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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诉状模板:合同范本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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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解除购房合同诉状


('解除购房合同诉状【篇一:起诉书(买卖房屋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副本】起诉书原告:xx,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住址。原告:xx,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住址。原告:xx,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住址。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依法解除双方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8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4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原告xx与被告xxxx(系夫妻)协商,由原告出资200000元购买两被告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屋一套。1月20日,在证人xxxxx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现金作为定金。1月25日,原告在证人xxxxx在场的情况下,又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的购房款,同时,当日又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xxxxxxxxxxxxxxxx账户转账16万元的购房款。2016年2月26日,双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款后,被告xxxx、xxx迟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后,也不到房管局做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从10月份开始,被告不再接听原告拨打的电话,原告到家找人也不开门。2016年11月27日,原告看到了被告将双方约定交易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挂到了网上进行交易。至此,被告的种种行为表明,被告xxxx、xxx已无继续履行购房义务的意思表示。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拒绝继续履行《房地产转让协议》和交付房屋,已无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的必要。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原告:xxxxxxx2016年11月27日证据清单:1、《房地产转让协议》;2、xxxxxxx证人证言;3、xxxxxxx证人证言;4、xxxxxxx证人证言;5、银行会账单;6、双方协商房屋购买的录音。【篇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被告: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贷手续(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放贷或贷款不足部分,原告会以现金方式补齐)、并在20个工作日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会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含)之前,将剩余首付款支付给被告。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3.如被告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合同,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在判决生效5日以内,支付原告所付定金的二倍共计10万元给原告、同时退换首付款5万元,承担中介费1万元;并针对赔偿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部分,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房租受益共计2300元、以及因房价上涨对原告造成的机会损失共计3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中介xxxx年x月x日签订一式三份的《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xx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总价100万元整,但是,因市房价暴涨,被告便产生违约意向,通过电话、以及委托中介转达等方式,表示拒绝出售此套房屋,企图恶意违约,但又不承认其违约行为。原告认为,由于目前房价同x月份签订合同时相比,房价暴涨,相同区域内的新房售价、二手房挂牌价均涨幅超过30%;现在原告如购买相同房产,需比签订合同时多付出的钱已超过xx万;从而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已经从事实上无法再以签合同时的价格购买相似的房屋。如被告违背诚信、恶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会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蒙受重大的机会损失,导致原告用永远丧失在昆山购房的机会。综上所述,请法官维护我守约方的利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起诉书原告:陈瑶瑶女汉族1988年0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4198801240825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张春鹏男汉族1969年0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32929196908103430住址:联系电话: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12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日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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