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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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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务合同


('篇一:买卖合同的特征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与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篇二:什么是买卖合同什么是买卖合同对于进行物品买卖的双方来说,了解清楚什么是买卖合同,才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符合自己需求的条款,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一、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1/14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与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卖方与买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要求一旦买卖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就要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篇三:买卖合同第二课买卖合同一、概念的理解:合同法分则中讲到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财产转让合同,主要指动产买卖。不是所有买卖合同都适用合同法。例外:不动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主要适用房地产法);知识产权:(专利、2/14商标等主要适用专利法,商标法)。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主体、标的、行为要素。主体要素指出卖人与买受人。标的要素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价金。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与支付价金。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二、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2)买卖合同是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合同可以分为财产转让合同、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与劳务合同三大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以取得金钱上的对价为目的而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是财产转让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6)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一般而言,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甲有意卖一钢琴,甲乙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当时就将3/14货款5万支付给甲,甲提出:自己10天后还要参赛,参赛后于6月11日再把琴给乙。6月1日至6月11日,丁出价9万购买该琴,甲于是与丁签订了合同,6月3日就将琴交付于丁。乙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之间特别约定钢琴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三、买卖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包装方式;(十)检验标准与方法;(十一)结算方式;这些条款只是起到一种提示性的作用,一般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标的物的包装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又分为运输包装与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在我国一般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关于数量,买卖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损等事项。四、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出卖人的义务:4/14a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应当依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与资料。针对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一般并不转移于买受人。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与拟制的交付两种:(一)现实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等。(二)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给人将对标的物占有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1、交付时间a、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交付的时间或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b、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2008年年货大米,虽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但可按照合同条款推定交付时间为2008年5/14春节前。c、还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即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d、特殊情况。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这种交付称为简易交付。例如,在租赁期内,双方达成买卖租赁物的合同,合同生效时承租人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交付即告完成,无需再约定交付的时间。可以看出,简易交付的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以支付价款为必要条件。假如在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价款前标的物灭失或者毁损,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他不能以未支付价款所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将风险推给出卖人。要注意的是,简易交付只适用于无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动产,不动产一般不使用本条的规定。e、提前交付的法律后果。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2、交付地点(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6/14(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风险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主要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台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a、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是关于标的物因买受人原因致使交付迟延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转移,风险一定转移;风险转移,所有权未必转移。例: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担?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所以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关于路途货物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7/14例: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甲、丙达成协议将在途标的物转让给丙,丙自5月3日起应承担风险。所以,在5月4日发生标的物损失时,丙应承担该损失。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关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风险承担的规定。许多情况下,标的物需要从一个地方运到另外一个地方。一般而言,合同只约定出卖人负责办理运输,也就是出卖人要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委托承运人将标的物运送给卖方。运输合同虽然由出卖人订立,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买受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若由第三人或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失,应由买受人向第三人或者承运人进行索赔。例:甲乙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10万元的水果一车。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迟延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腐烂现象。8/14乙方以逾期交货与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且拒付货款。丙多次与乙交涉无果,发现水果腐烂迅速扩大,当即决定以6万元价格将水果就地处理。问水果的损失由谁承担?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乙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关于买受人违反收取标的物义务时风险承担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至时,如果标的物已经特定于合同项下而且出卖人已经完成了必要的交付准备工作,让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并向买受人发出通知让其提货等,则标的物就处在了可以交付买受人处置的状态。如果这时买受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接收标的物,那么按照该条的规定,买受人就从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关于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的情况下,风险承担的规定。适用条件:(1)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质量标准。(2)必须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质量没有达到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质量标准致使买受人购买标的物的目的落空。9/14(3)必须是买受人选择了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采取了接受标的物,则只能采取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责任的救济手段。特别注意: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与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可以看出,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与交付单证、资料有关联性,但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与单证、资料没有关联性。例:甲根据买卖合同向乙出售100台电视,但忘带产品说明书乙拒绝受领,甲派人回厂取说明书,将电视机放于乙附近旅馆,后旅馆着火灭失电视机,由乙承担责任,因为未带使用说明书,不构成乙拒绝收货的权利。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因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仅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由于卖方履行义务不合规定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所以,不论风险转移与否,卖方对因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b、无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自愿原则进行约定。c、法律无特殊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例:甲乙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送货到乙方,甲与丙签订10/14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10万元的水果一车。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迟延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腐烂现象。乙方以逾期交货与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且拒付货款。丙多次与乙交涉无果,发现水果腐烂迅速扩大,当即决定以6万元价格将水果就地处理。问水果的损失由谁承担?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甲承担。b转移标的物所有权;1、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法律在所有权的转移方面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了不同规定。动产所有权一般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2、无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自愿原则进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个条款在合同范本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可以降低出卖人的交易风险。例:甲6月1日将牛交给乙,但保留了所有权,约定12月1日乙取得所有权。在12月1日前的一天,牛遭雷击死亡。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归甲所有,风险由乙承担。3、法律无特殊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这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标的物交付11/14时所有权转移,交付时的时间就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弄清所有权转移时间非常重要,因为所有权转移意味着风险转移,弄清所有权转移时间就弄清了风险何时转移。需要注意: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孳息是指基于对原物的所有或占有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指依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例1.周某到某家俱城购买家俱,看中了甲公司生产的“352”号红木家俱一套,双方达成协议:价款8千元,周某预付订金4千元,甲公司保证三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双方在“352”号家俱上作了标记。当晚,家俱城失火,该套家俱被焚。这套红木家俱损失风险由谁承担?风险转移以交付为界限,由甲公司承担损失。c瑕疵担保责任a1、出卖人应确保出卖物属于出卖人或出卖人有权处分。有权处分的人主要有:财产的经营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人民法院等,他们尽管不是所权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卖的方式处分财产。12/14一般而言,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样的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置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那么在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呢?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例:阮某将一台彩电借给卢某使用,一年后,卢某以为阮某遗忘此事,便将该彩电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其情的余某。阮某是否有权请求余某返还原物?可请求卢某赔偿损失,但不得请求余某返还原物。《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2.甲将其手机遗失,乙拾得后将该电脑卖给丙。甲可否向丙追13/14回该手机?可以。《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保证义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1414141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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