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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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基本要求:1.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特征和种类2.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教学重点::1.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本章课时:6课时(理论教学4课时、实践教学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定义(法第10条)(p78):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含义:1.性质:特种合同2.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3.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条)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危险移受合同(保障性合同)2.特殊双务有偿合同∧单务无偿3.最大诚信合同4.射幸合同∧交换5.诺成合同∧实践6.附合合同∧议商--疑义解释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人【保险人】(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法第10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2.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3.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4.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二)投保人【投保人】(概念)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第10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2.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周岁)。3.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法第12条)4.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概念)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第12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3.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四)受益人【受益人】(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法第18条)法律特征:1.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2.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3.由被保险人、投保人(应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变更。—变更应通知保险人,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法第39、41条)4.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40条)5.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受益权的行使顺序:(法第40条)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相等份额受益权的行使时间:(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合同案例01】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该楼房可否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人发放投保单——要约邀请(一)投保人要约(投保)形式(非要式性):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口头(二)保险人承诺(承保)形式(非要式性):投保单上签字盖章收取保费出具收据口头正式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二)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合意)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不要式合同)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诺成合同)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生效(法第13条)1、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比如“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开始生效”;“人身保险的体检合格”;“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90天或180天)”等3、附生效期限: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一致?合同未作约定的:两者时间一致合同有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的:依合同约定(二)保险合同有效认定1.主体合格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合法资格经营范围投保人:行为能力保险利益2.内容合法保险标的受益人指定3.意思真实诚实告知义务(三)保险合同无效——实践中较少认定为无效的保险合同,而用其他方式救济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1.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无保险利益(法第31条)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超范围经营2、内容不合法保险标的违法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超额保险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3.意思不真实不诚信---隐瞒或欺诈不自愿---胁迫实践中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1、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尽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部分无效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没收违法所得【保险合同案例02】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2004年3月12日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先在某宾馆参加3天订货会议后,于3月16日上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于是,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认为火灾情况属实。但拒绝赔偿,理由是:火灾发生在午夜,而保险合同是在次日上午签订的,故不能赔偿。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得到赔偿?本案参考结论: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得到赔偿。参考理论分析该合同属于无效保险合同。客体不合法。对于无效保险合同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看:1.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2.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否合法。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其性质密切相关。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射幸性、附合性等性质说明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但为什么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呢?英国1677年《反欺诈法》:五类重要合同须书面形式订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口头合同不能作为诉讼证据美国纽约州《保险法》:寿险合同须书面订立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口头合同的效力“规则”:①主张人应举证;②效力期间应限于出具书面合同所需的合理期间内;③书面合同出具后,口头合同失效,除非可证明欺诈。保险单证---保险合同标准化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干预的原因1.投保单---了解合同、表达要约、诚实告知(1、2)2.保险单---正式记载合同内容,是履约依据保险单的法律意义:①证据;②证券3.保险凭证(简化保单,适用团体险、运输险和责任险)4.暂保单(临时保单,适用财险)效力等同于正式保单,有效期短(一般为30天)5.预约保险合同---适用于货运保险和再保险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又称继续保险合同、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约定的期间内对不确定的货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每一保险或每一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办法等条款而订立的一种长期的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将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货物运输都向保险人投保,对每批货物运输向保险人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6.批单---变更凭证,效力优于保单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基本条款(法第18条)(二)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特约条款2.保证条款投保人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3.协会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有关船舶和货物运输的条款基本条款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一般原则整体解释---考虑合同整体内容意图解释---根据当事人订约目的公平解释---解释结果须公平合理合法解释---解释结果不得违法尊重文义---不得任意推测曲解【保险合同案例03】保险合同解释---文义(英)在1924年英国伦敦一火灾保险公司诉博兰兹案中,涉及“暴乱”的解释,法院认为,“暴乱”是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术语,刑法学将“暴乱”解释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足以引起正常人恐慌的骚扰行为。(二)特殊原则1.效力规则---冲突规则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手写的优于打印的条款保险单优于投保单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2.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第30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案例04】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英国判例]由1536年英国判例确立:理查德•马丁将他的业务从海上保险扩大到人身保险,并在1536年6月18日为其一个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被保险人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险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十二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日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故无须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给付保险金。3.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保险合同案例05】某砖瓦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暴雨、洪水等。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坯泡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大雨不是暴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测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才是保险合同中的“暴雨”。------------------------------------------------------------------04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纳保险费(法第14、35条)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一次付清,也可约定分期交付。投保人未在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催告---限期交纳保费及迟延利息;催告后仍不交纳,合同即行终止;直接终止合同,但应正式通知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分期交纳,但按保险惯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后生效。宽限期?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以后的交费享有一定的宽限期。(通常1-2个月)效力中止、复效与失效中止:投保人在宽限期之内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复效:中止以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失效: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37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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