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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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或许你可以知晓一二案例2008年12月10日,原告A单位与被告B公司签订2008年合同,约定共同开发建设C项目。该合同约定:A单位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B公司以投入建设资金为合作条件共同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建筑物产权全部归A单位所有,B公司享有综合楼全部及其负一层建筑物的24年经营使用权。同时约定该合同报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后生效。然而,2008年合同因投资方使用房屋期限24年过长、投资方分配使用房屋面积比例过大而未得到全国总工会的批准。为了让项目方案得以审批,双方另外签订了2009年合同,该合同除没有2008年合同中关于对职工广场和职工体育中心如建停车场的比例分配内容外,合同的其他事项与2008年合同基本相同。2009年合同双方认可只有报全国总工会的一份,双方并不持有该合同。2009年6月8日,全国总工会同意双方调整后的改造方案。2009年7月3日,原、被告针对2008年合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A单位从2009年8月16日开始对合作项目场地上原有房屋承租户终止合同,对场地进行清场;B公司要进一步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2010年1月28日,南宁市发改委同意改造后的C项目立项,资金来源为业主多渠道筹措解决。此后,A单位多次发函给B公司协商退还B公司先期交付的定金和履约保证金事宜,但是B公司坚持要求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条款。2011年3月11日,南宁市发改委同意该项目总投资38954.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补助1300万元,其余由业主多渠道筹措。2012年2月17日,A单位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2008年合同、2009年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均为无效合同;2、B公司向A单位赔偿损失2385628元。B公司未答辩。案件争议焦点2008年合同、2009年合同与补充协议书是无效合同还是未生效合同?法院审理认为1、2008年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不生效。A单位与B公司在2008年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报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后生效”,因此,2008年合同应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至庭审结束为止,双方仍未能该合同已获全国总工会批准的相关证据,且由于C项目被南宁市政府列为重点项目后已重新立项,项目的性质、资金来源等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改变,双方的合作开发已不可能再报全国总工会批准。《补充协议书》为2008年合同的从合同,因此,2008年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应不生效。2、2009年合同无效。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2009年合同与2008年合同均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009年全国总工会同意文化宫改造方案的意见中应已包括同意2009年合同,故2009年合同所附生效条件已成就,应已生效。虽然2009年合同已生效,但该合同应是无效的,因为B公司要求履行的是2008年合同及《补充协议书》,而《补充协议书》亦系双方在全国总工会批准2009年合同后针对2008年合同签订的,由此可见,2009年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签订的2009年合同与2008年合同相比,面积及使用年限有较大幅度的调整,该调整对双方的经济利益均有重大影响,该合同实际只是双方为获取全国总工会的批准而签订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确实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故2009年合同应是无效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原、被告至庭审辩论终结前均未提交双方合作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主管部门已批准建设的相关证据。因此,从这一角度看,2009年合同亦应为无效合同。法官提示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其法律意义体现了国家对该合同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无效合同的评价不以合同是否生效为基础,无效合同成立时其内容就决定了它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的合同则不同,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它可能成为有效合同,也有可能成为无效合同。2两者的决定因素不同。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国家意志和法律的强制性、限制性规定。而合同生效还是不生效,取决于特定法律事实的确定,特定法律事实的确定,未生效合同有可能变成有效合同。3两者的处理方式不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对合同无效提出主张。对于部分未生效合同的处理(如效力待定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关于合同不生效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未生效的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与无效合同并无区别。未生效与绝对无效的区别不过在于未生效合同可能通过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使之生效。但是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形成纠纷并已诉至法院,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尚未办理有关手续,则说明当事人已无法就办理手续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项手续。未生效本身就意味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项效果也当然可以溯及到合同订立伊始,在其实际性质上与无效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案例中,2008年合同与《补充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已经永远不能成就,因此,对这两个合同的处理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未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均有过错,而且过错责任相当,因此,应该各自承担本案50%的责任。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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