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租赁合同确为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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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篇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具体双务合同有何联系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hao.lawtime.cn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具体双务合同有何联系核心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具体双务合同有何联系?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和继续供给合同、租赁合同、合伙合同。而个个合同中是如何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具体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并未规定,学理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等双务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转移标的物和支付价款方面互为对待给付,在转移标的物和支付价款之间的抗辩权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广泛援引的安庆市申申服装厂与六安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一方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另一方拒交货物纠纷案就是典型例证。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两类特殊买卖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1、长期供货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于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一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此类合同也属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标的物,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另一方不支付价金,则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供应货物。2、不动产买卖合同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价金支付义务的对价是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而不是标的物不动产的交付,不动产所有权因登记而转移,在交付前买受人已可处分,除有特别约定,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尚未交付标的物为由而拒绝价金的支付。(二)承揽合同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c9a414510a6f524ccbf85c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aba044abe0360542b3c4e29bfc6584eb&sign=dbe7f24083&zoom=&png=10704-20683&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在承揽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在同时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三)雇佣合同和继续供给合同依据《合同法》,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于继续供给合同,雇佣合同也应属于继续供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定期或继续的履行给付义务。实务中,继续供给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但是,如果他方未按时支付报酬或价金时,对方当然可以以前期未为对待给付为由而拒绝自己本期的给付。究其原因在于,就这种继续性双务合同的全期观察,彼此应为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四)租赁合同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修缮租赁物与支付租金之间是否构成对价?各国规定并不相同,我国学者也看法各异。笔者认为,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所负担的义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务就是修缮义务,保证租赁物的可使用性,而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租金。应当认为两者之间构成对价,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另外,从《合同法》第221条的规定看,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于此情形,承租人维修费用请求权可以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但维修费用请求权不能对抗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如果租赁合同符合继续性合同的性质,也可按照前述继续性合同的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五)合伙合同我国《合同法》未规定合伙合同,也未规定合伙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笔者认为,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于合伙合同,这首先涉及到对合伙合同的性质的认识,对此,学术界尚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合同具有组织性,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是为了形成一个进行交易活动的经济实体,并要对这个实体的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在这一点上,类似于公司章程。同时,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是要建立一个经济组织以追求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其他合同则不同,因此合伙合同不属于双务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合同也具有双务合同的特点,如合伙人之间的出资义务也具有对价性。一个合伙人的出资与其他合伙人的出资具有牵联关系。合伙合同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上适用于合伙合同,但在权利行使上应当受到限制。当合伙人为两人时,如果其中一人未能依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出资,却请求另一人出资时,另一人当然可以行使同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c9a414510a6f524ccbf85c8?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aba044abe0360542b3c4e29bfc6584eb&sign=dbe7f24083&zoom=&png=20684-30558&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拒绝履行出资给付义务,此时,两个合伙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基于同一合伙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对方未履行债务,自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理。但是,如果合伙人为三人以上,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设甲已依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乙、丙尚未出资,如果甲向乙请求出资,乙能否以丙尚未出资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甲的请求?笔者认为不能,这是因为合伙人是分别独立的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是平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须对方未履行债务,甲已经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乙不得以第三人未为给付为由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乙不得向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请求某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时,被请求的合伙人也不得以其他合伙人未出资为理由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原因在于合伙具有团体性,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系基于合伙团体的立场为请求的,而非基于个人的立场为请求。除了双务合同中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外,在下述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具有牵连性的情况下,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1、可分之债。可分之债如果是由于一个双务合同产生,则债务人对其可以分割的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的对待履行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各债务人的债务和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之间相互对立,因此,对相互对立的债务不履行,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和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和债务是连带关系,只要是双务合同的连带之债,就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如王某向张某和于某购买玉米1000公斤,约定张某和于某负连带责任,如果王某向于某请求交付玉米1000公斤,于某可以主张王某应支付全部价金的同时履行抗辩权。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果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这种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在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土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货款1万元,约定丙对乙享有直接请求权。如果甲表示不能到期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丙的请求。此外,在《保险法》关于第三人为受益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4、因合同解除、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具有明显的对价关系,一方不返还,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5、在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中,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c9a414510a6f524ccbf85c8?pn=4&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aba044abe0360542b3c4e29bfc6584eb&sign=dbe7f24083&zoom=&png=30559-&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6、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或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在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中,债务人因合同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对抗受益的第三人。例如,在向第三人给付的买卖合同中,债权人按约定未支付价金的,在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时,债务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中,债务人因合同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人同样享有。7、票据交付与付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票据法》第53、55条规定,如果票据是提示票据或缴回票据,那么行使或者处分票据上的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否则相对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篇二:租赁合同双方应注意事项租赁合同双方应注意事项作者:时间:20XX-03-23查看(806)评论(0)租赁合同双方应注意事项甲方(出租方)应注意事项:1.租赁物2.承租人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3.租赁期限4.租金5.租赁物维修与保养6.违约责任乙方(承租人)应注意事项:1.出租人资格2.租赁物3.合同形式4.合同内容5.租赁期限6.租金7.转租8.违约责任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的种类主要有财产租赁合同、商品房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柜台租赁合同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等等。根据一般的说法,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履行特定行为,故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按规定或者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因而是有偿合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均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出租人以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取得租金,承租人以交付租金而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对价性,因而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2、租赁合同是转移对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一方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并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而租赁合同仅仅转移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并不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使它区别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所以,出租人在与承租人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将房屋交由承租人居住,即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在租赁期间交由承租人行使。3、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在215条中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同时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不是认定租赁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可见,我国《合同法》对于租赁合同是作为不要式合同为一般情形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其他法律或者法规对某些租赁合同作出需要特殊形式的规定,如房屋租赁合同其订立、变更、终止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甚至要求登记。4、租赁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须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因此租赁物只能是特定非消耗物,这一特征使之与消费借贷区别开来。二、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由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然而,为了防止租赁期限过长,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拘束的状况长期不能改变,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发挥财产的效用,《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之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若20年租赁期满,当事人双方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种状况是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赁期限为20年的合同,这是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的“约定更新”。三、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1、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二)承租人的义务1、按约定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刭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妥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或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支付租金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承租人应当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租赁期届满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终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四、几个问题:《合同法》对使用租赁物收益的归属,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和转租等问题作了规定。(一)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22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仅重视对租赁物的使用,而且也重视对租赁物的收益,即通过使用而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有时,承租人租赁他物的直接目的就是获得收益。这种收益,即包括一般收益,也包括孳息收益。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承租人获得收益的对价。所以,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二)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承租人的租赁权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出租人将财产再租给第三人的行为对承租人无效;其二,出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可将财产出卖,但这一行为不消灭承租人的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这种现象称为“债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享有的物权性质的租赁权,不仅限于不动产租赁,也可指动产租赁。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转让他人,租赁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继续有效,仅是出租人发生了变更,具体地讲,原租赁合同会产生以下效力:1、原出租人因让与租赁物而脱离出租人地位,此后的权利义务概由受让人承受,得向承租人行使出租人的权利;2、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如租金的数额、修缮义务的负担、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时间、方式等,均依据原租赁合同;3、受让人对于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的承受,应通知承租人,在未通知前,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所为的义务履行应有效,原出租人与受让人之间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租赁合同还导致承租人享有先买权,当出租人出卖其出租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该出租物的权利。这也是债权物权化的表现之一,《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与“买卖不破租赁”不同的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不动产,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不能进行买卖,所以仅房屋租赁可用此规则,为保障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出租人对其房屋的转让受一定限制,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间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愿意购买此房的,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或虽尽通知义务,但在同等条件下而将房屋售与他人,此时,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三)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未经出租人同意而为转租是不合法转租,属违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约行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然,若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转租而受影响。【案例】某市商业局与林某签订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商业局所属四海酒店连同价值50万元的设备租给林某经营;每月林某向商业局交纳租金、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林某负责向27名职工发放工资和奖金;租赁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一年,林某又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四海酒店转租给黄某经营,并约定黄某将后一年的租金、设备折旧费和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给林某,由林某按月交付给商业局。转租合同签订后,黄某一次性支付给林某l0万元,并对四海酒店进行经营。商业局发现以后,即告诉黄某,林某转租未经商业局同意,转租无效。但黄某认为自己侍清了租金,理应继续经营。因林某已到外地,商业局以林某和黄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局与林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林某未经商业局同意,擅自将酒店转租他人经营,且将转租租金据为己有,侵害了商业局的合法权益。商业局有权解除合同。林某与黄某签订的转租协议无效,林某应将所收黄某租金等款项10万元退还给黄某,黄某应将四海酒店的经营权返还给商业局,林某与黄某应赔偿商业局的经济损失,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件中,第三人黄某应当知道转租要经出租人同意,仍在出租人未同意的情况下,与林某签订租赁经营合同,转租合同应属无效,对此黄某与林某均有责任。法院判决是正确的。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是有效的,但由于在同一租赁物上出现了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即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可称之为次承租人,这三人这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明确:首先,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承租人仍然应向出租人承担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因此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仍然要对出租人负责;其次,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次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再次,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被解除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也随之终止,因为该合同的订立是以前一个租赁合同为基础的。(四)财产租赁合同应注意严格按其法律特征考虑,不符合特征的不能按租赁合同对待。现实生活中有的合同尽管与财产租赁合同相似,但不能适用财产租赁合同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不适用:第一,如果租赁物是易损耗物、易腐物、不特定物(如大米、汽油等)的。第二,租赁物是法律禁止自由流通或限制流通物的。第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根据国务院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签订,由国家行政控制。第四,企业租赁经营,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其合同内容由国家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决定,与财产租赁合同有很大差异。五、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个途径,协商、调解、仲裁或是诉讼。协商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常用的一种方法。它程序简单、方式灵活、费用低,是当事人应优先考虑的争议解决方式,但该方式达成的解决方案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其次,可以选择调解,在实践中,国内租赁合同纠纷的调解有的由有关组织主持,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由行政机关主持,有的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主持。涉外租赁合同的调解,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参照国际上的习惯作法。调解在涉外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不是法定程序,但由于我国一贯坚持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对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这一作法已经引起了国际上的普遍重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继制定仲裁规则后,又制定了调解规则,各国仲裁机构纷纷表示愿意采用调解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租赁合同的纠纷,具有形式灵活、程序简便、解决争议时间短、费用低等优点,在涉外租赁合同纠纷解决中被普遍采用,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在解决国内租赁合同的纠纷中也越来越受欢迎。仲裁机构对租赁合同的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以双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依据。仲裁程序的特点是当事人可就仲裁员、仲裁机构等进行选择,更多地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仲裁裁决也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诉讼虽有程序复杂、费用较高、时间较长的缺点,但作为最具有强制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仍不失为解决租赁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就财产租赁合同来说,当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否则,超过2年,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是在租赁合同中应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短期诉讼时效,即一年的诉讼时效。甲方(出租人)签订与履行合同甲方签订与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一、有关租赁物的条款(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案例】原告某市水暖设备安装公司于1992年4月与市自来水公司分家后,未经城市建设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属自来水公司使用的巷道上搭建一简易棚屋。1993年6月,原告将该巷道上的简易棚屋出租给被告刘剑(个体工商户)做服装生意,双方签订了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期1年。l994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租l年。l995年6月5日,原、被告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l7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保证将房交还原告。去年6月5日合同期满后,原告按合同规定要收该房,被告则以原告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没有出租权为由,拒不退房。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篇三:15种有名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4.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5.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7.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9.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10.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1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12.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1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14.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15.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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