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加班费缺失与劳动关系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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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0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务合同没有加班费案例篇一: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是:三年未第2页共30页签劳动合同案例的分析。欢迎参考阅读!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如下:三年未签劳动合同个人案例:市民王先生于20XX年6月应聘到朝阳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签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还比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还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或者说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赔偿,被驳回。第3页共30页哪些情形得不到赔偿的:1.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我们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方合同。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改该合同日期,来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2.超过时效的情形在北京,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区仲裁委或者法院开始实行双倍工资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超过了1年,那么就认为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得到第4页共30页双倍工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离职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否则就出现了某个公司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两年或者三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约违法越获利的情形,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顺应法院的习惯做法。在这个情形下,一般很难拿到经济赔偿。3.劳动者没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一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很难得到双倍工资赔偿的。我们每天接待的咨询的当事人属于这种情形是最多的。许多劳动者认为有同事证人作证,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第5页共30页认识,因为一般只有这一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难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定,理由这些不具有足够性,证人可能有说谎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场上随意得到。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中心设计了一套比较好的取证方案。对于大多数这种情形的,一般都可以采用,1年多来效果不错。以上三点,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失败的最多的情形,当出现第3种情形时,设计好取证方案,一般还有挽救的机会,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第6页共30页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第7页共30页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二、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第8页共30页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三、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四、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第9页共30页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篇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案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来源:李东东律师论文简述: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第10页共30页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第11页共30页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四、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五、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第12页共30页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六、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请公司根据上述比较,综合权衡劳务用工给公司带来的用工风险和额外成本支出,有选择地与合适的岗位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书。◆为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分析。案情:杨某20XX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9月同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务协议”期限为20XX年9月16日至20XX年9月15日。该协议中约定了杨某的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师;按月支付工资为5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第13页共30页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XX年9月10日,某公司通知杨某“劳务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杨某认为他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务协议”,要求该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其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终止协议的赔偿责任。而某公司则以杨某档案不在该公司和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为“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后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杨某诉称:我在某公司工作了15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协议到期前30日通知我,而公司仅仅提前了5天,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应支付我25天工资的赔偿金。某公司辩称:杨某是我公司通过社会招聘引进的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不在我公司,且我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是第14页共30页《劳务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书》。在该《劳务协议书》中,对劳务协议到期后是否提前通知,我公司与杨某未作任何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劳务协议到期未提前通知的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一方向另一方有规律地支付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地从双方所签订协议的名称及人事档案是否在用人单位来确定。本案中,从杨某与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起止日期、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来看,表明杨某受某公司的约束和管理,并有规律地获得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且双方履行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某公司除能证明杨第15页共30页某人事档案不在该公司外,未能举出杨某尚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和杨某存在劳务的关系的证据。故杨某与所在公司的法律关系应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再者,杨某与某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多为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为此,杨某与某公司所签的《劳务协议书》,应视为《劳动合同书》,该协议的终止日期应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故某公司应对未提前30日通知杨某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公司支付杨某25个工作日工资的赔偿金5000余元。[评析]本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什么是劳动关系和什么是劳务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第16页共30页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定期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主体则不限于个人与企业。2、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主体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则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3、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有规律的按月支付;劳务关系则多为一次第17页共30页性结清或按阶段批次支付,无规律可言。4、适用法律不同:劳篇三:关于加班问题案例分析企业安排加班所要注意的事项一、专题界定本专题主要围绕加班与工资的补偿标准问题。其中主要涉及的是加班的认定、加班与补休、发放加班工资以及工资数额的争议、加班违法的企业法律责任。二、名词解释加班加点,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叫做加班,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叫做加点。加班加点必然占用职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过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会构成危害。为有效地控制加班加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均予以限制。第18页共30页三、案例分析案例1:不定时工作制单位不预付加班工资【案例】郑某是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员,2000年3月该大酒店客房服务岗位经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20XX年1月郑某开始值夜班,工作时间自下午6:00至第二天早上6:00,工作了三个月以后,郑某认为其每天工作12小时,酒店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与酒店协商未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酒店支付加班工资。【评析】郑某从事客房服务岗位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驳回了郑某的仲裁申请。本案中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工种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第19页共30页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要报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人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案例2:自愿加班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案例】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工作期间,周某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合同期满,周某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第20页共30页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认为周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而公司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劳动部门的认可。【评析】周某工作的这个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规定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周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这不是公司的安排,是周某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因此周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第21页共30页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公司虽然对周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周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周某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周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案例3:补休能否代替加班工资?【案例】徐汇区劳动部门曾接到一位女士的投诉电话,反映她在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仅用很便宜的价格购买她多年积攒下来的补休单。那么,职工加班单位是否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评析】除休息日外,不可以。《劳动法》规定,下第22页共30页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职工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就是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给补休单,只能反映加班收入与平时工作收入同等。显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损害了职工的利益案例4:如何判断休息日是否算加班?【案例】李涛所在的公司每天工作时间是8:30-11:30;12:30-17:30共八个小时。20XX年8月1日,公司的第23页共30页总经理在员工会议上说“反正大部分员工周六都来加班,我们就周六正式上班”。当时员工都没敢提出反对。第二天他在公司周计划会议上提出周六如果有私事怎么办?另一个经理说请个假没关系的。现在他要处理结婚和房子问题连续2个周六请假,公司要求他上缴以后可能的周六请假的次数,要按事假处理,并称“公司就不扣工资了,以后用加班补”。这让他很恼火。以前加班没有钱,现在加班也不过象征性地发20元,况且现在周六算正式上班,没有加班费。【评析】首先要判断一下周六上班是不是合乎法律的规定。关于判断要点如下:一、要有法律关于休息日的基本概念:劳动法上并没有说休息日一定要安排在双休日(即周六周日),也没有说一周必须有两天休息。这是不少劳动者所误会的。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第24页共30页息一日。”《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补充道:“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可见任何一天安排休息均可。二、工作时间的限制:这是判断是否加班的重要标准,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这个标准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叫加班,都应该认为是加班。三、加班的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超过这个标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更谈不上加班费的问题了。如果经过上述的判断,才能确定周六到底是加班还是第25页共30页可以作为正常上班。但是总经理说很多人加班,所以就上班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案例5:职工自愿加班超过时限企业仍要承担法律责任【案例】某加工厂招用了200名农民工,订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厂方在合同中约定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厂里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这些农民工都希望在合同期里多挣些钱,便同意加班。3个月后,张某、王某等6名职工因身体承受不了,提出不愿再加班的要求。厂方认为加班是大家自愿的,不加班就是违反合同,拒绝了他们的要求。6名职工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决,该厂与职工所签每日工作12小时的条款无效,该厂必须执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评析】《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第26页共30页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厂规定每日工作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的3小时还多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是否属无效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来确认的,而不依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为依据来确认。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具有强制性,不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照执行。企业不能把劳动者想多挣钱作为理由,让劳动者自愿加班而去违法。四、操作实务第27页共30页1,加班的认定这个问题涉及到到底什么是加班的问题。这也是现在很热的问题。要正确识别何为加班要从加班的定义上来说。我们平时说的加班,其实包括加班和加点。所谓加班,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加点是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以外继续从事工作。总结识别加班加点的要点有如下三点: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3、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只有符合这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对加班进行认定。2,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问题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第28页共30页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国庆节的七天假期的加班工资该如何算。国庆假期分为两个部分:1、2、3日是“法定休假日”,4、5、6、7日是普通“休息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单位应按不低于员工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普通“休息日”加班,单位既可以选择安排员工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不另外安排补休,按不低于日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第29页共30页能不能也以补休代替加薪?有专家认为,节假日休息是法定的,即使事前事后补休,也已非节日,因此,单位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即是说,今年国庆若加班,头三天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五一劳动节的七天假期也是按此原则计算。4,青年节、妇女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加班工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作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不将在此期间的工作作为加班看待。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则工作应按加班处理。五、相关法规1,加班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第30页共30页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2,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加班工资的支付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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