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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运营维护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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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光伏电站运维合同,格式为 doc ,大小 59392 KB ,页数为 9页

光伏电站运维合同


('光伏电站运行维护委托合同电站名称:光伏电站委托方:受托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河南省新安县目录第01条总则第02条范围、目标及期限第03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第04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第05条运维费用第06条陈述与保证第07条违约责任第08条不可抗力第09条争议解决第10条合同解除、终止及延期第11条合同生效第12条合同签订地第13条份数第14条特别约定光伏电站运行维护委托合同委托方:受托方:鉴于委托方拟委托受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方位于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或“目标资产”)进行运行维护管理,且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在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在【河南省新安县】订立本合同。第1条总则1.1委托方负责指导、监督、评价受托方工作,配合受托方对光伏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向受托方支付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维费用”)。1.2受托方应严格依照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变电站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对光伏电站进行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2条范围、目标及期限2.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运行维护管理的范围包括光伏电站所有归属委托方的建筑、站内设备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场内道路及二次保护通信设施。(注:鉴于下网电费的缴纳主体为项目公司,合同委托范围不含下网电费的缴纳)。2.2协助委托方与电站运营相关的电力系统调度机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以及周边关系协调和维持。2.3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目标2.3.1受托方保证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安全规范。2.3.2受托方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目标资产安全运行,努力降低运行成本费用。目标资产实现连续、安全、平稳、优质发电;设计图纸、技改方案资料完备,日常运维文档完整,各项设备和性能检测报告齐全。2.4委托期限:委托期限共年,运维委托开始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运维费自合同签署日期起算。第3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3.1委托方的权利3.1.1对目标资产及运行维护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专属于受托方的除外)。3.1.2享有对受托方运行维护目标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建议的权利。3.1.3监督、审核目标资产年度检修计划、技改计划及零购计划,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且对所提出修改意见的影响与事实结果负责。3.1.4监督、审核受托方报送的技术方案,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且对所提出修改意见的影响与事实结果负责。3.1.5监督检查委托范围内目标资产的运行管理情况。3.1.6对目标资产的报废、处置行为进行审核、批复。3.1.7对受托方派出管理光伏电站人员的人事任免具有建议权。3.2委托方的义务3.2.1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运维费用。3.2.2提供满足电站运维人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受托方费用自理。3.2.3负责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3.2.4负责与光伏电站有关的财务、税务、审计等非运维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3.2.5负责购买电站设备保险(运维人员人身保险除外)。3.2.6负责政府摊派费、宣传费、会务费(不含交通费)、下网电费及备品备件费用等。3.2.7负责向受托方提供必要的运维工器具、检修工器具等。3.2.8负责电站内光伏组件清洗工作,受托方应提供相应协助。3.2.9负责提供本电站所有设备说明书、电气图纸等资料,提供目标资产清册,作为附件附于本合同中。第4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4.1受托方的权利4.1.1享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收取运维费用的权利。4.1.2享有在遵守国家电力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对目标资产开展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权利。4.1.3享有获得电站运维资产相关必要信息的权利,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4.2受托方的义务4.2.1受托方应做好目标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组织完成常规检修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及时处理委托设备设施的运行问题,确保目标资产安全可靠运行。受托方承担本合同中所列变配电设备消耗性材料清单费用。4.2.2受托方的运行管理义务(1)应安排足够的满足相应岗位职责要求、拥有上岗资格的人员到位上岗。(2)应全面贯彻执行电网运行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3)应建立健全高效、严格的运行维护指挥系统,及时解决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问题。(4)应制定目标资产的现场运行规程;遇有设备设施变动时,应及时修订现场运行规程并报委托方备案。(5)应建立健全目标资产的技术档案管理,包括技术图纸、设备说明书、试验资料、检修资料、技改资料、重大缺陷和事故情况等记录。(6)应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按委托方设备缺陷管理相关分类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消缺处理。(7)负责按现场情况向委托方报送各类计划方案,执行委托方下发的周例会、月例会制度。负责测算委托范围内目标资产的运行管理费用,负责编制检修、技改、零购等计划,并报送委托方审查。(8)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及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运行情况。发生事故应迅速组织应急抢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分析报告。每日上报运维日报,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的“运行月报”报送委托方,月报内容包括发电量完成情况、巡视运行情况、检修消缺情况、主要事件及运行分析情况等;每半年上报运维半年报,对电站六个月的生产运行情况作出总结。(9)对运行情况、存在缺陷和所发生的异常及事故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如影响发电量、全站停运、涉网设备故障需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或调整措施并及时上报委托方。(10)当发生目标资产损坏等事故时,受托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委托方,并负责做好抢险、现场取证、保险索赔资料收集,协助委托方进行索赔谈判事宜。对于因受托方原因造成的索赔资料缺失或瞒报,受托方应按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11)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受托方必须配合委托方与新受托方做好交接,确保目标资产及运维中新形成的委托方资产如数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下交付。4.2.3受托方的安全管理义务(1)受托方是目标资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防盗保卫等的责任单位。(2)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运行维护、修理、消缺和事故的统计、填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运行维护工作。(3)应调查和统计上报运行维护期内发生的人身、电网和设备设施事故。配合委托方认定事故性质、落实责任,并承担合同期限内的非委托托方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4)应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5)加强运行和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6)制定现场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并报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执行。(7)严格执行上岗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接受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检查。受托方运维人员(包括临时雇工、分包人员)的安全事故责任及劳动、劳务纠纷由受托方负责,若因此牵连到委托方的,受托方应赔偿委托方的损失。4.2.4受托方的检修、检测管理义务(1)受托方对目标资产有管理责任,如果发生设施损坏,受托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更换或维修。如委托方提供备品备件未及时到位,受托方应做好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应根据目标资产运行现状及委托方要求编制切合实际的目标资产的年度巡检计划。年度巡检计划应根据设备设施状况、巡视及检测结果、检修周期、季节性预防工作等确定。环保、安监、调度等部门提出或指定的第三方检测工作及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受托方有义务配合委托方完成电站现场监督工作。4.2.5受托方应当积极接待委托方安排的考察参观,积极配合委托方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在此过程中受托方不承担相关费用。4.2.6受托方负责提出目标资产的报废、处置建议,经委托方审批后由受托方组织实施,目标资产的残值归委托方所有。4.2.7由于地震、泥石流、冰雹、大风、雷电等不可抗力造成电站设备损坏,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完成修复工作,产生费用由委托方承担。4.2.10除本合同涉及的业务外,受托方不得擅自将目标资产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将目标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第5条运维费用5.1运维费用及支付5.1.1在本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合同期限内,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基本运维费用总价为人民币:/年(¥元/年,含税)。5.1.2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给委托方首年运维费用的20%,计:人民币(¥元整)。合同签署满六个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给委托方首年运维费用的40%,计:人民币(¥元整)。合同签署满十二个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给委托方首年运维费用的40%,计:人民币(¥元整)。受托方向委托方出具对应金额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将款项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支付给受托方。5.2运行维护成本及承担方式5.2.1目标资产运行维护成本是指目标资产因正常运行必须的支出费用。合同中中所约定的目标资产所有运行维护成本均由受托方承担。5.2.2受托方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日常工器具、设备专用工器具和安全工器具由委托方负责提供,受托方负责保管(含安全检验)。受托方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费用由受托方自行承担。5.2.3国家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对各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各方自行承担。5.2.4委托方承担本合同第3.2条义务下的费用。5.2.5受托方承担本合同第4.2条义务下的费用。第6条陈述与保证6.1委托方保证目标资产的完整性,且不存在权属争议。6.2受托方保证按照电力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运行维护有关规定,进行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7条违约责任委托方责任:7.1委托方不按本合同第5条项下约定向受托方及时支付运维费用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委托方有在支付节点后连续两月拖延支付运维费用的情况,受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委托方需补足相应运维费用,并赔偿受托方的相关损失。受托方责任:7.1若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目标资产损坏,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托方应按双方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赔偿委托方目标资产中委托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扣除保险赔付之外的费用)。7.2如果目标资产的备品备件采购等由于委托方原因,导致电站发电量损失的,受托方不承担相关责任。7.3如果任何一方在对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应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7.4由于受托方原因导致委托方受到行政罚款,受托方应赔偿委托方相应损失。第8条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8.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第9条争议解决9.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信合作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0条合同解除、终止及延期10.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终止,但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采取得力措施,确保目标资产及电网安全生产及平稳过度。10.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或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结算已发生的运维费用并协商解决移交方案,受托方应归还委托方的所有目标资产、设计图纸、技改方案、检修记录、检测报告以及运营生产档案。10.3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双方认为可延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本合同内容续签。第11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第12条合同签订地【河南省新安县】第13条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第14条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附加协议为准。(以下无正文)签署页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


  • 编号:1700564935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9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59392 KB
  • 标签: 运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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