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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判决书: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诉陈扬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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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与陈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为 doc ,大小 33320 KB ,页数为 6页

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与陈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与陈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5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陈杨【当事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陈杨【当事人-个人】陈杨【当事人-公司】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代理律师/律所】侯佳烨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佳烨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佳烨【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被告】陈杨【本院观点】上诉人在原审中陈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1/6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陈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双方之间签署的《销售合作协议》约定,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向上诉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60000元,为证明其主张上诉人原审中提供了结算清单、考勤表,经审查,该考勤表系上诉人单方制作的表格,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反《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停止提供劳务之情形;结算清单亦属于上诉人单方制作的业绩销量情况,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已进行了清算及相应情况。据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违约之情形并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0-2300:54:33【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据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诉称: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和陈杨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陈杨需在2020年8月17日前在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酒吧场地内开展销售服务。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为表示合作态度以及提高陈杨工作积极性在2018年8月陈杨进场前支付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又在陈杨完成70000.00元业绩后支付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共计60000.00元。根据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出具的借款协议以及承诺书能够认定,陈杨确实已经收到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支付的60000.00元。双方在销售协议中,没有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条款,且双方之间也没有结算,无法确认陈杨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完成多少销售量。【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起诉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依据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杨在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销售期间,已经完成了多少销售量,也无法认定陈杨尚欠朝阳区奥斯卡2/6海派酒吧款项的具体数额。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自行负担。【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是合同关系,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双方的销售回报、浮动收益、业绩中刷卡部分扣点等收益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业绩提成方案。所以,一审中上诉人主张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其返还与被上诉人的销售业绩没有必然联系。2.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第十二项第二款规定,协议期限未满,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即停止开展销售活动达1个月的,乙方应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18年8月18日始至2020年8月17日止截至今日,被上诉人已单方终止本协议超过一个月。故被上诉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履约保证金。3.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第十二项第三款规定,乙方在合作期内与其他同类场所(包括但比限于酒吧、KTV等与甲方存在竟业关系者)建立合作关系的,乙方应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被上诉人已违反相关约定,所以,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00.00元。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与陈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终252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湖西路交汇处。经营者秦叶。3/6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烨,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杨。审理经过上诉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因与被上诉人陈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原审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陈杨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00元。二、请求陈杨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和陈杨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陈杨需在2020年8月17日前在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场地内开展销售服务。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为表示合作态度以及提高陈杨工作积极性,在2018年8月陈杨进场前支付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又在陈杨完成70,000.00元业绩后支付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共计60,000.00元。但陈杨于2019年5月1日突然离职且停止开展销售活动,其做法不仅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更给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的公司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人员损失。故为保障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的经济利益和保持公司持续经营发展,根据《销售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杨返还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陈杨原审未答辩。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据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诉称: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和陈杨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陈杨需在2020年8月17日前在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酒吧场地内开展销售服务。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为表示合作态度以及提高陈杨工作积极性,在2018年8月陈杨进场前支付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又在陈杨完成70,000.00元业绩后支付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共计60,000.00元。根据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出具的借款协议以及承诺书能够认定,陈杨确实已经收到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支付的60,000.00元。双方在销售协议中,没有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条款,且双方之间也没有结算,无法确认陈杨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完4/6成多少销售量。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起诉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依据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杨在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销售期间,已经完成了多少销售量,也无法认定陈杨尚欠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款项的具体数额。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自行负担。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是合同关系,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双方的销售回报、浮动收益、业绩中刷卡部分扣点等收益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业绩提成方案。所以,一审中上诉人主张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其返还与被上诉人的销售业绩没有必然联系。2.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第十二项第二款规定,协议期限未满,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即停止开展销售活动达1个月的,乙方应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18年8月18日始至2020年8月17日止,截至今日,被上诉人已单方终止本协议超过一个月。故被上诉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履约保证金。3.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第十二项第三款规定,乙方在合作期内与其他同类场所(包括但比限于酒吧、KTV等与甲方存在竟业关系者)建立合作关系的,乙方应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被上诉人已违反相关约定,所以,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00.00元。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陈杨二审中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陈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双方之间签5/6署的《销售合作协议》约定,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向上诉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60000元,为证明其主张上诉人原审中提供了结算清单、考勤表,经审查,该考勤表系上诉人单方制作的表格,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反《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停止提供劳务之情形;结算清单亦属于上诉人单方制作的业绩销量情况,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已进行了清算及相应情况。据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违约之情形并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高婧明审判员聂莹审判员邵明福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高珊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6/6',)


  • 编号:1700569878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6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3320 KB
  • 标签: 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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