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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解析两者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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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


('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篇一: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委托方(甲方):地址:法定代表:电话受托方(乙方):地址:法定代表: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所开发的福星花园项目住房及商业门面的全程营销策划,销售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代理形象1、福星花园所有住房。2、福星花园所有商业。第二条:委托代理形式、代理范围、服务内容及建议1、委托代理形式:该项目福星花园为乙方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甲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该项目福星花园的独家代理。2、委托代理范围:(1)甲方负责须协助乙方在恩施州内所展开的营销活动、营销策划、市场推广、展销活动、认购活动、促销活动、开盘活动、广告宣传、定价方案、销售所有相关文件的编制及设计制作、接待客户并协助卖家签署认购书及合同、协助办理银行按揭及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2)于合同签定后提交本项目的《销售执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体市场发展态势分析及展望、区域市场发展态势分析及展望、分期运作策略、销售策略+买点组织、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推广策略、促销策略、项目优惠策略、广告宣传策略、营销过程控制及营销费用预算等。(3)服务内容: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对该项目的销售进行总体策划,总体营销推广,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的分期培训、现场客户的接待及咨询、客户资料收集录入统计分析及会员发展、代表甲方甲方于客户签订认购书与合同、每日销售例会及定期业务总结、负责汇报每日每周每月的销售日报周报月报、不定期的销售策略总结及阶段调整、收集客户相关按揭资料办理银行按揭等。3、项目建议:乙方根据市场调查所得资料进行分析及研究,结合乙方的专业经验与知识,配合甲方进行项目设计方案的深化控制,对该项目的总规划、户型、面积、外立面、园林及景观设计等进行专业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风格及外立面建议、社区服务及物业管理建议、样板房装修建议、营销中心装修建议、看房路线包装建议、活动准备建议、销售准备建议、开盘准备建议等。第三条:合作期限1、《福星花园》销售项目代理期限为1年半至2年,签定合同日期起:住房自2014年05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商业门面自2014年05月1日至2016年05月1日代理期限结束,如双方须再次洽谈延长合同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间内,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第四条:费用负担1、本项目的所有推广费用、广告费用、活动费用、礼品费用、及所有办公用品费用、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负责出相关方案。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2、具体营销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开支《注明:除营销工作人员住宿由甲方负责外。》由乙方全面负责支付。第五条:销售价格、总建筑面积、总销售金额1、住房销售价格:销售基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2000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2、住房总建筑面积:住房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左右,住房总套数为54套。3、住房总销售金额:住房销售总额约在万元左右为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总销售金额。4、商业销售价格:基价由甲乙双方预计价格为3000--4000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注:该项目商业门面部分的销售价格,目前只是商业销售定价的分析与预计,但不排除招商引资或出租,若招商引资或出租,此预计元/平方米的销售价格为无效》。5、商业总建筑面积:商业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左右。6、商业销售总金额:商业销售预计总金额约在万元左右《注:该项目商业门面部分的销售金额,目前只是商业销售总金额的分析与预计,但不排除招商引资或出租,若招商引资或出租,此预计的销售总金额销售金额为无效》。7、住房销售总额约在万元,商业预计销售总额约在约在17000000万元左右,《注:1、该项目商业门面部分的销售金额目前只是销售总金额分析与预计,但不排除招商引资或出租。2、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同意,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后,福星花园的商业门面不管是招商引资还是出租还是销售,甲方同意按项目(福星花园)住房、商业的预计总额:17000000万元人民币的金额度为数据比例,给乙方计提代理费》。第五条:委托代理费及溢价方式1、代理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后,甲方同意按项目《福星花园》住房、商业的预计总额:17000000万元人民币的金额度为数据比例,计提支付给乙方费佣金。2、溢价方式:2%的代理说明:溢价方式,则除按照代理签订房屋销售合同金额计提约定比例的佣金之外,代理商《指乙方》还可以分享30%比例的房屋销售溢价,不过,有必要提醒甲方的是,销售溢价部分不能按约定比例计入代理佣金。(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后,乙方所销售的福星花园住房项目,若销售额超出合同约定的总销售金额,其超出的总金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按7比3的比例分成《注:甲方70%,乙方30%》。(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后,乙方所销售的福星花园商业项目,若销售额超出合同约定的总销售金额,其超出的总金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按8比2的比例分成《注:甲方80%,乙方20%》。篇二:FDA注册委托和代理合同FDA注册委托和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本合同概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在美国FDA的“医疗器械设施登记”和“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第一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美国FDA注册登记要求,办理其在美国FDA的注册和登记。第二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美国FDA注册登记的要求,担任其在美国的FDA注册和登记的唯一代理,负责其与FDA保持长期正常和应急情况的联系。第三条乙方的代理和责任仅限于FDA注册登记和作为甲方的FDA登记代理人。乙方不对甲方的任何违反中国和美国法律的行为负任何责任。商务和其他业务不属本合同乙方的代理范围。办理入关前对FDA的通报业务不属本合同乙方的代理范围。现法规条文不清,须另议。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办理FDA企业注册登记所需的,FDA登记表要求的,所有资料。如实填写乙方所提供《医疗器械设施登记简表》和《医疗器械注册简表》,并特此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无误。如果所填内容不真实,虚构造假,将由甲方承担责任和后果。给乙方带来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予以赔偿。2.按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给乙方。甲方在乙方为其办理FDA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和担任代理期间需要撤消或变更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撤消或变更。3.如果甲方的法人、地址、隶属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与所填《医疗器械设施登记简表》和《医疗器械注册简表》有差别,甲方有义务在60天内,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资料,以办理FDA企业注册登记更新。4.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FDA下达文件,并帮助甲方解释和理解。甲方负责执行,安排FDA设施检查。5.甲方须对乙方提供FDA企业注册登记的资料等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对与本合同项下业务无关的人和单位公开。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实施任何行为,或者从事任何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6.甲方有权获得乙方为其提供FDA企业注册登记的业务服务。FDA企业注册登记的结果,包括登记号码等属甲方财产。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担任甲方的FDA注册美国代理,负责甲方与FDA保持长期正常和应急情况的联系,上传下达。乙方须满足FDA要求美国代理的条件。必须居住美国或在美有商业结构;必须身在美国。2.乙方应按照FDA登记要求及时办理甲方登记。并将FDA企业注册登记的结果,包括登记号码等及时提交甲方。3.乙方有义务在办理注册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办理进度和结果。4.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注册资料进行审译、整理。会知甲方须改进之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的FDA下达文件,并帮助甲方解释、理解。篇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1999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时常有人将两种合同相混淆。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遇到了该情况: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当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有无报酬时,《合同法》第405条也明确规定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报酬。5、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二、居间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包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整个活动都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展开的。2、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作为中间商,居间人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他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只能按照委托人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3、居间人须是从是居间业务的人。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公民、法人能否均可成为居间人存在争议,但却一致认为居间作为一种营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居间人的资格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居间人应是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的人。4、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虽然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报酬的支付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5、居间合同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合同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即告成立,同时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5、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6、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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