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存款合同与代销合同的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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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作者:王锦龙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摘要】银行存款合同的性质即存款合同转移的是存款使用权(债权)还是所有权(物权),在法律上的不同规定,将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工作与存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文通过对存款合同性质的法律分析,明确提出银行存款合同转移的是存款的所有权,以望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关注。【关键词】存款;存款合同;物权;债权;所有权;使用权一、存款与存款合同(一)存款存款是指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存入的货币资金。存“”款也被理解为存款行为,即存款人在其金融机构账户上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1]存款是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构成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负债。存款的多少与存期长短由存款者自行决定,存款办法与存款利率公开。存款可按多种方式分类,如按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按期限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按存款人的不同,则可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二)存款合同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存款合同是无名合同,也就是法典中未单列其名称并加以规定的合同,[2]它是指存款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存款人取出存款时按规定给付本金和利息的协议。二、学界关于存款合同法律性质的两种观点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时,存款人转移的是存款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直接关系到存款人对其存入银行的款项享有的是债权还是物权的问题,也就是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按照民法学理论,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权利主体可以请求特定人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而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所以,关于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便逐渐形成了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物权说的观点物权说认为,存款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后,对自己所存入的资金仍然享有所有权,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以依存款合同的约定允许存款人取回存款以及一般情况下支付存款利息为代价获得了对存款人所存入资金的使用权。存款是权利主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体的一种寄存行为,是存款人转让其所拥有的货币资金的使用权(保留所有权)并将该货币资金交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暂时保管的行为。所以,这种观点认为存款合同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即存款人是寄存人,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是保管人。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就是物权说。如《苏俄民法典》第113“条规定:集体农户成员的个人劳动收入和储蓄以及用个人资金购置的或通过继承、赠与而获得的但没有转为农户”所有的财产,均属于该集体农户成员个人所有。虽然《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存款合同性质的界定并不像《苏俄民法典》规定得那么明确,但从其第234条对存款合同内容的规定以及第235条对其他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看,可以推知其规定是以物权说为理论前提的。(二)债权说的观点债权说则认为,存款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后,便丧失了对该货币资金的所有权,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以依存款合同的约定允许存款人取回存款以及一般情况下支付存款利息为代价取得了该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存款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或者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偿还其存入的货币资金,也就是说存款人取得的是相应的偿还请求权即债权。所以,这种观点认为存款合同的性质属于消费借贷合同,在法律上准用消费借贷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存款合同转移的是存款所有权,也就是在存款人将其存款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时,相应地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同存款本息数额相等的债权。[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借贷契约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是债权人,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是债务人。债权说得到了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认同。大陆法系中的《意大利民法典》、《瑞士债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834“条规定:银行对存款人存入的货币享有所有权,并且在约定期间”届满或者存款人提出请求时,负返还同种货币的义务。英美法系如美国银行法认为:银行不是存款人金钱的被寄托人。银行没有义务将存款人的金钱与另一位存款人的金钱隔离保管。法律把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即客户为债权人,银行则是债务人。[4]英国银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三、结论笔者认为,研究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关键在于把握货币资金以及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根据民法学理论,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货币应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货币属于一种高度可替代的种类物,只要种类数量相同就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第二,货币是典型的消费物,[5]一经流通,原所有人一般无法再行使用。按照一般物的占有与所有关系,占有不一定所有,但由于货币具有以上特殊性,所以货币占有与所有一致。也就是货币的占有者就是货币的所有者,货币的所有者也必然是货币的占有者。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存款人一旦把其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该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即刻转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产生了以借贷契约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丧失了对原货币资金的所有权,而获得了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回本息的债权。所以,存款合同属于借贷合同,存款人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参考文献:[1]汪鑫.金融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39.[2]汪鑫.金融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40.[3]曹新友.论存款所有权的归属[J].现代法学,2000(2):64.[4]沈达明.美国银行业务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2:80.[5]所谓消费物,又称消耗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告消灭或者改变原有形状或性质的物,如粮食、油料等.与其对应的是不可消费物,又称不可消耗物,指可以长期使用而不改变形态,经过逐渐损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如房屋、汽车等[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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