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解决阴阳合同纠纷: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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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阴阳合同导读:本文是关于阴阳合同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签“阴阳合同”逃税谨防官司缠身】房时违规签订“阴阳合同”,能减免交易税费,还能多贷到买房款,但在享受这一“实惠”的同时,还有可能惹官司上身。近日,太原市民张先生通过房产中介看好了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房,经协商,成交价为65万元,交易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张先生承担。但张先生认为税费太高,求助房产中介。工作人员给他支招:可以签订“阴阳合同”,将总房价款降低,税费自然就低了,并表示很多人交易二手房都是这样做的。于是,张先生和房主均表示同意签订一份“阴阳合同”。随后,张先生、原房东与房产中介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这份所谓的“阴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65万元;所谓“阳合同”(即《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这套房屋的交易价格降低为40万元。无形之中,一万多元的契税、个税等税费就被省去了。但一周后,原房主反悔卖房了,以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合同。对此,记者咨询了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栾晓霞。栾律师称,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一虚一实两份合同,以达到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等目的。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无效合同。“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司法实践中,如签订的“阴阳合同”仅仅是虚假价格则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即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栾律师介绍说,以逃避税费的目的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规定,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即使将来法院判定张先生仍可购房,税费也得被追缴,且平添官司烦恼。【篇二:深圳律师分析:买卖房产,签阴阳合同,就能避税吗】深圳合同纠纷律师提示核心内容据周先生起诉说,2007年5月21日,他经过厦门一位中介介绍,与购房者刘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将周先生所有的位于海沧区的一个店面出售给刘某,该店建筑面积为33、65平方米,总价款为275000元。签订协议当天,刘某付了20000元作为定金,双方还约定,刘某将在2007年6月10日前向周先生支付10多万元,另外,刘某再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该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周先生账户。但事实上,周先生根本就没有拿到这些钱。据悉,周先生等待刘某申请银行贷款期间,刘某又突然说,不想贷款了,原定的贷款部分他打算以现金形式付给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周先生。遗憾的是,出于轻信,协议签订后,周先生的代理人就将讼争房产过户给刘某。也就是说,把房子过户给对方时,周先生一共只收到了近5万元购房款,还有22万多元余款尚未拿到。刘某取得讼争房产产权证后,拒不付但是,被告刘某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他答辩说,周先生起诉的“购房款27、5万元”与事实不符,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221614元。他主张《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后,是对《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227500元”价款的变更,房产[区域地铁学位]总价款应按221614元认定。刘某还说,合同签订后,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现在所欠房款金额仅为1595元。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将购房价格约定为221614元,其实是为避税而设。事实上,房产的真实成交价是275000元。而且,经法官调查,刘某称“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完全是在说谎。真相是他一共只付了近5万元购房款,还有225381元没付。因此,法官判决要求刘某还清余款。更让周先生伤心的是,他还可能因逃税受到惩罚。因为,法院还将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追查周先生出售这套房产时的逃税行为。【篇三: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是否有效?】张先生看中王女士一套一百平方的房屋,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房屋总价为45万元,张先生应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30万元,收到首付款后王女士应将钥匙交给张先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生,余款在张先生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二日内付清。由于房屋交易需要交纳一笔数额不小的税款,双方一致同意做低合同价,即: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中房屋总价为30万元,但双方私下再签一份协议,约定房屋实际总价为45万元,房价以后者为准。合同签订后,张先生立即支付了首付款,并取得了房屋的钥匙。然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待张先生取得房地产取证后却迟迟不付余款。王女士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况下,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而张先生在法庭上拿出了总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王女士出具的30万元收据,主张其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判决结果:1、双方按4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办有关手续;2、张先生给付王女士购房余款15万元;3、案件受理费有张先生、王女士各承担一半。律师提示: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从表面上看可以减少缴纳的税费,但事实上存在风险,特别是对于买方来讲,其实是增加了未来应交的税费。另外,签订“阴阳合同”还可能招致相关部门的查处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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