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解除合同,强制戒毒算不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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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强制戒毒的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的辞退,只需要正常的给当事人办理社保的转移和结算工资,至于说赔偿这就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了。因为职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司单方面辞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一、在我国强制戒毒后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把吸毒和被“强制隔离戒毒”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实施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2条规定: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予以除名或辞退,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从上述规定看,只能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方面说事。吸毒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员工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关押期间就无法再到公司上班,应视作长时间旷工。因此,如果公司制定有相关规章制度,并且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长时间旷工的,属于严重违纪,那么就有权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不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相反,如果没有上述相关内部规定,那么就不能单方地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强行解除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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