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韩飞与徐狄龙房产交易争议的司法管辖裁定
本作品内容为韩飞、徐狄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格式为 doc ,大小 28712 KB ,页数为 4页
('韩飞、徐狄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浙01民辖终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峰【审理法官】盛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韩飞;徐狄龙【当事人】韩飞徐狄龙【当事人-个人】韩飞徐狄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韩飞【被告】徐狄龙【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权责关键词】相邻关系合同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1/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不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徐狄龙请求确认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判令韩飞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并无不当。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韩飞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杭州市拱墅区,系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韩飞请求将本案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8-1701:13:18【二审上诉人诉称】韩飞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韩飞与徐狄龙系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争议,该《房屋买卖合同》所涉房屋为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辖区的拆迁安置房,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范畴,理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2/4韩飞、徐狄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1民辖终6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狄龙。审理经过上诉人韩飞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上诉人诉称韩飞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韩飞与徐狄龙系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争议,该《房屋买卖合同》所涉房屋为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辖区的拆迁安置房,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范畴,理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3/4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不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徐狄龙请求确认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判令韩飞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并无不当。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韩飞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杭州市拱墅区,系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韩飞请求将本案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员盛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黄亨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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