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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聘用合同制度于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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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篇一: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3000余万职工告别铁饭碗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3000余万职工告别铁饭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实施。人社厅昨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日前,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事业单位聘用制“有进难出”实际上,事业单位聘用制早已在全国多个城市试点。数据显示,到XX年,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签订率均超过了90%。然而,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出现落聘下岗,实行人员辞聘解聘制度,也使人员面临出口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虽然在聘用制层面上明确了要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无法真正实现,“单位人”还是难以变成“社会人”。在这种背景下,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还是学门技术立身吧!在杭州新东方烹饪学校,实行技能加学历的一体化教育模式,是广大有志于烹饪行业的有志之士实现梦想的沃土!篇二: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事业单位明起实行合同制3000余万职工告别铁饭碗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起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实施。省人社厅昨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XX年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条例还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日前,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下月参加社保中新6月30日电(财经频道秦辰)XX年上半年,引发社会热议的养老金并轨问题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根据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XX年也因此成为养老金并轨破题之年。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于5月15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按照《条例》的要求,有分析预计,随着新规于7月1日开始实施,逾三千万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开始参加社会保险。不过,也有专家指出,《条例》只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误读的存在,说明有些人对已经进行了10多年的改革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相关的配套政策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此番的事业单位社保改革,诸如“养老金并轨怎么并钱从哪里来”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可操作性规定。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养老金并轨的最大难题是从哪里找钱,养老金制度有3个环节:找钱、管钱、发钱,而这3个环节首先是要找到钱,这也是事业单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难题,然后才是如何确定待遇,如何发放待遇。(记者廖靖文通讯员粤仁宣)事实+事业单位聘用制“有进难出”实际上,事业单位聘用制早已在全国多个城市试点。数据显示,到XX年,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签订率均超过了90%。然而,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出现落聘下岗,实行人员辞聘解聘制度,也使人员面临出口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虽然在聘用制层面上明确了要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无法真正实现,“单位人”还是难以变成“社会人”。在这么多年推用聘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是聘任走形式,或者假聘任,表面上我们签了聘用合同,实际上还是铁饭碗、大锅饭、保险箱。在这么多年推行聘用制过程,我们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没有聘用的人员,主要以内部消化为主,不能简单的推向社会,要维护稳定,要和谐,不能出问题,也就是说不能不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篇三: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的困难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的困难一、聘用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比较模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该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法释13号),将聘用合同的纠纷指引适用劳动法解决,但是没有赋予其劳动争议的性质,仍定性为人事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将聘用制下的劳动合同纠纷纳入调整范围。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的个人权益保障弱(一)社保方面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养老保险的成熟的制度安排,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将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获得赔偿金;劳动者因为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提起仲裁和诉讼。而在条例35条中,仅仅提及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没有提及不缴纳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也没有提及工作人员在没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如何救济。(二)解除聘用后的利益补偿条例对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权限规定了三种情形:旷工、考核不合格和受到开除处分就此三种解除权而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保护不利。条例缺乏解除聘用合同后的利益补偿机制。关于对被解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偿,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中曾有规定,如我国人调发([1992]18)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于辞退的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其工作年限的长短,获得比例不等、不同数额的辞退费,这种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单位辞退事业单位人员,如果是自己主动辞职则不会有这个辞退费。XX年意见规定3种情形下,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并且规定补偿标准。条例只涉及聘用合同解除后人事关系终止,终止后补偿问题没有涉及,这与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也与《劳动合同法》有反差。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员工辞职和辞退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补偿这个角度来看,条例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比企业制员工待遇下降了。(三)“矜老恤幼”体现不足《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老员工的照顾,如其规定,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如果没有出现39条过错和40条非过错原因,那么第三次续签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的老员工合同不能终止,应当续延;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人员为与本单位签订较长期限的老员工。可是在条例中,只有一种情形提及对老员工要聘用至退休的条款,即第14条规定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除此之外没有体现对老员工的照顾。这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不一样的合同制度,也是不平等的。条例也没有体现对新的工作人员照顾的条款,如其13条规定,“初次就业人员签订三年以上的合同试用期为十二个月”。而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新就业的对象进行限制,即允许短期合同的存在而不受至少3年的限制,对签订三年以上的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三、实践中操作困难(一)在不解决外地人员户口的情况下,中心接收外地人员档案须有相应的进京指标。(二)中心目前在编内执行两险(失业、工伤),对于编外人员上齐五险一金还不具有实践经验,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篇四:事业单位明起实行合同制3000余万职工告别铁饭碗事业单位明起实行合同制3000余万职工告别铁饭碗江西教师招聘面试全学科专项课程重磅登场【XX江西教师招聘面试课程http:///general/106/10077/】江西教师招聘面试公告,面试培训班首选中公教育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起实施本报讯(记者廖靖文通讯员粤仁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实施。省人社厅昨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XX年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条例还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日前,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下月参加社保中新6月30日电(财经频道秦辰)XX年上半年,引发社会热议的养老金并轨问题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根据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XX年也因此成为养老金并轨破题之年。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于5月15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按照《条例》的要求,有分析预计,随着新规于7月1日开始实施,逾三千万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开始参加社会保险。不过,也有专家指出,《条例》只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误读的存在,说明有些人对已经进行了10多年的改革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相关的配套政策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此番的事业单位社保改革,诸如“养老金并轨怎么并钱从哪里来”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可操作性规定。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养老金并轨的最大难题是从哪里找钱,养老金制度有3个环节:找钱、管钱、发钱,而这3个环节首先是要找到钱,这也是事业单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难题,然后才是如何确定待遇,如何发放待遇【详细】事实+事业单位聘用制“有进难出”实际上,事业单位聘用制早已在全国多个城市试点。数据显示,到XX年,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签订率均超过了90%。然而,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出现落聘下岗,实行人员辞聘解聘制度,也使人员面临出口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虽然在聘用制层面上明确了要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无法真正实现,“单位人”还是难以变成“社会人”。在这么多年推用聘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是聘任走形式,或者假聘任,表面上我们签了聘用合同,实际上还是铁饭碗、大锅饭、保险箱。在这么多年推行聘用制过程,我们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没有聘用的人员,主要以内部消化为主,不能简单的推向社会,要维护稳定,要和谐,不能出问题,也就是说不能不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腾讯新闻综合中新、光明等报道)中公江西教师报班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310号江西省出版大厦8楼(八一桥东头)经典学科高分专项协议班时间有限、名额有限。不同学科单独开班、分课型专项突破、封闭式高强度实战演练、专业师资全程跟踪辅导班主任全程督学跟踪服务、协议保障退费,多重保障让您全程无忧,高分通过面试。适合人群:面试理论知识相对比较薄弱,但是更需要对本学科专业知识进行辅导的考生。【最新江西教师招聘面试备考动态关注:江西教师招聘面试备考指导专题】本文由中公江西教师提供篇五:事业单位XX年7月1日起实行合同制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起实施本报讯(记者廖靖文通讯员粤仁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实施。省人社厅昨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帄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帄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XX年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条例还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日前,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下月参加社保中新6月30日电(财经频道秦辰)XX年上半年,引发社会热议的养老金并轨问题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根据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XX年也因此成为养老金并轨破题之年。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于5月15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按照《条例》的要求,有分析预计,随着新规于7月1日开始实施,逾三千万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开始参加社会保险。不过,也有专家指出,《条例》只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误读的存在,说明有些人对已经进行了10多年的改革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相关的配套政策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此番的事业单位社保改革,诸如“养老金并轨怎么并钱从哪里来?”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可操作性规定。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养老金并轨的最大难题是从哪里找钱,养老金制度有3个环节:找钱、管钱、发钱,而这3个环节首先是要找到钱,这也是事业单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难题,然后才是如何确定待遇,如何发放待遇。【详细】事实+事业单位聘用制“有进难出”实际上,事业单位聘用制早已在全国多个城市试点。数据显示,到XX年,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签订率均超过了90%。然而,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出现落聘下岗,实行人员辞聘解聘制度,也使人员面临出口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虽然在聘用制层面上明确了要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无法真正实现,“单位人”还是难以变成“社会人”。在这么多年推用聘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是聘任走形式,或者假聘任,表面上我们签了聘用合同,实际上还是铁饭碗、大锅饭、保险箱。在这么多年推行聘用制过程,我们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没有聘用的人员,主要以内部消化为主,不能简单的推向社会,要维护稳定,要和谐,不能出问题,也就是说不能不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腾讯新闻综合中新、光明等报道)来源:腾讯新闻篇六: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第四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北京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八条聘用程序(一)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二)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三)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五)公布聘用结果。第九条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第十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从确立聘用关系之日起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的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作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工作纪律;(七)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二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的时间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续延聘用合同,受聘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一)受聘人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二)国家和本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聘用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六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第十七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九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事业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事业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第二十一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受聘人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缓刑期间原聘用合同保留,适当安排工作,缓刑期满后视情况确定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一)受聘人患重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二)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受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负伤未愈的;(三)受聘人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四)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二)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应征入伍的。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服务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受聘人解除合同,应按每年递减20%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违约金。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第三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一)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二)受聘人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四)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五)因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第五章聘后管理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篇七: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XX〕122号XX年10月1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五)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务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非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二、聘用条件及程序(六)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相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七)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八)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九)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十)订立聘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使用统一制式文本。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十一)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十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3、岗位工作条件;4、岗位纪律;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内容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十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十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1、连续工龄满25年;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十五)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十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十七)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十八)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十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二十)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二十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二十三)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二十四)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二十五)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二十六)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二十七)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二十八)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二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聘用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的,解除行为无效,聘用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十)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三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三十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者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适用第三十一条及本条上述规定。(三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三十四)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三十五)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3、4、5、6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三十六)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三十七)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三十八)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三十九)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已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篇八: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XX]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在核定的职务(等级)数额内,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的实际能力,允许高职低聘,也允许低职高聘。第八条完善和强化岗位管理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根据本人条件和岗位需要,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可以聘用到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聘用到工勤人员岗位。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等按所聘用的岗位管理。第三章聘用和聘用合同签订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对现有正式职工的聘用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聘用;对新进人员的聘用(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以外),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聘或择优直接选聘。公开招聘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招聘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第十三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二)岗位工作条件;(三)岗位工资报酬;(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岗位纪律;(六)聘用合同期限;(七)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单位出资培训后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按规定延退)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条件选择签订何种期限的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军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第十七条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第十八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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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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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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