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三种租船合同的差异:全面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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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前者偏护承租人,后者偏护出租人。中国租船公司于1980年制订的中租期租船合同为中国租用外国船舶所采用的合同范本。光船租船合同承租人在一定租期内为取得对特定船舶的控制和占有,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种财产(船舶)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光船租赁通常必须在主管当局登记,而且有的国家,特别是从事船舶开放登记国家(见船舶登记),允许在租期内改换船舶国籍。②近年来,通过光船租赁以租购方式购置船舶,已成为缺乏资金的航运公司筹措资金扩大商船队的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往往以出租人即卖船人的身份把船舶租售给某些信誉较好的航运公司,租购期满后,船舶所有权就归于该航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航次来约定,租船人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其它费用通常都是船东负担;定期租船合同:按照一定的时间期限约定,租船人负责向出租人按天支付约定1的租金,并经营该轮,负担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费等;其它管理和费用仍由出租人负担。光船租赁合同:按照约定的租金,将船舶交由租船人经营和管理,租船人负责船舶的日常维修、保养、备件、船员工资等。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1、对船舶的使用情况。航租的承租人只取得对船舶或特定舱位的使用权,船舶的占有和控制权仍由出租人把握;期租的承租人取得了船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出租人保留对船舶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光租的承租人取得了对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保留处分权,如订有租购条款,则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期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也转归其所有。在英国法中,光租合同被视为地产租赁,承租人对船舶享有财产权益,光租合同对于船舶的受让人(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另外,对于造成船舶损坏的责任方,承租人可以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侵权之诉。在英国法中,期租合同纯系合同关系,如果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已期租出去的船舶,原有的期租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承租人只能向出让人(出租人)索赔。如果船舶受让人在购买船舶时,实际知悉该船舶已经期租出去,在受让人不顾期租合同而将船舶用于其他目的时,承租人也不能向受让人提起违约之诉,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或要求法院发出不准受让人将船舶用于其他目的之禁令。船舶如因第三人的过失遭受损坏,期租合同的承租人仅遭受浪费租金及利润损失等经济损失,由于承租人对船舶无财产利益,承租人不能仅就经济损失向第三人提出侵权之诉。2、关于船舶营运费用。(1)资本费用。指建造船舶的成本,加上给船舶配备装卸设施、灭火设施等船舶属具所产生的费用。通常表现为该船的市价。(2)营运成本或每日费用。指船舶在营运作业中,每天都会产生的开支,包括船员工资、伙食和给养、舱面及机房的备件和补给、船舶保险费和保赔协会保费、船舶检验/维修及保养费用等。(3)航程使费。指船舶在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货物装卸费用,燃料、淡水消耗,港口规费,拖带及引航费、运河费、运费税等。航租中,除货物装卸费用另有约定外,一切营运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期租中,出租人负责每日营运成本,而承租人负责航程使费;光租中,出租人仅负责船舶建造成本,承租人负担一切营运费用。3、关于出租人责任。航租中,出租人为承运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对货物装卸、搬移、积载、运送和保管、照料和卸载负责,但对货物装卸的费用和风险责任可由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期租中,出租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范围内的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在租期内保护船舶的适航性,并对其配备的船员管理货物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害负责;光租中,出租人仅负责提供一条适航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船舶的营运2由承租人自己安排并承担并承担营运风险。定期租船与光船的区别:定期租船:比较适合用于大量货物运载,比如油轮,有时候一次并不能运载完所有的货物。船东提供船只,船员分配和管理,并向承租人定期收取费用。光船:1、出租人只提供船舶,租船人要自己提供船员和管理;2、承租人有占有权,使用权,营运权;3、船东不对运输业务中产生的责任负责,只提供适航船舶和有关文件。好处在于,如果货运市场增长的话,对于租船人就比较划算。但这种方式的合同租船人并不好管理。风险承担大。所以在市场上不常用到。在光租合同中,救助报酬由承租人享有,这是英国法的默示条款。而在期租合同中由期租合同双方共享。在光租合同中,由于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长是承租人的代理人,不是船东的代理人。船长签发的提单是承租人与货主之间的合同,承租人对航程中的货损货差承担合同责任。但在期租合同中,出租人配备船员,在英国法中,作为一种初步规则,签发提单的船长,视为出租人的代理人。出租人因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损坏及灭失负责。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出租人地位不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让与的经营权,因此,在其承揽第三方货物时,通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交与托运人,承租人为承运人,他与托运人、收货人具有最亲密的合同关系,而出租人与第三人无合同关系。另外,这种经营权的区别,使得定期租船合同的船东(出租人)为了保证其船舶的安全,就会在合同中加入有关航区,可装运货物范围等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的规定。2、在运营成本方面不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船方负责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中会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3、在时间损失上不同。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另: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3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中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中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中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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