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保险合同的要式性及代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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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kindofpeoplewhoblindlylookforwardtobutneveractareabreedinggroundfortheplague.(页眉可删)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保险合同应以非要式合同定位为宜。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某些法律或者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这是要式合同和非要是合同的最大区别。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因此导致该合同不成立,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书面形式并非是该类合同成立的要件。那么,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吗?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以下相关解析。一、什么是要是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二、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三、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保险合同应为非要式合同,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是否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的理由?依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之时间,为被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条款内容达成协议之时,与保险单之作成与否无关。是应属诺成合同而非要式合同。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据此规定,益显保险单或凭证之制作,与契约之效力无关,只是契约内容之证明而已。四、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非要式合同定位为宜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吗?以上内容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保险合同存在不可预料、不可抗力的风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言,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与保险单的做成相互挂钩,而是与保险人的同意承保而对应。因此,严格意义上而言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葫芦岛律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条件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吗?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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