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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与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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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保险合同法律性质,格式为 docx ,大小 15740 KB ,页数为 4页

保险合同法律性质


('保险合同法律性质(序论)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处理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原则等,因此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对于我们合理解决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合同。因此我们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合同法》中一般的有偿合同,还应根据保险的产生、原理以及保险的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等方面来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保险合同就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单,其中以机动车辆保单和人身保险单较为常见。这些保险单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订好的格式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同时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是保障性合同是附合合同是射悻合同还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又是双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2、保险和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和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二、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意义20XX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对保险业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次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完善。其在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进一步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的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使我国保险业的向着健康、长远发展有了一个更为规范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保险业目前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期,但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对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认识的问题。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障性、补偿性与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和最大诚信性等这些特性,不同于在一般经贸合同的含义,而是扬弃后的新产物。因此准确揭示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不仅有助于人们对保险合同的正确理解,引导人们自觉按照保险的本质属性及内在规律去进行保险活动,对于今后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促进保险业积极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三、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析(一)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即付了对价之后就必须从接受对价的一方当事人那里取得某种利益。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给保险费支付人提供保险保障,这种保险保障既不是某种有形等价物,也不是某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在约定事件发生时立即生效的债权凭证。保障性特征是保险合同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从表面上来看,作为个体分摊危险组织者的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之后,似乎并未给被保险人带来实际利益。其实不然,因为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所获得的经济保障的确是绝对存在的,被保险人所持有的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在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就立即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债',)


  • 编号:1700564786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4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5740 KB
  • 标签: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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