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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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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些下面的是小编分享的与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公文网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承揽合同定义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知识拓展: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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