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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合同,混合销售合同如何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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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合同


('混合销售合同篇一:签订有技巧签订有技巧20XX-12-159:4中国税务报【】前不久,曹妃甸工业区地税局一分局在对该地某公司进行税源时,发现该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既提供装卸船设备系统又负责安装调试,直至装卸船设备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但合同价格中只注明了设备价款,未明确安装费用。这项混合销售行为引起了该地税务机关的关注。因为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在“两税”(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修订前后是有差异的。如果按此合同的约定,该公司既会因按全额缴纳增值税而导致多缴税款,又会导致设备安装所涉及的营业税等相关税款在劳务发生地流失而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如果该公司与上海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分别注明设备销售额和安装劳务额,则可分别就设备安装合同部分缴纳营业税,设备销售收入单独缴纳增值税。【我要纠错】责任编篇二: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1、混合销售行为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仅是一项行为;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动力、热力和气体等: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外的应税劳务。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货款和安装调试劳务费由A单位一并支付,这项业务中又有销售货物又有非应税劳务,属混合销售,只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而营业税的界定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为纳税义务人)重点点拨:A、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是指→建筑、安装、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B、增值税中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行为中、既销售货物,过程之中又涉及到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销售是主体,附带过程中的应税劳务只是一种配合完成销售的过程。C、因此,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销售继续引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应税劳务为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和销售的结合——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混合销售。这是划分混合销售的重要概1念(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2)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营业税不收增值税,(如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只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四)对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1、纳税人兼营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A、货物B、应税劳务C、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D、分别计算应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2、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货物、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3、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五、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A、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B、兼营行为是指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涉及增值税和非增值税征税范围。C、在纳税原则上,混合销售是按“经营业主”划分,只征一种税。D、兼营是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E、同时规定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F、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2篇三: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定义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税收筹划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公司实际增值率篇四:混合销售之纳税详解混合销售之纳税详解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为混合销售行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具体讲,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这里的“货物”是指增值税法规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等;“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法规中规定的应税劳务。在我国现行税种之中,与营业税联系最密切的当数增值税。增值税与营业税一样,同属流转税,两税的征收范围如何划定,从总体上讲应当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划分规定。基本划分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营业税。”这段文字的后半部分在理解上容易引起争议。例如:一种观点认为应按企业性质来确定如何缴税,工业、商业企业兼营营业税劳务的,也应缴纳增值税。这种认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中也得到反映。该通知规定:“纳税人的增值税劳务年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增值税劳务销售额超过50%以上的,缴纳增值税,反之则征营业税。”但从营业税、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关混合销售的本义来讲,是指一项应税行为既有营业税劳务,又含有货物时,才需要加以划分。例如,工业、商业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就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对此就应缴纳增值税。而邮电部门提供电信服务并赠送电话机的,应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兼营行为,则应分别缴税。例如旅店既有客房、餐厅,也有小卖部,大型商场既销售货物,也设有儿童游艺项目,对此则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特殊划分规定对兼营行为不区别缴税。例如歌厅、舞厅、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主要为前来娱乐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及饮料、酒水,但从理论上说,也不排除偶然情况下向未参与娱乐活动的其他人员销售饮料、酒水。但为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避税,也避免国税、地税之间不必要的争议,娱乐场所的销售行为,一律缴纳营业税。两种税分别缴纳。如工业企业将自产产品直接用于建筑业的,除按建筑业营业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外,另按相应价格缴纳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缴纳范围之间扯皮最多的当数建筑业,一方面施工企业可以将自制的建筑材料用于施工,另一方面一些生产建筑材料的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后,直接为用户安装。从目前来看,主要是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木制壁柜等,一般由生产企业直接安装,个别的如活动板房、大理石地板等也有生产企业直接为用户安装的情况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建筑材料由生产企业直接为用户安装。生产企业直接为用户安装的,根据现行税制的规定,对建筑业按营业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工业环节按增值额缴纳增值税。但建筑业与工业生产有相似之处,都是购进原材料制成产品,只是制成的产品不能移动而已。因此现行税制规定对生产环节和建筑环节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且对建筑环节缴纳营业税时是不能作任何扣除。因此,当生产与建筑两个环节合二为一时,即生产企业直接为用户安装时,纳税人提供了两种应税劳务,取得了两个环节的利润,对其征收两道税并无不合理之处。从税负均衡的意义上说,在现行税制格局下,也必须征收两道税如果对生产企业直接为用户安装的行为只征一道税,将导致不同企业因经营方式的不同而引起税负的不公平,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两种税分开缴纳。如技术转让行为,要分别核定其技术所占的价值和货物所占的价值,并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关于初装费的缴税规定。水、电、燃气等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即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这个前提。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65号)进一步明确: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销售汽车提供服务的缴税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缴纳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缴纳营业税。外资企业处置金融资产的缴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时,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缴纳营业税;属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篇五: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实务理解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实务理解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政策对一项交易行为即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销售货物的,引入原混合销售政策,根据纳税人主体判断增值税适用税率。小陈税务理解1.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再如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物业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必须是一个纳税人提供,如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和下属物资公司提供建筑材料销售,就不属于混合销售则属于两项销售行为。篇六: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其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例如,患者到医院治疗、医生进行诊断、医院按本院医生的处方出售药品给前来就诊的患者,从患者和医院的角度看,这是一项行为,但从税收观点看,药品销售属于货物的销售,诊断属于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营业税现行政策,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立了如下原则:(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例如:建材厂销售铁门,同时负责给客户上门安装,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在负责施工的同时给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材料,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混合销售业务客观上存在着国税、地税部门交叉划分征税的问题。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解释不尽一致,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时常会引发征纳双方以及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因此,无论是征税部门还是纳税人都有必要学习并掌握相应法规以澄清认识。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同时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说明的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一项销售行为中营业税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同时发生。该业务所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发生的,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与兼营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按照《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将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界定为: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可见,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照纳税主体的性质来确定应纳税种的。下面分别举例分析。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某大型商场是一般纳税人,对售出的空调提供运输及上门安装业务。虽然运输及安装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应税征税范围,但由于发生这项混合销售行为的单位是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如联通、移动等电信部门,在销售手机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了通讯、号码和来电显示等电信劳务服务。由于电信部门属于《细则》第五条所述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此类混合销售业务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某装饰店是具有综合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主要从事铝合金制品的销售业务,并兼营建筑安装工程。该店承揽了一项总金额为50万元(其中销售材料收入20万元,劳务收入30万元)的铝合金安装工程,纳税人当年的货物销售总额为140万元,年建筑安装收入总额为100万元。经过计算,该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比重占到了总收入的%,则这笔业务应全额缴纳增值税50÷(1+6%)×6%=万元。如果企业的年建筑安装收入额为150万元,则年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为%,该笔业务应全额缴纳营业税50×3%=万元。三、特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要参照上述原则来申报纳税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纳税人发生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和调试等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就需要依据下面的规定来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特指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以及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三是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四是在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必须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包括安装、调试自产货物的劳务价款。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安装、调试自产货物和其它建筑业劳务价款均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可见,《通知》的出台,解决了以往对同一货物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营业税的矛盾,降低了某些纳税人的流转税负担。同时,《通知》对上述混合销售行为不再是简单地按照不同的业务收入比重来确定征何种税,而是明确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就可以依据业务的具体性质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玻璃幕墙并具备施工资质的综合性企业(适用6%的征收率),20XX年以100万元的价格(其中生产幕墙造价70万元,安装劳务款为30万元)中标了某写字楼的玻璃幕墙销售安装工程。当该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完全满足《通知》所述的条件时,应分别缴纳营业税30×3%=万元和增值税70÷(1+6%)×6%=万元。如果公司没有同时具备条件(如不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销售非自产的货物以及签订的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劳务价款等)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100÷(1+6%)×6%=万元。篇七:准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准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中国税务报文章秦华陈萍生发布时间:20XX-05-30字体:[大中小]准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因此,这一行为就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一项销售行为不可能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由于实践中征纳双方对混合销售行为纳税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本文根据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的纳税判断从四个方面进行解析。第一混合销售存在的前提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项业务行为不是货物销售行为的话,则不存在混合销售的判断前提,无论其是否涉及货物均不成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有的纳税人提供的是建筑、安装行为,因其本身业务不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建筑安装行为业务中是否提供货物,均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业务,不会构成混合销售行为。如有的纳税人是销售货物行为,同时在销售货物时必须提供安装行为或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则构成混合销售行为,需要就这项销售行为进行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判定。第二混合销售是缴纳增值税抑或是缴纳营业税,按单位主要应税收入性质判定。增值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上述规定分析,这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也就是说,以缴纳增值税收入为主要收入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不以缴纳增值税收入为主要收入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不缴纳增值税对于不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不缴纳增值税,那么应缴纳什么税种呢?《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税法明确规定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就“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判断问题,[规定“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此比例判断是指纳税人的年应税收入,而不是指单项业务及单项混合销售业务行为中货物金额的比例。如纳税人签订并提供的一项安装业务合同行为,其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能依据这项业务中原材料金额比重超过该项业务总收入的50%来认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并以此来认定此项业务缴纳增值税。第三兼营行为分开核算就按兼营行为性质纳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可以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也可以从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业务。这些兼营行为不是依据主营业务收入缴纳的税种来决定如何纳税,而是按兼营业务性质决定缴纳税种,但是前提是要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分开核算,否则,按缴纳增值税优先原则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以销售建材为主要业务的纳税人也可以兼营从事装饰业务,其装饰业务只要与销售建材业务分开核算就是缴纳营业税;如不分开核算,其兼营的装饰业务与主营建材销售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第四特定自产货物用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要么缴纳增值税,要么缴纳营业税,不可能存在分解一项混合收入分别纳税问题。但对于一些生产企业生产特定的货物用于营业税劳务的,税法规定可以分解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这些特定的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防水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但根据税法规定,如果上述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直接用于销售,而不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由于企业主要收入是增值税应税收入(超过50%),则此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国税发〔20XX〕117号文件规定分解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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