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黑白合同案例:深度解读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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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案例【篇一:黑白合同案例】一、案情介绍2009年9月7曰,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完成某住宅工程内的土建、水暖、电路安装等工程,包工包料,一次包死,工程合同价款5132457元,调整因素为设计变更,该合同进行了备案。2009年9月11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将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657元一次性包死,地下室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88元计算,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为5376238元,该合同未进行备案。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外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2011年11月08日工程验收合格。2011年11月22日,乙公司将工程决算书送达甲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签收。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854357元。2011年12月1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催收工程款通知》,该通知载明,应付工程款合计5563408元,甲公司已付款4854357元,垫付铝材款313576万元,钢材159628万余元。遂,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5847元,支付利息15330.55元。二、一审法院判决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虽对备案合同条款作了调整,但甲公司对工程变更内容已经履行不持异议,故应认定2009年9月11日签订的合同是对9月7日所签备案合同的变更,且该合同及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据该合同及《协议书》履行各自义务。乙公司将工程决算书送达甲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签收,所以推定甲公司认可乙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遂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乙公司工程款工程款235847元,支付利息15330.55元。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1、本案涉及的两份合同系黑白合同,9月7日的备案合同是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原审以9月11日的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系认定错误;2、原审推定甲公司认可乙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不正确,甲公司对结算报告提出了异议,该结算未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备案合同据实结算;3、甲公司已经超付工程款,原审判决其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利息和损失不正确。乙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9月11日的合同对9月7日合同作出变更和补充且已实际履行.该工程已经进行了结算且甲公司未提出异议,结算书已经生效。甲公司以两份合同系黑白合同为由否定双方的结算于法不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黑白合同的事实。甲公司与乙公司于9月11日签订的协议是对9月7日合同的变更与补充,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将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为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2、33条。其中第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28天内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结算并提交了结算文件,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或提出异议,该结算文件视为生效,甲公司应当按照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遂维持一审判决。五、该案最终经再审后判决如下:两审人民法院虽然对本案界定黑白合同及确定结算依据的视点略有不同,但均落槌判定本案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黑白合同,且应当以乙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9月11日的合同对9月7日的备案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工程款的结算应按照备案合同的约定进行。再审法院的认定是认可了此案存在黑白合同。至此,甲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维护和保障。六、法律分析:1、关于黑白合同的界定及效力。2、本案存在黑白合同情形,且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本案中,甲乙公司经过招投标,签订了中标合同并备案。四日后,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后签合同对中标合同的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且未行备案。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这样,就能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3、本案能否按照以黑合同为依据而形成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甲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乙公司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律师对此不敢苟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突出表彰当事人的约定,且对约定的内容,即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明确规范。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并非如此,则不能以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工程价款结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的通用条款第33条虽然有28天的约定,但并未明确约定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七、以案为鉴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订立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也有施工者反过来处于优势地位,在千方百计中标取得项目后,利用建设方工期紧等不利情况,对中标结果和备案合同进行修改。上述情况都会导致黑白合同的出现,从而给双方埋下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隐患。所以建设方和施工方要明确:1.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3.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工程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篇二:黑白合同案例】关于黑白合同的两个案例关于黑白合同的两个案例案例一:签订黑白合同,按实结算付款2003年9月28日,置业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置业涂山花园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环宇公司承建置业涂山花园中总平面图划分标段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工程。该协议第六条同时明确,本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的补充条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合同文本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03年11月27日,置业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应置业公司的邀请,环宇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并以总造价下浮5.25%中标。2003年12月28日,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环宇公司承揽施工置业涂山花园i标工程,工程内容为总平面图划分段内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车库)、幼儿园,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期是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并明确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补充内容,其法律效力大于合同文本。后环宇公司依约施工,工程也竣工验收。2008年5月18日,环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款,工程造价为4837万元,置业公司已支付3289万元,尚有1548万元没有支付,请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黑白合同。在置业公司进行招投标以前,双方就已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换言之,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白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串标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为规避行政监管而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黑白合同均是串通的结果,均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本案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明确黑合同的效力大于中标合同,而且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按照补充协议而非招投标合同,因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情况,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据此,对环宇公司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进行结算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例二1998年12月,咸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咸宁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枣阳市北城信用社签订综合楼工程承建合同,合同造价为95.2万元,并经枣阳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半个月后,咸宁公司枣阳经理部又与北城信用社签订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由招标中标的定价下浮16%,以补充协议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咸宁公司获知后,当即向北城信用社、枣阳市华罡监理公司和枣阳市造价管理站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履行补充协议,按中标备案合同履行,北城信用社未予答复。1999年1月,北城信用社综合楼开工建设,北城信用社支付工程款71万元,年底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同时被评定为襄樊市优良等级工程。2000年7月,双方在工程最后决算时,对依据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决算,还是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产生争议。2005年4月,咸宁公司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于综合楼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而且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备案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较大变动,对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故补充协议应属无效。2005年12月27日,枣阳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北城信用社支付咸宁公司各项费用22万余元。案例二评析这是一起有关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以何者为准的典型案例。法院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以备案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鉴于黑白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的一个突出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对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解释》的出台,可以有效的杜绝实践中建设领域黑合同的盛行,同时也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对到底是黑合同有效还是白合同有效的困扰。三严三实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研读了中央、区、市、县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我对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查摆和剖析,找出了自身存在的诸多差距和不足,理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一、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学习上存在形式主义,学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强,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些欠缺。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多,有时不耐心、不耐烦、不耐久,实则是缺乏学习的钻劲和恒心。学用结合的关系处理的不够好,写文章、搞材料有时上网拼凑,求全求美求好看,结合本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实质内容少,实用性不强。比如,每天对各级各类报纸很少及时去阅读。因而,使自己的知识水平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工作标准不高,唱功好,做功差,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二是服务不深入不主动。工作上有时习惯于按部就班,习惯于常规思维,习惯于凭老观念想新问题,在统筹全局、分工协作、围绕中心、协调方方面面上还不够好。存在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不够到位的问题,参谋和助手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比如,到乡镇、部门、企业了解情况,有时浮皮潦草,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群众谈心交流少,没有真正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一线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全不深,书到用时方恨少,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三是工作执行力不强。日常工作中与办公室同志谈心谈话少,对干部思想状态了解不深,疏于管理。办公室虽然制定出台了公文办理、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但执行的意识不强,有时流于形式。比如,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这一点我没有严格执行,有时还在办公室吸烟。四是工作创新力不高。有时工作上习惯于照猫画虎,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和患得患失心理,导致工作上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甩开膀子去干,缺少一种敢于负责的担当和气魄。比如,做协调工作,有时真成了传话筒和二传手,只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缺乏与有关领导和同志共同商讨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五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工作中,有时忙于具体事务,到基层一线调研不多,针对性不强,有时为了完成任务而调研,多了一些官气、少了一些士气。往往是听汇报的多,直接倾听群众意见的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比如,对县委提出的用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搞调研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做到。即使下基层,有时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让看什么看什么,让听什么听什么。在基层帮扶工作上,有时只注重出谋划策,抓落实、抓具体的少,对群众身边的一些小事情、小问题关心少、关注不够。六是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自认为在办公室工作多年,已经能够胜任工作,有自满情绪,缺乏俯下身子、虚心请教、不耻下问的态度。对待新问题、新情况,习惯于根据简单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创新不足,主观上存在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七是对工作细节重视不够。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存在抓大放小,不能做到知上、知下、知左、知右、知里、知外,有时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细节上没有做好,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偏差。八是工作效率不是很高。面对比较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时拈轻怕重、拖拉应付、不够认真。存在不推不动、不够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有些被动。比如,文稿材料的撰写,有时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缺乏深入思考。有时也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不能及时完成,质量也难以保证。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跟踪、督导的不够,不能及时协调办理,缺乏应有的紧迫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致使工作效率不高。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认真反思和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自己没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具体应对上没有很好地把握自己,碍于情面随波逐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自身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处理工作与学习关系方面,把工作当成硬任务,把学习当作软指标,对政治理论学习投入的心思和精力不足,缺乏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乡镇工作比较辛苦,从基层回到机关工作后,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有时不自觉产生了优越感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听惯了来自各方面的赞誉之声,深入基层少,对群众的呼声、疾苦、困难了解不够,没有树立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得自己有时会片面地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就行了,而未能完全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缺乏做好工作应有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三)忧患意识不强。只是片面看到了自身工作生活环境的变化,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些缺乏,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敢于冲锋、勇于担当的锐气有所弱化。有做太平官的意识,身处领导岗位,求新、求发展意识薄弱,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够好,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勤政廉洁意识有所弱化。随着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降低了约束标准,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有些淡化,对奢靡之风的极端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诚然,造成自身存在问题的原因远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如自身的固化思维方式,缺乏居安思危的深层次思考等。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关键在于洗澡治病、解决问题。本人决心从党性原则出发,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强有力措施,立行立改,取得实效。(一)求真务实办公室主任作为承上启下、协调全局、沟通内外的重要角色,要立足发展、改革的新形势、新情况,以务实的作风和良好的品质做出表率。一是增强大局意识。要站在全局高度想问题,立足本职岗位做工作。要注重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想领导之所想、谋领导之所谋,及早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二是增强超前意识。要认真研究领会组织意图和领导思路,围绕领导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可靠依据。要广泛搜集资料,研究各乡镇、机关单位的新情况、新经验、新做法,借他山之石来攻玉,为领导提出决策预案。因此,在想问题、办事情时,要赶前不赶后,尽可能早半拍、快半拍,提高敏感性,增强主动性。唯其如此,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参谋才能参在点子上,助手才能助到关键处。三是增强创新意识。要强化服务理念,做深、做透、做好服务工作;要以协调、配合作为服务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做到服务不越位;要围绕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服务,切实通过服务和协调把大家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解决好,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二)勤政为民办公室既是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决议的执行部门,也是督促落实县委、政府决议的监督部门。破除官僚主义,勤政为民应当做好四件事。一是善于走进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的各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的一大法宝。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破解官僚主义,依靠的依然是人民群众。工作中,要力戒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老爷做派,多与群众接触,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养成问计于民的好习惯。二是勇于解难事。务实从严,是每个党员干部对待工作的正确态度。要把这种态度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去,要戒除贪图淫逸、讲求舒适、怕吃苦、饱食终日、碌碌无为的不良作风,承担起肩上的责任,做到为官一任,作为一方。三是简化办事程序。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尽最大可能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事速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勤俭从政,效率为先。四是接受监督。联系群众更要相信群众,加强民主更要多听民声。工作中时时处处应该考虑到群众利益,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工作开展得更有人气和活力。(三)艰苦奋斗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公务接待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落实不赠送、不接受礼品的规定,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要结合治治病的要求,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边学边查边整改,对照镜子,深挖思想根源,净化心灵,摒弃享乐主义,坚持艰苦奋斗,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奋发有为的面貌赢取人民群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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