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质押担保合同及其民事答辩状解析
本作品内容为担保合同(供借款质押用)与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格式为 doc ,大小 18472 KB ,页数为 8页
('第1页共8页担保合同(供借款质押用)与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担保合同(供借款质押用)合同编号:___出质人(甲方):___住所:___法定代表人:___开户金融机构:___账号:___质权人(乙方):___住所: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为确保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主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___,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贷款期限自___第2页共8页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四条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元。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3页共8页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第4页共8页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第5页共8页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4.支付其他费用。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第6页共8页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甲方(盖章):___乙方(盖章):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地点:___签订地点:___附件质押财产清单│质押财产│规格│││质押│产权证书│质押财产│││││单位│数量│财产│或权利凭│评估价值│备注││名称│型号│││状况│证编号│(元)││出质人: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签字)质权人: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签字)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第一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丽丽(总经理)。被答辩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本案相关事实是___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___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___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___元;或按照总投资的___%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___元、冷棚每亩___元给予补贴。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还钱、也不是不想还,只是确实存在困难,希望原告能够理解。答辩人: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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