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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所标注的交房日期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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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写的交房日期


('购房合同写的交房日期篇一: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交付时间确定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时间如何确定字体:[大中小]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何晓霞日期:2010-07-29某企业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置一套新建的商品房作为办公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不知以下几个时间哪个才是对“交付使用”时间的准确理解。1.开发商向购房者交房的时间;2.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3.购房者装修后迁入使用时间;4.购房者由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时间;5.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何为“交付使用”,在相关的税法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做概念性的解释。所谓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是商品房买卖的重要环节。交付使用的时间和条件,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开发商交付房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这是法律上对房屋出卖人向房屋使用人或产权受让人进行交付时应当满足的最低条件,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高于此线的交付条件及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国商品房买卖中所使用的“交付使用”的概念指的是:出卖人依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给买受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因此行使对房屋的占有权利。现就以上5种不同的时间简要分析如下:一、开发商向购房者交房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房屋交付使用具体时间应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开发商向购房者交房,应签定《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购房人。这里如果仅仅交钥匙也不是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只是能够使用的其中一个充分条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房的条件为该房屋完成综合验收后向买房人交付使用(通常也应如此),而不是以交钥匙实际转移房屋的占有作为交付的条件时,即使买房人在收到入住通知后前往开发商处办理了收房手续领取了房屋钥匙,并且实际使用并控占了该房屋,但是开发商在发出入住通知书为其办理入住手续时并未验收合格,未向相关部分备案相关资料,则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交付条件应当遵循的底线,此时的交付行为被视为无效,因此,仅仅是交钥匙并不能视为“交付使用”。二、购房合同约定的日期并不一定是实际的交付日期。实践中有各种情况可能会使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如开发商不能按期办理各种验收手续等,因此,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日期不能视为交付日期,应以实际的交付日期为准。三、购房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等行为属于使用过程中的非必要条件,不能认为装修完成后才交付使用。四、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此行为不适用新购房产的处理,不适用该规定。根据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该条款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出借的房产其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商品房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的时间来确定,而不是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时间来确定。而土地使用税则要依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五、通常情况下,交付使用也并不一定以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取得为必要条件,因为办理证件过程中有很多客观因素。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而不动产和一些特殊的动产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和满足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所以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并不一定能使所有权转移。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房屋交付和登记之间往往有一个时间间隔,在没有办理登记取得房屋产之间,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只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因此,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只是产权过户的一个证明,不是交付使用的证明。综合上述分析,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就是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并签定《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此时,房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表),在此后的次月起,购房的企业应缴纳房产税。其他注意的问题,企业在购置新建商品房时是否也在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呢?还是以发票的开具时间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准则(2006)》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即不是上述分析的交付使用时间,也不是取得发票的时间,应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此时购买方应该依此来进行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并进行账务处理及计提折旧。版权声明: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税网及其运营商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中国税网及其运营商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作品、服务、信息、材料的任何部分进行公开、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已经获得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税网”和作者姓名。②对于注明为“原创”和“独家”的内容,均系本网原创或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刊载、传播。禁止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未经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转载使用。③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④如您对上述版权说明或其他事宜有任何疑问并欲进一步了解的,请致电中国税网,中国税网将积极为您解答。篇二:延期交房补充协议书丁香园小区延期交房补充协议书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由于甲方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将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为了维护乙方的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一、本协议内容作为《小区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执行,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交房时间1、2015年5月30日一期开始交房,8月30日前结束(一期包括3、5、6、7、8、10、11、12、13号楼)。2、交房时房屋必须符合购房合同中所列的使用条件。三、证件办理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所必须的房产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保障业主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交房时办理完毕;并按照合同规定,于交房后两年内办理房产证。四、违约赔偿1、2014年9月30日到购房合同规定交房日期之间的违约金按照购房合同执行,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不再按购房合同执行,每天按业主所交实际款额的万分之三计算,2015年5月30日未按期交房,不再按购房合同执行,违约金从2015年5月30日起,每天按业主所交实际款额的万分之四计算。因部分业主连续还代,违约赔偿金计算基数,每月核算一次2、因业主还款形式不一致,特作如下规定:1)全款支付的业主,享受以上违约补偿。2)分期付款的业主,在交房之日必须支付到购房合同规定的付款额度,就可享受以上赔偿。3)合同签订办理按揭付款的业主,无论有无办理代扣业务,有无按时支付代扣金额,均可享受上述补偿,补偿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同比例支付。五、违约金支付方式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的违约金自2014年11月开始每月抵扣业主的代扣款,分期与全款及交房后办理代扣的在交房之日抵扣业主的配套费和尾款,配套费征收标准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甲方必须出具书面材料。六、工程进度的监督1、甲方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期楼座内的所有工程,并冬季施工建设地库。具体工程计划及施工进度表,甲方须向业主公示。2、乙方自发推选工程监督人员,并按甲方提供的工程计划及施工进度表每星期实地考察监督,并在业主群公示施工进度的图片和文字,甲方须向乙方监督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3、工程进度未达到工程计划及施工进度要求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监督人员做出解释。七、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太原市人民法院起诉。八、附则1、本协议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及合同或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均须双方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具有本合同同等效力。4、合同签定后,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备注:本协议共4页,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指定授权人:或指定授权人: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篇三: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一、基本的“五证”齐全(要合法有效)。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一般情况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违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①是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五;而出售方逾期交房超过60天,则只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②是对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出卖方逾期交房90日需承担违约责任。③是对定金的约定违法违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实际上,很多房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都规定,只要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方都要没收定金。④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含有模糊性词语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⑤对房屋及小区内的描述要清楚不可使用模糊字眼(具体地址、房屋面积、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以及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等描述)有时合同中还会进行如下描述:“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所以对于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有时还会出现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所以对于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再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⑥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⑧合同陷阱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三、检查房屋质量。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四、明确物业管理事项。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五、重点约定违约责任。①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②未注明因何种原因可以退房以及后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需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但在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所以买家最好与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③擅自扩大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政府交通管制竟也在列《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某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包括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等。”合同条款明显违法。④损害共有权益,将共有场地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混为一谈《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在实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经常通过明示或者混淆概念等方式,对买受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如在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使用权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单位统一管理,自行使用或授权使用,产生受益归出卖人。”明确排除了买受人的共有和共管权利。此外,采用混淆概念对买受人共有权进行限制和排除也很普遍。如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或规划车库混为一谈,明确排除买受人对这部分车位的共有权利。⑤某房产公司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屋内出卖方提供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若因该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人生损害或财产损失,买受方或受害方应直接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⑥登记手续约定违规,办“两证”大大超过法定期限《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但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约定大大超过了法定期限。⑧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⑨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六、签订合同时的法人代表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七、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图,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个图纸要用坐标来确认这个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标注面积,或者是面积的标尺。八、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①、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②、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③、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④、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⑤、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⑦、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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