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合同模板 > 先签署担保合同后签主合同

先签署担保合同后签主合同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先签署担保合同后签主合同,格式为 docx ,大小 55889 KB ,页数为 52页

先签署担保合同后签主合同


('先签署担保合同后签主合同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二、观点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三、结论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四、主要参考文献《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篇二:担保合同签署日期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二、观点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三、结论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四、主要参考文献《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篇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一)保证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三)质押的生效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篇三:担保协议书担保协议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甲方(担保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期限自XX年12月4日始至XX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本合同甲方份、乙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甲方(印章):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乙方(印章):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篇三: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如何认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案情XX年1月1日,经苏某介绍并担保,由林某与吕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林某发包给吕某耕种土地200亩(使用权),吕某于1月1日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合同由双方签字,苏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吕某按约定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后因其他原因林某未将所发包耕种土地向吕某交付,经双方协商达成退还预付款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后林某退还吕某预付款13500元,余款无力退还,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经吕某向苏某追要由苏某垫支退还余款给了吕某。后吕某向林某追要垫支款,林某以与吕某的合同解除苏某私自向吕某还款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林某无关,苏某应向吕某追要此款,故拒不向苏某偿还,为此苏某将林某诉至法院。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此时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责任、担保人还款后是否具有追偿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同时解除,因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林某与吕某达成的退还预付款的协议,苏某并未以担保人的身份在重新在其上面签字,此时担保人吕某的担保责任已解除,其在未征得林某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向吕某支付余款,系苏某的个人行为,此时苏某应以错误付款为由向吕某追要此款,而不应向林某追要此款。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由特别约定的除外。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本案必须经林某、吕某、苏某三方同意下才能解除苏某的担保责任,故本案吕某有权要求苏某履行担保之责,苏某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林某追偿。故苏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可见,在实务操作上,在无反担保的情形中,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就是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见,合同的解除并非使合同归于消灭,仅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表明《合同法》认可合同的解除是向将来发生作用,即对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同时《合同法》承认合同的解除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主合同解除后,主合同并非当然归于消灭,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仍然存在,即合同解除下的附随义务,对这种附随义务,合同双方应当履行。保证的设立就是担保主合同债务人的履约责任,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说明,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笔者认为,《担保法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是肯定了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意味着无论是有效担保抑或是无效担保,在担保人的责任归属问题上,确立了主合同债务人的终极责任人之地位,即担保人的责任最终向主合同债务人进行转嫁。具体到本案,苏某在主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应视为担保关系成立,在主合同解除,林某未能全部归还吕某的预交款的情况下,苏某在未征得林某同意的情形下向吕某支付剩余款项是其履行担保之责,苏某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林某行使追偿权。(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篇四:担保合同,主合同篇一: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以无力偿还为由要求续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证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丙公司以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系非法借贷、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经法院查明其注册资金为80万元,现有财产及到期债权50万元)和丙公司连带归还200万元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分歧]在本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合同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归于无效。但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理上讲,主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从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决条件。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如果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归还本金,则损失由甲公司自行负担。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1条规定,“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债务,丙公司依保证合同之从债务,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乙公司不能归还的部分,应认定为甲公司的损失,而对该损失的产生,三方应负同等责任,故作为“保证人”的丙公司只应承担该损失的三分之一。[评析]保证作为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权担保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在保障债的有效履行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现代社会各种交易和经济往来的频繁和复杂使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经常发生激烈冲突。本案中,从表面上看,甲、乙两公司的借款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但依据我国《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无权向乙公司出借资金,故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属企业间非法借贷关系,该借款合同应当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也自始无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证合同具有相对于主合同的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对主从合同的关系作出特殊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依然有效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双方在保证合同中并没有另行约定这种使保证合同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均属无效。当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自不应受保证合同的约束,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证合同无效,只是不能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依据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力,此时如果保证人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却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对于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的资格应当是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甲、乙两公司仍签订借款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在此情况下,三者在主观上或出于故意或出于过失,对主合同或从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各方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并非侵权责任。尽管二者在赔偿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远。前者以赔偿作为唯一责任方式,而后者则包括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权责任系对人身财产等绝对权的侵害,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存在,即使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基础。而在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中,保证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之间存在着保证合同关系,尽管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但二者之间确因保证合同的签订而发生法律上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给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谓先契约义务,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通知、协力、保护及保密等义务。我国民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规定,确立了我国现行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其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已由一般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转变为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如果在缔约之际,因一方当事人之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者违反先契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保证合同则是保证人接受债务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信用(信誉和资产)对债权人作出承诺而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这时就产生了当事人之间的先契约义务。这就要求保证人:(一)要具备保证合同主体所应具备的条件,有能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真正地承担起保证责任(二)保证人应对被保证人的资状况,签约情况以及实际履行能力等有关情况透彻了解;(三)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遵循诚实原则,尽到相应的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如果保证人违反了这些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虽然,保证合同的主体只有主债权人与保证人,但保证合同的产生、内容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由此而产生了主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者之间各不相同却又密切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当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已不仅仅局限于主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而且延伸至保证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主债权人因为保证合同无效而对主债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的民法学理论界甚至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着将无效保证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与有效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相混淆的情况,因此辨明和掌握两者的区别对准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至关重要:(1)责任的性质不同。保证责任是基于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是保篇二: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王利明)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XX-11-19原告:某市招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某市洪安集团(一)案情某市君合软件公司欲向原告(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1995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利率为20%(月利率),借款期限半年。应原告的要求,君合软件公司请被告(洪安集团)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至还款期到来后,君合软件公司无力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1996年3月5日请求保证人即被告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被告提出担保书中并没有规定担保期限,原告在还款期限到来后超过六个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不应负保证责任。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此主合同是无效的,既然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应被确认为无效,但主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主合同是否有效,因保证人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因此应无条件地承担责任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也要负还款的责任。同时要按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主合同是无效的,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应按过错分担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三)作者的意见关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1984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当然,随着改革的发展和商业信用管理制度的改革,将全部信用活动均集中于银行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对那些合理的、有利于发展的商业信用确有必要予以引导和支持,而不是一概禁止。不过,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对于没有商品交易行为,以单位的流动资金相互借贷,牟取盈利的行为,应确认为无效。从本案来看,君合软件公司与招商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向君合软件公司贷款500万元,借款利率高达20%,已超过银行的贷款利率,该借贷协议显然已违反了上述关于禁止企业间相互借款的规定,应被确认无效。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合同是否应被确认无效?按照一般原则,保证合同的效力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效力的,保证的成立与有效应以主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应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何理解“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许多学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保证合同可以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的效力,如当事人特别规定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作出此种规定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此种看法是不无道理的。不过,我认为,更具体地说,“另有约定”是指由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特别约定,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如果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作出了此种约定,则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仍应依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或者被免除责任。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的效力已具有独立性如果不是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而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特别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保证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同时如果保证合同没有专门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则此种特别约定也没有多大意义。在本案中,被告(洪安集团)在为君合软件公司担保时,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对“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的性质,许多人认为属于《担保法》第5条所提及的“另有约定”。本案中保证合同的“不可撤销”及在保证书中提及“无条件”的规定,表明该保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合同,不论主合同篇五:担保合同的生效有哪些形式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担保合同的生效有哪些形式担保合同的生效有哪些形式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一)保证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cf69da451e79b89680226b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e3c1a813ac0bed496f5c44dd0cfbc8ec&sign=dafd4b68ac&zoom=&png=8004-&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三)质押的生效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六:借款担保合同(担保主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身份证:现住址:电话:乙方(借款人):身份证:现住址:电话:乙方(共同借款人):身份证:现住址:电话:丙方(担保人):身份证:现住址:电话: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第四条借款利率及付息还款方式:1.借款月利率为号付利息付清。2.逾期利率:加倍付利息。(按月利率%计算)第五条如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1乙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乙方和丙方不能提供甲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2.乙方指定借款汇入其银行。户名:账号:3.保证本借款用于合同规定之用。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2.按约定向乙方发放贷款;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债权人权利。第二部分担保条款第八条为确保乙方正常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丙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全部财产(见乙方、丙方担保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按约付息还本的担保物。(不动产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保证:用于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丙方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第九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付息还本义务时,无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与乙方相同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第十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丙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丙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可依法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物行使抵押权人权利。(包括拍卖权)2.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3.乙方、丙方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丙方在完成本合同抵押担保后又将此抵押物抵押给其他人,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当乙方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付息还本时,附条件成立的买卖合同成立(见年月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乙方(共同借款人):丙方(担保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篇七:担保合同签署操作规范担保合同签署操作规范1职责与权限法务部负责合同格式文本的制订。风险控制部内勤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保管合同填写要求所有担保业务合同,原则上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版本(保证合同采用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签订合同时,应按合同格式填写,做到内容完整,文字工整、清晰。合同中不得留有空白。合同设计担保业务合同由法务部设计,印刷完成后由风险管理部内勤保管。合同领用每笔担保业务经授信评审委员会通过后,统一交由风险管理部内勤人员登记并通知客户经理领取相关合同及已作登记的担保业务资料,由风险管理部内勤人员对合同进行编号,客户经理将编号填写在每份合同封面。错的合同带回公司,无特殊情况不得将反担保合同外流。风险管理部内勤人员凭客户经理带回的作废合同重发新合同。新合同应延用原合同编号。合同审核客户经理落实反担保措施之后将已加盖公章的合同及反担保落实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法务部审核。审核重点如下:a)对担保客户与本公司签署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b)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审核通过,客户经理向银行索取保证合同,按要求填制并盖公司印章。篇八:担保合同的签订1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担保合同签订的管理办法》第一条、项目正式批准后,有担保业务部发函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项目责任人要确认贷款应行的承贷情况。第二条、融资担保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为合同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一)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二)由融资担保部、综合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填写再《合同审核表》中,保总经理审定;(三)公司经办人等级《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须注意事项:(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俟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受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第(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证本须存放我公司;(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向相同;(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现场;(六)企业签署《担保费认缴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七)法人代表、公司签章。第三条、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同意管理。中药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须单独管理。相关重要文件融资担保部复印留存一份。第四条、队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第五条、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等级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等级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利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第七条、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力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第八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一下条件:(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三)连续2年盈利;(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第九条、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填写一式两份《担保贷款联系单》,联系单上注明“已经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请承贷银行见此通知后为借款人放款”字样,保总经理签批后送承贷银行,银行经办人签章后可为企业放款,督促企业缴纳担保费。经办人将一份《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银行经办人签章)和银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存档。篇九:保证担保合同本合同编号:保证担保合同签约地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为确保乙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丙方不履行还款责任时,甲方愿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甲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丙方向甲方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甲方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甲方对主合同中的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甲方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甲方与乙方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丙方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要求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甲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丙方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甲方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乙方许可丙方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乙方与丙方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甲方同意的,如果减轻丙方的债务的,甲方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丙方的债务的,甲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6.乙方与丙方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乙方未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甲方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乙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丙方追偿。4.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甲方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并须征得乙方的同意。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产清单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主合同履行期间,丙方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债权落空,或者丙方有违约情形等。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乙方有权以丙方提供的甲方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甲方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第六条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2.丙方与甲方共同欺骗乙方,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乙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甲方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2.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第八条甲方免责范围1.保证合同约定,乙方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2.保证期间,丙方虽然得到乙方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甲方同意;3.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甲方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乙方未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九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合同变更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三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保证合同效力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编号:1700601551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52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55889 KB
  • 标签: 担保合同

广告位推荐

相关合同模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