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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企业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文档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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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资料-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文档范本


('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82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例:原告商某于2010年8与11日填写《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聘用干部及员工登记表》,2010年8月15日经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批示同意试用.职位为成本采购部成本控制员.2011年2月11日,原告商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2011年2月15日原告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原告在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庭审中,原被告1致确认原告在被告处领取了2010年8月(15~31日)工资662.10元、9月工资1,245元、10月工资1,305元、11月工资1,473元、12月工资1,570元、2011年1月工资1,500元,2月(1~15日)工资345元.2011年2月21日,原告商某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2月15日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2011年6月8日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商某2010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2倍工资差额2,664元,驳回原告的其它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申请工商登记材料、仲裁裁决书、《聘用干部及员工登记表》、工资发放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请求补发2010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工资的问题,因原告未就该两项诉讼请求申请仲裁,该两项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安排其加班的事实.因原告仅提供了证人袁某的书面证言,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询问,真实性无法核实,经法庭释明,对其拟证明加班和入职情况的书面证言不予采信,因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安排原告加班的基本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以向相关行政相关部门要求解决.关于原告入职时间的确认,被告举示的《聘用干部及员工登记表》的填表时间并不能说明原告的入职时间,原告举示的《离职交接表》上注明入职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在该表上有其相关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签名确认,因此,本院对原告的入职时间按《离职交接表》上注明的入职时间即2010年7月15日予以确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被告方仅提供证人陈述系原告自己不愿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系原告自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对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原告商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原告2010年8月15日至2011年2月1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8,100.10元(662.10元+1,245元+1,305元+1,473元+1,570元+1,500元+345元),鉴于原告起诉只要求7,872.41元,对此本院予以尊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商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872.41元;2、驳回原告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uf06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uf06c如果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自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原告商某在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期间,双方1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商某辞职后,要求被告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赔偿.虽然被告以原告商某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没有被法院采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商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操作提示: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1定要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中要必备法定的内容,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主体信息、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4)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不然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的赔偿责任.5)企事业单位须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补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用工不满1年书面劳动合同的补订与用工满1年书面劳动合同的补订两种情况.6)在用工不满1年书面劳动合同的补订时,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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