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EPC)框架合同,EPC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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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框架合同(合同编号:)业主:总承商:签订地点:签订日期:2010年××月××日目录一、合同协议书........................................................................................1二、通用条款............................................................................................71.一般规定.....................................................................................72.业主...........................................................................................153.总承包人...................................................................................174.设计..........................................................................................255.设备和材料...............................................................................276.施工与安装...............................................................................297.调试与启动...............................................................................328.机组移交...................................................................................349.性能验收试验及其违约责任...................................................3610.施工开工、完工和终止.........................................................3611.责任限额.................................................................................4012.变更和调整.............................................................................4013.合同价格和付款.....................................................................4314.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4615.提前终止.................................................................................4716.免责赔偿.................................................................................4917.保密.........................................................................................5018.文件资料.................................................................................5019.保险.........................................................................................5220.不可抗力.................................................................................5421.索赔.........................................................................................5522.争议解决.................................................................................5523.其他.........................................................................................57三、专用条款..........................................................................................581.一般规定...................................................................................582.业主...........................................................................................603.总承包人...................................................................................604.设计...........................................................................................635.设备和材料...............................................................................646.施工与安装...............................................................................657.调试与启动...............................................................................668.机组移交...................................................................................679.性能验收试验及其违约责任...................................................6710.施工开工、完工和终止.........................................................6711.责任限额.................................................................................6812.变更和调整.............................................................................6913.合同价格和付款.....................................................................7014.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7015.提前终止.................................................................................7117.保密.........................................................................................7418.文件资料.................................................................................7520.不可抗力.................................................................................7522.争议解决.................................................................................7523.其他.........................................................................................7624.补充条款:.............................................................................762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76四、附件..................................................................................................77附件一合同范围.........................................................................771.总承包人承包合同范围...........................................................772.业主承担(或另外委托)的工作范围...................................80附件二合同价格确定、支付和付款.........................................83附件三技术协议书.....................................................................89附件四里程碑控制点计划.........................................................90附件五分包商确定原则.............................................................911.总则...........................................................................................912.招标组织机构...........................................................................913.设备采购...................................................................................924.工程分包...................................................................................935.建筑安装标段划分...................................................................93附件六性能验收试验及其违约责任.........................................941.性能验收试验...........................................................................942.性能保证的修正.......................................................................943.合理的违约金...........................................................................944.性能违约金的支付...................................................................955.性能验收...................................................................................95附件七现场管理制度.................................................................96附件八安全文明施工.................................................................991.指导思想...................................................................................992.总体目标...................................................................................993.执行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1004.管理方案.................................................................................1005.组织体系及制度建设.............................................................1036.分阶段控制措施.....................................................................1047.消防与保卫.............................................................................1078.机械安全.................................................................................1089.紧急救护.................................................................................10910.保洁.......................................................................................10911.环境与健康...........................................................................1101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11013.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11114.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112附件九安全生产协议书...........................................................113发电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以下简称“业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注册地址:安徽省市法定代表人:总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发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订:业主:承包商:本协议由(以下简称“业主”或“发包商”)与(以下简称“总承包人”或“承包商”)于年月日商定并签署。鉴于业主期望将名称为发电工程的建设以“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的方式交由承包商实施完成。因此,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条款和条件达成本次协议。一、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发电工程1.2建设规模:1.3建设地点:二、工程总承包工作范围本合同为发电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承包商承担的工作:自工程开工起,至发电机组通过小时试运行并通过达标验收,达到规定·发电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性能保证指标、且质量保修期满止为建设一个完整电厂所需要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地质勘察、地形测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保管,施工(含地基处理),试验及调试小时试运行修补缺陷、验收(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及协助业主完成性能考核的技术服务工作(业主已经明确另行委托的子项除外);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所确定的所有工作将由承包商和业主按合同的分工进行承担。合同范围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一《合同范围》。本协议中所用的术语与在下述合同专用条款中使用的该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三、合同依据3.1本合同编制依据:(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文件;(2)合同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发电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协议书》。本合同生效后,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即行失效,其法律效力被本合同覆盖,总承包合同启动协议书项下业主已支付给承包商的启动费(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转作本合同项下的已付款项,等额冲减预付款。四、合同的组成部分4.1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本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具有对本合同协议书进行修订、修改或变更性质的书面文件;(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附件;(5)技术协议书;(6)澄清修改文件;(7)经双方确认进入本合同的其他协议及文件。4.2以上合同文件为已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发电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协商、信件及保证、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无论其为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认。合同各方都不受本合同签署以前的协议、合同、声明、主张、承诺、引言和谅解等所约束,也不对其负责。4.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并且不能依据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解决。协商和解释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项目的特点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解释的,应根据合同条款第22款约定的办法解决。五、合同工期1、本工程总工期为个月;2、施工图设计开工日期:年月日;3、施工开工日期(主厂房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年月日;4、联合试运转日期(指机组并网发电日期):年月日;5、机组计划完工日:年月日;六、质量标准6.1详见合同附件三《技术协议书》。七、承包方式7.1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八、合同价格8.1双方将根据初步设计并经审定后的工程概算为参照基础,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本工程EPC总承包的总价万元,作为本工程总投资的最高限额由承包方进行控制。8.2按照成本加管理费加奖励方式。成本基数为8.1条双方协商确定EPC总承包的总价,其中总承包管理费为:万元;奖励以成本为考核依据,成本节余为基数,奖励比例为;奖励以总工期为考核依据,工期提前天数为基数,奖励为万元/天。8.3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为万元整,其中工程设计费用为伍佰万元整(工程设计合同已签订),工程勘察费用为万元整。·发电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具体规定详见合同附件二:《合同价格确定、支付和索赔办法》)九、合同立约9.1考虑到业主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总承包人各项款额,总承包人特此立约:自工程开工起,至发电机组通过小时试运行并通过达标验收,达到规定的性能保证指标、且质量保修期满止为建设一个完整发电机电厂所需要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地质勘察、地形测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保管,施工(含地基处理),试验及调试、小时试运行、修补缺陷、验收(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及协助业主完成性能考核的技术服务工作(业主已经明确另行委托的子项除外);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2考虑到总承包人将自工程开工起,至发电机组通过小时试运行并通过达标验收,达到规定的性能保证指标、且质量保修期满止为建设一个完整电厂所需要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地质勘察、地形测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保管,施工(含地基处理),试验及调试、小时试运行、修补缺陷、验收(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及协助业主完成性能考核的技术服务工作(业主已经明确另行委托的子项除外);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业主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总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0.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10.2合同订立地点:10.3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合同即告终止。10.4合同条款的修改或更改、补充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并按10.3规定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时间在后的为准。10.5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机构宣布无效、无约束力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被认为从本合同中删除,既不应在其它方面影响本合同,也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十一、合同协议书份数11.1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发电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11.2合同协议书副本八份,由双方各执四份。十二、合同争议及解决双方因签订、履行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在45天之内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届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业主(盖章)承包商(盖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联系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E-mail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签字日期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二、通用条款1.一般规定1.1定义在本合同条件,包括专用条款和本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应具有以下含义:1.1.1合同(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2)“合同协议书”系指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及其中所述的内容。(3)“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而需要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过程中所应遵守的一般性条款。(4)“专用条款”是双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删减、修改,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5)“技术协议书”指业主要求的并经总承包人确认的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包括其中列明的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等,以及按合同对该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或修改。(6)“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的相应技术指导、技术配合等全过程的服务。1.1.2各方和人员(1)“业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业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和被许可的受让人。本合同中系指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和被许可受让人。合同中出现的发包人、业主、等类型描述均指业主。(2)“业主代表”系指由业主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有时由业主根据第2.3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3)“业主人员”系指业主代表以及受业主指派实施本合同的业主其他职员,以及业主或业主代表书面通知承包商作为业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4)“总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总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人和被许可的受让人。本合同中系指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和被·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许可受让人。(5)“总承包人代表”指由总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有时由总承包人根据第3.2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6)“总承包人人员”指总承包人代表和总承包人在工程场地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总承包人和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总承包人指定的人员。(7)“双方”系指业主和总承包人。(8)“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指业主或总承包人。(9)“专利商”和“技术提供商”系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出让方。(10)“分包商”按本合同中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的具有承揽分包项目所必备资格和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经总承包人许可的受让人。(11)“其他承包人”指除总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之外为业主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的建设提供服务的当事人。(12)“第三方”指除业主和总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方不包括业主的其他承包人或经业主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总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业主同意,受总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人。(13)“监理人”系指业主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14)“工程总监”系指由监理人授权、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5)“监理工程师”指具有法律规定的资质并由业主聘请负责对本工程全过程实施监理的当事人,详见本条件第2.4款。(16)“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7)“监造代表”指由业主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18)“业主要求”泛指业主以及业主代表在本合同洽谈、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向总承包商不时发出的各种指令,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等,以及按合同对该等内容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9)“电力调度机构”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度机组所发电力电量的电网公司或调度管理机构。1.1.3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1)“合同生效日期”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日期。(2)“基准日期”系指递交项目开工建议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3)“开工日期”系指根据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的开工日期;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日期,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4)“计划完工日”指本工程的两炉一机完成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并通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的日期。(5)“启动试运”指总承包人在完工日期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分部启动试运及整套启动试运。(6)“性能验收试验”指为确定机组的实际性能指标而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试验。(7)“消缺清单”指总承包人编制并经业主确认的清单(可按需要定期修改)。该清单中应列出每一台机组完工后仍有待完成,但对机组的正常、安全、经济运行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工作,以确保本工程完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标准和要求。(8)“性能验收证书”指根据附件六《性能验收试验及其违约责任》中的有关规定由业主向总承包人签发的,表明本工程两炉一机中任何一台己完全达到或视为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要求的证书。(9)“竣工资料”指总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交付给业主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10)“质量保证期”就每台机组而言,指本条件第14.1款中规定的,总承包人自根据第8.1款所确定的机组完工日起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间。(11)“移交证书”系指根据第8.1.1款的规定颁发的证书。(12)“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l.1.4款项与支付·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1)“合同价格”系指在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内容和责任的款额。(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总金额)(2)“成本(费用)”指总承包人在工程场地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3)“竣工报表”系指第13.7款规定的报表。(4)“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5)“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法定货币。(6)“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7)“报表”系指总承包人根据第13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8)“质保金”指第13.6款所列明的质保金累计金额。(9)“逾期付款率”指专用条款所述的日息率,按单利计算。1.1.5工程、机组和设备(1)“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工程,包括构成该工程的所有发电机组、配套设施及其他构成工程资产的设备、设施等。(2)“工程场地”指为建设工程而获得的所有永久性用地及临时性用地。(3)“施工设备”指为总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总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业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4)“永久工程”系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业主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6)“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而在工程场地所建设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7)“机组”指构成工程的任何及所有发电机组。·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8)“并网设施”指构成工程一部分,以便将机组所发电力电量输送到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的设施。(9)“配套接入电网系统工程”指并非构成工程一部分,而为电力调度机构所有并用于接收机组所发电力电量的设施及其他相关设备。(10)“合同设备”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1)“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备品备件。(12)“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和使用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如有)。(13)“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中规定的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1.6其他定义(1)“初步设计”指总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如有的话)。(2)“总承包人文件”指第18.l款中所述的,总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业主要求,包括该类文件的电子版。(3)“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对该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重订变更、修改或补充。(4)“违约责任”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5)“工作范围”系指合同附件一《合同范围》由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工作范围(6)“性能考核验收证书”系指性能考核后业主颁发的证书。(7)“不可抗力”见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8)“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1.2解释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规则进行解释:(1)本合同所提到的条、节、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条、节、款、项和附件。(2)本合同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的方便,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5)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6)“书面”或“用书面形式”系指合同书、信件、指令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因此在解释本合同时,这些标题不在考虑范围内。1.3通信交流1.3.1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合同中指定的发出通知一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一方的公章后发出的上述书面形式,通过专人、传真、快递、挂号信或以专用条款中提出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专用条款注明的地址。1.3.2如以专人递交方式发送,则应以接收人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所述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1.3.3如任何一方更换了通信地址,应书面告知另一方,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1.3.4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扣押、拒收通知等。接受方无故拒收的,通知发出方可经工程总监签字确认,视为通知方已经送达接收方。1.3.5发出通知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通知,否则因超过期限导致通知事项无效的一切责任、损失由其负责;接收人亦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答复意见,否则承担因延误答复产生的一切损失。1.4权益转让除非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1.5许可和批准业主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方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应以业主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1.6修改合同的修改,只有以书面形式、写明日期、明确提及合同、并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1.7遵守法律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适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一)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与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二)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总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准或手续,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总承包人应保障并保持使业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l.8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应作为独立的总承包人履行合同。合同不衍生总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其他合作关系。总承包人在实施工程过程中聘用的所有人员或·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分包商应完全接受总承包人的控制,与业主没有雇佣关系。1.9不放弃权利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延迟、放弃或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的放弃。1.10适用法律及合同语言1.10.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10.2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书写,并依中文习惯予以解释。1.10.3合同双方及其所属人员均应遵守法律。2.业主2.1工程场地和工程场地进入权业主应负责总平面图规划的工程场地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进入项目现场,给总承包商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场地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总承包商独享。2.2资金安排和付款业主按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向总承包人按期支付合同价款。如果业主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调整,应及时通知总承包人。2.3业主代表业主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业主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业主的人。业主应将其委派的业主代表人选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书面的形式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通知总承包人。业主代表应常驻工程场地,代表业主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控制、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及检查。业主代表将被认为具有业主根据合同规定的业主全部权利。涉及【由业主提出的合同终止】规定的权利除外。如果业主代表需离开工程场地,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业主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业主代表,则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对新业主代表的任命在业主的委任通知到达总承包人后正式生效。2.4监理工程师2.4.1本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监理由业主确定,并将工程总监的名称、地址、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2.4.2监理工程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总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应对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2.4.3工程总监应按照业主的授权履行其职责,并且无权修改合同。2.5监造工程师2.5.1本工程监造工程师由业主确定,并将监造总监的名称、地址、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5.2监造工程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对监造工程师的监造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2.5.3监造总监应按照业主的授权履行其职责,并且无权修改合同。2.6指示业主可向总承包人发出为总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根据合同规定总承包人应履行的有关义务,以及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在业主认为可能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业主可给出口头指示,总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此发出书面确认函,由业主和工程总监认可。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款的规定办理。2.7确定当本合同规定业主应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业主应与承包商就相应事项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到协商一致,业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业主应将商定或确定的结果,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双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对该结果予以执行,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14天内向业主发出通知,·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这时,任一方可依照第18.3款[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2.8运行人员业主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总承包人提供合格的运行人员。运行人员应在总承包人指挥和指导下参与机组启动、调试有关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总承包人应负责在机组启动、调试过程中监督运行人员的工作,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2.9并网业主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就配套送出工程的建设和接收机组所发出的电力电量作好合同安排,如果业主要求,总承包人应给予相应的协助。2.10协调业主与总承包人应按各自责任范围协调与第三方的关系,如总承包人提出需要业主可给予协助。2.11安全保证2.11.1业主应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体、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业主的原因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业主负责。2.11.2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业主要求涉及建筑物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时,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总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当业主自行决定上述变更实施或业主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业主或业主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或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业主负责。2.11.3业主应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总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总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业主负责。2.11.4业主与总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业主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业主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责任和风险。3.总承包人3.1服务范围·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本合同的目标是总承包人在交钥匙基础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包括所有相关土木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对工程的缺陷补救等工作。总承包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业主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试验,并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在不损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总承包人尤其应负责:(1)进行地质、地形调查及水文资料的研究,进行工程设计、选择材料、设备、设施、工具、加工工艺以及技术;(2)工程管理及工程协调;(3)按合同规定采购材料、设备、设施、机具以及其他物品;(4)把材料、设备、设施、机具以及其它货物运输到工程场地,并负责其存放、保护、保管及在场地内的二次搬运;(5)(如有)无偿配合业主办理进口设备免税事务,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工作:a.按业主规定格式提供进口设备相关资料;b.协调各供货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c.配合业主和进口设备免税代理机构完成进口设备免税的各项工作;(6)实施土建、安装及所有与此相关的工作;(7)按合同规定对机组进行试验、调试和启动试运;(8)完成本工程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工作;(9)在签署性能验收证书前,提供缺陷补救所需要的人员;(10)在启动试运结束前,按合同规定提供工程建设的竣工图纸、工艺流程图和设备运行与维护手册说明书、技术规范等;(11)根据第14款的规定完成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总承包人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的技术细节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总承包人应从开工日期开始按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方式开展和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服务。如果本合同服务范围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已由总承包人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提供,则此该类已完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视为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对该前期己完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有·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相应的权利,该类已完工作的费用已纳入本合同价格中。3.2总承包人人员3.2.1总承包人代表总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要求指派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总承包人代表,该人员应具有代表总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权力。总承包人代表以总承包人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是总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总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职权授予任何胜任的总承包人人员,亦可随时撤销授权。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业主收到总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如合同中未写明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总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按专用条款的要求将其拟任命为总承包人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业主,此类任命须经业主批准方可生效。如果业主不批准总承包人代表人选,总承包人应提交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选供业主批准。未经业主事先同意,总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撤换总承包人代表。3.2.2人员雇用总承包人应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员工。除非业主书面同意,否则总承包人不应从业主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总承包人人员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业主可要求总承包人撤换受雇于工程场地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总承包人代表:(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总承包人在收到业主的撤换要求后应及时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3.2.3员工管理总承包人应为所雇佣的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总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总承包人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律,包括有关他们雇佣、·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健康、安全、福利、劳动保护等,确保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益。总承包人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和制度。总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维护总承包人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并对他们的安全承担一切责任。总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总承包人应为总承包人人员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总承包人还应按业主要求中的规定为业主人员提供设施。总承包人不应允许总承包人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3.2.4生活和办公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总承包人应为所雇佣的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3.2.5人员和设备记录总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交说明工程场地各类总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上述资料应按业主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总承包人完成了移交证书上列明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3.2.6治安总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商人员)的治安管理并负责处理合同工程场地范围内和其人员在合同工程场地外所发生的治安事件。3.3分包3.3.1转包总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整个工程转包。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须经业主同意,否则不得分包。3.3.2指定的分包商指定的分包商系指业主指示总承包人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总承包人反对雇用指定的分包商,则应尽快向业主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上详细的依据资料,对于总承包人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分包商,总承包人有权不予雇用。·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3.3.3分包商的行为总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总承包人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3.3.4对分包商的管理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计服务、采购及施工的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其他分包商工作相协调。3.4安全3.4.1总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并与业主签署《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详见合同附件九)。3.4.2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总承包人应:(1)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2)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总承包人应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其上述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计列在工程成本中(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3.4.3监理工程师协助业主对本工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3.4.4总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其相应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总承包人承担。3.4.5总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业主制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业主安全专职人员的管理,并在施工前与业主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3.4.6若业主合理认为总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场地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总承包人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3.4.7在工程场地发生任何事故时,总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业主,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3.5工程场地3.5.1场地检查·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业主应对其所提供场地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总承包人应对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充分而详尽的检查和调查,且已查明下述事项:(l)工程场地(包括地面及下层土壤)的形状和性质、气候和空气状况;(2)地下或涉及挖掘所需的工程;(3)所有进入工程场地的通道及方式,包括该通道和进入方式的通行能力;(4)可能会影响合同价格的与工程场地有关的其他情况。3.5.2场地进出总承包人应向业主、业主代表或其指定人提供随时进出工程场地的通道以使业主业主代表或其指定人能够检查、检验正在进行的服务或为工程提供必要的工作,并监督总承包人和分包商遵守本合同的情况,但业主、业主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应遵守总承包人制定的工程场地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办法。3.5.3场地清理(1)工作过程中的工程场地清理总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工程场地,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和化学废品)、垃圾和其他瓦砾在工程场地上堆积,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临时工程,并将工程建设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场地。(2)接管后的工程场地清理除非业主同意,在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的完工日或之前,总承包人应从工程场地内清除所有废弃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场地处于整齐、干净及可用的状态总承包人应在有关质量保证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所有非为业主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总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总承包人或分包商运到工程场地上的、或总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在工程场地施工活动中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总承包人如发现工程场地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质向工程场地上释放或从工程场地上释放出来时,应尽快处理该等情况,并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业主。3.6施工设备总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总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运到工程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总承包人·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后才能从工程场地将它们运走。无论本合同如何规定,总承包人在将用于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场地时应事先获得业主的同意。3.7工程照管总承包人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最后一台机组的移交证书之日止。但如果业主在最后一台机组移交证书颁发前对某分项工程颁发了移交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的照管职责应相应的移交证书颁发之日移交给业主。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业主后,总承包人仍应对在移交证书上注明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并移交业主为止。如果在总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业主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总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总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总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总承包人应对业主颁发移交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负责。3.8协调与配合总承包人应对其根据本合同所采取的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服务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总承包人应防止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总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第三方可能会对其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总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业主的指示,为被雇用的在工程场地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便利(包括提供使用施工设备、准备临时设施和做出进入工程场地的安排等):(1)业主人员,(2)业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3)任何政府部门的人员。但该等人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总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业主的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总承包人增加的额外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总承包人应对其在工程场地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施工组织措施规定的范围协调自己与其他承包人的活动。业主须按照总承包人文件向总承包人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总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措施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业主提交此类文件。3.9并网设施总承包人应配合业主与电力调度机构一起协调工程内相关并网设施的设计及施工进度,以使并网设施与配套送出工程及工程的施工协调一致。3.10税款及相关费用总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总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及其劳工或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相关费用。总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包括包含在该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价值中的技术服务或劳务)的税收及其他税费承担支付责任。3.11毗邻的第三方设施总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设施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遭到损坏,则总承包人应予以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3.12不可预见的风险除合同另有说明外:(1)总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2)总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顺利完成工程将面对的所有困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3)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总承包人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而予以调整。3.13资料业主应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总承包人。·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业主应负责对所有此类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4.设计4.1一般要求总承包人应仔细审查技术规范书(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并负责工程的设计。总承包人的设计应使机组有能力在安全、稳定、经济状态下运行,并使其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佳状态。总承包人应对技术规范书的正确性负责,但技术规范书中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应由业主负责:(1)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3)工程启动试运和性能验收的标准。(4)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总承包人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4.2设计工作4.2.1初步设计总承包人应按照经政府或相关机构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承包合同,完成工程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提交业主。业主应负责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安排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承担审查费用。总承包人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初步设计文件在经业主确认后方可实施。4.2.2施工图设计总承包人应根据经业主确认的初步设计文件,按照施工进度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及时将施工图提交业主备查。4.2.3竣工资料编制总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时间编制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并提交业主。4.2.4业主的建议业主有权对总承包人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意见,总承包人应合理考虑业主提出的任何建议或意见。·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4.2.5设计错误如果在总承包人设计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总承包人应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4.3设计依据总承包人应采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如果国家与相关行业对项目某些设备或部件没有规定技术标准,则应采用工程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标准进行设计。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要求时,应遵守专用条款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提到的上述标准指合同生效时已公布并生效的版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生效,总承包人应通知业主,并可提交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可按新的标准执行。如果遵守新标准将导致总承包人服务的变更,则应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处理。5.设备和材料5.1采购与管理5.1.1总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构成工程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总承包人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满足工程性能指标和安全可靠运行的需要。总承包人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5.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总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保障业主免受困货物运输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总承包人应在设备或材料到达工程场地前2天通知业主。总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5.1.3总承包人应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供应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5.1.4总承包人应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存入仓库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安全、稳妥的存储。所有储存在工程场地外的设备和材料应:(1)安全可靠地存放在仓库或业主事先同意的其它合适场所;(2)贴上适当标签,标明为工程所用以与其它物品分开。5.1.5总承包人应妥善保管、维护或保养其根据合同采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并在工程移交时一并移交业主。5.2监造和工厂检验5.2.1业主应负责或委托具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对总承包人所采购的主要设备·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和材料(按规定)进行监造,监造单位应向业主提供与设备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和复印件。5.2.2总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方可出厂发运。总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并经业主委托的监造工程师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5.2.3业主有权参与生产厂家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及试验。5.3开箱检验总承包人在其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开箱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业主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总承包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业主共同参与开箱检验,业主如不能及时参与检验,总承包人可自行开箱检验,视为是在业主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业主应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5.4现场试验总承包人应根据技术规范书的规定对设备或材科进行现场试验。在进行现场试验前5天,总承包人应将试验项目、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业主并提交试验计划。如果业主未在总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总承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且这些实验被视为是在业主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业主应对试验的结果表示认可。无论业主是否参加现场试验,试验完成后,总承包人均应及时向业主提交经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供业主确认。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任何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业主可向总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总承包人拒收该设备或材料或对其缺陷进行修复。总承包人在收到业主的上述通知后应重新采购设备或材料或对设备或材料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重新采购或经修复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现场试验。该试验应按与前一次试验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5.5所有权5.5.1所有用于本合同项下服务并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应在·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下列最早发生的时间转归业主所有(未构成工程剩余部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归总承包人所有),并且该类所有权不应附带除总承包人和业主之外的留置权、索赔、债权或任何其他担保物权或类似的权利要求:(1)该部分设备或材料运至工程场地时;(2)当根据本条件第10.9款的规定,总承包人有权得到相应的中止付款时。(3)若业主需要剩余部分的设备和材料,总承包人应优先有偿提供给业主。5.5.2尽管有前述规定,总承包人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移交业主之前,仍应承担该类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失、损毁或损坏的风险。5.5.3总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发现的任何水、土壤、沙石岩石、矿物、地下埋藏物均不属于总承包人所有,除依法可以处置的以外,总承包人对前述物品均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6.施工与安装6.1一般规定总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进行工程的施工和安装,保证工程达到合同所要求的各项性能指标。总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规范、标准、安装的技术规范、标准、验收规程以及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的要求进行,使之满足设计要求,并形成综合生产能力。6.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总承包人应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15天内按照初步设计及本合同的要求修改完成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提交业主审查。业主应在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对之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6.3施工分包商总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规定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分包商”)负责工程的施工和安装工作。总承包人应在为选择施工分包商而编制的招标文件发出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送交发包人审查,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不得对外发售标书。发包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不免除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总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分包商的施工方式、方法、技术、质量、顺序和程序进行监·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督管理,并负责协调各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包括施工进度、施工设备的管理、设备及材料的堆放及管理、施工安全措施、工程场地的保卫和治安及总承包人(或其分包商)人员与工程场地周围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总承包人应对施工分包商实施工程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6.4检查与检验总承包人应进行为履行服务和保证服务质量所需的所有检查、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总承包人在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组成或将组成工程一部分并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所有位于工程场地内外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为确保工程场地以外进行的所有施工或制造工作符合本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保护业主在今后的运行中不受此类工作中出现的缺陷的影响,总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场地外制造或装配的情况每隔一段时间对一切进行中的工作进行检查。在该检查的基础上,总承包人应将全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质量情况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业主应有权出席在工程场地内外进行的一切检查工作,如果检查结果表明此类工作的进度与本合同和设计文件不相符合,业主应有权向总承包人提出补救建议。如果该工作的质量与本合同或设计文件不相符合,总承包人应在业主要求后予以修改或补救。业主有权重复对总承包人修改或补救过的工作进行测试或检验6.5隐蔽工程总承包人应给予业主充分的机会和足够的协助,以对工程场地上的任何工作或所提供的有待掩盖或隐蔽的工程部分进行检查、测量和测试。在总承包人的此类工作预计完成前48小时,总承包人应通知业主,以便业主或其指定人届时予以检查、测量或测试。如果业主已收到上述正式通知但在该工作计划开始时未到场进行检查、测量或测试的,总承包人可以继续进行该工作,业主对该工作的结果应予以认可。对于总承包人按前款规定在未经业主检查、测量或测试而予以掩盖或隐蔽的工程部分,业主仍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对该工程部分予以揭露以进行检查、测量或测试如果业主或其指定人发出揭露任何隐蔽工程的指示,总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检查完毕后,总承包人应对该部分进行修补,使其恢复原貌。如果发现工程的该部分符合本合同规定,总承包人因遵循业主的指示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业主承担。直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予以等期顺延。如果发现该部分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业主或其指定人在要求总承包人对该工程部分予以揭露而产生的所·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有费用、均应由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6.6质量事故总承包人应负责根据合同中有关质量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确保不使最终工程质量受到影响,造成隐患,否则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人返工。6.7施工用电、水和汽在工程施工和调试过程中,业主将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及调试所需的电力、水和其他服务。总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使用这些电力、水和其他服务所需的计量仪器,并应根据耗用的实际数量,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和结算方式,及时向业主支付此类费用。6.8环境保护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工程场地内外的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总承包人应承担因施工造成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的污染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确保业主免受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总承包人应确保因其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技术规范书和适用法律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在工程场地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均为国家财产(可明确确定为私人所有的除外),总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文物管理等的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总承包人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总承包人在发现任何上述物品时应立即通知业主,并应按照业主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总承包人因按本条规定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业主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增加合同价格和延长工期)。7.调试与启动7.l调试及启动方案总承包人应按照电力行业惯例、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所规定的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每一工程部分进行调试与启动,业主有关调试及启动的要求应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提交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与业主协商,以使机组并网后能最大限度地发电和提高效率,并在·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符合电力行业惯例和试验要求的情况下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调试和启动。总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之前编制调试方案,提交业主审查。调试方案在各方面均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7.2启动试运7.2.l当机组已达到机械完工,且其所有系统都能按本合同进行安全运行后,经业主批准,总承包人应在业主的监督下对该机组进行启动试运。总承包人应自行(如其具备调试资质时)或选择经业主认可的、资质合格的调试单位,对机组启动试运进行调试。7.2.2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启动试运应包括以下两部分:(l)分部启动试运,应当包括单机试运与分系统试运;(2)整套启动试运,应当包括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及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进行。启动试运应根据本合同和经批准的调试方案进行。总承包人应在开始对机组或工程部分进行启动试运之前15日书面通知业主。7.2.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启动试运开始前,总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暂行的设备运行维护手册,上述设备运行维护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业主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机组的需要。业主编制运行维护手册,总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向业主提交编制运行维护手册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7.2.4分部启动试运工程安装完毕,具备分部启动试运条件时,应按电力行业有关规程对机组进行分部启动试运,总承包人应组织业主、监理方和其他有关方的人员参加分部启动试运。在进行分部启动试运前总承包人应负责编制分部启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并报业主和有关验收组织批准。分部试运的调试记录由总承包人或其聘请的调试单位作出,业主如无意见应在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调试记录后7日内在调试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试运的依据。分部启动试运完成并经验收通过后可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7.2.5整套启动试运机组分部启动试运完成且经业主和有关验收组织(如有)批准后即可进行整套启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应按照调试方案并在业主和验收组织的监督下进行。总承包人在开始对一台机组进行整套启动试验之前应提前至少15日(但不应超过·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30日)给予业主书面通知。在总承包人进行整套启动试运前,业主应负责与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协调,如果业主已得到电力调度机构的通知不能接受该工程部分在整套启动试运期间发出的电力,则业主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不能进行整套启动试运。若整套启动试运因总承包人的任何原因而中断,则总承包人应对该机组重新进行整套启动试运。如果整套启动试运因与机组连接的电网系统或电力调度机构而引起中断,则该机组的整套启动试运应重新开始,计划完工日也将根据中断的时间相应顺延。7.3参加启动试运业主可以指定并授权有资格的代表观察每一工程部分从开始调试到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前的整个过程内的所有试验。7.4重新设置总承包人在每次进行或试图进行启动试运之后,应使有关机组或整个设施处于或恢复到该机组或整个设施在启动试运之前的最佳操作控制状态和运行设置。8.机组移交8.1接收工程8.1.1移交证书当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竣工并通过了本合同第7款所述的整套启动试运,而且业主已按照本款规定为本工程签发了或被视为签发了“移交证书”时,此日应视为本工程的完工日,业主即应接收本工程。若本工程被分成了若干分项工程,则总承包人应有权就每一分项工程申领一份“移交证书”。当总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实际情况而定)即将竣工且接收的准备工作即将就绪时,总承包人最早可以提前14天向业主发出通知,申领“移交证书”。业主在收到总承包人申请后的28天内:(1)给总承包人签发“移交证书”,说明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不影响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按其设计意图使用的局部未完成的工程除外)按合同竣工(包括通过竣工检验)的日期;(2)退回申请,说明其不接受的理由,并指出在签发“移交证书”之前总承包人尚需做的工作。总承包人此时首先应完成上述工作,然后再根据本款规定另发·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通知,申领“移交证书”。如果业主在所规定的28天期限内既未签发“移交证书”,也未退回总承包人的申请,而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视实际情况而定)实际上符合本合同,那么,业主就应被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签发了“移交证书”。8.1.2业主使用部分工程本工程中未经业主核准签发“移交证书”的任何一部分,业主均不得使用。如果已给本工程的某一部分(并非分项工程)签发了“移交证书”,那么,在该“移交证书”上所注明的日期之后,本工程(以及含有上述已签证部分的某分项工程)的其余部分在竣工延误期内的损害赔偿费,应按上述已签证部分的价值在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视实际情况而定)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削减。如果业主一定要使用尚未给签发“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程,那么,应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业主在给工程的某一部分签发了“移交证书”之后,应尽早给总承包人提供机会,让其采取必要步骤完成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项目;总承包人则应在本合同有效期期满之前尽快完成上述各项竣工检验项目。8.1.3竣工检验受理总承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业主进行竣工检验,业主应在48小时内予以响应。如果业主未给予响应而妨碍了总承包人进行竣工检验,那么,竣工检验受阻的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实际情况而定),应被视为自竣工检验本该完成的当日起已通过竣工检验。业主应提前7天发出竣工检验通知,要求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总承包人应配合竣工检验的相关工作。8.2完工移交8.2.1机组自机组移交证书签发之时开始,即视为移交给业主并受业主控制,但总承包人仍应完成本合同项下针对该机组的所有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8.2.2总承包人应在机组移交证书签发后一个月内,向业主提交下列文件或完成下列工作,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1)一份按调试方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的关于启动试运结果的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该机组所完成的启动试运的情况及有关该机组的消缺清单中所列事项的情况说明;(2)启动验收规程规定和机组正常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3)备品备件和总承包人不再使用的专用工具的清点和移交;(4)组成该机组的所有设备的清册。8.3完工文件总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完工记录,如实记载完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完工记录应保存在工程场地,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总承包人应在性能考核试验开始前,向业主提交两套完工记录副本。除上述规定外,总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业主提供工程的竣工图,以表明整个工程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9.性能验收试验及其违约责任见专用条款。10.施工开工、完工和终止10.1施工开工日期除非合同协议书另有说明:(1)业主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总承包人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2)开工日期见专用条款。总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在合理可能情况下尽早开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随后应以正当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工程。10.2进度计划及进度报告10.2.1总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后60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l)总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2)根据第18.l款确定的审核期限;(3)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4)总承包人提交总承包人文件(设计文件)的时间计划安排;(5)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i总承包人在工程各主要阶段的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ii各主要阶段配备的各级总承包人人员和各类型施工设备的大概数量。除非业主在收到进度计划后14天内向总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否则,总承包人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其分包商的进度表。进度计划应根据服务的进展情况加以更新,并应酌情写入对延误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总承包人的义务不相符时,总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总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通知业主。10.2.2总承包人应保持并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供截止本月20日(“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有关工程建设的最新月进度表(包括关键路径进度表)(简称“工程进度表”)和反映本合同项下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简称“月进度报告”)。月进度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l)证明至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所有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均己付清;(2)查明并评估在其所进行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拟改进的措施与方法;(3)详细叙述在月进度报告截止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已提供的服务,以及按本合同应得到的款项和已实际获得支付的款项;(4)材料和设备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5)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6)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7)所有由设备供应商签发的质量报告及工厂检验与监造情况;(8)业主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10.2.3任何时候,如果实际工程进度表明工程将不能在计划完工日内完工,或该进度已(或将)落后于根据第10.2款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进度计划,则除由于第10.4款中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以外,业主可指示总承包人根据第10.2款的规定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及说明总承包人为加快进度使工程在计划完工日内完工,建议采取的修订方法的补充报告。·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总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实施上述修订方法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增加的费用。10.3计划完工日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总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或工程部分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计划完工日或之前达到第8款所述的完工条件。10.4计划完工日的延长如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计划完工日受到或将受到延误,总承包人有权按照第21款的规定要求延长完工时间,并书面通知业主:(1)重大变更设计(已根据第12.3款的规定商定调整了计划完工日的除外);(2)由业主、业主人员或其他由业主委托的承包人造成或引起的重大延误、妨碍和阻碍;(3)根据本条件,总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其他原因。业主可对总承包人据以要求延长完工日的原因进行调查,在业主进行调查的同时,总承包人应与业主协商确定克服或缩短实际或预期的延迟时间而应采取的步骤(如有)。总承包人应努力执行双方同意的合理步骤,以克服或缩短所述的延期。10.5政府部门造成的延误如果因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计划完工日发生延误,则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此类延误将视为本条件上述第10.4款(2)项所述的延误原因,总承包人有权因此要求延长计划完工日:(1)总承包人己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制订的制度和程序;(2)该政府部门的行为导致总承包人的工作受到延误;(3)本款(2)项所述的延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法合理预见的。10.6逾期完工违约金如果总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计划完工日内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达到完工条件,总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业主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总承包人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高限额。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外,逾期完工违约金应为总承包人就其逾期·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完工行为所需支付的唯一款项。10.7提前完工奖励具体奖励方式详见本条专用条款。10.8中止业主可以指示总承包方中止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工程施工中止期间,总承包人应承担中止部分工程的保护和保管责任。总承包人在收到业主的上述指示后应立即中止相应部分工程的施工,但应继续完成未予中止的服务。10.9中止后果10.9.1如果总承包人因执行业主在上述第10.8款发出的指示,及执行下述第10.11款所述的复工,而遭受工期延误或额外费用支出,总承包人有权依本合同第10.4款的规定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延长计划完工日,并要求业主另行支付因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10.9.2业主收到总承包人发出的要求延长计划完工日和支付额外费用的通知后,应就此类事项与总承包人进行协商。10.9.3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业主的中止指示是由于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其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作出的,则总承包人无权根据本合同提出延长计划完工日和支付额外费用的要求。10.9.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若总承包人未能在收到中止通知后30日内向业主发出其希望索赔的通知,则总承包人将无权获得任何中止费用的支付。10.10中止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在下列条件下,总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末运到工程场地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价款:(l)设备的生产或设备和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28天以上;(2)总承包人已按业主的指示,标明上述设备和材料为业主的财产。(3)如符合10.9.3款所述情况,则本条款不适用。10.11复工10.11.1业主可自行决定接管中止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保护、储存、看管工作,如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已由业主接管,则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毁风险应转移至业主。·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10.11.2在收到业主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双方应共同对受中止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业主应负责对可能已在中止期间发生的工程和其任何部分的磨损、缺陷或损失进行补救。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总承包人因中止引起的费用,应加入合同价格内。10.11.3若业主依照本款接管了中止工程的风险和责任,该风险和责任应在总承包人收到该部分工程的复工许可或命令后转归总承包人承担。10.12中止导致提前终止如果第10.8款所述的中止持续达60天,总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申请复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30天内,业主没有发出复工许可,总承包人可以通知业主,将工程受中止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12款规定的删减工程。若整个工程中止持续达120天以上,总承包人可以根据第15.1款的规定通知业主提前终止本合同。11.责任限额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对业主所负的所有性能保证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专用条款所述的限额(以下简称“违约金限额”)。本款不得被解释用来限制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义务和责任。12.变更和调整12.1业主的变更权在合同生效后至计划完工日前,业主可自行或根据总承包人的建议通过发布指示的方式,在总承包人工作范围内单方做出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标准、规划、程序文件、技术规范书;业主提供的设施、设备、材料、服务或施工场所;修改合同里程碑;增加或减除部分工作或任务;设计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质量所产生的变更;对厂区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进行调整;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和工程量增加。·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总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总承包人迅速向业主发出通知说明:总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等;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将对工程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业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双方应协商确定是否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未经业主的事先同意,总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12.2总承包人的建议如果总承包人认为需采取涉及变更的措施,且该措施采取后(1)加快竣工;(2)降低业主的工程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3)给业主带来其他利益。且不会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性能指标等产生不利的影响;总承包人可随时向业主提交书面建议。此类建议一旦经业主同意或确认,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变更,利益共享。12.3变更程序12.3.1当业主决定进行变更时,业主应向总承包人发出一份变更通知(以下简称“变更通知”)。总承包人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审议并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一份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建议的设计和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根据第10.2款和完工时间的要求,总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3)总承包人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4)该方案对工程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可能产生的影响。12.3.2总承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进行变更时,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包含足够的文件以使业主能够确定:(1)有必要进行此类变更的因素;(2)变更对合同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3)变更对进度安排和计划完工日可能产生的影响;·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4)业主就该变更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和劳力成本资料)。业主收到总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12.3.3如果业主决定进行前述第12.3.l款或第12.3.2款所述的变更,则应向总承包人签发一项要求其进行任何此类变更的指示。总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业主发出的每项变更指示,除非其及时向业主发出通知说明(应附详细根据):(1)总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设备和材料;(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3)将对工程的性能指标产生不利的影响。业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总承包人。12.4工期和价格变化12.4.1进度变化对于因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进度和计划完工日的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12.4.2合同价格变化因业主要求且超出合同范围和标准的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由业主和总承包人按变更的内容和数量,根据下述方法确定,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l)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最终由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款。12.5因法律变更的调整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因适用法律(不含《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的任何变更而必须进行的任何变更,应被视为本条项下的调整。适用法律如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和修改现有法律),对总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相应调整。如果由于法律的改变,使总承包人已遭受延误和已招致增加费用,总承包人应向业主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1款规定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合同价格。12.6总承包人错误·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不论本条中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在改正总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出现的错误、疏漏、瑕疵或缺陷时,业主将不签发任何变更指示,也不对合同价格、任何计划完工日、进度付款时间表、工程进度表或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任何调整。12.7证明文件总承包人因本条项下的变更而要求对合同价格、计划完工日、进度付款进度表、工程进度表、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调整时,应向业主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使业主能够就该要求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作出判断。这类证明文件包括分包商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和总承包人对该变更所作的预算及预算的依据。12.8争议未决时的义务继续履行根据本第12款进行的变更以及根据该变更所作的修改应于变更指示签发之日生效。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总承包人均应在业主签发相应的变更指示后及时履行该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对合同价格或其它因素作出初步调整(如必要时)以反映业主承认的增减量,争议解决后双方应根据争议解决结果对上述因素做出最终的调整13.合同价格和付款13.1合同价格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总额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调整;(2)总承包人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种税费。除第12.5款说明的情况以外。13.2预付款业主应按本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仅应用于总承包人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13.3进度付款见专用条款。13.4延误的付款·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如果总承包人没有在按照第13.3款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总承包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逾期付款率向业主收取逾期利息。13.5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价款的支付见专用条款。13.6质保金的扣留及支付业主在支付进度付款时,将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比例扣取该期应付款额的一部分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保金。业主应在每台套合同设备的质保期满后28日内,将该台套的合同设备质保金付给总承包人。13.7竣工报表总承包人应在本工程计划完工日后150天内向业主提交本工程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供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按本合同进行审核。竣工报表中应详细列出:(1)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2)总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3)总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业主应向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估计款额。估计款额在竣工报表中应单独列出。业主在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表后如无异议,应向总承包支付竣工报表中所列的款项。13.8提前终止时的付款13.8.l除非本合同因第15.2节所述的原因而提前终止,否则,一旦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提前终止时,总承包人应有权获得下列款项(以下简称“提前终止付款”);(l)经一家由业主选定且总承包人合理接受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认定的、到提前终止日止总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履行服务时必须且不可避免发生的而业主以前未予支付的一切费用;(2)总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用于购买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必需物品,而又未自业主处得到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条件是这些设备、材料装置或物品应经业主确认,且其所有权及相应的转让文件应在工程场地一起交·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付给业主。总承包人应签署并向业主交付所有文件以使业主能获得总承包人在所有购买订单、担保及其它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以此作为业主支付提前终止付款的先决条件。13.8.2提前终止付款的核实总承包人应在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后的90日内,向业主提交所有发票和其它证明文件,该类文件应足以使业主能够核实服务提供的情况和与此相关的总承包人费用,并确定按上款应支付的提前终止付款。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提前终止付款不应包括未来预期利润或总承包人在提前终止后所购货物的费用。13.8.3提前终止付款的支付业主应在收到本合同第13.8.2款项下要求的文件后30日内,向总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第13.8.l节所述的提前终止付款。13.9依法扣留如果有关司法机关要求,则业主有权自任何应付款中扣留相应的款项,业主因此而向总承包人少付款项不应构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13.10付款不等于接受业主根据合同向总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不构成对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的接受,也不解除总承包人与此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4.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14.1质量保证期本工程(机组)的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量保证期”)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4.2质量保证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总承包人承诺并保证:14.2.l用于工程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为:(l)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且质量符合本合同要求的;(2)适用于本合同既定目的或公认的相应目的的;·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3)材料和工艺上是没有缺陷的;(4)严格遵守本合同要求的。14.2.2工程设计均为:(l)适用于本合同既定目的或公认的相应目的的;(2)符合良好电业惯例的:(3)严格遵守本合同要求的。14.3无担保权或债权总承包人承诺并保证,其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而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装置的所有权已按本合同规定完全移交给业主,并且在进行该等转移时该所有权不附带任何第三方的担保权、债权、追索权或类似的权利主张。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移交业主时,总承包人应令业主满意地保证,总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均放弃针对业主、工程、工程场地、业主的任何财产设置或产生任何留置权、债权、追索权或其他权利主张。14.4保证范围总承包人应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包括修理、更换或折价处理)。质量保证期内的正常维修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不属于质量保证的范围,应由业主自行处理。业主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下述原因所引起的任何缺陷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在收到业主的通知后应立即对该缺陷部分予以纠正,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l)工程的设计不完善;(2)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3)由总承包人负责的事项产生的不当的操作或维修;(4)总承包人未能遵守任何其他合同义务。14.5质量保证期的延长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机组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的程度,业主应有权对工程或某一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提出一个延长期。·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重大缺陷,使工程、机组或某项主要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应中断,并从总承包人按第14.4款的规定完成缺陷修补之日起重新计算。14.6扣除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总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对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缺陷进行处理,则业主有权自行处理该缺陷,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将由业主自质保金中予以支付。15.提前终止15.1总承包人提前终止如果业主未按第13.3款向总承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持续达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则总承包人可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暂停工作,如果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在专用条款规定的补救期内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总承包人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向总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第13.8款项下规定的款项,条件是总承包人应尽最大合理可能减少业主因按该提前终止而承担的一切费用。15.2业主提前终止如果总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则业主在不妨碍其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总承包人对该事件进行补救,如果总承包人在收到业主通知后在专用条款规定的补救期内对该事件或行为未进行补救,或如果该事件或行为不能在补救期内合理地得到补救,则业主可在另行发出通知10日后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1)总承包人被裁定为破产或无偿付能力;(2)总承包人为其债权人之利益而进行总体权益转让,以致对总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3)总承包人未能提供足够技术工人或适当的材料或设备,致使对工程的建设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4)总承包人未能及时向任何分包商支付到期的劳务、材料及设备款项,致使对工程的建设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5)严重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致使业主遭受严重损失或损害的。·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如果本合同根据本第15.2款被提前终止,总承包人不应得到任何进一步的付款。同时,总承包人应向业主赔偿因该提前终止而遭受的相应损失。15.3提前终止的后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后,总承包人应迅速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但为保护生命、财产和工程的安全而必须的工作除外。总承包人应在30天内向业主移交其已自业主获得支付的总承包人文件、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并从工程场地运走除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货物。根据本条提前终止后,业主有权继承总承包人在其就工程签订的任何合同和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包括所有分包合同、订货单、保证书、担保书及其他合同中总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在此情况下,总承包人应办理有关的转让手续(包括签署转让协议等),以向业主合法转让其合同权益。15.4继续有效的义务合同提前终止,不得解除双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的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的任何义务,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对因该方在上述提前终止前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致的或由于该提前终止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得解除总承包人对其已履行的服务的各部分所承担的义务或总承包人在提前终止日期前产生的义务。16.免责赔偿16.l如果由于总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环境破坏,则总承包人应对之负责并保证使业主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并使业主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赔偿请求、费用支出的影响。如果业主所受的此类损失或损害完全是由于业主的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则总承包人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6.2在业主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总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编制任何设计文件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服务的行为导致其他人的任何专利权、注册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声称受到侵犯,总承包人应保护业主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诉讼、损坏、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包括律师费)。16.3若因业主提供或指定的任何设计、数据、图纸、技术规范或其它文件或材料而导致其他人的任何专利权、注册商标、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声称受到侵犯,业主应保护总承包人、其雇员、管理人员和分包商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诉讼、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包括律师费)。16.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发生本款所述的索赔事项时,受害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减轻己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如果由于受害方未采取此类措施或所采取的此类措施不合理,则因此而增加或扩大的损失或损害或损毁不应由损害方承担。17.保密17.1保密资料双方同意对所有从一方(“发出方”)发出被另一方(“接收方”)收到的指明或标明为保密的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专有或保密的书面资料)。本款不适用于那些尽管有任何专有标识但在提供时已为接收方持有且未被限制披露或限制使用的资料,也不适用于那些在不违反任何法律义务的条件下成为一般公众可获得的资料,以及那些从第三方获得而该第三方并未在披露时提出限制的资料。17.2不可披露接收方只能在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方面使用保密资料。未得到发出的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资料转发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不限制接收方为前述任何目的将保密资料披露给不是发出方的直接竞争者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方为工程建设目的将保密资料披露给总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应(i)与该第三方签订协议,要求其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并(ii)在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资料之前得到发出方对协议的批准。17.3例外本第17款所述的保密责任不适用以下情况:(1)当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时,接收方可将保密资料披露给该政府部门。但在进行此类披露时,接收方应尽可能使披露给政府部门的保密资料被作为机密对待;(2)任何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但如果可以只作出部分披露的,则接收方应仅披露该部分的资料;或(3)根据法律要求,业主为获得工程所必需的批准和许可或为机组运行或电网调度管理而向有关部门提交的资料。17.4有效期·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本款的规定的保密义务,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有效。18.文件资料18.1总承包人文件18.1.1编制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编制相应的总承包人文件,除非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总承包人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18.1.2审核对于合同中规定的需提交业主审核的总承包人文件,总承包人应及时向业主提交。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业主对每项总承包人文件的审核期不应超过7天,从业主收到总承包人文件之日算起。业主在对总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核的期间内可向总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总承包人文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予以说明。如果总承包人文件确实不符合,则总承包人应自费按照本款对该文件进行修正,并重新上报业主审核。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任何工程部分的设计和施工的总承包人文件的审核期尚未届满前,总承包人不得开始该部分工程的施工。18.1.3不免除责任业主对总承包人文件的审核、同意或批准,不免除总承包人对总承包人文件中的错误、遗漏、不一致、不准确或其他缺陷所需承担的任何责任。18.1.4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总承包人文件均应由总承包人保存和照管,直到被业主接收为止。总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份数向业主提供总承包人文件。总承包人应在工程场地保存一份合同(包括其变更或补充文件)、总承包人文件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业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18.2业主文件业主应及时向总承包人提供其根据本合同需向总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8.3文件资料的使用18.3.1业主对由总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总承包人文件不享有知识产权。·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但总承包人应保证业主有权为本工程的目的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费的,复制、使用和借阅总承包人文件,包括对总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总承包人文件。未经总承包人同意,业主不得在本款允许的范围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总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总承包人文件,或将其转送给第三方。18.3.2总承包人对由业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业主文件不享有知识产权。但业主应保证总承包人有权就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因履行合同的需要外,未经业主同意,总承包人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转送给第三方。19.保险19.1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在不限制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总承包人应以其自身的名义,并在适当情况下以业主和贷款机构共同的名义按本合同规定投保本条所述的相应保险并维持其有效。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本条所述词语如在本合同中未进行定义,则应具有商业保险行业通用的含义。19.2雇主责任险在不限制总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自费投保或促使其分包商投保业主责任保险,并维持其有效,保险范围应包括事故或工人受伤,业主责任投保金额赔偿条款应符合法律的规定。19.3车辆责任险在不限制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对所有为进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而使用的自有或租用的车辆投保车辆责任险(包括汽车第三方责任险)。19.4施工设备保险在不限制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促使分包商投保包括施工设备以及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之目的(但并非作为工程组成部分)的其他物品的保险,并维持其有效,投保金额应为施工设备或物品的重置价值,以避免因通常应投保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毁风险。19.5货物运输保险·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在不限制总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自费以发包人作为共同受益人投保所有为工程采购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运抵工程场地之前的所有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范围应包括属于工程或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所有设备(但不包括施工设备)自离开分包商的场所至运抵并卸至工程场地为止通常应投保的所有损失或损毁风险,包括禁运、战争、罢工、暴动和民众骚乱。19.6总承包人的人员保险总承包人应对总承包人雇用的任何人员和任何其他总承包人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除该保险可不包括由业主和业主人员的任何行为和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的情况以外,业主也应由该项保险单得到保障。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以由分包商投保。19.7总承包人的保单总承包人投保本第19款项下的保险的保险种类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和条件应经业主事先同意(业主不应无理拒绝)。总承包人应按业主提出的要求出具保单、保费收据或投保的满意证明。19.8代为投保如果总承包人未能投保本条所述各项保险并维持其有效,业主可代为投保和维持该类保险并支付为此目的所需的保费,并通过扣减的方法向总承包人收回有关费用。业主为总承包人投保应由总承包人投保的保险不解除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9.9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方责任险)该保险由业主负责购买。20.不可抗力20.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某种异常事件或情况,具体范围由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20.2免除履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其执行并继续执行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标准克服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责任,但是按本合同履行已到期应付款的义务除外。20.3不可抗力通知与减损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时,遭受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对另一方的损害;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该方应在48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尽快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0.4不可抗力的后果如果总承包人因已根据第20.3款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总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1款的规定,发出索赔意向书,向业主索取计划完工日的延长期和追加付款。业主收到此通知后,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20.5解除合同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180天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不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任何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则任何一方有权通过向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不影响任何一方针对过去已发生的任何违反合同事项主张权利;此外,业主应支付给总承包人根据第13.8款所述的款额。21.索赔·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总承包人的索赔总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业主索取计划完工日的延长期和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业主。在上述索赔意向书发出后的10天内应再向业主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金额和延长期的计算依据,并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总承包人应按业主要求的合理间隔列出索赔金额和要求延长的期限并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30天内向业主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业主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总承包人当时的记录,并可指示总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业主可要求总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业主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10天内,应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业主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还可以要求总承包人进一步提供任何必需的资料。业主应与总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协商确定应给予的计划完工日的延长期和追加付款的金额,并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延长期计入工程进度计划和将双方协商一致的索赔金额列入应付款项中支付。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按第22款的规定解决。如果总承包人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索赔意向书和索赔申请报告,则总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计划完工日和获得追加付款。22.争议解决22.1友好协商由于本合同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任何一方收到对方发出的要求进行友好协商的通知后30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按第22.2款的规定将此争议提交专家小组调解解决。22.2专家解决22.2.1指定专家的程序(1)专家小组应由三名专家组成,双方应各自推荐一名专家,第三名专家作为专家小组组长由双方推荐的专家共同指定。·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2)如果一方在另一方已按上述第(l)项推荐专家后15日内未推荐专家,或双方推荐的专家未能在15日内未就第三名专家的指定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按本合同第22.3款规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解决。22.2.2作为专家的条件专家应在相关知识领域和训练技能、专业资格和经验等诸方面得到普遍的公认;并且不得在被指定时或被指定前2年内任何时间担任过争议一方或其关联方的雇员或咨询人员,包括不得被争议一方或其关联方间接聘为雇员或咨询人员。所有专家均应承诺在担任专家期间内,避免与其被指定的职责存在实质性的任何利益冲突。22.2.3通知专家专家人选确定后,由专家小组组长决定解决争议的程序以及工作的地点,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22.2.4专家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专家的费用由双方各支付一半。22.2.5如果自争议事项提交专家解决后3个月内,专家小组仍未作出决定,或一方对专家小组作出的决定不满意,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按本合同第22.3款规定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22.3仲裁或诉讼22.3.1在发生第22.2.5款所述的情形时,除非争议己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否则任何一方可在争议事项提交专家解决后4个月内向另一方发出其将提起下述第22.3.2款所述的争议解决程序的通知。双方同意,如果其未按前述规定发出通知,则自该4个月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专家裁决(如有)即视为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并可在第22.3.2款所述的争议解决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22.3.2即使有上述规定,任何一方均可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双方同意在提请仲裁或诉讼及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将受第22.3.1款的约束。22.3.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22.4继续有效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23.其他23.1合同生效·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本合同与合同协议书同时生效。23.2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副本的份数及持有由合同专用条款规定。23.3通用条款的修改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在经协商一致后对本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具体化、修改或补充,并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三、专用条款注:专用条款中有关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即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专用条款中阐明替代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执行。1.一般规定1.1定义1.1.1合同(7)“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地质勘察、试桩及地基处理、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运行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等全过程的服务。1.1.3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3)“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是指本工程主厂房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日期。(9)“竣工资料”指总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交付给业主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10)“质量保证期”为该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后运行满12个月。(13)“里程碑控制点日期”指附件二《里程碑控制点计划》中规定的,工程的任何一台机组的计划节点日期。(14)“质量保修期”就每台机组而言,指通过通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后,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期限。1.1.4款项与支付(9)“逾期付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1.1.5工程、机组和设备(12)“备品备件”是指总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书和技术规范书规定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或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1.6其他定义·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9)“工程质量监督”是电力工程建设质监站、电力工程建设质监中心站、电力工程建设质监总站、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的机构等,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3通知在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可通过电子信箱向对方发送相关文件或其他信息。其中,业主的电子信箱为:;总承包人的电子信箱为:合同双方在本合同下的通讯地址分别为:业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件人:总承包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件人:l.8连带责任1.8.1总承包人应作为独立的总承包人履行合同。合同不衍生总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其他合作关系。总承包人在实施工程过程中聘用的所有人员或分包商应完全接受总承包人的控制,与业主没有雇佣关系。2.业主2.1工程场地和工程场地进入权业主在合同生效后向总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场地各部分的权利,并提供·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施工用地和施工生活用地的使用权。具体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2.4监理工程师2.4.1业主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详细见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2.4.3任何涉及合同价款增加或计划完工日延长的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须获得业主的批准方可生效。2.4.4监理工程师可按照合同规定向总承包人发出为总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总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或经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示。2.4.5总承包人应遵循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出的指示,只要实际可行,他们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2.8运行人员业主提供合格的运行人员应在设备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和机组整套启动调试阶段,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参加运行。3.总承包人3.1承包范围3.1.1承包范围:自工程开工起,至发电机组通过小时试运行并通过达标验收,达到规定的性能保证指标、且质量保修期满止为建设一个完整电厂所需要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地质勘察、地形测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保管,施工(含地基处理),试验及调试小时试运行、修补缺陷、验收(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及协助业主完成性能考核的技术服务工作(业主已经明确另行委托的子项除外);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所确定的所有工作将由承包商和业主按合同的分工进行承担,详细分工内容见合同附件一《合同范围》。3.1.2总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应是成熟可靠的,应采用先进、可靠、经济、成熟的工艺,能确保发电设备全面达到技术协议书和技术规范书中确定的各项规范、标准、性能指标。如果该设计方案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总承包人应及时修改设计方案,直到满足技术协议书和技术规范书的要求。3.1.3总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3.1.4由于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材料采购、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返工时,·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3.1.5总承包人应作好本工程的优化设计工作,并取得业主的认可和批准。业主有权对本工程的局部或全部提出优化设计的要求,总承包人应响应这种要求。3.1.6总承包人应按照合同附件七《现场管理制度》有关内容的要求,提交适用于现场管理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给业主审查,并按业主审查同意后文件组织实施。总承包人应从合同生效开始按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方式(或若没有作出如此规定时,则以令业主合理满意的方式)开展和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服务。如果本合同服务范围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已由总承包人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提供,则此该类已完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视为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对该前期己完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类已完工作的费用纳入本合同价格中。3.2总承包人人员3.2.1总承包人代表总承包人代表应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管理、协调、指导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的实施。总承包人代表应接受本合同项下的一切通知、指示、认可、批准、证明、决定及其他往来信息,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总承包人代表离开施工现场时,必须获得业主的同意。3.2.3员工管理由于总承包人原因引起拖欠工人工资,业主有权直接代付并从当月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合同款中扣除。3.3分包3.3.2分包商的选择本合同项下所有分包商均由招标选定,具体办法按合同附件五《分包商确定原则》执行。3.5工程场地3.5.3场地清理(2)接管后的工程场地清理a.第一台机炉移交业主前,总承包人应将第一台机炉生产区域内所有废弃物、垃圾和多余的土方清理干净。总承包人应保证绿化区域地面内土壤中没有建筑垃圾和其它杂物,符合绿化要·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求。b.在工程最后一台炉的完工日或之前,总承包人应从工程场地内清除所有废弃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场地处于整齐、干净及可用的状态。总承包人应保证绿化区域地面内土壤中没有建筑垃圾和其它杂物,符合绿化要求。总承包人应在有关质量保证期满一年之日或之前,撤离所有非为业主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总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总承包人或分包商运到工程场地上的、或总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在工程场地施工活动中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总承包人如发现工程场地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质向工程场地上释放或从工程场地上释放出来时,应尽快处理该等情况,并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业主。c.多余土方、垃圾的外弃、弃点、处理及运输由总承包人负责,土方、垃圾的外弃及处理必须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d.施工中需要外购土方时由业主负责联系土源,总承包人负责土方运输等,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14道路通行权与设施总承包人应拥有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3.15进场道路业主负责协调工程建设期间现场的进出道路通畅。总承包人应采用措施防止任何道路和桥梁因总承包人的通行而受到破坏。这些措施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等。总承包人应负责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因总承包人使用任何道路引起的索赔均由总承包人负责;上述各项工作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4.设计4.1一般要求总承包人承诺本工程采用全新的、先进的、可靠的、高效的、节能的、环保的、成熟的技术、工艺、产品,能确保机组全面达到技术协议书中确定的各项规范、标准、性能指标。总承包人承诺绝不使用已经淘汰或已经换代的技术、工艺、产品。·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4.2设计工作4.2.1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需经业主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总图设计,业主应在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后14日内组织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查,21日内向总承包人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4.2.3竣工资料编制总承包人应在机组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并通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后150天内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供工程的竣工资料,其中竣工图套,电子版套;其他竣工资料套,电子版套。5.设备和材料5.1采购与管理5.1.1.1业主全过程参与总承包人组织的设备采购实施和管理,同时在不影响系统安全、性能指标的情况下业主具有最终决定权。5.1.1.2采购工作将根据业主及项目建设的需要,结合物资特点和市场资源行情,原则上采用下述方式进行:招标方式(公开、邀请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选定)、询比价议标方式和协议订货方式。招标工作由总承包商组织实施,业主全过程参与,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业主方担任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在招标和合同谈判中具有最终决定权。5.1.1.3对于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较为混乱的产品,业主将要求采用招标代理机构在短名单范围内进行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5.1.1.4对于钢材、水泥等大宗主要材料的采购,如业主与合格供货商签订专门的供货优惠保护协议(如有),总承包商将执行该协议并进行相应的采购,该供货价格应该在合同价格中体现。5.1.1.6设备及主要材料供应商短名单的确定要以初步设计及修订方案确定的质量档次为依据,总承包商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制订有关供应商(或品牌)短名单(业主方可根据需要提供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商部分短名单供参考),经·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业主核准后执行。供应商短名单中未包含的,需经业主同意。双方对短名单有重大分歧的,共同考察确定。5.1.3总承包人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供应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管道介质流向的颜色、管道内介质名称的描述应符合中的要求。5.2监造和工厂检验5.2.1监检项目及监造方式划分应参照。监造方式可分为: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设备厂家、总承包人、业主委派的监造工程师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并复印三份,三方代表各持一份。业主接到见证通知书后,应及时委派监造工程师参加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如果业主委派的监造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在没有业主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其设备厂家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业主协商确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业主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R点:设备厂家只需提供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W点:业主委派的监造工程师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H点:设备厂家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业主委派的监造工程师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5.3开箱检验设备开箱原始资料应交业主一套,其余开箱原始资料由总承包人保管使用,在工程竣工后随竣工资料一并移交业主。6.施工与安装6.1一般规定总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技术协议书所确定的规范、标准、规程,使机组的各项性能达到技术协议书中确定的性能指标。总承包人应按照合同附件八《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6.3施工分包商·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主体工程分包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作为主体施工单位至少承担过MW级或以上机组工程并已经投入运行的施工单位。施工分包商指派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或一级建造师资质)担任过MW级或以上机组工程并已经投入运行的项目副经理及以上职务。6.7施工用电、水业主向总承包人提供施工电源到指定的接口位置,自业主提供电源接口点以后的施工电源系统(包括变压器、电缆、线路、配电装置、保护及计量装置等)费用均由总承包人承担。施工用电单价为×××元/kWh,总承包人按照此价格及计量表标计确定的消耗量按月向业主支付费用。业主向总承包人提供施工水源和生活用水水源到现有净水站指定的接口位置(施工用水接口点为出口;生活用水接口点为水泵出口),分界点以后的供水系统(包括管路、阀门、计量装置等)费用均由总承包人承担。施工用水单价为#元/t、生活用水单价为×××元/t,总承包人按照此价格及计量表标计确定的消耗量按月向业主支付费用。7.调试与启动7.1调试及启动方案业主有关调试及启动的要求应在首次调试开始前2个月提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在每台机组计划进行启动试运1个月前向业主提交调试方案。7.5调试单位总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规定选择适当的调试单位负责工程的调试和启动。总承包人应提前28天将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报业主,并提前14天将为选择调试单位而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参加投标的单位名单送交业主审查,未经业主同意总承包人不得对外发售标书。业主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不免除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调试单位必须是在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应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火电发电工程甲级调试资质,并至少承担过MW级超临界机组工程并已经投入运行的调试单位。调试单位指派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或一级建造师资质)担任过MW级超临界机组工程并已经投入运行的项目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总承包人应对调试单位的调试方案、程序、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协调工作·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包括调试进度、安全等。总承包人应对调试单位的调试质量、安全和进度承担全部责任。8.机组移交8.3完工文件总承包人应在完成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并通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后150天内向业主提交该套机组的竣工资料(系统图为可编辑的CAD格式,文字为WORD格式),其中竣工图套、电子版套;其余竣工资料套、电子版套,以表明整个工程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并提交业主按本合同进行审核;性能验收试验资料可作为分册,在总承包人收到业主签发的机组性能验收证书后30天单独提交,一式六份。9.性能验收试验及其违约责任详见合同附件六《性能验收试验及其违约责任》。10.施工开工、完工和终止10.1施工开工10.1.1业主下达施工开工日期前应具备下列开工条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已签订,项目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办妥;项目拆迁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现场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施工条件。10.6逾期完工违约金(1)如果机组未能在计划完工日之前达到合同规定的所有完工条件,逾期28天以内,则总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机组小时整套启动试运日期每推迟一天,总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2)如果机组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并通过验收日期推迟超过28天时,则之后每推迟一天,总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万元人民币,·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3)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总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违约金。此项支付或扣除并不解除总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总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10.6.2如果机组的里程碑控制点延误,则根据本合同规定的里程碑控制点日期,每推迟一天,总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如此后,本台机组的任一里程碑控制点得以实现,则业主此前根据本台机组里程碑控制点延误而收取总承包人的违约金款额,返还%给总承包人。10.7提前完工奖励10.7.1机组小时整套启动试运日期每提前一天,业主应向总承包人支付工期提前奖金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10.7.2机组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并通过验收日期提前超过28天时,则每提前一天,业主应向总承包人支付工期提前奖金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10.7.3如果机组的里程碑控制点提前,则根据本合同规定的里程碑控制点日期每提前一天,业主应向总承包人支付奖金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10.10中止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2)总承包人已按业主的指示,标明上述设备和(或)材料为业主的财产,并协助业主取得上述设备和(或)材料的所有权后。11.责任限额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人为每台机组在本合同项下对业主所支付的所有性能保证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万元(以下简称“责任限额”)。但该责任限额不适用于总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第三方财产或人员伤亡而被要求作出的任何赔偿的责任。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义务和责任。12.变更和调整12.1变更费用12.1.1设计变更费用:·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因为本工程按照成本加管理费加奖励方式,因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设计变更均计入成本,变更费用由总承包人进行控制,本工程总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12.1.2变更设计费用:(1)如果业主对其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将给总承包人造成单位工程费用累计增加超过万元,即(设备费用+工程直接费)>万元时,在工程决算时业主应对超过部分给予增加(比如,发包方提出的变更设计造成单位工程费用累计增加为万元时,工程决算时实际增加额为万元)。(2)但是如果总承包人的设计方案违反本合同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或违反本行业规定时,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人纠正此类错误。12.1.3优化设计节约费用分享:所有的优化设计均应经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产生的利益分享原则如下:(1)改变工程建设标准或取消某些工程项目节约的工程费用由业主享有;(2)业主提出变更设计降低工程造价时,其节约费用全归业主享有。(3)总承包人在不降低工程标准、机组性能,且不增加日后业主运行成本前提下,做出设计优化节约的工程费用归业主享有;业主根据设计优化节约的工程费用按如下方式奖励给总承包人:a.节约工程费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奖励万元.b.节约工程费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奖励万元.13.合同价格和付款13.1合同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二:《合同价格确定、支付和索赔办法》。13.2预付款总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4天内,向业主提交合同总价%的预付款申请单;业主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总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工程预付款。·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13.3进度付款详见合同附件二:《合同价格确定、支付和索赔办法》。13.6质保金的扣留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13.6.1本工程合同勘察设计费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本工程质保期满一年(通过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并通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质量保修证书签署,且提交额度为合同勘察设计费的%收据后,业主应在30日内支付给总承包人。13.6.2每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作为本工程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本工程每台套合同设备质量保修期满一年且没有质量问题((通过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并通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质量保修证书签署,提交额度为每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收据,并经业主审核无误后30日内返还给总承包人。13.6.3建筑、安装工程保留金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质保金通过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并通过机组小时试运行性能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质量保修证书签署,且在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合同施工总价的%收据后30日内,业主将该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总承包人。14.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14.1质量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从该机组达到机组性能验收指标要求的日期时或视为通过性能验收时开始计时,如机组未通过性能验收,则从性能验收最终通过期限开始计时。15.提前终止15.1总承包人提前终止15.1.1总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利(1)如果业主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未能及时支付经双方审核认可的合同款项,在总承包人向业主发出催付通知后28天后仍未协商解决时,总承包人可以暂停工作。·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2)业主收到总承包人发出的催付通知后应及时与总承包人协商,商定合同款项支付问题,以便尽快恢复正常工作。15.1.2总承包人终止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总承包人应有权终止合同:(1)业主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经双方审核认可的合同款项,在总承包人发出催付通知并暂停工作后28天后仍未支付,无合理的证明,且未能就延期付款达成一致意见;(2)业主在合同履行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实质上未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3)业主破产、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在上述情况下,总承包人可通知业主21天后终止合同。15.1.3停止工作和总承包人设备的撤离在根据第15.1.2款、第15.2.2款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总承包人应迅速:(1)停止所有进一步工作,但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可能指示的工作除外;(2)移交总承包人已得到付款的所有总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货物及废弃物,并撤离现场。15.1.4终止后的付款在根据第15.1.2款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业主应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向总承包人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总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1)已经交付业主的或业主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生产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前提是这些设备、材料或货物已运至现场,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2)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将总承包人设备运回总承包人驻地的费用。(3)总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的工人和职员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费。但业主除按本款规定应支付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偿还在合同终止日之前,按合同规定可由业主向总承包人收回的任何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总承包人协商后确定。15.1.5继续有效的义务合同提前终止不得解除双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保密的义务,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的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的任何义务,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对因该方在上述提前终止前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致的或由于该提前终止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得解除总承包人对其己履行的服务的各部分所承担的义务或总承包人在提前终止日期前产生的义务。15.2业主提前终止15.2.1通知改正如果总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可通知总承包人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上述违约行为。15.2.2业主终止(1)如果总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业主应有权终止合同:(a)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b)已不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合法理由停工7天;(c)在总承包人无任何合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过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总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但无权要求业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发出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并按本工程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d)因为总承包人自己的原因,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使本合同按期完成,业主将蒙受巨大损失;(e)未经必要的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f)工期延误超过56天;·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g)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业主可提前14天向总承包人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2)业主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业主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所享有的其它任何权利。(3)业主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后,总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总承包人文件交给业主。总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遵从通知,包括(e)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及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的任何指示。(4)终止后,业主可以继续完成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当业主或上述其他承包人认为合适时,可使用任何货物、总承包人文件、总承包人的一切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在任何时候,业主都可以出售上述原总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将出售收入作为按合同规定总承包人应付或将付给业主的相应数额款额。(5)总承包人违约,总承包人应该也愿意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所有损失。15.2.3终止日期的估价在根据第15.2.2款由业主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证明:(1)总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应得到的款额。(2)未用或已部分使用的材料、总承包人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价值(如有时)。15.2.4终止后的付款在业主发出终止通知生效后:(1)按照合同规定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2)在确定设计、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培训、技术服务、施工、调试、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因延误竣工(如果有)的损害赔偿费、以及有业主负担的全部其他费用前,暂不向总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在根据第15.2.3款[终止日期的估价]的规定答应付给总承包人任何款项前,将先从总承包人处收回业主蒙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失赔偿费,以及完成工程所需要的任何额外费用。在收回任何此类损失、损害赔偿费和额外费用后,业主才将余额付给总承包人。·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15.2.5继续有效的义务合同提前终止不得解除双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保密的义务,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的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的任何义务,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对因该方在上述提前终止前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致的或由于该提前终止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得解除总承包人对其己履行的服务的各部分所承担的义务或总承包人在提前终止日期前产生的义务。17.保密17.4有效期本款所述的保密责任的期限为从合同生效时起至工程所有机组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年。18.文件资料18.1总承包人文件18.1.4总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总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总图、施工图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各6套。20.不可抗力20.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2)叛乱、恐怖主义、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政府性行为:如政府颁发新政策、法律、行政措施等;(4)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幅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总承包人使用此类军火、炸药、幅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5)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洪水、闪电、海啸、泥石流、暴风雪、龙卷风、瘟疫、考古发掘或火山活动。(6)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人员及其雇员意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22.争议解决22.3仲裁或诉讼22.3.2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未能在45天之内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改仲裁委员会届时适用的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2.3.4适用法律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国法律解释,包括涉及效力、履行义务的所有事项如发生任何争议将按国法律解决。22.3.5诉讼诉讼地点:本工程所在地法院。23.其他23.1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业主执【】份,总承包人执【】份。24.补充条款: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保证24.1工程设计: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筑法、环境保护法、职业健康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等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24.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总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实施过程的环境保护责任,应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4.3施工现场职业健康:总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职业健康的保护责任,并负责对分包人现场人员的健康保护管理,分包商应对总承包人负责。应按合同约定的,职业健康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相应保护用品。24.4总承包人应对分包商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总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应对总承包人负责。2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四、附件附件一合同范围附件二合同价格确定、支付和付款1合同价格单位:万元序号费用名称成本费用服务费服务费占成本费用的费率总计一设备购置费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三勘察、设计费0四其他费用04.1.总承包管理费04.1.1会议费04.1.2招标服务费04.1.3保险费04.1.4风险费04.1.5HSE费用04.1.6项目管理费4.2工程建设监督检测费4.3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发电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动试运转费五总计2货币类型及支付方式3进度付款附件三技术协议书附件四里程碑控制点计划附件五分包商确定原则附件六性能验收试验及其违约责任附件七现场管理制度附件八安全文明施工附件九安全生产协议书·',)
提供总承包(EPC)框架合同,EPC总承包合同会员下载,编号:1700605316,格式为 docx,文件大小为77页,请使用软件:wps,office word 进行编辑,PPT模板中文字,图片,动画效果均可修改,PPT模板下载后图片无水印,更多精品PPT素材下载尽在某某PPT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963098962@qq.com进行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