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空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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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房屋代码:出卖人:买受人:市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1/19.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2/19.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买受人::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3/19.×:×国籍:×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房屋代码为。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4/19.,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其中封闭阳台数为:0,非封闭阳台楼为:0。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2、按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5/19.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最终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不再互相追究其它法律、经济责任;(2)×;(3)×;(4)×;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6/19.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2.分期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首付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剩余×%的房款在房屋交接时一次性付清。3.其他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首付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余款办理以万元为单位的整额按揭贷款×%、计人民币×元贷款不足部分由买受人于签订合同之日付清。贷款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政策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实施或者买受人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须按本条款第1种或者第2种方式付款。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7/19.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应当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告知买受人的;2.规划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市政规划的;3.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配套设施不能按期完备的;4.因国家政策调整而造成的影响及其他出卖人不能控制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施工的;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8/19.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3)×;(4)×;(5)×;9/19.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必须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出卖人通知房屋交接之日起十五日买受人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第十六日起视为出卖人已正常交付、房屋保修期自此开始计算,同物业管理单位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及各种相关费用。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10/19.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根据合同附件三约定容的标准,出卖人在买受人的监督下完成。3.×;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交房时,上、下水系统达到使用条件;2、交房时,供电系统达到使用条件;3、交房时,天然气安装到户;4、、有线电视预留线管;5、供暖交房后第一个采暖季到达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由出卖人在买受人的监督下30日完善;2.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配套设施不能按上述期限交付使用,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3.×。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11/19.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或非出卖人能控制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1)房产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调整规定的;(2)因国家政策调整而造成影响的;(3)因其他买受人所造成的影响不能集体办证的;(4)出卖人按约定时间只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备案登记,买受人应积极配合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延期,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未能按原定日期完成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同意给出卖人270天谅解期,在此期间不视为出卖人违约。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容。12/19.在商品房保修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除顶层露台外,其余部分归该楼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5.该小区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房屋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以出租或者出售的形式优先买受人使用,具体事宜另行约定;该小区商业用房、会所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13/19.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壹拾捌页,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其它部门伍份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由出卖人向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于华宇公司签于华宇公司签证人:签证机关(盖章):14/19.年月日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根据《房产测量规》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部分组成:1)共有的:电梯间(井)、楼梯间、管道井、配电室、水泵房、设15/19.备间、风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大厅、垃圾道、公用门厅和过道;2)公共建筑服务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一、公用建筑面积有以下两个部分组成:1)、公摊=(总建筑面积-总套建筑面积)/总套建筑面积:2)、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公摊率二、房屋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方法:房屋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发生差异时,以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薄记载为准。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外墙:全部高级外墙涂料。2、墙:全部水泥砂浆抹平。3、顶棚:全部清水混凝土。4、地面:楼梯为水泥砂浆光面,室全部细石混凝土垫层。5、门窗:入户为防盗门,门均为预留洞口,窗为塑钢单框单扇中空玻璃窗。6、厨房:地面做防水保护层,砼垫层,给排水管预留接口。7、卫生间:地面做防水保护层,砼垫层,给排水管预留接口。8、阳台:阳台为全封闭阳台,采用塑钢单框单扇中空玻璃窗。9、电梯:门厅前为地板砖地面,电梯可容纳10人。10、天然气:安装到户。11、暖气:分户独立地面辐射采暖(独户采暖锅炉自备)。16/19.12、住宅节能措施:外墙采用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做外保温。13、其他:(1)水、电、天然气均为分户计量。(2)预留有线电视接口,接线口。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郭彦军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中未尽事宜,买卖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本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在交房之日起30日,交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二、物业用房按要求标准配备:物业用房为一层0102室,面积101.65平方米。三、买受人承担的费用1、买受人应按相关部门当时的收费标准承担。(1).契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及的测绘、交易、合同鉴证、产权登记、评估、公证、工本费等。2、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最终结算时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单价中不含本条第1款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中约定买受人应承担的费用,也不包括按国家规定买受人应缴纳的城市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如遇政府17/19.或相关职能部门政策调整,均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3、买受人同意并委托出卖人代缴上述各项费用,出卖人交钥匙时买受人一次性付清上述费用。四、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按揭付款)补充条款。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后的7天提供按揭资料交与出卖人,同时支付各项按揭贷款费用。买受人逾期未提供资料或者买受人不配合办理按揭贷款使按揭贷款无法进行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的3%违约金,超过30日,本合同解除,表示买受人退房,买受人所付款项不予退还。1.若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出卖人同意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证时所产生的费用,在房屋交付时买受人预先缴纳给出卖人,同时买受人应该在出卖人通知办理产权证之日起30天,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若买受人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出卖人有权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若买受人超过60日并且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而设立的担保责任无法解除,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的违约金,超过80日,本合同解除,买受人所付款项不预退还。2.如买受人在出卖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买受人保证在接到出卖人催款通知后3日履行还款义务,如买受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的按揭贷款而设立担保责任无法解除,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3%的违约金,累计超过90日表示买受人退房,本合同解除,买受人所付款项不予退还。3.买受人每月按银行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在未办理好房屋产权18/19.证时,如买受人在贷款未全部清偿之前,因工作变动或收入下降等原因,出现的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买受人必须在30日交回所购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即交回房屋的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所交房款不予退还。五、关于《业主公约》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容;买受人接受并遵循华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委托协议》。1、买受人应严格按照设计位置安装空调。2、买受人不得在外窗,外廊等处安装防护网。3、买受人在建筑外立面,屋面公用部分不得占用,改造和改变使用性质,更不能破坏任何房屋建筑结构。4、装修房屋时的方案,图纸需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并签订有关协议。5、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按市榆阳区物价局的批文为准。6、买受人须遵守园区围地面不能停车的规定。地下车位未计入购房分摊,产权归出卖人所有。房屋买受人可按购房顺序购买或租车位。直至规划审批车位售或租完为止。7、会所未计入购房分摊,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日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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