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借款合同(标准版本),一般借款合同和最高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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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借款合同甲方(贷款人):乙方(借款人):鉴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借款限额内发生借贷业务,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严格遵守:第一条定义一、本合同所称的最高借款限额是经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以周转使用的未清偿的最高借款额度。二、本合同所称的最高额借款仅指借款本金的最高额。三、具体借款借据简称为借款借据,是指在授信期限内,本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每笔债务签署的借款借据。四、本合同所称的循环使用借款额度是指乙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借款人可以随清随借。五、本合同所称的最高额借款有效期即授信期限,亦为有效发放期限,借款人须在该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使用借款额度,超过该期限则贷款人不再放款,未使用完的借款额度自动取消。第二条最高额借款和有效期限一、本合同项下的最高借款限额为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二、乙方在最高额借款元人民币内(大写:元整)一次或分次向甲方借款,最高额借款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决算期),本条款期限仅指借款有效发放期限,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三、最高额借款有效期限届满,甲方不再发放借款,尚有未使用的借款额度的,在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借款人的借款数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实际借款数额为准。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期限一、本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期限为:从每笔借款的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第个月的当日止;借款期限不受最高额借款有效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与具体借款借据(简称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所载明的借款期限为准,本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作相应调整。二、借款借据及其他借款凭证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最高额借款的使用一、在本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无论任何单笔借款的实际借款到期日是否超过年月日(即决算日),只要该笔借款发生于最高额借款有效期限内,并在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注明是在本合同项下,即视为在本合同项下的最高借款限额之内。二、在最高额借款的有效期限和最高借款限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甲乙可以逐笔签订具体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本合同项下的每笔借款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任何一项与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约定的为准,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对此无异议。三、乙方在最高额借款有效期限内向甲方借的本合同项下的每笔借款数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限额。四、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调整最高借款限额和有效期限。五、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履约情况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对最高借款额度进行减少或增加,贷款人减少或增加最高借款限额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调整最高借款限额的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如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最高借款额度及其调整的有效性,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六、因最高借款额度减少,导致本合同项下的每笔借款数额之和大于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最高借款额度时,借款人的实际债务以本合同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为准。七、乙方应在最高额借款有效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的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有效期限的截止日;若甲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有效期限的,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止截日。八、本合同不构成甲方向乙方必然发放借款的义务,甲方仅在乙方符合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并且签署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时,甲方才按照本合同及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第六条借款的担保一、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种担保方式:(一)抵押人与甲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二)保证人与甲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三)出质人与甲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四)其他担保方式。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第七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一)种:(一)固定利率,即年利率36%,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此栏空白”(选填上浮”或“下浮”)“此栏空白”%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此栏空白”(选填上浮”或“下浮”)“此栏空白”%,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此栏空白”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二、罚息利率(一)乙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年利率为36%。(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偿还的罚息年利率为36%。(三)同时出现逾期偿还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三、计息每笔借款利息自贷款人实际发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本合同项下的每笔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四、结息(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第3种方式结息,若借款逾期偿还的,逾期期间的利息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结息: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3、其他方式:利随本清。(三)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于违约。五、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转存到乙方指定账户之日。结息期是指两个相邻结息日的间隔期间,其中首个结息期为起息日至首个结息日的间隔期间。六、本合同项下每次发放借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除甲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甲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一)乙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二)本合同或者具体合同或借款借据设有担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三)乙方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四)乙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或具体合同或借款借据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具体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情形;(五)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六)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七)没有出现其他有损于贷款人利益或既得利益的情况。(六)其他条件:(此栏空白)二、本合同项下的每笔借款的具体发放时间和金额,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为准。三、甲方受托支付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至第三方的账户,即完成其受托支付的全部义务,甲方对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甲方对乙方与第三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甲方介入乙方与第三方的交易纠纷或需要承担乙方应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借款金额支付至第三方的账户的,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完成借款交付。四、甲方可以指定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借款,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支付金额时视为甲方已经完成支付借款义务;甲乙双方均以银行转款凭证作为资金收付凭证。第九条还款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还款方式均按照下列原则偿还: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甲方先行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没有产生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时,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二、还款方式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均采用以下第(四)种方式还款:(一)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乙方应在每个结息日向甲方支付利息,在以下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与利息:20年月日偿还本金金额(此栏空白)。20年月日偿还本金金额(此栏空白)。(二)等额本息按借款期间计算本息总额,每月结息日平均偿还本息。(三)等额本金1、按借款期限计算每月平均本金额,每月结息日偿还当期本金以及余下本金总额的利息,该利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2、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将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还贷。(四)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支付本金与利息。三、提前还款(一)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借款本金时,须提前贰拾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还款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二)甲方同意提前还款部分,甲方按贷款利率收取10天的补偿金,即补偿金=提前还款金额×10天×贷款年利率÷360天。(三)乙方就提前偿还的单笔借款进行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四、延期还款乙方申请延期还款的,需在借款到期前15天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甲方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延期。甲方同意延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及相关合同;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则乙方需按期归还甲方贷款,否则按逾期处理。第十条、乙方承诺和保证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乙方自愿向甲方承诺并保证如下:(一)乙方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资产情况和负债情况;(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甲方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甲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三)本合同项下拟发放的贷款是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的,乙方应保证拟建项目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且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保证按计划完成项目进度;(四)乙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一)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三)在符合甲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甲方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四)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有权拒绝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甲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二、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或借款借据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及归还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及具体合同或借款借据约定的各项费用;(二)在未还清甲方借款本息之前,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乙方为非自然人的,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伍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四)乙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拾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五)乙方为自然人的,若发生可能影响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乙方应在发生上述情况的壹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六)乙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甲方及时报告乙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七)有义务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用于出让、抵押和开发。(八)承担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担保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事项的费用。(九)乙方住所、营业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变更的,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但因乙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三、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不得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者索取、收受其贿赂;五、不得有不诚信、损害乙方合法利益的行为。第十三条借款提前到期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含具体合同或借款借据)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取消,已经签订具体合同或借款借据但尚未发放借款的停止发放: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借款发生逾期;二、乙方为自然人的,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非自然人的,乙方被重整、清算或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的;三、乙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甲方认为会影响借款偿还的情形;四、乙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五、乙方以本合同项下借款从事违法活动;六、乙方或担保人为经甲方同意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七、乙方未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交交易文件、交易凭证以及向甲方书面报告其借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的;八、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甲方借款损失的;九、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或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十、用于抵/质押的财产价值减少而乙方未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十一、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十二、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甲方认为危及甲方借款安全的。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一、甲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一)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二)如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乙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二、乙方违约情形(一)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承诺保证;(二)乙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结息期偿还借款本息、本金或利息任一情形。三、可能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形(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乙方为非自然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乙方为自然人,发生可能影响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或乙方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乙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三)乙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甲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五)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2、保证人为非自然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发生可能影响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六)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4.可能危及甲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七)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甲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八)甲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四、甲方救济措施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一)停止发放贷款;(二)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三)甲方为实现债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若产生保证金,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该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保证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0%的比例计算。(四)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用借款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未按约定支用金额30%的违约金,并有权拒绝乙方支用本合同项下未提款项;(五)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乙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六)借款逾期的,对乙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甲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借款本金金额30%的违约金,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第四条的规定计收罚息。借款逾期是指乙方未按本合同还款方式中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或本金、利息的任一情形。(七)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行使担保权利;2、要求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3、解除并终止本合同以及具体合同或借款借据。第十五条其他条款一、费用的承担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信息的使用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乙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甲方将乙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乙方并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三、公告催收对乙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四、甲方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五、权利保留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六、送达地址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否则仍以合同记载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若合同其他方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送达文书被拒收或是无人签收或是退回的,视为送达成功。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选择甲方所在地的法院对本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2、提交“此栏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此栏空白”),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八、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九、本合同一式肆份,乙方执贰份,甲方执贰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十、其他约定事项“此栏空白”。第十六条声明条款一、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二、乙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地址:联系电话:银行账户:开户行:甲方地址:联系电话:银行账户:开户行:乙方: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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