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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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甲方(供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受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鉴于甲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产品的专有技术,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自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一、关键名词定义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1.专有技术(Know-How):系指为制造产品所需的,为甲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技能。2.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3.产品: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使用甲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4.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5.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二、合同范围与内容1.甲方同意乙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用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乙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和经验,以便乙方能实施制造产品。3.甲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的性能考核。第1页/共6页4.甲方负责接受乙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行培训,使乙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商标(或牌号)。6.甲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乙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三、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万美元,其中:技术使用费元;资料费元;技术服务费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2.乙方有义务对根据许可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下列费用;(1)入门费美元。(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甲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3%。四、技术资料的交付1.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2.甲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机场。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料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乙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甲方。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甲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乙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三份航空邮寄给乙方。4.如乙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本合同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丢失或损坏,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说明所缺或损坏的资料,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30天内)免费第2页/共6页补寄或重寄给乙方。如果乙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没有提出资料不足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乙方对技术资料验收。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他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资料所适用的标准为工业标准。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合同号、收货人(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分公司),目的地(中国市机场)、毛重(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五、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乙方。乙方改进和发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则提供给甲方,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乙方,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2.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于乙方生产条件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六、性能考核和验收1.在合同产品首批生产后,由双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共同进行产品性能考核。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性能考核合格证明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3.如经考核,合同产品性能不符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责任在甲方,甲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行第二次考核。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甲方应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有不合格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乙方,乙方在甲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则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合同的问题。甲方协助乙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乙方负担。第3页/共6页七、保证与索赔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是甲方掌握的最新资料,并保证向乙方及时提供任何发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与甲方生产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付技术资料,如果未按时交付资料,按下述比例向乙方支付罚款。(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0.5%;(2)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3)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5%。4.甲方向乙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甲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5.如果甲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的利息,一并退还给乙方。6.如果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乙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乙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甲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的利息。如果产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乙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7.甲方保证合同转让中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甲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八、税收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乙方国内的由乙方负担。在乙方以外的则均由甲方负担。2.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九、仲裁第4页/共6页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2.仲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4.仲裁费用,除仲裁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十、不可抗力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水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期限。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十一、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他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年月日在市签字。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取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以最后批准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如签字后六个月仍得不到批准,双方有权撤销本合同。2.本合同从生效日起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年。3.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继续予以支付。4.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第5页/共6页6.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正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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