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探讨
本作品内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订立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格式为 doc ,大小 28672 KB ,页数为 2页
('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订立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2005年7月,商业银行与工贸公司签订人民币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同时,该商业银行与贸易开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贸易开发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400万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由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主合同生效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商业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并履行了相应义务,而贷款到期后,工贸公司未按约归还贷款,贸易开发公司也没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归还本金400万和利息38681569元,违约金5386816元;贸易开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明:该《保证合同》中三方单位公章、贸易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签名真实,但是贸易开发公司股东之间有内部协议,对外订立担保合同须经全体股东的同意,陈某不得私自对外订立担保合同,否则由陈某个人承担责任。【争议观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有效的前提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由于贸易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行为超越了公司法人授权,该法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另外,公司内部协议也有约定,应由超越权限的陈某个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有效,因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公司法人对外承诺的标志,只要该合同中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是真实的,即可认定为该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尽管贸易开发公司有内部协议,但是商业银行有理由相信陈某有权签订保证合同,一方面商业银行没有义务去知晓贸易开发公司内部协议,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无法知晓其内部协议的情形下,也没有义务去遵守该协议,所以该协议不能对商业银行产生约束力。因此,《保证合同》有效。【评析】本案是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保证时,代表人行为效力方面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保证合同中,法人公章和代表人签名真实,但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效力的问题。能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必须为商法人。商法人是指基于盈利性营业目的而设立,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依照商事法律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组织。由于法人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本身并不能自然进行民商事活动,包括担保活动必须通过其意思表示机关和执行机关完成,具体而言就是其代表人完成。所以,法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就存在法定代表人行为是否能代表法人真实意思的问题,进一步也就引起了在法定代表人行为与法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下,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其他组织指的是《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的主体,也存在其负责人行为能否代表其他组织意志的问题,在问题发生和法律规定处理规则上,与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订立合同对法人的约束力情形是一致的。由于担保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在出现法定代表人行为与法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合同法》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担保法》中没有关于此种情况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担保法解释》第11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可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以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为标准并以鼓励合同有效,贸易进行为原则。一般而言,只要相对人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没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只要其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有权限订立合同,换句话说就是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其所代表的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实没有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法人、经济组织在内部权限划分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限制的比较清楚。二是法人、经济组织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没有清晰的划分,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担保,订立担保合同无可以查找的明确限制的。相应的,一般情况下,只要具有下列情形就可以认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的合同承担责任:(1)该条中合同订立者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订立了合同;(3)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的状态处于不知。另外,在实践中也会出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真实,但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系伪造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只要相对人对于该伪造的签名没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且有理由相信合同签订人有代表权,则不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职权,也不论被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内部约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具体到本案,商业银行与贸易开发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中贸易开发公司的公章、陈某签名真实且陈某为贸易开发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的法定代表人,商业银行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某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代表权,因此应当认定该代表行为有效。尽管贸易开发公司股东之间有内部协议,但是商业银行无从得知,因而该协议对商业银行没有约束力。因此,应当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贸易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贸易开发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内部协议向陈某主张赔偿。',)
提供公司法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探讨会员下载,编号:1700565074,格式为 docx,文件大小为2页,请使用软件:wps,office word 进行编辑,PPT模板中文字,图片,动画效果均可修改,PPT模板下载后图片无水印,更多精品PPT素材下载尽在某某PPT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963098962@qq.com进行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