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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他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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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他合同制度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析利他合同制度作者:曾伟钟媛来源:《商情》2016年第03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其中关于第64条的规定一直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在于《合同法》第64条是否是关于利他合同制度的规定。本文从利他合同制度本身出发,论述了利他合同制度中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归纳不同学者对《合同法》第64条所持的观点,阐明《合同法》第64条并不是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关键词]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一、利他合同的法理分析(一)利他合同的界限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做出不同的分类。依据合同是否涉及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在涉他合同中,又分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利他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关于利他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学者之间存在有不同的观点。在为利他合同做概念分析时,有学者认为,利他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王利明教授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利他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取得债权的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也有学者认为,利他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种,是狭义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广义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除了利他合同外,还有不真正利他合同,亦称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将合同权利直接归属于第三人。我国大陆学者中韩世远教授和薛军教授也持此种观点。(二)利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利他合同中,第三人之所以能够取得利益,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两个行为,基础行为和第三人约款行为。第三人约款相对独立存在,但其依赖于基础关系而存在。台湾有学者将二者之间的关系称为补偿关系,认为债务人之所以同意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在于可以从债权人那里得到补偿。但是,这种叫法有一定的局限性。补偿仅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有偿的关系,若是无偿,这种叫法比较牵强。综上补偿关系不能涵盖全部,二者之间应是原因行为而所生之关系,称之为基础法律关系较宜。2.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我国台湾学者指出,作为第三人约款之原因关系中,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外,还在于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对价关系。权利人之所以要求义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在于其可以从第三人处取得一定的对价。但这种称谓亦有不妥之处,因为第三人与权利人之间可能不存在合同对价关系。如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可能并不存在对价关系,但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该保险合同仍可成立。固二者之间除对价关系外,还有其他关系,姑且称之为对价及其他法律关系。由于台湾地区所称的对价关系和补偿关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第三人约款的原因关系仅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基于合同所生的关系,因为补偿关系实则是基本关系之效果,对价关系乃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均对第三人约款不产生影响,本人认为此观点值得借鉴。3.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利他合同产生的最主要的效果就是第三人获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而债务人则因为与债权人的约定,应向第三人负担义务,固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应该是一种履行支付关系。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评析《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该规定,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在学者之间就有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是该条是否是针对利他合同的规定。针对该条文,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第64条就是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2)否定说。认为第64“”条并不是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而是关于经由被指令而为交付,或“”者成为不真正利他合同。支持该观点的有尹田教授、叶金强教授,田韶华教授和薛军教授。(3)宽泛肯定说。认为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合同,一种是利他合同,一种是不真正利他合同。支持该观点的有韩世远教授和王利明教授。(4)不足肯定说。认为第64条规定的就是利他合同,但该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加以细致规定。目前,第三种观点,即宽泛肯定说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主要理由在于:(1)依据文义解释,第64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其范围包括未使第三人获得独立请求权,亦包括使第三人获得请求权。(2)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先后的几次草案均设有利他合同的明文规定条款,但——正式合同法却未明确规定,这需要参考立法者的意思来考察,而两位主要的起草人王利明教授和崔建远教授均承认第64条包含有利他合同的规定。(3)若依否定说,此类案件缺乏实质处理依据,效果不佳。并且若采用否定论,第64条实际是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单独设立法条强调此制度意义不大。针对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较为同意否定说。主要理由如下:(1)从文义解释入手,第64“”“”条中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定似乎并不能得出其涵盖了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的范围。对第64条作该种解释似乎对合同法的规定有扩大之嫌,解释中不应采取此种做法。(2)无论从文义解释亦或是立法者解释,都不能得出第64条规定了利他合同之意。因为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各个草案虽然均设有关于利他合同的明文规定,但正式出台的合同法却将其删除,这一发展过程并不能说明立法者已制定了利他合同。(3)认为第64条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是一个错误的观点。因为《合同法》第64条调整了现实生活中多种多样的法律类型,其本身自然具有独立意义。如果勉强的把《合同法》第64条与利他合同挂上钩,最终必将导致他本来所具有的规范意义被忽视。综上分析,本人认为《合同法》第64条并不是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参考文献: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1][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东京:岩波书店,1954[2]王利明.论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制现代化研究,2002[3]尹田.——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65条之规定.法学研究,2001(01)[4]薛军.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与解释兼与利他合同论商榷.法商研究,2010(02)[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2011年版.第69页;薛军.论利他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制度建构.北大法律评论,2011.第12卷[6]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7]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8]薛军.利他合同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4.4作者简介:曾伟(1987.08-),男,贵州省毕节市人,修文县人民法院;钟媛(1991.02-),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修文县人民法院。',)


  • 编号:1700607143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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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利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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