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合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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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改变条款。(五)属人性合同保险合同的属人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财产所有人的利益。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将极大地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不同投保人的条件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正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所以,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六)对价有偿性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指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但是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又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是等价交换。因为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并非一定能换取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而且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也并非相等。所以,保险交换关系是一种对价交换关系,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承担其转移风险的承诺。(七)最大诚信合同诚实守信是所有商业行为的准则,也是所有商业合同的基础。所以,各国的合同法都规定以欺诈手段达成的合同是无效的。但保险合同要求的诚信度尤为高,即最大诚实信用。三、保险合同的种类按保险标的分: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合同经济性质分:补偿性与给付性按承保危险分:单一险、综合险与一切险合同按危险转嫁层次分:原保险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划分:定值合同与不定值合同1.补偿性(Indemnity/Compensation)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在该合同下,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对价后,保险标的发生了保单承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也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更不能超过可保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状态,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益。2.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其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当事人和关系人客体:保险利益合同内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1.投保人(要保人):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必须订立合同,按约定缴费享有分红权、退保权2.保险人:有法定资格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续)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两者是否同一人4.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有享有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多个人。主要在人身保险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5.收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6.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协助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民法中对客体的定义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附着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保险合同记载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和具体事项。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仅仅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这里讨论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物质承载体。保险标的在合同中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明确风险的内涵,另一方面可以明确风险的价值规模.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保险合同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文,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基本条款直接印就在保险单上,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又称任选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附加条款是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附加条款效力优于基本条款。通常采用在保险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3.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条款。如,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得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得编造证据,这些属于不作为保证;被保险人应依法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这属于应作为的保证。保证条款通常由法律规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如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协会条款协会条款是保险同业协会根据需要协商约定的条款。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编制的船舶和货物保险条款就是协会条款,附在保险合同上。协会条款是当今国际保险水险市场的通用特约条款,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书面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注:代理人的销售行为属于要约邀请。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但有效期较短,大多由保险人具体规定。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基本条款特约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4.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5.批单。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批单的内容与原保险单的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批单为准;后签发的批单与先签发的批单发生冲突的,以后签发的批单为准。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要约:投保人通常是要约人,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具体明确,一般是书面形式承诺:无条件地,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在有效期内做出成立与生效成立与生效:成立:达成协议,生效:对价后方告生效,也可以双方约定生效生效与责任期开始(案例)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订立2002年3月12日,某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2002年3月13日上午,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该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迟至2002年3月20日,该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配。但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该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保险合同的无效Isay,投保单是书面要约,保险单体现保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当事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如地下保单,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国家或公众利益,形式不合法。保险合同的无效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二、保险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履行义务:支付保费、如实告知、及时告知、提供材料、防灾防损权利:条款知情权、索赔劝、解约权、分红权、抵押权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履行义务:履行赔付义务、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单、保密、减损费用等权利:收保费、增加保费、解约权、不承担责任权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主体变更财产险主体的变更:标的转让、转移需改变被保险人人身险主体的变更: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需保险人同意客体的变更:标的种类、数量的变化引起价值增减合同内容的变更:条款(地址、保额、期限、责任)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案例2002年4月1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再后,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有2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教授的儿子。Isay,变更成立的条件,一是书面通知,二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案例:保险受益人的变更(一)案情简介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二)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由此可知,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三、保险合同的终止自然终止提前终止:即解除合同法定终止协议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一)期限届满终止保险合同的期限是保险人提供保险风险服务和经济保障的法律有效期限。在保险期限内,有些合同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一直持续到保险期限满期后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这种情况就是保险期限届满终止,这也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终止情况。(二)合同履行后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了全部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履行终止。(三)合同标的全部灭失终止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标的可能会由于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也就终止了。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死亡,属于非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不存在而终止。(四)保险合同解约终止保险合同解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约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约一般分为法定解约和意定解约两种形式。1.法定解约。法定解约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约权。法定解约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直接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2.意定解约。意定解约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事由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约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约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产生,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约权,使合同效力处于终止状态。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同中止在寿险合同中经常出现。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合同复效保险合同中止期限为2年,在这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同时补缴保费及相应的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的解释: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利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所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及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整体内容对条款所作解释,这是最一般原则,主要有两种情形,1.一般文句的解释:公认表面含义和语法意义、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解释。2.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立法解释→司法或行政解释→行业习惯或业内公认意图解释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而作解释,但真实意思只能推定故按以下做法进行,1.书面约定优于与口头约定2.保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优于投保单及其他合同文件3.特约条款优于基本条款4.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专业解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比如寿险合同中原疾病的解释,应按医学界公认标准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案例1997年8月1日,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先生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指关节活动尚可。张先生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索赔3.6万元,公司只愿按第21条“指骨部分残缺”赔2%,4000元。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协商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后两者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要求仲裁和诉讼;仲裁:第三方裁决,裁决后双方有义务执行。一裁终局,与法院裁决效力等同。仲裁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诉讼:国外一般按理性预期学说进行审判。第五章本章重点: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思考题: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是什么?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变更?分析有关保险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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