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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要点,epc总承包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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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要点


('epc总承包合同要点篇一:EPC总承包合同要点篇一:epc总承包合同审查注意事项至于议标项目,承包商与业主谈判修改合同文件的余地较大。无论哪一种情况,通过风险审核,至少可以对有关条件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在编写投标书时尽量防范或弥补这些风险,并且在商务澄清、技术澄清和合同文件谈判时予以落实。在一份epc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和每一份附件。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以及有关附件时,应该从头到尾仔细审核,不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对于档案式的合同文件,在招标文件(含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商务澄清、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还有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问题,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我们可以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审核这些风险。一、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必须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有的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中国公司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例如:水力发电站项目,业主往往将土建、机电设备和输变电分开招标,甚至土建标本身还划分土建一标段(cw1)、土建二标段(cw2)等,这个时候就必须注意有关各标段之间接口的划分问题。又如:火力发电站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划分接口通常是在开关场的并点,超越并点以外的输变电工程接人系统就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此时应该注意审核业主方面的技术风险:一是业主能否在开工日将施工用电输送到工地;二是业主能否在预定工期内将输变电工程建成并通过接入系统在电站的开关场并点与发电机组并;三是业主能否让电当局按期保证电站试运行期间的反送电并接收全部上电量。二、合同价款epc合同的合同价款通常是固定的封顶价款。关于合同价款,重点应审核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例如:在一些亚非国家承包项目,合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由于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率通常会高于美元或欧元,应考虑在合同中规定当地货币与美元或欧元之间的一个固定汇率,并规定超过这一固定汇率如何处理。其次,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延期开工的费用补偿。有的项目签完合同后并不一定能够马上开工,原因是业主筹措项目资金尚需时间,这时就有必要规定一个调价条款。例如:合同签订后如果6个月内不能开工,则价款上调××%;如果12个月内不能开工,则价款上调××%;超过12个月不能开工,则承包商有权选择放弃合同或者双方重新确定合同价款。投标书中更应该注意对投标价格规定有效期限(例如4个月,用于业主评标),以防业主开标期限拖延或者在与第一中标人的合同谈判失败后依次选择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使得实际中标日期顺延、物价上涨造成承包商骑虎难。二是对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补偿规定是否合理。至少对于费用补偿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有的业主在招标书中规定,业主有权指示工程变更,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补偿,但是,不得提出造价补偿,这是不公平的。应该修改为根据具体情况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造价补偿,报业主确认,并规定协商办法和程序。三、支付方式首先,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总之,必须审核业主的付款能力,因为业主的付款能力问题将成为承包商的最大风险。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方信贷),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并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上述列举的付款保证可以是并用的(即同时采用其中两个),也可以是选用的(即只采用其中一个)。当然,对承包商最有利的是并用的方法,例如,既有政府担保又有银行的远期信用证。对于业主付款担保的审核,应该注意是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对于业主信用证的审核,应该注意开证行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并且信用证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单据要求或者限制付款的条款。此时还应该审核提供担保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本身的资信是否可靠。例如,某中国公司曾经试图做一个非洲某国的电站项目,业主提出由非洲进出口银行提供延期付款担保,但是经作者调查非洲进出口银行的年报,发现该银行的净资产额不足以开立该项目所需的巨额银行担保。第三,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预付款应该不低于10%,质保金(或称“尾款”)应该为5%或者不高于10%,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以免承包商垫资过多,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要防止业主将里程碑付款过度押后延付的倾向。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第四,应该审核业主项目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外,业主的付款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取得融资,如银行贷款、卖方信贷、股东贷款、企业债券等。融资的前提除了技术可行性之外,还有财务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的关键则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能否保证投资回收和适当利润在电站建设投资额(主要涉及折旧)确定的前提下,影响电站收入和运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涉及燃煤电站的上电量、上电价和燃煤成本,燃气电站的上电量、上电价和燃气成本。水电站虽然没有燃料成本,但需注意它的上电量可能会受到枯水季节的制约。第五,尽量不要放弃承包商对项目或已完成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英国、美国和实行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承包商的这种“优先受偿权”被称为“承包商的留置权”。有的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必须放弃对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的“承包商的留置权”。对此,应该提高警惕。因为这往往意味着,业主准备将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抵押给贷款银行以取得贷款。如果承包商放弃了“承包商的留置权”,势必面临一旦业主破产,货款两空的风险。四、承包商的三个银行保函通常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三个银行保函。如果业主只要求提供其中的两个(例如省略了履约担保),不要盲目乐观,此时很可能仅仅是业主跟你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而已。例如:某中国公司在东南亚某国承包一个电站项目,业主名义上没有要求承包商开具银行履约保函,但是,该项目的预付款保函却规定该预付款保函的全部金额必须在合同项下的工程完成量的价值达到合同价款的90%时才失效,等于是一份预付款保函加一份变相的履约保函。以下按照顺序分别介绍这三个银行保函。首先是预付款保函。审核预付款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预付款保函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业主全部预付款之时才同时生效,而且生效的金额以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限;二是应当规定担保金额递减条款,即随着工程的进度用款,预付款金额逐步递减直至为零(递减方法有许多变种可以采用,包括按照预付款占合同价款的同等比例从里程碑付款中逐一扣减;按照设计图纸交付进度以及海运提单证明的已装运设备的发票金额逐一扣减;限定在海运提单证明主要设备已装运之后预付款保函失效等多种方法);三是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尽量减少与履约保函相重叠的有效期限。应该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完工日。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增加承包商的担保额度及风险。尤其应当拒绝预付款保函超越完工期,与质保金保函重叠。其次是履约保函。审核履约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履约保函的生效尽量争取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额预付款为前提。二是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该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10%。此时应注意,通常现汇项目的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较高的履约保函比例,如20%或30%。但是,对延期付款项目,鉴于承包商已经承担了业主延期付款的风险,应该严格将履约保函的比例限制在10%以下。三是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试运行完成日或者商业运行日失效之前,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发生重叠,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质保金保函生效之前,履约保函必须失效。否则,等于在质保期内业主既拿着质保金保函,又拿着履约保函,两个保函的金额相加,会增加承包商被扣保函额度的风险。第三是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或“保留金保函”。审核质保金保函的重点有三项:一是质保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业主支付5%的尾款,承包商就交付5%的质保金保函;业主支付10%的尾款,承包商就交付10%的质保金保函。应该避免在业主还未交付尾款的情况下,承包商的质保金保函却提前生效的规定。二是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该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或10%,最多不能超过10%。三是质保金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最终接受证书,也可以争取规定:“本质保金保函在消缺项目完成之日或者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以早发生者为准,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年××月××日”。五、误期罚款对误期罚款,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例如,燃煤电站项目应尽量争取从开工日到可靠性试运行的最后一天为工期,逾期则罚款。有的项目规定除了上述工期罚款之外,还另行规定了同期并的误期罚款。此时应注意:如果有一台以上的机组,应将每台机组的罚款工期分别计算,并争取性能测试不计入工期考核。如果是燃气电站,由于是联合循环,往往是将整个电站的所有机组合并考核工期和性能指标。也有的业主比较苛刻,规定从开工令发出之日到商业运行日为工期,并对商业运行设定了许多条件,甚至将承包商付清违约罚款(包括误期罚款)作为达到商业运行的先决条件之一。应该尽量避免这种苛刻的规定。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争取规定累计最高限额,例如,“本合同项下对承包商每台机组的累计误期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者该台机组价款的10%”。六、性能指标罚款对性能指标罚款,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性能指标的确定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通常应该对每台机组的性能考核缺陷单独计算。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如电站项目,应对机组的出力不足、热耗率超标、厂用电超标、排放量、噪音等考核指标的具体罚款数额或幅度予以审核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以电站项目为例,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尽量争取规定对每台机组性能考核缺陷的累计罚款不超过该台机组价格的××%,例如5%。四是要特别注意审核业主对性能指标超标的拒收权。因为拒收对承包商的打击是致命的,所以必须严格审核性能指标超标达到什么数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有的业主规定如果机组的出力低于保证数值的95%,或者热耗率超过保证数值的105%,业主有权拒收整个工程。七、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和总计最高责任限额许多epc合同并不规定对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这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包括上述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在内,通常应该低于上述各个分项的罚款限额的合计数额。如有可能,应尽量争取规定一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例如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以免万一出现严重工期延误、性能指标缺陷的情况,使得承包商承担过度的赔偿风险。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与上述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不同。它通常除了上述合同约定的误期罚款、性能指标罚款之外,还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以及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所以,总计最高责任限额要大于总计最高罚款金额。通常,承包商的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不应超出合同价款的100%。也有的epc合同并不区分上述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约定各个分项的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之后,不再约定总计最高罚款金额,而是直接规定一个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例如合同价款的35%。总之,规定一个或数个最高限额以限制承包商的赔偿责任对承包商是有利的,关键是具体限额定得是否合理可行。八、税收条款和保险条款对税收条款的审核应明确划分承包商承担项目所在国的哪些税收,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哪些税收。如有免税项目,则应明确免税项目的细节,并明确规定万一这些免税项目最终无法免税,承包商有权从业主那里得到等额的补偿。对保险条款的审核应当注意关于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重置价值、保险赔款的使用等规定是否合理。此外,还应注意避免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受制于人。例如:孟加拉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保险业,规定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其工程险必须向本国的国营保险公司投保,而该国的国营保险公司只有一家。一旦受此限制,在保险费的谈判上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也有的国家规定本国境内项目的工程险必须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所以,在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应尽量争取排除这种限制性条款。如果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工程险必须向所在国的保险公司投保,则退一步,还可以争取在合同中规定,作为投保人的承包商有权自行选择第一层保险公司背后的再保险公司。因为大多数亚非国家的保险公司往往对重大项目的承保能力有限,通常是向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再保险公司(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篇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及措施探究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及措施探究作者:陈靖李家锐来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XX年第34期【摘要】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要点及措施进行了探究。【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管理要点;措施优秀的合同管理工作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效益提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总承包企业成长壮大,走出国门承接国际工程的基础保障。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合同概述epc工程总承包是指有资格从事总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接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双方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承包的一种工程承包合同方式。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及投资等向业主负责。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进度投资、建设质量、安全及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epc工程总承包商有权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进行分解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与epc总承包商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勘测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等工作的专业单位,作为分包商参与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工作;分包商按照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对epc总承包商负责。综上所诉,作为epc工程总承包商,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当中涉及到的合同合可分成两大类:即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这些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具有数量众多、涉及范围广泛的特点。一个中等规模的市政污水处理厂epc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商需要管理的合同总数就达到20个左右。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要点及措施epc工程总承包商通过开展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将“多、快、好、省”(即“多产生效益、不因自身原因拖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节省建设成本”)的项目承建工作目标贯穿于项目实施过程的始终。总承包商对两类合同的前置干预力度有明显的区别,其合同管理的侧重点和管理措施有较大差别。在此将作为epc总承包商,对两类合同的管理要点及措施做如下探讨:1、对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由于epc总承包商以被委托人的身份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相对处于被动的地位,对合同的前置干预力度大大小于项目业主方,因此作为工程总承来说,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最根本的合同管理工作目标是确保自身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获取项目最大利益。鉴于此,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点需侧重于合同范围、合同变更及合同索赔等方面的管理。1)合同范围管理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般都有工程分解项目清单,但清单中的子项目因受项目设计深度不足的影响,往往都是框架性的项目,未能往下进行继续细化分解,极有可能存在漏项的状况,造成合同双方对项目范围理解的偏差。随着总承包商工程建设工作开展的深入和细化,尤其是勘测设计工作的深入,总承包商如果发现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存在,并需由总承包商予以实施的,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向项目业主报告,并做好交流与沟通工作,在合同项目范围方面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包括其实施费用,并及时形成双方认可的书面纪要,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2)变更管理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对于业主提出的有关调整或增加工程内容的要求,要在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及时界定是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项目或是合同范围内的变更项目,并形成书面形式的文字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请业主书面确认。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加的工程投资额较大工作,应与业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后实施。3)索赔管理因业主方面原因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工期、经济效益受到损失,应在损失情况发生初期,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书面文件向业主报告,明确表达受损原因和进行补偿索求的意向,之后应坚持持续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后定期向业主进行滚动报告,直至受损事件结束如此做的目的是为正当获取业主方的补偿提供充足的依据及时的报告能使业主知会总承包商的索赔索求并同步收集索赔处理依据,为索赔事件的顺利处理提供方便。2、分包合同履约管理1)主动开展协调管理作为组织各分包商开展项目建设活动的epc总承包商,应主动对各分包商履行合同时在时间、空间、技术、工序等方面的产生的矛盾进行协调,确保提供合同约定的履约条件,并促使各相关分包商之间对上述矛盾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协调会,做到掌握工程建设现状、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采取协调措施予以避免或解决。建设协调会取得的成果应该留下正式书面文件,及时发各相关分包商执行,这类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分包合同结算管理工作总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进行分包合同费用结算,并予以及时的支付兑现。工程资金的按时到位,对确保工程的正常推进起着关键的保障作用,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往往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并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合同双方两败俱伤的后果。为做好分包合同结算工作,总包商应要求分包商按月定期上报工程资金滚动需求计划,便于总包商开展工程资金的筹措工作。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承包商应避免工程资金超付的现象,在每一次对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对工程进展面貌及完成工作量进行认真核实按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支付。篇二:epc总承包合同审查注意事项至于议标项目,承包商与业主谈判修改合同文件的余地较大。无论哪一种情况,通过风险审核,至少可以对有关条件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在编写投标书时尽量防范或弥补这些风险,并且在商务澄清、技术澄清和合同文件谈判时予以落实。在一份EPC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和每一份附件。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以及有关附件时,应该从头到尾仔细审核,不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对于档案式的合同文件,在招标文件(含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商务澄清、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还有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问题,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我们可以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审核这些风险。一、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必须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有的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中国公司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例如:水力发电站项目,业主往往将土建、机电设备和输变电分开招标,甚至土建标本身还划分土建一标段(CW1)、土建二标段(CW2)等,这个时候就必须注意有关各标段之间接口的划分问题。又如:火力发电站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划分接口通常是在开关场的并点,超越并点以外的输变电工程接人系统就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此时应该注意审核业主方面的技术风险:一是业主能否在开工日将施工用电输送到工地;二是业主能否在预定工期内将输变电工程建成并通过接入系统在电站的开关场并点与发电机组并;三是业主能否让电当局按期保证电站试运行期间的反送电并接收全部上电量。二、合同价款EPC合同的合同价款通常是固定的封顶价款。关于合同价款,重点应审核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例如:在一些亚非国家承包项目,合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由于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率通常会高于美元或欧元,应考虑在合同中规定当地货币与美元或欧元之间的一个固定汇率,并规定超过这一固定汇率如何处理。其次,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延期开工的费用补偿。有的项目签完合同后并不一定能够马上开工,原因是业主筹措项目资金尚需时间,这时就有必要规定一个调价条款。例如:合同签订后如果6个月内不能开工,则价款上调××%;如果12个月内不能开工,则价款上调××%;超过12个月不能开工,则承包商有权选择放弃合同或者双方重新确定合同价款。投标书中更应该注意对投标价格规定有效期限(例如4个月,用于业主评标),以防业主开标期限拖延或者在与第一中标人的合同谈判失败后依次选择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使得实际中标日期顺延、物价上涨造成承包商骑虎难二是对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补偿规定是否合理。至少对于费用补偿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有的业主在招标书中规定,业主有权指示工程变更,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补偿,但是,不得提出造价补偿,这是不公平的。应该修改为根据具体情况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造价补偿,报业主确认,并规定协商办法和程序。三、支付方式首先,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总之,必须审核业主的付款能力,因为业主的付款能力问题将成为承包商的最大风险。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方信贷),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并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上述列举的付款保证可以是并用的(即同时采用其中两个),也可以是选用的(即只采用其中一个)。当然,对承包商最有利的是并用的方法,例如,既有政府担保又有银行的远期信用证。对于业主付款担保的审核,应该注意是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对于业主信用证的审核,应该注意开证行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并且信用证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单据要求或者限制付款的条款。此时还应该审核提供担保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本身的资信是否可靠。例如,某中国公司曾经试图做一个非洲某国的电站项目,业主提出由非洲进出口银行提供延期付款担保,但是经作者调查非洲进出口银行的年报,发现该银行的净资产额不足以开立该项目所需的巨额银行担保。第三,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预付款应该不低于10%,质保金(或称“尾款”)应该为5%或者不高于10%,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以免承包商垫资过多,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要防止业主将里程碑付款过度押后延付的倾向。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第四,应该审核业主项目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外,业主的付款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取得融资,如银行贷款、卖方信贷、股东贷款、企业债券等。融资的前提除了技术可行性之外,还有财务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的关键则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能否保证投资回收和适当利润在电站建设投资额(主要涉及折旧)确定的前提下,影响电站收入和运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涉及燃煤电站的上电量、上电价和燃煤成本,燃气电站的上电量、上电价和燃气成本。水电站虽然没有燃料成本,但需注意它的上电量可能会受到枯水季节的制约。第五,尽量不要放弃承包商对项目或已完成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英国、美国和实行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承包商的这种“优先受偿权”被称为“承包商的留置权”。有的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必须放弃对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的“承包商的留置权”。对此,应该提高警惕。因为这往往意味着,业主准备将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抵押给贷款银行以取得贷款。如果承包商放弃了“承包商的留置权”,势必面临一旦业主破产,货款两空的风险。四、承包商的三个银行保函通常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三个银行保函。如果业主只要求提供其中的两个(例如省略了履约担保),不要盲目乐观,此时很可能仅仅是业主跟你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而已。例如:某中国公司在东南亚某国承包一个电站项目,业主名义上没有要求承包商开具银行履约保函,但是,该项目的预付款保函却规定该预付款保函的全部金额必须在合同项下的工程完成量的价值达到合同价款的90%时才失效,等于是一份预付款保函加一份变相的履约保函。以下按照顺序分别介绍这三个银行保函。首先是预付款保函。审核预付款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预付款保函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业主全部预付款之时才同时生效,而且生效的金额以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限;二是应当规定担保金额递减条款,即随着工程的进度用款,预付款金额逐步递减直至为零(递减方法有许多变种可以采用,包括按照预付款占合同价款的同等比例从里程碑付款中逐一扣减;按照设计图纸交付进度以及海运提单证明的已装运设备的发票金额逐一扣减;限定在海运提单证明主要设备已装运之后预付款保函失效等多种方法);三是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尽量减少与履约保函相重叠的有效期限。应该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完工日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增加承包商的担保额度及风险。尤其应当拒绝预付款保函超越完工期,与质保金保函重叠。其次是履约保函。审核履约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履约保函的生效尽量争取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额预付款为前提。二是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该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10%。此时应注意,通常现汇项目的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较高的履约保函比例,如20%或30%。但是,对延期付款项目,鉴于承包商已经承担了业主延期付款的风险,应该严格将履约保函的比例限制在10%以下。三是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试运行完成日或者商业运行日失效之前,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发生重叠,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质保金保函生效之前,履约保函必须失效。否则,等于在质保期内业主既拿着质保金保函,又拿着履约保函,两个保函的金额相加,会增加承包商被扣保函额度的风险。第三是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或“保留金保函”。审核质保金保函的重点有三项:一是质保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业主支付5%的尾款,承包商就交付5%的质保金保函;业主支付10%的尾款,承包商就交付10%的质保金保函。应该避免在业主还未交付尾款的情况下,承包商的质保金保函却提前生效的规定。二是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该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或10%,最多不能超过10%。三是质保金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最终接受证书,也可以争取规定:“本质保金保函在消缺项目完成之日或者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以早发生者为准,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年××月××日”。五、误期罚款对误期罚款,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例如,燃煤电站项目应尽量争取从开工日到可靠性试运行的最后一天为工期,逾期则罚款。有的项目规定除了上述工期罚款之外,还另行规定了同期并的误期罚款。此时应注意:如果有一台以上的机组,应将每台机组的罚款工期分别计算,并争取性能测试不计入工期考核。如果是燃气电站,由于是联合循环,往往是将整个电站的所有机组合并考核工期和性能指标。也有的业主比较苛刻,规定从开工令发出之日到商业运行日为工期,并对商业运行设定了许多条件,甚至将承包商付清违约罚款(包括误期罚款)作为达到商业运行的先决条件之一。应该尽量避免这种苛刻的规定。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争取规定累计最高限额,例如,“本合同项下对承包商每台机组的累计误期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者该台机组价款的10%”。六、性能指标罚款对性能指标罚款,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性能指标的确定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通常应该对每台机组的性能考核缺陷单独计算。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如电站项目,应对机组的出力不足、热耗率超标、厂用电超标、排放量、噪音等考核指标的具体罚款数额或幅度予以审核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以电站项目为例,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尽量争取规定对每台机组性能考核缺陷的累计罚款不超过该台机组价格的××%,例如5%。四是要特别注意审核业主对性能指标超标的拒收权。因为拒收对承包商的打击是致命的,所以必须严格审核性能指标超标达到什么数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有的业主规定如果机组的出力低于保证数值的95%,或者热耗率超过保证数值的105%,业主有权拒收整个工程。七、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和总计最高责任限额许多EPC合同并不规定对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这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包括上述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在内,通常应该低于上述各个分项的罚款限额的合计数额。如有可能,应尽量争取规定一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例如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以免万一出现严重工期延误、性能指标缺陷的情况,使得承包商承担过度的赔偿风险。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与上述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不同。它通常除了上述合同约定的误期罚款、性能指标罚款之外,还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以及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所以,总计最高责任限额要大于总计最高罚款金额。通常,承包商的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不应超出合同价款的100%。也有的EPC合同并不区分上述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约定各个分项的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之后,不再约定总计最高罚款金额,而是直接规定一个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例如合同价款的35%。总之,规定一个或数个最高限额以限制承包商的赔偿责任对承包商是有利的,关键是具体限额定得是否合理可行。八、税收条款和保险条款对税收条款的审核应明确划分承包商承担项目所在国的哪些税收,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哪些税收。如有免税项目,则应明确免税项目的细节,并明确规定万一这些免税项目最终无法免税,承包商有权从业主那里得到等额的补偿。对保险条款的审核应当注意关于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重置价值、保险赔款的使用等规定是否合理。此外,还应注意避免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受制于人。例如:孟加拉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保险业,规定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其工程险必须向本国的国营保险公司投保,而该国的国营保险公司只有一家。一旦受此限制,在保险费的谈判上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也有的国家规定本国境内项目的工程险必须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所以,在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应尽量争取排除这种限制性条款。如果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工程险必须向所在国的保险公司投保,则退一步,还可以争取在合同中规定,作为投保人的承包商有权自行选择第一层保险公司背后的再保险公司。因为大多数亚非国家的保险公司往往对重大项目的承保能力有限,通常是向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再保险公司(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篇三: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及措施探究·794·XX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及措施探究陈靖李家锐(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72)【摘要】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要点及措施进行了探究。【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管理要点;措施优秀的合同管理工作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效益提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总承包企业成长壮大,走出国门承接国际工程的基础保障。一、EPCEPC工程总承包是指有资格从事总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接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合同概述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双方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承包的一种工程承包合同方式。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及投资等向业主负责。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进度、投资、建设质量、安全及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EPC工程总承包商有权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进行分解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与EPC总承包商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勘测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等工作的专业单位,作为分包商参与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工作;分包商按照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对EPC总承包商负责。综上所诉,作为EPC工程总承包商,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当中涉及到的合同合可分成两大类:即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这些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具有数量众多、涉及范围广泛的特点。一个中等规模的市政污水处理厂EPC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商需要管理的合同总数就达到20个左右。二、EPCEPC工程总承包商通过开展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要点及措施将“多、快好、省”(即“多产生效益、不因自身原因拖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节省建设成本”)的项目承建工作目标贯穿于项目实施过程的始终。总承包商对两类合同的前置干预力度有明显的区别,其合同管理的侧重点和管理措施有较大差别。在此将作为EPC总承包商,对两类合同的管理要点及措施做如下探讨:1、对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由于EPC总承包商以被委托人的身份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相对处于被动的地位,对合同的前置干预力度大大小于项目业主方,因此作为工程总承来说,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最根本的合同管理工作目标是确保自身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获取项目最大利益。鉴于此,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点需侧重于合同范围、合同变更及合同索赔等方面的管理。1EPC)合同范围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般都有工程分解项目清单,但清单中的子项目因受项目设计深度不足的影响,往往都是框架性的项目,未能往下进行继续细化分解,极有可能存在漏项的状况,造成合同双方对项目范围理解的偏差。随着总承包商工程建设工作开展的深入和细化,尤其是勘测设计工作的深入,总承包商如果发现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存在,并需由总承包商予以实施的,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向项目业主报告,并做好交流与沟通工作,在合同项目范围方面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包括其实施费用,并及时形成双方认可的书面纪要,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2)变更管理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对于业主提出的有关调整或增加工程内容的要求,要在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及时界定是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项目或是合同范围内的变更项目,并形成书面形式的文字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请业主书面确认。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加的工程投资额较大工作,应与业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后实施。3)索赔管理因业主方面原因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工期、经济效益受到损失,应在损失情况发生初期,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书面文件向业主报告,明确表达受损原因和进行补偿索求的意向,之后应坚持持续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后定期向业主进行滚动报告,直至受损事件结束。如此做的目的是为正当获取业主方的补偿提供充足的依据,及时的报告能使业主知会总承包商的索赔索求并同步收集索赔处理依据,为索赔事件的顺利处理提供方便21、分包合同履约管理)主动开展协调管理作为组织各分包商开展项目建设活动的EPC总承包商,应主动对各分包商履行合同时在时间、空间、技术、工序等方面的产生的矛盾进行协调,确保提供合同约定的履约条件,并促使各相关分包商之间对上述矛盾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协调会,做到掌握工程建设现状、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采取协调措施予以避免或解决。建设协调会取得的成果应该留下正式书面文件,及时发各相关分包商执行,这类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分包合同结算管理工作总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进行分包合同费用结算,并予以及时的支付兑现。工程资金的按时到位,对确保工程的正常推进起着关键的保障作用,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往往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并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合同双方两败俱伤的后果。为做好分包合同结算工作,总包商应要求分包商按月定期上报工程资金滚动需求计划,便于总包商开展工程资金的筹措工作。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承包商应避免工程资金超付的现象,在每一次对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对工程进展面貌及完成工作量进行认真核实按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支付。3)分包合同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分包合同签订后,在实施期时工作项目的范围及技术要求难免需要发生局部变化及调整,产生合同工程变更在分包合同中对合同工程变更的认定、计价方式均应有专门条款进行约定。总承包商在处理这些变更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工程变更的依据,并与分包商共同及时进行确认。对于分包商已经实施的工程变更工作,原则上应进行及时支付,在没有完全确定价格的时候可在双方协商后采用暂定价进行支付,在工程办理完工结算时,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结算。合同变更工作是合同的有效构成部分与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一样受合同条款的同等制约。4)合同违约索赔管理工作总承包工程建设过程历时长、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合同违约现象。在合同签订时,应要求分包人提供现金或保函等形式的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在发现分包商履约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时,应注重合同时效性,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合同双方的正式书面文件、监理等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正式文函及照片等形式,以充分阐明合同违约事实,按违约事项、时间数量、费用等进行项目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通知违约分包商,开展合同违约索赔工作。三、结语做好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对总承包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一项范围全面而又及其复杂的工作,有许多值得探讨和进行经验总结的地方。作为EPC总承包商,应将合同管理实践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运用到后期的工作当中去,让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成长壮大奠定基础。参考文献:[1]朱梓萌,郎颖玫.关于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管理的一点思考[J].橡塑技术与装备.XX(10)[2]家.XX(04)[3]XX(09)阎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制定策略[J].科技创业景玉飞.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经济.篇四:EPC总承包合同范本发包人编号承包人编号样本_______工程EPC总承包工合同(甲种本)(隶书体部分为填写内容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监印第一部分合同条件(略)具体参见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银皮书中文版)第二部分协议条款发包方:承包方: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全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承包方式:概算下浮(包含调整概算)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期天数:××天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亿元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33条约定的方法解决。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合同语言:汉语。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第4条图纸图纸提供日期:××××年×月×日图纸提供套数:8套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填写有保密要求或“不采用”第5条甲方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第7条甲方工作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内容根据双方约定填写)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应办理完施工所需全部证件和批文手续。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乙方接到施工图纸七日内。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根据提供的设施内容填写。第8条乙方工作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下月计划报表各一份(小型工程双方商定)施工保护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由乙方保护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由乙方保护第9条进度计划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15日提供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后15日第10条延期开工篇五:燃气热力工程EPC总承包的合同管理重点及措施燃气热力工程EPC总承包的合同管理重点及措施【摘要】EPC总承包项目承发包模式的特点决定了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难度较高,需要项目部将其作为重点进行管理。本文分析了EPC总承包合同的特点,并探讨了燃气热力工程EPC总承包的合同管理重点及措施。【关键词】燃气热力工程;EPC;合同管理一、EPC总承包合同的特点在EPC总承包合同的模式里,业主只需要从整体上、原则上、目标上对项目进行管控;而总承包商需要做的事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组织与全过程的控制。在一般状况下,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是EPC总承包合同普遍采用的模式。在EPC合同模式下,业主将工程项目存在的经济风险和工期风险全部都转移到了总承包商身上。这了以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就承担了总承包商转过来的在经济和工期风险。如同“高风险才有高收益”,承包商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掌握了更多的收益机会。总之,在EPC总承包模式下,那些具有技术、人员、资金、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一旦在招投标中获胜就能够将自己的所有优势应用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在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的前提下获得最佳收益。二、燃气热力工程EPC总承包的合同管理重点及措施(一)合同管理的前期工作燃气热力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决定对某个项目投标之前,一定要对该项目进行彻底的了解,了解的内容大致包括业主资质、项目资金、项目立项、业主需求、资金给付等等。对于这些重要信息,一是通过获取业主方发布的信息并分析获得,二是承包商的相关工作人员自己进行实地考察获得。在对项目的基本情况了解并决定投标后,为了获得更高的中标率,造价人员首先要对工程所需当地主要材料、劳动力供应数量及价格、社会化协作条件和当地物价水平等做到准确了解、掌握,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投标书的编制。其次造价人员还应当实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文化、法规等做到更全面的了解。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读,因为招标文件中包含业主针对合同总价风险控制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保金及保修服务条款等等内容分,总承包方掌握这些内容后,就可以从业主的要求出发,编著投标书、确定工程预算,只有这些符合业主的要求才能中标,签下合同。这一步是合同管理的源头也是重中之重,这一步无法实现,后续工作也就无需进行了,因此,合同管理者一定重视本阶段的合同管理,为合同签订打好基础。(二)合同谈判与鉴定阶段的审核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直接影响双方的效益,因为EPC合同规定了项目的各个方面,也确立了将来纠纷解决的依据。如果在这个阶段总承包商出现失误的,篇六:epc合同审计要点-针对总包方内部审计关于EPC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近日公司领导要求对业务部门的一个EPC工程进行内部审计,但具体针对工程的哪些方面进行审计并没有明确,只是想以这个工程的审计做为内部同级审计的一个尝试。但由于以前我们工作主要的方向是经济责任及经济效益审计,但没有接触到这一块的,所以在此请教各位前辈,这种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的重点应该是什么?这种审计项目应该如何下手。注:公司目前对这种项目并没有成体系的内部控制制度,只是有一些零星的管理文件。本人总结的,仅供参考:1、项目成本管理1)设计:设计方案优化过程、与同类项目设计造价预算比较;2)预算:是否建立预算管理机制,实际发生与预算比较;3)采购:采购流程合规性、同类项目采购价格比较;4)变更控制:内容的合理性、审批的合规性、确认的准确性;5)管理费用控制:费用审批合规、异常费用的审查;2、进度、质量、安全管理1)实际进度、质量、安全管理与合同对应条款的比较;2)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比较;3)质量控制过程是否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执行;3、项目存货管理的合规性1)是否建立存货管理制度,存货收发存是否安全;4、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确认1)收入成本费用确认是否正确,费用真实性、合规性审查;5、项目现金收支情况1)项目收款进度与EPC合同比较;2)项目付款进度与分包合同比较;3)项目收款负责人是否明确,收款措施是否有效;篇七: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二、主要技术来源三、主要日期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企业代码:企业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定义与解释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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