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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10篇:深度解析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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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精选10篇)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精选10篇)篇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法人代表:地址:电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鉴于甲乙方拟共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甲方给予乙方及乙方担保的单位提供融资支持,用于短期周转,本着实现“风险可控、互利双赢”原则,经双方协商,形成如下合作最高额担保内容:一、最高额担保额度:人民币壹仟万元。二、本担保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抵押担保。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为网签或公证方式。三、业务经办的期限为:自乙方提供网签或公证生效之日起两年,保证期间为甲方提供的贷款最后一笔到期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四、抵押担保物:乙方位于XX物业,该物业功能为商业门面场,见下表:五、担保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6%)及甲方实现追偿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贷款本金为乙方出具的担保函所对应的贷款总额,但已经还清贷款的例外。六、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承诺提供的担保物未办理产权证书前或其他资产未形成前,不再另行抵押、质押、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七、乙方董事会已作出了按照本合同内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决议。—2—并同意,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甲方可将乙方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裁定并执行。八、甲方应当自担保债权得到清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完毕抵押物业的撤销网签备案手续。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合同签署日期:篇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住所: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鉴于:和债权人签订了陕农信高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责任1.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1.2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1.3债务确定日:借款到期日,为借款人应还款金额的债务确定日。债权提前终止、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送达借款人之日为债务确定日。1.4保证的范围为:在借款确定日,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1.5保证期间为债务确定日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第二条保证人的陈述—3—2.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2.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2.3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第三条保证人承诺与保证3.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3.2保证人没有主动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划收。本保证合同作为保证人同意划收的书面承诺。3.3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资信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3.4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请书》说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3.5在不增加保证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债权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在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保证人的责任。3.6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出售、赠予、出租、出借、转移、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财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4—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合资、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3.7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规则;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住所等联系方式。3.8保证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它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第四条违约责任4.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2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5—4.3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五条争议的解决5.1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2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合同成立和生效6.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6.2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6.3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第七条其它约定第八条附则8.1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特别是划线部分已充分协商和了解,对合同条款无异议。8.2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公证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债权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篇4: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电话:传真:贷款人: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传真: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6—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第一条借款限额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元整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放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帐户名:帐号或卡号:开户银行:第三条借款利率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7—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E、其他:。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第五条还款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8—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分期还款。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9—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3%;贷款实际发放满6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1.5%。其他方式:。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第七条借款的担保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第八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10—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及信息,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6、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8、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11—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9、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10、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11、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12、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13、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14、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15、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16、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第九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12—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违约事项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1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行使担保权利;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复利;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利息;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项计收利息和复利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还款;解除与贷款人的借贷关系。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5—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第十三条其他约定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借款凭证;担保合同和文件;分期还款计划书;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最高额借款合同充分理解。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第十四条其他约定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执份,贷款人执份,其余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借款人:有权签字人:贷款人:信用社有权签字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篇5: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放款人:担保人:借款人: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第十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其它机械的担保权。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17—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共三页,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各持一份。放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年月日篇6: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范本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农信高保字第号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保证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贷款人:保证人:1.2.3.由于借款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订立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18—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提供保证担保。第二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内,债务人可以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用。每一笔业务的起止日、到期日、种类、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第三条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时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第四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五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保证期间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第七条保证人承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贷—19—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始发后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1.保证人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2.保证人停业、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4.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行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第八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保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20—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第十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项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债权人;4.实施本合同第七条第项、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十一条合同的独立性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由进行仲裁。在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及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债权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保证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21—签约日期:年月日篇7: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银保字第____号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债务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22—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银授字第_____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止。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两年止。—23—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24—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第八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25—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第九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累加性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26—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27—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篇8: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六条丙方声明与保证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28—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最高额保证合同范文三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联系电话:共同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联系电话:编号为:《授信额度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约定期间内该授信额度可以连续、循环使用,每次使用贷款时债务人需单独与甲方签署《用款协议》,各个《用款协议》在同一时点上的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人民币万元。第二条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与债务人可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签署一个或多个用款协议,如果签署用款协议时,债务人的累计贷款余额与拟新发生的贷款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则甲方无需再通知乙方或征得其同意。第三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以其为责任财产承—29—担前款规定的保证责任。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2年,依各主合同债务到期之日起分别计算。基于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一、债务人依《授信额度合同》和各个用款协议之约定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二、因违约而产生的罚息,其计算方式参见《授信额度合同》第八条第4款的约定,罚息计算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债权得到清偿之日止;三、乙方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承担偿债义务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第五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乙方完全了解《授信额度合同》和主合同的约定条款,提供此最高额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保证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2、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或注册资金发生变更;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4、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严重影响或丧失偿债能力;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授信额度。—30—第六条乙方发生前款约定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切实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其他事项应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其他物权担保。第七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具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财产线索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二、如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因故未能出具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书面承诺,乙方应保证事先已征得与其共同生活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家庭成员的同意,并及时将签订本合同的事实通知前述家庭成员。三、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从事下列危及其保证能力的行为:1、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3、乙方如发生诉讼事项,导致财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没收或处以罚金时,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4、乙方如发生离婚、分家析产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方式为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本合同的效力自甲方在各主合同约定下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终止。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履行代偿义务的,应按甲方要求代偿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31—均应按贷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借款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四、因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的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其他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从合同关系独立于主合同约定的甲方与被授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受主合同关系法律效力的影响,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方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于年月日在甲方办公地点签订。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篇9: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地址:债权人:江苏银行地址:为确保债权人与于年月日签订的金额为,合同编号为的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第一条保证内容—32—保证人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项下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债务人的实际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期限仅指贷款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第二条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第三条保证最高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在此,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第一条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或授信总额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除贷款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主合同项下贷款额度,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调剂使用其在主合同项下的综合贷款额度内各类贷款业务额度,且保证人在担保总额内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人已全面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对其涉及有关保证人的义务予以完全确认。第五条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时发生的债务。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应按债权人指定的时间、币种、—33—金额和结算方法履行清偿责任,且承诺债权人有权在债权人认为合适的时候从保证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全部担保金额,如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债权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第六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保证人或债务人任何变更影响。如债务人在还清债权人全部债务前其主体资格终止存在,或债务人在还清债权人全部债务后六个月内宣布其主体资格终止而导致债务人的前述还款行为无效的,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义务仍然有效。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第八条本合同的担保义务不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意对主合同条款除金额以外的任何变更而受影响。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债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于保证期间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第九条保证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向债权人作出如下保证:因债务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种原因确认主合同无效、或因保证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债权人任何损失的,均将成为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一项独立的应索即付的债务。第十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如果债务人改变贷款用途,保证人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相关权利、权益的放弃,亦不得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十一条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34—第十二条保证人是依法设立的实体,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本保证合同和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其签订本合同已获得充分授权,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续均已完备。第十三条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系真实、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响。第十四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与保证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受偿顺序。第十五条若保证人就本合同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不得侵害债权人的任何权益,且当保证人因该反担保合同而与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中处同一受偿顺序时,债权人应优于保证人获偿。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的方式设立反担保。第十六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将随着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减少而相应递减。第十七条保证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第十八条保证人发生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时,应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若保证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债权人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保证人。第十九条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保证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第二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A.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5—B.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补充,均自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主合同的有关条款、江苏银行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第二十三条本保证合同一式份,由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人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章:合同签订日:年月日篇10: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乙方:丙方: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保证方式—36—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1—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欢迎您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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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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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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