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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布后,招标人需于30天内与中标者订立书面施工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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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篇一:2014年招标师考试实务习题解析(张志军)2014年招标师考试实务科目习题解析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军一、单项选择题(共12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前,通常不允许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双方进行进一步谈判的内容是()。a.签订合同的份数c.合同预付款比例b.合同争议解决由诉讼改为仲裁d.履约保证金由支票改为保函答案:c【解析】本题重在考查考生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时,均不得更改价格、质量、工期和付款等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预付款的比例,作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都会有明确规定。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就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更改。相关内容见教材第2章2.2.4节p19。2.下列服务招标项目中,投标人报价越高对招标人越有利的是()。a.工程施工监理招标c.服务价格固定的tot项目招标b.设计标准确定的初步设计招标d.资产转让价格固定的tot项目招标答案:c【解析】本题重在考查对特许经营项目价格竞争类型的理解。tot项目招标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由该投资人出资购买已经建成的项目设施资产,并负责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在运营期间,投资人向招标人或用户收取服务费用。tot项目招标时,如果以资产价格固定为条件,以提供服务价格为竞争要素,则招标人希望投标人的服务报价越低越好,故d选项不正确;如果以服务价格固定为条件,以资产转让价格为竞争要素,投标人的资产转让报价越高,意味着招标人可期的资产转让收益越多,对招标人就越有利。工程施工监理和设计标准确定的初步设计项目招标,投标人的报价越高,意味着招标人需要付出的费用越多,对招标人越不利,故a、b选项不正确。考生们在复习时,应当注意bot项目招标的相关知识点。相关内容见教材第4章4.1.3节p68。3.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可以不包括()。a.供应商资格要求b.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c.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d.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数量、用途、简要技术要求答案:b【解析】本题重在考查考生对政府采购项目邀请招标公告内容的掌握。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②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数量、用途、简要技术要求;③供应商资格要求;④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⑤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先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一般不向供应商发资格预审文件,而将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等内容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故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可以不包括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本题b选项正确。相关内容见教材第5章5.3.1节p110。4.下列情况中,无需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的是()。a.工程招标设计图纸变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第12日发放新的图纸b.工程量清单发生变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第14日修改并发放新的工程量清单c.开标地点由市交易中心3号楼三层会议室改为4号楼一层多功能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日通知d.在已发放的补充招标文件中又发现合同技术条款错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第3日更正并发放新的合同技术条款答案:c【解析】本题重在考查考生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因素的理解。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按影响的时间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不受此时间的限制。本例中,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技术条款都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基础依据,修改上述内容势必将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推迟开标时间。而投标地点由3号楼改为4号楼,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故c选项正确。相关内容见教材第6章6.1.1节p135。5.某工程施工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合同规定可调价材料包括钢材、水泥和木材。在某期工程款计算中,不考虑价格调整时工程应付价款为100万元,招标时钢材价格指数为2000,当期钢材价格指数为2400,水泥和木材价格指数没有变化。则该期工程款需要调增的价款?p为()万元。调价公式为:?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1]a.3c.5b.4d.6答案:c【解析】本题重在考查考生对调价公式的理解和应用。调价公式中,△p为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为不考虑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时,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a为定值权重;b1、b2、b3为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本例中变值权重采用投标人的建议值);ft1、ft2、ft3为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f01、f02、f03为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将题目中给定的数值代入上述公式可得:△p=100×[0.15+(0.25×2400/2000+0.45+0.15)-1]=5(万元)正确选项为c。相关内容见教材第6章6.1.2节p149。6.与发包人采购相比,由承包人采购工程材料设备具有()的特点。a.便于实现采购和工程的系统化管理b.采购和结算操作管理相对复杂c.仅适合简单的工程d.适用于材料设备技术相对复杂的工程答案:a【解析】本题重在考查对工程材料设备3种供应方式特点的理解和区别。在工程承包方式中,工程材料设备通常有3种采购供应方式:招标人自行采购供货、承包人采购、招标人与承包人联合采购供货。①招标人自行采购供货。招标人为了控制工程建设项目中某些大宗的、重要的、新型特殊材料设备的质量和价格,通常采取自行采购供货的方式。这种供货方式加大了招标人的采购控制权,也加大了招标人的责任和风险,材料设备价格的市场波动、规格匹配、质量控制、按计划供应以及与承包人的衔接等责任风险也随之由招标人承担,从而减轻了承包人相应的责任和风险。②承包人采购。这种方式与招标人采购供货方式的利弊关系正好相反,责任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采购和结算操作管理简单。承包人采购方式比较适用于工期比较短、规模较小或材料设备技术规格简单的工程。工期较长的大型工程,如由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宜在合同条款中设置相应材料设备的价格调整条款,以减少价格波动给承包人带来的过多风险。③招标人与承包人联合采购供货。招标人联合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组织材料、设备采购,或由承包人选择、招标人决策,承包人与供货商签订并履行货物采购合同。备选项中,b、d选项不符合承包人采购工程材料设备的特点,c过于绝对,a选项正确。相关内容见教材第4章4.1.1节p51。7.中国公司甲与美国公司乙签订空调进口采购合同,采用的价格术语为cip项目现场。在中国境内运至项目现场的途中,因司机不慎造成货车翻入河中,导致不能如期供货,中国公司甲损失严重。下列关于损失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公司甲自行承担货物损失,但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b.中国公司甲有权向美国公司乙索赔,也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c.应先由美国公司乙向运输公司索赔,再由中国公司甲向美国公司乙索赔d.应先由中国公司甲向美国公司乙索赔,再由美国公司乙向运输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本题重在考查考生对cip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2/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cip价又称“运输和保险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价格”。在cip贸易术语下,风险的转移界限为: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故本题a选项正确。常用的主要贸易术语对比表如下。相关内容见教材第4章4.1.2节p61。8.某深海钻井平台施工监理项目,施工难度高、风险大,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评价因素为:(a)监理费报价;(b)业绩与经验;(c)检测设备;(d)监理大纲;(e)人员配备。下列招标文件中评价因素的权重设置方案,最合适的是()。a.(a)30%(b)30%(c)20%(d)10%(e)10%b.(a)30%(b)10%(c)10%(d)30%(e)20%c.(a)10%(b)30%(c)30%(d)10%(e)20%d.(a)10%(b)30%(c)10%(d)30%(e)20%答案:d【解析】本题重在考查对监理项目各评审因素评分权重的设置。监理项目招标通常把监理业绩与经验、监理人员配备、监理大纲、监理试验或检测设备、监理费报价等作为评价投标人的评标因素。监理项目招标的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因此监理费报价的权重不宜过高,一般不超过20%。本例中,a、b选项监理费报价为30%,不予考虑。在c、d两选项中,区别是检测设备与监理大纲两者的权重配比;对于监理招标项目来说,监理大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在评分权重设置时,应当给予较大的倾斜。故d选项更符合题意。相关内容见教材第6章6.3.3节p190-191。9.下列关于监理大纲的表述正确的是()。a.监理大纲是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监理服务的实质性要求b.监理大纲是投标人编制监理投标文件的依据c.监理大纲是投标人监理费报价的依据d.监理大纲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解析】本题重在考查对“监理大纲要求”和“监理大纲”两个不同概念的理解。监理大纲要求,是招标人对监理单位提出的监理服务的实质性要求,明确监理范围、内容、职责及所期望的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目标;监理大纲,是监理单位为响应监理大纲要求而编制的监理技术性、方案性文件,也是项目监理机构为今后开展监理工作而制定的基本的方案。a、b两选项是监理大纲要求的特点,故不正确;投标人编制的监理大纲,在中标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故d选项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是c。相关内容见教材第6章6.3.3节p188和p190。10.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因技术复杂,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一名专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下列四名人员中,可以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是()。a.政府专家库中的赵某,教授级高工,在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就职b.某科研机构中的钱某,研究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c.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的孙某,高级工程师,在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就职d.政府专家库中的李某,高级工程师,在招标人某部门就职答案:b【解析】本题重在考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a选项不正确;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专家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以专家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都将挤占经济技术类专家的名额,造成招标人以外的经济技术类专家少于三分之二的情形,故c、d选项均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相关内容见教材第8章8.2.1节p243。11.货物fob价格为250000美元,国际运费为1150美元,运输保险费为100美元。该货物进口关税率为10%,进口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0。该货物的进口环节税是()美元。a.71750c.46771.25b.72108.75d.25125答案:b【解析】本题重在考查贸易术语的转换和进口环节税的计算。篇二: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案例1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3/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案例2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问题:(1)e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4/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案例3某建设项目概算已批准,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得到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程序如下,如有不妥,请改正。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2、得到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垫付工程款,垫付比例可作为评标条件;本地区单位不需要垫付工程款;3、对申请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4家);4、投标文件递交;5、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与本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为得到有关领导支持,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会的1/2;6、召开投标预备会由地方政府领导主持会议;7、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a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小时,在原报方案的基础上,又补充了降价方案,被招标方拒绝;8、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正处人员派人监督,召开开标会,会议上只宣读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另一家投标单位退标);9、由于未进行资格预审,故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资格审查;10、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直接通知了中标单位;11、中标单位提出因主管领导生病等原因2个月后再进行签订承包合同。正确的是:1、第2条不公正。2、第5条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与经济专家和占总人数的2/3。3、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4、第7条不应拒绝。5、第8条应宣读退标单位名称。6、第10条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7、第11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迟签约时间。案例4某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过程出现了下列事件,指出不正确的处理方法。1、招标方于5月8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由于时间较紧要求各投标人不迟于5月23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即确定5月23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5月10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6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5%以上一律确定为无效标。招标方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标底,并考虑投标人存在着为招标方有无垫资施工的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的标底,以适应投标人情况。3、5月15日招标方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20%,项目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各投标人据此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4、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用抵押方式进行投标担保,并规定投标保证金额为投标价格的5%,不得少于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时期同投标有效期。5、按照5月23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5月21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天气原因5月25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本地a公司于5月22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本地b公司于5月20日送达投标文件后,5月22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未对5月20日送达文件的有效期进行说明。本地c公司于5月19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5月22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6、开标会议由本市常务副市长主持。开标会议上对退出竞标的c公司未宣布其单位名称,本次参加投标单位仅仅有5家单位。开标后宣布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发现5个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20%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方代表宣布5家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若某投标人退出竟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3天后招标方决定6月1日重新招标。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5/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件有效。7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由于外地某公司报价最低故确定其为中标人。7、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d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与此同时招标方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开工前30d内退还。中标人提出投标保证金不需归还,当作履约担保使用。8、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工程项目中的三分之二工程量分包给某未中标人e,未中标人又将其转包给外地的农民施工单位。正确的是:1、事件1中: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d,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事件2中: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规定3、事件3中: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15个工作日前通知投标人。4、事件4中: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2%左右,一般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d;5、事件5中:5月25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a公司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为无效文件。b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6、事件6中:招标开标会应由招标方主持,开标会上应宣读退出竟标的c单位名称而不宣布其报价。宣布招标作废是允许的。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归还。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d内确定中标人。7、事件7中:应从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d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d内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出将投标保证金当作履约保证金使用的提法错误。8、事件8中:中标人的分包做法,及后续的转包行为是错误的。案例5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背景]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事件l:7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7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低,按照废标处理。事件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3)事件6中,请详细说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于何时做其后的这些工作?[分析]本案例重点考核招标程序、中标人确定及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答案](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6/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2)事件l一5和事件7做法不妥当,分析如下:事件l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中,7月2日周二开始出售资审文件,按照最短5个工作日,最早停售日期应是7月8日(星期一)下午截止。事件2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投标人或是以总公司法人的名义投标,或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名义投标。法人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投标,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资质、自己的业绩投标,不能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事件3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交。本案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其行为侵犯了投标人权益。事件4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5人中专家人数至少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事件5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判定b的投标为废标的程序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仅当投标人b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事件7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九条卫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中标价格进行谈判。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3)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完成以下工作:1)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案例6某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背景]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方案由k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点整为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点在某某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2007年9月15日,k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如下: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③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及标段的划分情况;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⑤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2007年9月18日,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07年9月22日,有两家外省市的施工单位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被告知招标文件已停止出售。截至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48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经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招标代7/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随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于2007年10月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中标人于当日确认收到此中标通知书。此后,自10月30日至11月30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5℅,最终双方于12月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1)针对本工程,写出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2)本案招投标程序有那些不妥之处?为什么?[分析]本案例重点考核招标程序及一些时间规定、中标人确定及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答案](1)针对本工程,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如下: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如有)→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协议书(注:这是典型的招标程序,请记住)(2)本案招标程序中,存以下不妥之处:①开标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不一致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②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注:在这里提醒大家,记住招标公告的编写方法与内容分)③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④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a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价格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的实质性内容。⑥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价格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通知书于10月28日发出,直至12月3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本案中将其下浮0.5%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案例7某公路大桥引桥和接线工程招标全过程分析[背景]某公路大桥为某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一座特大型公路桥梁,其引桥和接线一期土建招标划分了多个标段,且招标人首先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预审。资格预审评审后,各标段通过投标人个数均为8家左右,且均为具有良好履约信誉和施工管理综合能力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篇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问题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后果,目前学界主要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招标投标,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提出了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已经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第三种观点认为,招投标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8/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上述第一和第三种观点都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未成立,其基本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标采购合同是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而该书面形式毫无疑问指的就是合同书,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没有产生招标采购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拘束力只是表现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产生了订立合同的义务。正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那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具有导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不仅内容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承诺性质,而且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讲,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合同才成立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能找到法律依据,其实却不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做了如下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以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程序就告结束。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作出的承诺。从缔约过程来看,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告成立。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而是要等到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最大理由是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书面形式”解释为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书”。因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没有成立,要等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书面合同应是指合同书,但却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合同书。《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指向并不一致,《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不适用于招标投标订立合同的场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很容易就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有合同书的场合,合同就是在签订合同书时成立。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意指,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推延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亦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前提。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3条的注释中针对采用特殊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作的说明所述:“在当事人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声明,除非签订正式文本,否则他们将不受约束,则在此情况下,在签署和交换正式文件前,合同未成立”。合同的实质是合意。因此,如果当事人将签订合同书本身作为合意的内容,那么,毫无疑问在签订合同书时,当事人才完成了合意,故此时合同才成立。可见,《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没有创设任何的义务,其只是在重申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其目的是在强调,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书这一形式也属于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之一。因此,该条的合同书应理解为当事人的约定形式,而非法定形式。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是有适用前提的,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但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并无这种约定。另外,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并不能推导出,招标投标法要求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这个结论,即使把该条中“书面合同”解释为合同书也不能得出这种结论。理由为,从内容9/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上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强调的是三十日内的期限;第二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强调的是所订立的书面合同的内容。因此,该条从内涵上讲,并不含有要求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的意思。实际上,签订书面合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对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关合同内容的未尽部分加以补充、完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合同形式加以体现和固定,以便实际履行。”可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其他协议,亦即如果当事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若这份合同的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异,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试问,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法律凭什么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那么,法律凭什么规定当事人不得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如果这些文件还不是正式的合同文件)如何具有使与其抵触的正式合同不生效的效力?不但如此,《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此严格的规定,如果说目的只在保护没有合同效力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未免小题大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为何要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生效力,而不是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才生效力?在此法律为何要采用发信主义?因为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出现并非因为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则必将导致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同时,招标人也可以任意改变中标结果致使中标人也丧失对招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的上述权利则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可见,法律的本意即是要使合同尽早地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来意愿的解释。《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规定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对违反这些程序又用一整章的篇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从第八条招标开始到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整个过程都如流水般顺畅,第四十六条本应成为点睛之笔,然而却弄巧成拙,事与愿违,不论在实务上,还是在理论界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论。如果《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作为第二款。那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就能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逻辑上才圆满,而且也满足了实务上的需要。这样规定也不会引起与合同法的冲突。因为,第一,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招标投标法是特别法,可以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处理;第二,前文已论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场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场合;第三,合同的法定形式本来就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温馨提醒:合同协议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范文供参考,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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