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90年土地承包合同出租30年期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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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XX年租出去的租期为30年,合同违法吗篇一: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篇一:98年二轮延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XX年8月29日通过,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经常见到“98年二轮延包”之类的字样是因为:农村土地的二轮延包是针对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而言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根据这一政策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便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工作,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全国迅速开展了延包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98年二轮延包,也有了后来的也就是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XX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期还将延长。篇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XX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米,面积为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XX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XX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发表日期:XX年6月2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XX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XX)贡井土裁自第(1)号申请人:余佰海性别:男年龄:63岁职业:农民住址: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被申请人:曾志良性别:男年龄:35岁职业:农民住址: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申请人余佰海于XX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XX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的要求:1、撤消双方于XX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亩;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XX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被申请人理由:1、XX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的具体边界;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6、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XX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XX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调查和庭审查明:XX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XX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XX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XX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XX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XX年的合同标的,按XX年的标准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案由: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XX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XX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现查明: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同时,倪淑兰一家在九郊小河沿子8社未分到土地。2、倪淑兰现在手中所持的户口簿和春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倪淑兰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家3人户口已经落户在白家村6社。一是1996年末土地调整时,当时白家村支部书记刘中山,会计孙相义、六社社主任周玉学等人按要求于12月31日到春阳派出所查人口底薄,以确定承包土地人员资格。据调查取证,三人均证实当时白家6社的户口底薄上根本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二是经查白家村1996年12月20日人口统计表,该村6社人口为199人,男101人,女98人,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三是当时的村会计孙相义,联队会计周玉学证实未给倪淑兰一家三口人办理过补登户口一事。四是倪淑兰所持的户口薄虽然是真的,但户藉管理的规定是落户时必须首先由准落户方派出所发出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藉发迁移证,落户人持迁移证到准落户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簿和户籍底册需相互对应,但倪淑兰未用此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虽然只有一个户口薄,不能证实其真实的落户时间。3、倪淑兰提出自己一家三口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是部分村、社干部对其实行报复,此问题不能得到证实。倪淑兰提出自己未能按政策分得土地是少部分村、社干部对其进行私人报复,所以1996年12月31日村、社干部去派出所查户口底薄时故意把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的存在说成不存在,以达到不分给她一家三口人土地的目的。事实是在1996年12月31日查户口底薄时不是一个人去的,既有村班子成员,也有社主任参加,所以不存在村、社两级干部共同用不分给土地的办法报复倪淑兰的问题。4、原春阳乡党委书记张会彬和包村领导魏春芳提供的证明未提及到关于倪淑兰一家三口人未能足额分到土地的原因。魏春芳同志1996年在春阳乡任副乡长,负责包白家村。据魏春芳证实,当时倪淑兰是按婚出人口每人给一亩地的标准分的地,并未提及倪淑兰一家是否具备分地资格当时的党委书记张会彬同志证实倪淑兰一家三口具备承包土地资格的理由是倪淑兰一家户口在白家6社已落户,并在外地未分到土地,但分地小组及村民则认为倪淑兰的户口是在1996年12月31日以后找人补登的,这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后来,乡里派人解决倪淑兰承包土地的问题,经协商,村里决定用河套地亩顶1亩给倪淑兰,但倪淑兰未能同意。5、倪淑兰提出1991年她已分到土地,为什么1997年又不给地。据调查,倪淑兰在1991年是以照顾的名义按婚出人口每人1亩地的标准给的地。倪淑兰提出本人户口是在1987年迁回春阳白家村,如果真是这样,1991年小调时,倪淑兰应分得整份土地,但1991年每人仍然分到每人一亩地,这说明倪淑兰在1991年分地时也没有户口。关于倪淑兰提到既然她没有分地资格,为什么还让她抓阄的问题,经调查,当时让她抓阄是按婚出人口分地抓的。综上所述,本仲裁厅经过认真的评议,特仲裁如下:1、关于倪淑兰在1996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三十八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三十九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在土地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藉做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要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关事宜,当时倪淑兰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日在春阳派出所未查到倪淑兰的户藉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倪淑兰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该户已在白家6社已落户,倪淑兰当时未被确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2、倪淑兰户口在1987年从九郊迁出后,到1996年末一直未能按要求及时在白家村落户,从而导致了1996年12月31日未能被确定有土地承包资格,责任在其本人。倪淑兰一家三人在九郊未分得土地,在白家村每人只分得一亩土地,这说明倪淑兰未分得双份土地。如果当时六社多数村民认可和没有意见,既使是倪淑兰户口在12月31日前未能落下,也可以为其补足承包的土地。但在1997年春土地调整的后期,乡政府已派人解决此事,村里也同意用坝内河套地亩顶1亩为倪淑兰补足土地面积,但倪淑兰未能同意,致使该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未能处理,责任也在其本人。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XX)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规定,从XX年开始,可以从白家村6篇三: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开发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县镇村;篇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甲方:乙方:兹双方本着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种植地承包给乙方种植香蕉及农作物使用,承包期年,自XX年月日起至20年日止,承包费按每年每亩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2550元/亩),如乙方香蕉还不成熟,需延长2-3个月应按每月每亩付给甲方。二、付款方式:年次付清,第一次第一年地租期为丈量土地制订合同后七天内付清,第二次付款时间年月日付清,第三次付款时间年月日付清,第四次付款时间年月日付清,扣除押金。三、承包期内甲方必须保证土地使用权为乙方,保证水源、道路畅通,如有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要负责五倍赔偿。四、在承包期内田地由乙方自由使用(如盖做工房、挖井、开沟、排水、加大水沟、加大路面等),甲方不得干涉并维护乙方生产区内的治安工作。五、承包期内如国家征收该土地,农作物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的赔偿归甲方所有。六、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提前或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如急需收回,甲方应按每年每亩贰万元赔偿给乙方。七、此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不得随意违约,如果甲方在合同期内违约,应向乙方赔偿甲方,甲方要赔偿约乙方十年租金叁倍,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村委会盖章:见证人(签字):年月日篇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冯林寨村八组乙方:冯林寨村八组村民林松松冯林寨村八组王沟地多年来无人耕种,致使荒芜无人管,外村人乱占乱挖乱种,和邻界地畔混淆不清,土地丢失现象严重,为了保住王沟地盘及土地不受侵蚀,经甲乙双方商议,特协议合同如下:一、甲方同意将王沟地给乙方租种,租期二十年。二、租金元,由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清。三、乙方负责为甲方看守好地畔,否则甲方有权弃约合同,将土地收回。四、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赔偿对方所有损失。五、合同期满后,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由甲乙双方商量决定,乙方不愿意继续承包,土地表面物由乙方负责挪走,否则由甲方自行处理。六、恐后无凭,特立写此合同,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冯林寨村八组组长乙方:冯林寨村八组村民XX年7月15日篇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发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承包合约;一、乙方在联合居委会新205国道东侧水泥路以东,龙庙猪场以南租用甲方土地亩,从事种植花木。二、乙方土地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经双方协商甲方以每亩每年元将承包地出租给乙方,以先交款后用地为原则。四、甲方要求租金不经任何单位,由乙方将土地租金直接交到甲方手里。五、乙方应每年月日前将土地租金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如果拖欠每天按租金的10%收取违约金,超过一个月则收回土地,乙方租用土地上所有物作自行放弃,甲方自行清场种植。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六、涉及到各项惠农补贴由甲方享受,涉及到土地政策方面的低息贷款、水、电等优惠由乙方享受。七、乙方不得在承租地内作任何建筑,不得将土地改变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只限于种植花木,不得中途转让他人办其他企业,否则合同终止。如违背合同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八、乙方在遵守本合同规定,并付清租金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无理取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经营,甲方要允许乙方出售苗木时,根据苗木规格大小带正常大小的土球,否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九、甲方要保证乙方所租土地内电通、中通、排水通乙方所租土地周边树木需砍伐。十、土地租用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或建设大型厂矿企业,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土地上的所有物及所有物征用补偿归乙方所有。在合同到期没有国家政策调整或大型企业征用土地的情况下,乙方想继续租用,则优先租用。如不租用要提前恢复原貌,让甲方及时种植。十一、甲乙双方自签字及按手指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甲方(签定或手印):乙方(签定或手印):鉴证单位或个人(签字或手印):年月日篇五: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甲方:方志学(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陈福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211222196102264418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铁岭县熊官乡(镇)文家村,村民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二、合同期限从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11月1日止。三、含大棚部分租地,大棚以外地块租期暂以XX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具体时间以交地时间为准。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壹仟元,共计伍亩,合计贰万元整,一次性结清。(结合自己情况,最好一年一付)。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九、现甲方提供两个铁架结构大棚(长:90米、宽:7米)租金壹仟伍1佰元/个/年,租期:XX年11月1日至XX年11月1日,合计租金壹万贰仟元整,乙方一次性结清。十、如遇动迁,乙方投资的苗木等归乙方所有,其余均属甲方所有。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方志学乙方:陈福强XX年10月3日2篇六: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乙方自愿将位于贺州市黄田镇新村自有承包农田,面积为亩承包给甲方全权使用,年租金为元每亩,以每年递增元每亩,租期年限为年。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权干涉甲方使用行为及不得转卖或转包他人使用,除国家征收外。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篇七: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甲方:乙方: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村西的林地一块承包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村所有的,位于村西的林地一块承包给乙方使用。二、承包土地位于,建埠路北。南北宽为米,东西长为米,面积为亩(沟、坑不在承包内)。三、租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3月日止: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双方应延续此合同。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承包费为元,共计人民币元。五、付款方式:每三年一付。六、乙方变更建设用地,所需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承包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协助和提供。七、承包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包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了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八、在承包其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九、甲方应尊重乙方在承包土地上的上产经营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承包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全部归乙方。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2、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成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的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如政府征用导致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土地补偿归甲方,其他补偿归乙方。十一、承包期满后,如乙方不在继续承包,应交回承包的土地,乙方所建的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应对价。十二、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期缴纳承包费,甲方可按照欠款金额每日收取约金。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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