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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九: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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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九: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章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1]某A公司在1998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某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9年1月31日,要求提供“FullsetoriginalcleanonboardoceanBillofLading”(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司便要求B公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1999年3月31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司在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4月27日接到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不符点:提单上缺少“已装船”批注。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理意见。”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审复查了提单,同时与议付行一起翻阅与研究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的有关规定,证实了开证行的拒付是合理的。A公司立即电洽申请人,提单缺少“已装船”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所致,货物确实是被如期装船的,而且货物将在5月3日左右如期到达目的港,我方同意他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提货通知书后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B公司回复由于当地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售价大幅下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后方可向开证行赎单。我方考虑到自己理亏在先,同时通过国内同行与其他客户又了解到,进口国当地市场价格确实已大幅下降,我方处于十分被动地位,只好同意降价30%,了结此案。案例分析: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却给我方带来巨大的损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以下教训:1.应尽早办理装运。A公司虽然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办理了装运,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但距B公司开证时已4个多月了。在这段时间内,由于货物本身的消费特征以及国际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有可能大幅下降,为避免价格下降给我方带来的损失(其实也为避免我方的损失),我方应尽快办理装运。在此案中,B公司曾多次来电要求我方尽早装运,但我方认为装运期仍未到,没有很合理地安排生产进度,以致在装船期即将临近时才办理装运,货物到港时已距B公司开证时5个多月,又恰逢当地市场价格下降,其实已为客户拒付货款埋下了伏笔。2.应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5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我方应提供相应的提单,以便做到“单证相符”。根据《UCP500》第二十三条A款第2项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应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必须以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案中的提单(提单上没有印就上述词语)则属于后一种情况,只要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就行了。如果我方业务人员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托运单(在托运单上注明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能根据托运单内容与《UCP500》的规定制作并签发提单,银行能根据信用证与《UCP500》来审核A公司交来的议付单据,那么上述案例也许就不会发生了。因此,本案例的拒付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在信用证的装船期内尽快办理装运,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5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案例2]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WARES),我司报价FOB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WARES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THEORDEROFBURGANBANK,KUWAIT错写成了TOTHEORDEROFBURGANBANK。即漏写KUWAIT。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案例3]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具体情况是,由于A公司采购时是以“盒”为单位采购的,A公司提供的报关单上也是注明“506000BOXES”,所以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开的单位也是以“506000盒”为单位。由于船公司在重新填写报关单时却将“BOXES”漏打,只标明“6000KGS”,因此海关计算机上该产品的数量为“6000千克”,导致报关单上的内容与发票上的数量和单位不同,A公司不能正常退税。A公司要求船公司办理改单(修改报关单据),就是要在品名下注明“506000BOXES”,但是由于船公司的一再拖延,导致A公司无法办理退税手续。A公司不断催促船公司办理改单,考虑到手续麻烦需要较长时间,要求对方必须在3个月内将改后的单据退还给A公司,否则要其承担由于不能正常退税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3个月后,总算了解此案。案例分析:为了报关不要发生问题,卖方在报关时需注意,最好用铅笔在报关单上注明正确的品名、数量单位等以防发生错误。关于报关单据和改单有以下注意点:1.报关时应注意报关单上资料的准确性。可能由于一个资料的问题,会造成不能不能正常报关,正常出运,正常的退单,正常的退税等。2.注意报关单据上的单位,为了避免这样的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在海关计量单位与我们要求的计量单位不同时,需特别要加注我们所要求的单位/品名。3.可能会因为货名的英文品名太长,在报关单商品名下加注数量和单位是可能会由于海关的计算机问题不能全部显示,所以以防这样的事情发生,把需在下注明数量和单位的英文货名尽量简写。4.报关的品名与数量,单位,必须和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致。5.报关过程中,可能会碰到我们提供的H.S.的编号与货物中文品名有所出入,海关提出更改品名,但是不管怎样,都要显示我们要求的中文品名,可以加在括号内。[案例4]违约金条款的陷阱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隐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主要措施在于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事物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意识。卖方应逐项分析己方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诸环节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说来,中方作为出口方时,其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1.货源。货源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最根本的基础。虽然并非一定要在备妥货源之后,卖方才能与买方订立出口合同,但合同标的物起码可以基本有保障或是在国内市场有把握购买、购足的商品。在签订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本地没有生产基地需要到外地组织货源的商品出口合同时,尤其要考虑到货源供应情况。2.生产加工能力。参与国际贸易及国际经济交往,参与人必须根据自身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商品的生产加工能力相宜行事。具体地说,作为出口方与对方当事人签约时,一定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生产能力。比如在洽签服装出口合同时,既要考虑国内生产的面料质量是否能达到对方的要求,还要考虑厂家做工能否达到要求等。凡受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限制,自己甚至国内厂家目前都不能生产加工,或者能够生产加工但质量难以达到要求的,一定不能盲目成交,否则一旦履约困难,合同中又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将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将陷入极为不利的被动局面。3.原材料供应。签订出口合同,考虑自己的出口履约能力时,有时需要把原材料供应是否落实考虑进去。因为有些出口商品,虽然卖方有生产加工能力,货源供应渠道也顺畅,但由于生产加工该商品的原材料比较紧俏,难以充足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能否按时按量履约,最终决定于原材料的供应。此外,出口深加工产品还要考虑到生产有关中间产品的初级原料供应问题。4.收购资金。外贸代理企业出口商品货源的取得主要采取买断方式,即由外贸企业向生产加工企业收购。而一般的外贸企业自有资金并不雄厚,主要靠银行信贷解决流动资金问题。所以,外贸企业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要考虑国内金融市场的走向,银根是否吃紧,收购货源的资金是否落实。缺乏收购资金或不能及时取得收购资金,就无法备货或按时备货出运,造成对外违约,给对方适用违约金条款以口实。5.出口许可。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对某些商品,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实行主动配额或被动配额的商品,实行配额加许可证管理。因而,如果我方作为卖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合同标的物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出品方必须有把握能够及时取得所需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关于许可证制度,还有一个值得加以注意的问题是,国家有时可能会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和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适时作出调整,所以出口合同中应将国家有可能作出的这种调整作为政府行为列入不可抗力范围,以便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调整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出口方能够援用不可抗力条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履约期限。履约即双方具体实施合同义务,各自实现合同目标的行为过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环节很多,涉及面广。有些工作由交易双方完成即可,有些则需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地区)的商检部门、运输部门、银行、海关、保险公司等各有关方面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所以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信用证结汇期等期限时,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周密测算,留有余地,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应由己方负责完成的各项工作,否则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延误,都有可能形成违约,造成损失。在本案中,中方进出口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能理性地分析自己的履约能力,并充分考虑对方的违约金条款,加强防范意识,就不至于遭受那么大的经济损失。[案例5]误解装运条款引起争端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M/Tonsofcottonseedoil.Loadingport:Guangzhou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owlots,460M/TonstoLondonnotlaterthanSeptember15,1994.380M/TonstoLiverpoolnotlaterthanOctober15,1994."(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公吨于1994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公吨于1994年10月15日前至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埔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有如下不符:"1.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twolots)装运,即460公吨至伦敦,380公吨至利物浦.你于8月3日只装305公吨至伦敦,意即至伦敦余155公吨准备继续再装.这样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2.我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广州港(Loadingport:Guangzhou),根据你提单上记载,其装运港为黄埔(Huangpu),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以上二项不符点,请速告你方处理的意见."粮油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上述的单据异议认为是故意挑剔,于8月19日对开证行作出如下答复:“关于第XXX号单据,你行所谓不符点,我们认为完全单证相符:1.关于分批装运问题,你信用证是这样规定的:"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460M/TonstoLondonnotlaterthansept.15,1994.380M/TonstoLiverpoolnotlaterthanOctober15,1994."上述"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即在二批之中又允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就是在460公吨至伦敦和380公吨至利物浦的二批之中又允许再分批装运,"intwolots"是指在二批之中.故我在至伦敦460公吨之中分305公吨和155公吨而批装运,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2.信用证规定装运港:广州,我们就是从广州的黄埔(Huangpu)港装运的,黄埔港是广州的一个具体港口.我们的黄埔港装运,并未超出你信用证规定的广州范围内,故仍然符合信用证要求.以上二项我们认为单证相符,请你行按时付款.”粮油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8月26日又接到开证行的答复:“你8月19日电悉,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兹答复如下:1.对于分批装运问题,我们信用证条款原文是这样规定的:‘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460M/TonstoLondonnotlaterthanSeptember15,1994.380M/TonstoLiverpoolnotlaterthanOctober15,1994.’该条款意思很明确:只允许分二批装运,即分460公吨至伦敦,380公吨至利物浦,每批之中不能再分批.你方认为每批之中又可以再分批,完全是错误的,是对原条款错误理解.按你方解释则变成多批装运,如果是这样多批装运,而信用证又何必规定分‘二批’?2.装运港问题,据我们了解,从港口名称来说,广州与黄埔同样是二个港口名称。我们信用证规定“Loadingport:Guangzhou"其意即装运港是在"Guangzhouport".我信用证所指的广州是港口名称-----广州港,而你8月19日电中解释为广州市,显然是错误的.根据UCP500规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就是单证不符.我信用证为‘Guangzhou’,你提单为‘Huangpu’,两者表面上相差甚远,就是单证不符.根据以上所述,其不符点是明显存在的,确实无法接受你方单据.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粮油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意见后,即邀请几个单位的单证专业人员共同探讨研究.结果认为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粮油进出口公司以前向开证行所提的反驳意见是错误的.粮油进出口公司只好向买方乔治贸易有限公司商洽,由于没有按对方要求分批装运,最后答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对于信用证尚未装运的余额由对方负责进行适当修改信用证条款,才告结案。案例分析:本案例的粮油进出口公司对于信用证条款的理解比较差.信用证规定:“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就是允许分二批装运,意思很明确,其实就是“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onlyintwolots.”的意思,怎能理解为分三批以上装运?开证行第一次提出异议时,粮油进出口公司没有引起注意,进行研究,反而认为对方无理挑剔.他们以自己主观的理解向国外提出反驳,其处理问题态度是不够慎重的.单据做到单与证相符,尤其表面上与证相符,是信用证项下的制单最根本的要求。如本案例的装运条款,信用证规定装运港:"Guangzhou"(广州),而单据是"Huangpu"(黄埔)。不但两者在文字表面上下不一致,而且实质上还是两个不同的港口,所以显然是单证不符。造成本案例的单证不符,主要由于审查信用证时对条款掌握不严,对信用证条款理解模糊。例如装运港问题,虽然“广州”这个名称既是城市名,又是港口名。信用证明确规定"Loadingport:Guangzhou"(装运港口:广州),当然是指广州港口装运,不可能指在广州城市内装运。由于在审证时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所以装船时才决定在黄埔港装。其次,公司有关的单证人员在缮制单据时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信用证规定广州,你提单为黄埔,从表面上看两者完全不符。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唯一要求就是掌握表面上单与证完全相符,单证人员直至文单议付后仍未发现这个问题,议付行也没有察觉这个问题,实在令人难以理解。所以审证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对条款有一定理解能力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才能对企业起到把关的作用。出口业务的程序从成文签订合同到备货、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直至装运,每一个程序出现问题,最后均在单证工作上暴露出来,造成单证不符,被对方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本案例装船时错在黄埔港装船,由于审证人员没有理解“Loadingport:Guangzhou”就是指广州港口装船,并非指广州市。如果审证时能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就不致于造成如此损失。据了解粮油进出口公司当时在装船前由于货物库存仓接近黄埔港,所以有关储运人员提出能否船靠黄埔港装船。问题提到审证人员,要审证人员核对信用证是否允许?审证人员认为信用证要求在广州装运,黄埔港属于广州市,我在黄埔港装运并未超越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则答复:信用证允许在黄埔港装船。所以,在装运这个环节没有做好工作,是受审证这个环节影响,最后又落在单证工作上,造成单证不符。分批装运问题也同样由于货源和船舱不足,但审证人员认为可以再分批,所以又造成违背信用证规定,又是一个单证不符。总结起来,外贸企业在签订合同后主要须抓四项工作:即货、船、证、款。上述本案例的问题就是"货"、"船"与"证"没有衔接好,最后造成"款"无法收回。如此看来,审证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是中心工作。审证工作没有做好,条款理解不清,往往就造成产重损失,应引以为戒。',)


  • 编号:1700566863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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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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