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典当公司业务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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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对外签署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形式上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承诺(书)、证明(书)、声明(书)、备忘录等。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三条签署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谈判、条款的设定、签署、履行以及合同相关证据的收集、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二、公司内设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三、公司合同原则上由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四、凡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应经业务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对外签署。五、严守合同秘密,因工作需要必须向受聘中介机构提供合同文本或披露合同信息的,应与受聘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起草、谈判、签署、履行、档案保管等合同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业务性审查,风险管理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重要合同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合同可征求公司法律顾问意见。合同经业务性和合法性审查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二章合同起草第五条风险管理根据合同经办部门提出的意向要求起草合同。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风险管理应当进行初审或提出修改建议,形成符合公司要求的合同文本。第六条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签署合同的依据、目的,价款或酬金,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生效条款、有效期以及根据合同业务性质必须包括的其他条款。合同设有附件、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应当清楚、完整地列明,并约定为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合同就同一内容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明确以哪一约定为准。第七条合同文本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二、符合本公司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三、内容简洁,形式实用;四、用语规范、简练、无歧义,便于理解、操作;五、条款完备,内容和形式符合实际需要。第三章合同谈判第八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对于重大法律问题,可以请公司法律顾问协助谈判。第九条谈判前,合同经办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合同相对方的情况,研究确定公司可接受的合同商务条件底线,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和谈判方案。第十条合同经办部门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证书及政府批准文件;三、证明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所需的其他材料等。第十一条合同经办部门应制作谈判记录,如实记录谈判内容、各方态度和理由、谈判结果等情况。第四章合同审查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合同审查工作。合同文本必须在公司内依次进行业务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第十三条业务性审查一、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业务性审查。二、业务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内容符合业务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二)合同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和政策;(三)签约方是否具有作为签约主体的资格和权限,以及履行合同所需资质、信誉、市场准入资格和履约能力;(四)合同内容是否反映了签约各方的真实目的和真实谈判情况,合同语言是否真实、准确表达了签约各方的意思;(五)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没有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的内容;(六)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业务内容。三、业务性审查完毕,应将合同送风险管理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一、公司风险管理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完备,表述严密。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程序是否合法;(二)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清晰,能否有效保护公司利益;(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四)各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显失公平;(五)合同表述是否有歧义、有矛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违约救济措施是否充分和有效保护公司利益;(七)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条款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三、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必须修改的内容,合同经办部门未作修改不得签署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修改或提请注意的内容,合同相对方不予接受的,由合同经办部门综合考虑业务具体情况、相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公司人员的风险控制能力、合同相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送公司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签署合同。第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改动后的合同文本再次提交风险管理确认备案。第五章合同的审批和签署第十六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将合同文本逐级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第十七条合同批准后,合同经办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签署人身份证件、所属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授权签署人的授权书,确认签署人是否有权签署合同;二、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三、审查公司签署人是否有权签署合同;四、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并提请公司有权签署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五、依法办理登记、公证及其他手续。合同的签订应两人以上签证。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经办人应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前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发现相对方有违约行为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减少损失。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任何钱、物、文件的交付、验收、传递以及其他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经办部门须取得相应有效的书面凭证。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妥善处理合同善后事宜。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未作约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的,应签署书面协议。第七章合同的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定专人为合同管理员(可兼职),负责本部门或合同的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员的职责是:一、收集并按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合同档案材料;二、登记本部门合同管理信息,每月完成前一月度合同管理信息登记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四、审查格式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填写要求;五、完成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第二十六条合同档案的归档范围是:一、合同正本及其附件;二、合同相关审查意见及审批文件;三、合同相对方已通过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四、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原件;五、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文件;六、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材料、凭证;七、合同争议(如有)的处理情况及材料;八、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往来的书面材料。第二十七条合同档案材料作为相关业务档案的一部分,应由经办部门合同管理员归档保管。合同档案材料有原件(正本)的,应当以原件(正本)归档;以副本或复印件归档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正本)的去处,并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或来件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第二十八条合同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因故缺件且不能补齐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并归入合同档案。第八章或有负债合同的管理第二十九条或有负债合同主要是指公司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第三十条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将或有负债合同复印件一份交财务部留存,正本按档案管理制度保管。第三十一条或有负债到期后,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或有负债解责或代偿情况。合同经办部门按合同约定,于担保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将或有负债履约情况清单报送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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