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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转让合同模板:标准物权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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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物权合同范本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股权及物权转让协议书股权及物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方: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鑫矿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受让方:赤峰普爱利斯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甲方自愿将其共同设立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鑫矿业有限公司(转让后的公司名称仍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99%勺股权及全部物权整体转让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股权及物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总则(一)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及物权等全部资产权益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是: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遗留相关足以导致转让不能的任何法律纠纷,目标公司所属的采矿证及其详细资料和矿区土地租用合同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二)甲方承诺向乙方移交的各种证照无造假行为,如有造假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及经济责任。(三)在乙方进入目标公司和矿区,如果出现目标公司在本合同签定前尚未支付的债务及应缴纳的一切税款及费用(应交政府、村及村民的以签定的书面文件为依据)均由甲方承担,后续开发占地费及本合同签订后目标公司新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各种证照移交乙方后,因证照而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移交前因证照而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甲方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印鉴移交时,甲方配合乙方变更新的印鉴,原印鉴立即销毁。(五)由甲、乙双方共同到当地工商、国土部门备案转让事宜,双方应相互配合。第二条转让标的(一)目标公司的99%殳权,包括目标公司的名称及甲方股东95%的股权,4%的股权。(二)目标公司持有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鑫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资产及其证件和相应申报、立项等各种原始文件资料。(三)目标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采矿区内地上,地下全部固定资产,所有固定资产以目标公司20XX年8月底资产登记表为准(见审计报告)。(四)目标公司的法律证件、证照包括与上述所转让相配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企业所有印鉴、采矿权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所有证照、证件均为年检后的证照。(五)目标公司的全部管理权和经营权。(六)目标公司签定环境治理保证金占地协议,包括与村民签定的土地道路协议及所交费用的付款手续,以及与目标公司有关的协议等。第三条转让标的价格甲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99%勺股权及全部物权转让给乙方,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元)第四条付款及交割方式(一)首付款: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甲乙双方组成股权转让工作组,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具体事宜,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帐户汇入万元人民币(¥:元)做为合同保证金,若7日之内乙方不来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视为主动放弃,保证金不退还,乙方来办理变更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若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保证金。(二)第二次付款:从乙方交付首付款之日起,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所有变更完成后,乙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万元人民币(¥:元)打入甲方指定帐户,同时完成经营权、管理权的移交,同时甲方将本合同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证照、文件及协议等全部交资料交付乙方(三)尾款的结清方式,在甲方所有变更完成后45内目标公司无相关经济、法律争议,乙方将万元人民币(¥:元)打入甲方指定帐户,付款结。第五条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一)甲方义务1、协助乙方办理所转让股权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2、负责向乙方移交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转让标的物。(二)乙方义务1、按合同约定支付收购价款及股权变更所要求的相关材料、证照等。2、负责向甲方提供所受让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理等所需人员详细信息。3、负责转让未完成前甲方交给乙方资料的保密、不向第三方提供和透露相关信息。第六条其他(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所有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三)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主张权利方向所属区域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附件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鑫采矿权证附件二、甲方全体股东签发的关于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及资产的声明。附件三、转让“标的”清单附件四、其他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曰年月曰篇二:20XX年司物权-债权-相关合同卷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甲乙之间缔结协议,有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甲实际支付贷款,乙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实际上的所有人是甲。A项: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所以A说法正确。B项:房屋所有人是甲,甲可以请求乙过户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所以B项说法错误。C项:甲仅仅是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甲乙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C项说法错误。D项:乙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主体,由公示效力,所以乙无权处分此时善意的丙以市价购买时,根据物权法的106条的规定,登记时构成善意取得。所以D项不正确。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A。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A项:《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同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本题中的瓷器为埋藏物,原为甲的祖父所有,甲的祖父去世后,甲继承取得该瓷器的所有权。丙将瓷器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故甲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丙请求损害赔偿。所以,A项正确。B项:根据前述分析,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乙并非该瓷器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所以,B项错误。C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若无其他瑕疵,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所以,C项错误。D项: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A。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无效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D项: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属于无权处分,故甲可以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所以,D项正确。A项:本题中房屋为甲乙夫妻共同共有,乙瞒着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属于无权处分,其抵押合同不是无效。所以,A项错误。B项:乙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有效。所以,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乙以自己名义向丙借款供本人使用,该借款应当认定为是乙的个人债务,故甲无需对100万元借款负连带还款义务。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Do8.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BCD项:乙是债务人甲是债权人,甲乙之间设定质权,甲是质权人。且本案属于交付第三人代为占有此时丙是直接占有,甲的基于质权的间接占有,所以甲享有质权,所以C正确,BD项错误。A项: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不存在无效的事由,所以A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10.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AD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之间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虽然乙还负有交付房屋使用书的义务,该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甲支付房款属于主给付义务,在乙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前提下,甲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属于违约,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D项正确,A项错误。B项:《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即乙的抗辩权,甲无权行使。所以B错误。C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说明书属于从给付义务,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故甲无权解除合同。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o11.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BD项:《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承租人乙只能请求出租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主张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D项正确,B项错误。A项:甲虽然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该行为不属于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故乙无权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所以,A项错误。C项:乙出卖房屋给丙的时候,丙并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故乙不可主张由丙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答案为Do12.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D项:面包券中记载“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相当于债权凭证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张某持有面包券可以请求乙公司对付。所以D项正确。A项: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有了面包券的合法持有人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一定数虽的面包,使得持有人享有债权请求权,非物权凭证,属于债权凭证,物权凭证是物权人的物权的证明,显然不涉及物权。A项说法错误。B项:甲乙之间因为购买面包券而履行完毕,合同消失,所以不存在解除权的问题。所以B项错误。C项: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结束,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停止兑付,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o13.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借款合同不成立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方某和李某缔结书面合同,方某是借贷人,李某是贷款人,同时刘某作为抵押人和张某作为保证人也参与其中且在合同上签字。李某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但是李某将货款出借给方某,履行了主要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此时的合同有效,所以,借款合同有效成立,相应的以书面合同订立的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也成立生效。C项:保证合同成立,此时方某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引起保证责任的产生。所以C项正确。A项:错在借款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履行治愈,即合同生效。所以A项错误。B项:借款合同成立生效,此时方某享有对价款的保有权,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B项错误。D项:因为抵押合同生效,刘某有义务办理抵押登记。所以D项错误。篇三: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物权法解释: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考试大【相信自己,掌握未来,考试大值得信赖!】20XX年4月28日物权法解释: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如果严格地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曾有一段时期,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虽然担保法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本法在担保物权编抵押权一章,改变了这一规定,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只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效力。司法实践也明确了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彳丁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解答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乂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让方(即出让人)因其过错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于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考试大房地产估价师一一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篇四:物权合同破产1、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4、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5、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6、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7、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8、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9、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10、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1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乂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无得担保的共同保证,保证人只能想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追偿。12、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乂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有权优先受偿。1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15、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6、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17、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无权优先受偿。18、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19、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就该工程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1、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2、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3、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4、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撤销。25、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6、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27、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8、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9、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3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应当返还预付款,可要求承担赔偿责任。3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3、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5、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36、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每届满一年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7、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38、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39、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0、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赔偿损失。41、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因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4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43、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4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45、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46、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47、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48、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4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50、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51、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即合同有效)。5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4、“流押条款”无效,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55、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56、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57、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58、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篇五:关于实现抵押物权的协议关于实现抵押物权的协议甲方: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军联系电话:办公地址: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前楼103室乙方:兴和县宏远电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利瑾联系电话:办公地址: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城关镇18号自然村西十里沟一、协议产生事由20XX年8月21日乙方向乌兰察布市聚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一年期开行平台模式流动资金贷款伍佰万元整(500万元),该笔借款由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分行代为放款(合同号为20XX乌兰察布委字037号),并由甲方向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提供了担保。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提供了资产抵押担保,依法履行抵押登记手续后,双方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乌汇保20XX年第037号)。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和《反担保抵押合同》均经乌兰察布市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X为乌证内字第5266号和(20XX)乌证内字第5338号。依照合同约定,乙方应于20XX年8月20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但该笔贷款逾期后,乙方无力偿还,甲方为其向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代偿了该笔贷款的全部本息。期间,乙方曾于20XX年8月25日向甲方提出“延期偿还贷款申请”,申请延期两个月,承诺在20XX年10月20日前付清贷款,但直至20XX年12月底乙方仍未能向甲方偿付贷款本息,之后双方乂议定在乙方向甲方支付正常利息后,甲方可以续展一年的贷款期限,但直至20XX年4月8日,乙方仍无力支付应交的基本利息。二、协议的具体内容原本经甲方申请后,乌兰察布市公证处即可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甲方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乙方提出要求,双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第二款(2)的约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鉴于目前企业状况,无力再支出抵押物的重新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自愿将现有的抵押资产抵顶所欠甲方代偿银行的伍佰万元本金和截至20XX年6月30日前的逾期罚息陆拾贰万伍仟元整,共计伍佰陆拾贰万伍仟元整(5625000元)以及过户时产生的其他费用。甲方体谅乙方困难表示接受。乙方的抵押资产具体为:位于兴和县城关镇18号自然村西十里沟的18756平方米院落(已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出让工业用地,见复印件)及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包括砖木砖混结构的车间、办公室和库房);以及位于兴和县西门外宏远电碳厂(属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10759平方米和2028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包括砖木砖混结构的车间、办公室和库房)。2、乙方要求在抵押物抵顶给甲方的一年半内(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如有能力仍愿以伍佰陆拾贰万伍仟元为本金,并按原贷款利率%尝清甲方本息后,赎回所有抵押物。甲方表示认可,即在20XX年年底前对抵顶资产不做变卖处理。3、双方定于20XX年5月曰在抵押物所在地进行房屋、土地清查核实,并办理具体接管手续(具体交接过户手续可延至6月底)。抵押物一经双方正式交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拥有,乙方再不提出异议。4、乙方所欠厂内工人工资、应缴税款及第三方的应付款均应由乙偿付,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抵押物一经交接后,则应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的公证费和再转让的评估费、拍卖费、转让拍卖前的保管费及转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包括第三方)办理产权转让后的变更手续等事宜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公证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委贷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2、《反担保抵押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3、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延期偿还贷款申请复印件6、乙方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甲方代表:(签章)乙方全体股东:(签章)20XX年4月8日篇六:物权的取得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XX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发生乂作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乂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能够取得一种或二种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生产。通过生产劳动取得物的所有权。产品成就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产品所有权的时间。(2)先占。通过先占取得动产所有权。(3)添附。通过添附取得动产所有权。(4)收归。将无主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等、无人继承乂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将无人继承乂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集体所有。(5)征收。通过征收税费和政府有偿征收,取得物的所有权。(6)没收。通过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财产,取得物的所有权。(7)罚款。通过罚款取得金钱所有权。(8)征用。通过政府征用取得物的用益物权。上述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乂可分为私法上的行为和事实与公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合同、继承、遗赠、收归、生产、先占、添附、时效为私法上的行为和事实,乂称民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判决、裁决、征收、没收、罚款、戈U拨、征用为公法上的行为和事实。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篇七:房屋买卖意向合同书范本房屋买卖意向合同书范本意向书、协议书和合同都属于契约文书。它们是协商一致的产物,对订立的双方或多方都具有约束力,有的受法律保护。以下是xx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屋买卖意向合同书相关范本。欢迎阅读!房屋买卖意向合同书范本如下: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码: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码:见证方: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甲方负责。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第七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第8条定金在20年月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第9条付款方式;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第10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共2页: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现住址:身份证号: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见证方:见证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第十一条交房日期:。第十二条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第十七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签字):20年月日篇八:物权.doc生更好地复习物权法,法律教育的xx整理出抵押权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精彩链接:司考物权法:质权司考物权法命题点汇总司法考试民法:相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抵押权概述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另U。由于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移转占有,因此,抵押权的设定不能采用占有移转的公示方法,而必须采用登记或其他方法进行公示。3、抵押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和其他动产。4、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这种优先受偿不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移转抵押物的所有权,而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抵押物变价,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押物变价后的价值的受偿权。(二)抵押权的设定1、抵押权设定方式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虽、质虽、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由当事人补正。法律教育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抵押合同有此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即“流押条款无效”。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2、抵押当事人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就是指债权人,因为抵押权是担保主债权而存在的,所以只有被担保的主债权中的债权人才能成为抵押权人。抵押人即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既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由于设定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抵押人必须对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司考物权法:质权。在司考复习的最后阶段,掌握重要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关键的,为此,法律教育的xx整理了司法考试物权法中质权的内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精彩链接:司法考试物权法:抵押权的实现司法考试物权法:浮动抵押司考物权法易混淆知识汇总司法考试物权法:抵押财产范围一、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二)质权特征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动产物权的一种。二、真题中的质权及解析1.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XX-3-59)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答案及解析:ACD《物权法》第215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造成电动车的损毁、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可知C项正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法律教育由106条知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A项正确。2.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答案解析:AD依据上题中《物权法》第106条可知,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A项当选。《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三、总结质权经常光顾司法考试真题,其考点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立。如质权合同与物质交付的效力。①书面的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与质物交付无关,交付时动产质权生效的要件。②权利质权的成立分别以有价证券的交付;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的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权利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与该权利凭证是否交付,该权利是否登记一概无关。(2)转质。需要掌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时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另外权利质权不得转质。(3)质权的善意取得需要掌握其法律要件与后果。司考物权法命题点汇总。20XX年司法考试冲刺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的xx整理出司考物权法考点汇总,供大家复习参考。精彩链接:司法考试物权法:抵押权的实现司法考试物权法:抵押财产范围司法考试物权法:浮动抵押司考物权法:留置权命题点1:物权优先效力1.优先效力(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发生“债权物权化”)(2)物权〉物权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②、动产(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③、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不丧失④、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留置权最优,动产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命题点2:物权行为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劳动生产、孳息(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2)基于继承、受遗赠3.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意思表示外加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有物权合意,例外采意思主义。a、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广,也是如此,是否登记,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条)b、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c、例外的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地役权(《物权法》第158条)、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命题点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一、不动产物权登记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22条)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17条)③登记错误的补正及法律责任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b、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这说明,异议登记的效力是在15日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于此期间内不得主张善意取得。c、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物权法》第21条)④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第20条)篇九: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同曲异工之为龙源期刊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同曲异工之为冉启荣:《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30期摘要在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同届民法范畴。民法起源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乃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意思自治为最高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合同法与物权法各立法典,乂工为相系。关键词合同法物权法异曲同工作者简介:冉启荣,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10-005-02一、民法范畴的合同法与物权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民法的含义可以据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意思给出,也可以据广义和狭义的意思给出。为了便于人们更好的认识和理解合同法、物权法,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认为应当首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法体例开始作手把握。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商法在我国是作为同一个法律部门划分的,同属于私法范畴,民、商立法也比较分散,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理解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离,我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事统一法典。在我国,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具有准民法典的性质,仅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我国民法属于实质上的民法、狭义的民法。就其后公布的有关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商事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应当理解为是准民法典的补充和补缺拾遗并具有特别法的特点,它们的异曲存在并不代表真正法典意义的民商分离或者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理论界虽有过不同的观点和见解,但单从法典意义上的立法体例来讲是赞同前述观点的,对于合同法和物权法同届民法范畴而言,这也是值得肯定的。1981年12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共有五十七条,它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1999年3月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废止了包括《经济合同法》在内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86年4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对物权和合同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日后便呼之欲出了《合同法》和《物权法》。本文所称的异曲,其实就是指民法范畴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各立法典,以及所规定的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但并非是超出了民法范畴之曲;同工之为,则是指两法之间的地位、联系与作用,是本文简述的重点。二、两法立法背景和原则宗旨篇十:中国物权合同法课程材料---崔建远台湾企业家中国法课程进修班中国物权合同法课程课件;一、法律行为效力的案例甲公司本无A种钢材可供,却隐瞒事实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国有企业)签订A种钢材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于20XX年8月6日交货,乙公司于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公司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其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20XX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交付A种钢材,未果。20XX年11月1日,甲公司的出资人和高管因其他诈骗犯罪而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当乙公司闻讯向法院起诉,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绝履行交付A种钢材的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及法理依据是什么?二、合同与代理的案例甲服装工业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王某全权负责办理该公司和乙房地产公司合建住房之事,乙房地产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张某全权负责办理该公司和甲服装工业公司合建住房之事。1990年9月5日,王某和张某各自以其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建住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前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后者负担原住户的动迁和回迁、住房设计、施工。此外,合同还约定乙房地产公司将在工程竣工时向甲服装工业公司无偿提供4套二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积为60平方米;2套三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积为80平方米。这些住房全部集中在一个单元。这些住房加上原住户回迁的住房的总面积不超过1800平方米。合同生效后,甲服装工业公司便把这6套期房分配给了内部职工,副总经理王某分得1套三居室的住房。20XX年1月20日,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乙房地产公司将其上述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当它们请求甲服装工业公司对此予以同意时,甲服装工业公司提出,必须另外再无偿提供给1套二居室的住房,或者60000元人民币;原来答应提供的6套住房的朝向全部改为面南。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均予同意。三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还办理了公证手续。20XX年1月7日,市政府发布条例,每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地点相对固定,不得逾越。据此,丙房地产公司无资格在甲服装工业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同年6月3日,在市政府的主持下,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再次签订转让合同,丙房地产公司将其上述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回给乙房地产公司,包括甲服装工业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甲服装工业公司对此完全同意。三方再次办理了公证手续。因动迁未控制好原住户的数虽和人数,致使有些原住户迁入了相当的人口,按照政府的分户政策,有些人口多的住户要分得2套住房,造成了分配给原住户的住房套数增加。因住房设计提高了住房标准,导致了回迁所需的住房的面积和无偿提供给甲服装工业公司的住房面积超出了1800平方米。乙房地产公司完全兑现了回迁住房,也向甲服装工业公司交付了4套二居室的住房,但以所交付住房的总面积超过1800平方米,无义务再交付2套三居室的住房为由,拒绝继续交付2套三居室的住房。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和乙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继续交涉,双方于20XX年11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乙房地产公司将于20XX年12月3日异地交付给甲服装工业公司2套三居室的住房。甲服装工业公司按时交付1套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三居室住房后,再次拒绝继续交付剩余的1套三居室住房。经过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和乙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再次交涉,双方于20XX年12月30日签订第三份协议,约定乙房地产公司将于20XX年1月3日异地交付给甲服装工业公司1套三居室的住房。此时乙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坚决反对履行该协议。甲服装工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乙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乙房地产公司的抗辩理由计有:1、乙房地产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面积还超出了其义务范围。2、后两份补充协议的签订为其副总经理张某的无权行为,乙房地产公司未授权给副总经理张某。3、后两份补充协议系在副总经理王某请客送礼的背景下签订的。乙房地产公司反诉,请求甲服装工业公司返还1套三居室的住房,或者负责赔偿乙房地产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服装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XX年更换为马某,马某出证,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签订后两份补充协议未经其授权。对于副总经理王某的请客送礼,主审法院未查实。三、合同代理、诈骗的案例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四、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1.基本案情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于20XX年1月17日签订«S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与评释密切相关的)如下内容:工程为A、B、C、D栋住宅楼及E栋裙楼,合同价款18910万元人民币。承包人向现场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虽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5日,现场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虽,并在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虽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接到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虽,计虽结果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在确认计虽结果后14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的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包人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3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64日起向承包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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