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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诺成性与所有权转让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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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与买卖合同是转让所有权的合同.doc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与买卖合同是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汇编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一、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二、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三、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其中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履行买卖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篇二:买卖合同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8号)的解读和评论(20年5月27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生效,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逻辑结构、各项制度设计是成功的,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十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为保障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很大的贡献。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裁判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实践中,创设了若干新的裁判规则,例如:权利失效,事后抵押无效,合同解除不发生违约责任,合同应按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的合同目的解释,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有权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抵销,不良债权不生息,债务加入。这些判例规则,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丰富和发展了合同法理论,值得学术界和立法机关特别重视。合同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文件,即合同法解释(一)(法释(1999)19号),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5号)和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8号)。先对前两个解释作一个概述,然后着重分析第三个解释。解释(一)(法释(1999)19号),主要是解决适用合同法新旧法衔接、程序、时效问题,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如何适用的解释。该项解释,抛弃了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先归属于债务人的传统理论,采纳了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取得的新理论,极具创造性。[1]解释(二)(法释(20)5号),着重于对合同法若干制度的解释,如第7条解释什么是“交易习惯";第8条解释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无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15条解释多重买卖的效力;第19条解释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第20、21条解释债务清偿顺序;第22条关于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责任的解释;第23条关于抵销权的解释;第24条为解除权行使和抵销权行使增设3个月异议期间;第27-29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解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为填补合同法的立法漏洞,新创两项解释规则:这就是第3条悬赏广告,和第26条情事变更原则。下面着重评述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8号)[2]。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项解释文件中,不仅对买卖合同的生效、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等重要合同制度,作一般性的解释和释义,而且大胆运用附属于最高审判权的司法解释权,总结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民事裁判实践经验,并参考民法理论研究成果,新创了若干解释规则。例如,第2条买卖预约规则、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第9、10条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规则、第30条违约责任的过失相抵规则、第31条损益相抵规则等。最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创造性,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值得实务界和理论界特别重视。一、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一)什么是预约?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3]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4]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须先订立预约,再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本约,最终通过履行本约以实现目的,应有其特殊原因: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尚未处于可以立即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状态,履行本约的某种条件尚未具备,履行本约的时间尚未到来。但是,即便有这些特殊原因,也不是非先订立预约不可,可以订立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或者为当事人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规定期限(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无须订立预约。有鉴于此,近现代民法,规定预约的立法例殊少。据手边的资料,规定预约的民法典有:法国民法典(第1588-1590条)、日本民法典(第556条)、瑞士债务法(第2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1337、1351、1352、2932条)、墨西哥民法典(第2243-2247条)、智利民法典(第1553、1554条)、秘鲁民法典(第1414-1425条)。[5]但须说明一点,民法典未规定预约,并不等于裁判实务中不承认预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规定预约,裁判实务中亦承认买卖预约的效力,且台湾最高法院对买卖预约著有若干判例。[6](二)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值得注意的是,就规定预约的立法例而言,法民第1589条[7]、日民第556条[8]仅规定买卖预约,瑞债第22条[9]规定“预约合同",而不限于买卖;日民第556条明定为“买卖单方预约",法民第1589条虽称“买卖预约",亦应属于“单方预约"[10];瑞债第22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就将来订立合同达成的合意,可以称为“双方预约",而非所谓“单方预约"。由此可知,预约有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之别。在单方预约,仅一方享有预约权,有预约权一方一经表示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意思,相对方必须对此承诺而成立买卖合同本约。[n]在双方预约,双方均有要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的权利,亦均负有应对方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单方预约,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属于片务预约;双方预约,当事人双方均负担义务,属于双务预约。[12](三)本条解释对买卖预约的定性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协议,称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在约定期间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显而易见,本条解释所谓“预约合同",非指一般的预约,仅指“买卖预约",且属于“双方预约"、“双务预约"。因此,既与瑞士债务法规定的一般“预约合同"有别,亦与法国民法、日本民法规定的“买卖单方预约"不同。[13]依据本条解释,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四)买卖预约的效力(1)买卖预约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14]但须注意,此与日本民法上的买卖预约不同。按照日本的判例,如果预约义务人对于预约完结权人完成买卖的意思表示没有回应,预约完结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履行正式的买卖合同,如仅请求预约义务人承诺订立买卖合同,将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予受理。[15](2)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此与我国台湾的预约相同。台湾最高法院1957年台上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不动产买卖预约虽已成立,而买主之物权尚未移转,仅发生一种请求订立正式契约之债权关系。倘预约之卖主将预约标的之不动产另卖与第三人时,该预约之买主,除得对于预约之卖主请求赔偿其损失外,要不能对于该第三人主张其已成立之买卖契约为无效。"但须注意,日本民法买卖预约上的权利,称为“预约完结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效力是:因预约完结权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即在预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关系。此预约完结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经办理假登记(预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16](3)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no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本条解释未赋予预约权利人请求强制预约义务人履行订立本约之权,是因为: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组织的强制。如法院强制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因此,强制订立本约,属于合同法第no条第(一)项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但须注意,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实务的做法与此不同: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应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视同自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因而篇三: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篇四: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摘要: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那么涉外婚姻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聊城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买卖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涉外婚姻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小编建议咨询合同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聊城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文章:/htjf/htzs/maimaihetong/20/0312/16766.html买卖合同是转让所有权的合同.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受让方: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的商标名称:。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三、商标注册号:;国别:O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o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O六、转让方的保证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O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o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由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方承担。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o2.付款方式:o3.付款时间:。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十六、声明及保证转让方: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让方: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受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十七、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十八、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退合同的履行。十九、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o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二十、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一、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二十二、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十三、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0O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转让方(盖章):受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0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___________篇二:产权商铺转让合同书。产权商铺转让合同书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件: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件: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桐乡市有关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1.1条所指的商铺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转让商铺1.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或“商铺"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平面图、设备及装修标准以甲方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准。上述商铺已由甲方与发展商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乙方对此现状予以认可并接受。1.2甲方取得上述商铺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后自愿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商铺,甲方保证如其商铺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问题,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条转让价款及税费2.1该商铺转让的单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整(元/m2),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契约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之间的面积差价款由甲乙双方据实结算。2.2甲乙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该商铺交易过程中与产权过户和登记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三条转让程序及付款方式3.1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本《转让合同书》及同时签署有关本项转让所需的相关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提交产权过户所需配套文件。3.2甲乙双方签署相关文件、缴纳转让税费后委托各自代理人,办理该商铺产权过户手续。3.3签署本转让合同书后年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作为首期款,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给甲方。3.4四方收到该商铺首期款后日内,应办理完商铺过户手续。同时双方各自支付相关费用。3.5双方办理完该商铺过户的一切手续后余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支付给甲方。第四条4.1转让商铺的占管及使用在完成本合同第3.5条手续之日起,甲方将该商铺实际交付给乙方。4.2以商铺实际交付日为界,交付日之前商铺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交付日及交付之后商铺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4.3在商铺实际交付日后,乙方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均应当承担该商铺自交付日起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五条5.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已经合理有效地履行了和发展商之间就商铺入住交接手续,并且到本合同书签署之日,不存在违反商铺使用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5.2甲方拥有对于所转让商铺的完全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5.3甲方为本项转让所出具的各项文件都是真实有效的,甲方保证将及时缴付为完成本项转让而需缴付的各项税费等费用。第六条6.1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自愿购买该商铺,其在本合同书中签字的代表得到了有效的授权。6.2乙方保证授受并履行甲方已签署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所有文件规定。6.3乙方将根据本合同书的约定和双方的商定及时支付各期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等费用。第七条7.1违约事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书有关约定或违反其任何声明和保证内容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2若因甲方原因违反本合同第3.4条约定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房价款的50%支付违约金。7.3乙方若未按全合同约定支付各期房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总房价款的50%支付违约金。7.4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而擅自将该商铺转让给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总购房款的50%,即人民币(大写)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7.5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则甲方应以总房价款的20%元整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8.1本合同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书中的任何条款均应当依据中国法律解释。8.2与本合同书及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生效及其他9.19.2甲方(转让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受让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曰本合同共五页自甲、乙双方签署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篇三: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甲方: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让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具有对该土地所有权进行转让的权力,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乙方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向阳堡乡铺上村:第三条:本合同合同项下的土地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第四条:乙方有权在受让土地上进行房层建设,种植、养殖或转让等活动。并拥有土地上所建筑物的产权。第五条:合同生效后,若该土地依法被国家或企业占用,与该宗土地有关所有赔偿都归乙方。第六条: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有甲方负责处理。第七条:双方应按照诚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共二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中介:公元二0—年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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