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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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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涵盖起草、会审(会签)、签订、履行直至终止的全过程,其中主要包括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工作。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营销部为供用电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修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有关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2、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供电公司规范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3、负责对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4、协调各供电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法律支持部门。其主要职责为:11、负责按照《电力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办理供用电合同签约人的授权手续。2、配合公司营销部建立、健全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会同公司营销部检查、指导各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工作。3、负责对公司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条款合法性、严密性予以审核。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签署前的谈判。负责协调、解决供用电合同纠纷。第五条各供电公司是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对本公司供用电合同自谈判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进行管理;2、对于本公司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等进行协调、处理、上报;3、负责本公司供用电合同的建档管理,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电力公司规定报送报表。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和分类第六条各供电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应为书面形式。第七条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共分为5类,即《高压供用电合同》(见附件1)、《低压供用电合同》(见附件2)、《临时供用电合同》(见附件3)、使用IC卡电能表计量的或使用机械表计量的《居民供用电协议》(另行发文)。2第八条与客户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两方)》(见附件4)、《电费结算协议(三方)》(见附件5)、《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等附属协议及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传、电报、信件和图表等是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归档和履行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按如下要求逐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1、与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与10(6)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非居民客户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3、与居民客户签订《居民供用电协议》;4、与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用电客户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5、用电人即为付款人的,有关电费结算事宜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两方)》;6、用电人非付款人的,有关电费结算事宜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三方)》;7、《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3议》、《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的签订范围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界定。第十条各供电公司应在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签订前,对客户进行资质审查。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的填写依据《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填写说明》(见附件6)执行。第十二条一个客户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供电营业区电源用电的,由公司统一签订或由公司营销部指定某一供电公司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同时在其他相关供电公司备案。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拟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报公司营销部。由公司营销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就电费结算方式、调度协议内容、合同条款合法性等内容会审后,属地供电公司方可签订:1、客户受电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2、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且总容量为7500千伏安及以上的;3、有并网自备电厂的。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市场营销处组织相关部门就电费结算方式、调度协议内容等内容会审,并经营销副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1、受电电压为35千伏的;2、特、一、二级重要用户。4第十五条受电电压为10千伏的客户,由属地供电公司客服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签订。第十六条其他客户,可由属地供电公司营业厅签约人自行签订。第十七条《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书》的签订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各供电公司须在送电前与新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第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用电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第二十条各供电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供用电合同正本。第二十一条各供电公司必须在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生效后,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第五章供用电合同重签、变更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第二十三条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未按现标准格式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现有客户,各供电公司应与其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5第二十四条已按现标准格式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现有客户办理增容及变更用电时,各供电公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的变更或重签工作:1、更名业务,不需重签供用电合同,但应重签《电费结算协议》,并需提供更名申请作为合同附件。2、改类业务,不需重签供用电合同,但应重签《电费结算协议》,并需提供改类申请作为合同附件。3、暂停业务,不需重签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但需提供暂停申请作为合同附件。4、减容业务,如为永久减容,需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如为临时减容,不需重签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但需提供减容申请作为合同附件。5、暂换业务,不需重签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但需提供暂换申请作为合同附件。6、迁址业务,不需重签供用电合同,但应重签《电费结算协议》,并需提供迁址申请作为合同附件。7、移表业务,不需重签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但需提供移表申请作为合同附件。8、销户业务,不需重签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但需提供销户申请作为合同附件。9、暂拆业务,不需重签供用电合同,但应重新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并需提供暂拆申请作为合同附件。610、改压业务,需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11、增容业务,需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12、过户业务,需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13、分户业务,需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14、并户业务,需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15、配迁、复装、内部改造、其他业务,涉及电费事宜变化的,需重新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涉及电源运行方式、产权分界等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第六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公司营销部会同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不定期对各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专业工作考核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各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客户未履行合同的,要查明原因,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公司颁布的各类与供用电合同管理有关的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从本办法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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