贷款理应由宋某归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与肖某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合同对有关交房、付款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未作约定。就目前证据而言,肖某除将银行借款万元交给宋某外,未支付其余购房款,且宋某承担了这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后宋某也未将房屋交付肖某经查,肖某离婚后一直租房居住,若其确实购买了这套房屋,势必要求宋某交房。然而,肖某自“买房”至去世的近5年间,从未向宋某主张交房,有悖常理。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某应办理注销屋抵押登记手续肖某的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恢复登记至宋某名下的手续,相关税费由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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