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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供用电合同签订知道及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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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供用电合同签订知道及填写说明


('一、供用电合同的重要性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根据客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基础上,与用户签订的明确双方在供用电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供用电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人“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用电人公章后才能生效。供电公司具有工商管理机构核准登记资质,则具有合同签约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于合同后作为合同的附件,并与供用电合同文本主体一致;二是签约人的有效性,双方签约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委托代理证书作为合同附件;三是章据的有效性,加盖供电人“合同专用章”、“公章”和用电人“合同专用章”、“公章”后,并加盖骑页章才能生效,不得加盖基层班组等其他章据。签订供用电合同是法律行为,所以必须严格按《合同法》及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合同签订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的约束。二、供用电合同类型及适用范围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共分为六类: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千伏(合6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低压电力用户(不包括居民客户)。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如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抢险救灾等。4.居民供用电合同:适用于居民用户的用电需求。5.趸购电合同:适用于以向供电企业趸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购电的情况。6.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用力的用户(被转供电方)供电的情况。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供电方签订供用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供用电合同应采用统一的标准书面格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供用电合同的文书、调度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都是供用电合同书面格式的组成部分。供用电合同的条款与内容,应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制订。三、公司对签订供用电合同有效期的要求高压客户的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也可每年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低压供用的非普、非居、商业客户的合同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居民客户的合同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合同到期前七天,供电部门应提前通知客户到供电部门续签供用电合。四、对供用电合同签约人的要求1.供用电双方如果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明书。2.供用电双方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发的委托代理证书。3.供用电双方都应对合同签约人员的合法身份进行审查,包括代理人(负责人)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4.正式签约时,应将供用电双方签约人的证书复印件附于供用电合同后面。公司董事长是供用电合同的签约人,经董事长授权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有:总经理及各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五、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条件1.供用电合同内容必须合法;2.当事人的意思必须真实;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没有超越自已的权限;4.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六、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约束力1.在供用电合同正式签订后,当事人双方都受合同的约束。一方面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有权利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如果由于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3.除不可抗力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中,应当负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当事人一方仍要求违约方履行供用电合同时,应继续履行。4.供用电合同还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处理双方纠纷的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公司对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由于供用电合同在营销管理工作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根据合同法及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规定,公司特提出以下要求:1.各中心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必须明确责任人,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各中心主任是公司授权的合同代签人,必须亲自抓供用电合同管理,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负责。2.各中心对新增客户必须100%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在营销系统内签订。3.各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合同版本,填写要完整、规范,用词应准确,对不涉及的空白项应加斜划线方式处理,避免引起歧义,对需要删除的,必须保证前后逻辑一致,规范签订合同。八、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注意事项1.用户名称:与客户有效证件、公章一致(与营销系统的名称相同)。2.住所地:与工商登记地址相同3.用电地址:按实际用电地址填写,注意与用电人法定地址的区别。根据我国法律,法人的法定地址为登记注册地,自然人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4.行业分类:按统计口的行业分类填写(中电联统[2004]68号: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可直接填写中文字,也可加上行业代码5.用电分类:按照目录电价类别分类,如有多项,逐一填写。如:大工业、非普通工业、农业生产、商业、生活、非居民照明、趸售等。填写应与各计量点的电价相互对应。6.负荷性质:填写重要客户(经信委发文确认)和一般客户。7.负荷特性:根据用电人生产工艺及是否连续性生产确定,填写一班、二班、三班、连续负荷等情况。连续性负荷是指24小时连续生产,且中断供电影响较大的企业,如化工企业等。8.受电点:即用户受电装置所处的位置。为接受供电网供给的电力,并能对电力进行有效变换、分配和控制的电气设备,如高压用户的一次变电站(所)或变压器台,开关站,低压用户的配电室、配电屏等,都可称为用户的受电装置。同一受电装置不论有几个回路或几个电源供电,都视为一个受电点。9.受电设备总容量指经用电人申请,供电人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容量,一般为用电人受电装置的容量,即装接容量,包括受电变压器容量、站(所)用变压器容量和同级供电电压的高压电机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低压用电客户的用电总容量指供电方案确定的用电人使用电力的最大容量。受电设备总容量填配变容量及高压电机等的总容量。10.受电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装设情况及其运行方式,设备状态分为常用、热备用、冷备用(应注意冷备用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容量不计基本电费)。多台运行方式条款按照:并列运行、分列运行或互为备用等方式明确。冷备用指线路或开关经供电企业加封的设备,若客户要投入运行,必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供电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许可后才能送电。互为备用如是热备用,应收基本电费和变损电量。11.自备发电机容量指用电人装设的自备发电机总容量,包括并网和非并网两种方式的自备发电机。自备发电机的联络方式分为(高压/低压)联络方式。自备发电机的闭锁方式分为(机械/电气)闭锁方式。不间断电源填写总容量。非电保安措施是指在所有电源都中断的情况下,用电人应当采取的保障人身、设备安全以及避免政治、军事、社会、环境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有效措施。具体非电保安措施由用电人提供并对其有效性负责。对于有一、二级负荷(重要负荷)、连续性负荷的用电人本条款为必备条款,用电人必须采取非电保安措施,如煤矿停电后,用电人采取什么措施将人及时从井下送出;钢厂停电后什么措施将钢水倒出等。12.供用电设施产权划分: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一般以产权归属界定,对难以按产权归属界定或历史遗留问题,供用电双方可协商划分或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划分:(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的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4)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支杆或专用线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规范填写如下:(1)产权分界点描述要从大到小,如从变电站、线路到具体的分界点。(2)具体的分界点要明确到点,如“跌落保险上端头、刀闸下端头、开关的下端头或公用线路“T”接的某线夹、居民计费电能表出线端处等”。(3)产权分界点描述要规范。如线路双重命名,与调度命名一致。(4)产权分界点要具体描述点的归属。如“线夹属用电人”。对维护管理问题较为复杂的,可另行签订《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未另行签订《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的,对无法按维护分界点划分维护责任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维护责任应在本合同中明确。认真明确供用电双方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和各自的安全责任,减少法律纠纷,公司要求要将产权分界点进行拍照存档。14.计量点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为《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条规定,本条款明确用电人各受电点的用电计量点设置情况及计量方式。计量点栏按本合同计量点编号填写。计量点作为计费电量单位。计量点以计费电能表划分,一套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作为一套)称为一个计量点,有几套电能表就称为几个计量点,以三只单相表代替一只三相表的视为一个计量点。(1)计量设备一般应包括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最大需量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2)型号规格一般填写电能表相数、线数、安数,如DT862,3×1.5(6)安等。(3)精度指该计量设备准确度(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如0.2级、0.5级等。(4)计算倍率指按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倍率确定的电费计算倍率。(5)电价类别是表计对应应执行的电价。如一计量点对应多种用电分类(采用定比定量方式的),所对应的电价类别应填写主电价类别。(6)安装位置对各受电点所设计量点应分别列出其具体装设位置、所对应的用电分类(按电价类别)和计量方式,其中具体装设位置可按物理位置和电气位置名称填写。(7)计量方式指高供高计、高供低计和低供低计。(8)对有总、分表的应在备注栏明确其关系。15.抄表周期:一般按月为周期,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即:“每月抄一次”、“每月抄两次”;抄表日期可填为:每月10日和25日或单月日或双月日。16.功率因数:根据渝价【2000】343号文件规定:凡专用变压器在100KVA及以上的大宗工业用户,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农业生产用户、农业排灌用户、商业用户均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其中,商业用电降低标准一律执行0.85的功率因数标准值,且只罚不奖。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年水电财字第215号规定:功率因数标准0.80,适宜用于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末划由电力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为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17.电费支持方式(1)电费的支持方式分为预存电费方式、分次付费方式、其它方式(一次性后付费方式和每月多次抄表结算方式)。对其他方式的电费解交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抄表后几天”,如:抄表后五天。(2)选预存电费方式、分次付费方式,则另订立电费结算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相关内容应符合本合同。对预存电费和分次付费的,电费解交时间填写为“具体见电费结算协议”。对预存电费方式的电费问题不在主合同体现,而在电费结算附件中以手写的方式明确。18.签订合同的人员及时间:(1)供电人、用电人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客户为自然人,应签字并加盖手印,公章名称必须与本合同前面的供电人、用电人名称一致。(2)合同签订日期与前面的合同有效期的日期要一致,不能前后矛盾。20.供电接线及示意图:(1)指明分界点属谁;(2)画出供电人进线线路、用户主接线图(包括开关、刀闸、受电变压器或高压电机),设备标注名称、容量、型号,且前后一致。(3)在主接线图上画出总计量安装点,包括计量PT、CT变比,总计费电能点、且前后一致。(4)线路名称采取双重命名,与调度命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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