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合约细则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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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勘察纲要和设计方案: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和设计方案。1.1.1.8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技术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对技术、质量进行全面把关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勘察、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服务:指勘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5勘察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按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8)勘察纲要和设计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设计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设计人义务4.1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勘察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设计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勘察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6其他义务勘察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章,并由勘察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4.6.1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设计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勘察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4.8.4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勘察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5.勘察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勘察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勘察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勘察设计要求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5.3勘察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勘察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勘察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勘察作业要求5.4.1测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2)勘察设计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5.4.2勘探(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2)勘察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3)勘察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5.4.3取样(1)勘察设计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5.4.4试验(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2)勘察设计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3)勘察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5.5勘察设备要求5.5.1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5.5.2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5.5.3勘察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5.6.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5.6.4勘察设计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5.6.5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5.7勘察安全作业要求5.7.1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勘察服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7.2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5.7.3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5.7.4勘察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勘察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5.7.5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7.6勘察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7.7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勘察设计人负责赔偿。5.8环境保护要求5.8.1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5.8.2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8.3勘察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5.9事故处理要求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5.9.2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5.10.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10.2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10.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10.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6.1开始勘察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3.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3.2勘察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勘察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4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5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6完成勘察设计6.6.1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6.6.2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勘察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7.3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勘察设计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1)勘察设计人违约;(2)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勘察设计文件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3.1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勘察设计人应当强化现场勘察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9.1.4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勘察设计责任主体9.3.1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勘察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自行补偿。10.施工期间配合10.1施工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3勘察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4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设计人重新提交。勘察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勘察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勘察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设计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本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和完善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新增的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本目修改为: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及澄清、投标文件及澄清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1.2.3勘察设计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1.3.工程、勘察、设计1.1.3.1工程:\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1.3.2“设计服务”修改为: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修改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8)勘察纲要和设计方案;(9)招标文件及澄清(10)投标文件及澄清(11)其他合同文件。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本款1.6.1、1.6.2项,修改为: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第三节、成果文件”中要求“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XXXXX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四、发包人财产清单(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7联络本款1.7.2项,修改为:1.7.2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联系信息来往函件送达时间:\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指定接收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指定电子邮箱:\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勘察设计人接收文件地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勘察设计人指定接收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勘察设计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勘察设计人指定电子邮箱:\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书面文件送达后,双方办理签收手续。1.12发包人要求本款1.12.1、1.12.3项,修改为:1.12.1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要求导致勘察设计人有重大费用增加和设计延误的,双方协商适当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时间:份数:其他要求:2.发包人义务本条2.6款,修改为:2.6发包人其他义务:\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本款3.1.1项,修改为:3.1.1发包人代表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如下:3.2监理人3.2.1发包人(有或无)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有:监理人:;监理范围:;职责权限:;总监理工程师信息:;3.4决定或答复本款3.4.2项,修改为:3.4.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设计人义务4.1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6勘察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本款修改为:勘察设计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一份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格式见合同附件格式二。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50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4.4联合体本款内容删除4.5项目负责人本款4.5.4条,修改为:4.5.4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XXXXX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本款增加4.5.5、4.5.6、4.5.7项内容4.5.5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或职称)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勘察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4.5.6合同签订以后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4.5.5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勘察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勘察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总额的1%进行扣款。4.5.7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勘察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4.5.5项约定的职责。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总额的1%进行扣款。5.勘察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本款5.1.1、5.1.2、5.1.3项修改为: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鼓励勘察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勘察设计人应当按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勘察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有问题的,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3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勘察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工程勘察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5.2勘察设计依据(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5.3勘察设计范围5.3.2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内容,具体范围:\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5.3.3、5.3.4项中具体勘察阶段及工作范围、设计阶段及工作范围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第一节勘察设计要求”的第二条“2.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5.7勘察安全作业要求本款5.7.1项,修改为:5.7.1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勘察服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7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本条增加5.11款:5.11工程勘察设计保证措施5.11.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11.2勘察设计人的保证措施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6.1开始勘察设计本条6.1款,修改为6.1工程勘察设计及进度计划6.1.1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7天前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工作通知,工程勘察设计周期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勘察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后,开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各勘察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勘察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6.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1.3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6.1.3.1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勘察设计人应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进度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的勘察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勘察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6.1.3.2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勘察计进度计划。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如下:(1)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开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顺延完成勘察设计日期。(2)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勘察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3)如果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勘察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勘察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4)由于发包人上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勘察设计工作量的,相关费用另行协商。6.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3.1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其他:。6.4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本款修改为: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0.1‰/天、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6.6完成勘察设计本款6.6.3项,修改为:6.6.3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第三节、成果文件要求”。7.暂停勘察设计7.2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本条7.2款,修改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1)勘察设计人违约;(2)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勘察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1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勘察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勘察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勘察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约定承担责任。本条增加7.4款:7.4暂停勘察设计后的复工暂停勘察设计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勘察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勘察设计外,勘察设计人暂停勘察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相关费用另行协商。8.勘察设计文件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本款8.1.3项,修改为: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第三节、成果文件要求”。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本款8.2.1项,修改为: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内审通过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由发包人确认。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勘察设计人按第6.6条〔完成勘察设计〕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勘察设计人负责其参加审查会议费用。发包人有义务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勘察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款8.2.2项,修改为:8.2.2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14天完成内审。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的内审。增加8.2.4、8.2.5、8.2.6项8.2.4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6.6条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勘察设计人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勘察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2.5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勘察设计人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8.2.6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勘察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条增加8.4款:8.4知识产权8.4.1发包人提供给勘察设计人的文件、发包人为实施本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8.4.2勘察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关于勘察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8.4.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设计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8.4.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8.4.5勘察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0.施工期间配合10.2发包人在施工期间为勘察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本10.5款修改为: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参加试运行、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服务费的调整方法:(1)发包人变更工程勘察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勘察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勘察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勘察设计。(2)发包人变更工程勘察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供的的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增付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及合同价格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及合同价格与勘察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双方都可接受的修改。(4)如果发生勘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勘察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勘察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勘察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勘察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11.1.2项,修改为:基准日期后,与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根据修改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调整勘察设计费用。11.2合理化建议11.2.2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双方协商。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12.1.3款,修改为:合同价格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参加设计联络及技术协调、专业验收,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工程优化设计费、技术服务费及其他费用。(1)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费是指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施工方格网测量及现场交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以及青苗补偿等收取的费用。(2)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费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如有)、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基本设计费和其他设计费。基本设计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图编制文件收取的费用;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的费用;参加试运行、机组性能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的费用。其他设计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如有)编制费等。(3)工程优化设计费工程优化设计费是指对工程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收取的费用。(4)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是指提供现场工地代表技术服务及其他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5)其他费用a.配合行业及集团公司初步设计原则、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审查工作的费用。b.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所发生的试验费用;c.编制技术规范书,配合评标,参加技术谈判工作的费用;d.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分标段概算编制费;e.参加设计联络会费用;f.电厂标识系统编码费(如有);g.设备厂家资料(进行设计所必须的厂家资料)配合费;h.试桩费用;i.配合精品工程创建、专业验收、专项验收、达标投产等费用;j.为完成本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的科研及试验费用;k.配合设计监理工作的费用(如有);l.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m.风险包干费;n.……(发包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的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10%。12.2.2预付款的支付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及收据后50天内支付预付款。12.3中期支付本款12.3.1项修改为:12.3.1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应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本款12.3.2项修改为:12.3.2发包人应按照以下节点进行中期支付,发包人未能在下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14.2条款执行。12.3.2.1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并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后50日内,勘察设计人提供合同价款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累计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12.3.2.2全部土建图纸交出、设计交底并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后50日内,勘察设计人提供合同价款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累计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0%;12.3.2.3风电场全部施工图纸交出并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后50日内,勘察设计人提供合同价款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20%,累计支付签约合同价的70%;12.3.2.4全部竣工图编制交出且全部风力发电机组正常运行240小时并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后50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20%,累计支付签约合同价的90%;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12.4费用结算12.4.1全部风力发电机组无故障运行240小时验收一年后,勘察设计人应在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份数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费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50天内,将扣除考核费用后的剩余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14.2条款执行。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本款增加13.1.3项:13.1.3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ue5e5\ue5e5\ue5e514.违约14.1勘察设计人违约14.1.1项(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本款14.1.2项修改为:14.1.2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未按“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第三节、成果文件要求”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在发包人应付勘察设计费中扣减。(3)勘察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ue5e5\ue5e5。(4)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勘察设计分包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承担违约金\ue5e5\ue5e5\ue5e5。14.2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项(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本款14.2.2项修改为: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设计人损失等。(1)发包人逾期超过15天未支付费用时,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违约金\ue5e5\ue5e5\ue5e5\ue5e5,勘察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勘察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勘察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勘察设计工作的时间,且勘察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4.4款执行。(3)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勘察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条增加14.4款:14.4合同解除14.4.1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经勘察设计人催告后,在50天内仍未支付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4.4.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4.4.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2条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勘察设计费外,应当向勘察设计人支付由于非勘察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争议的解决本条修改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及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应以采购主体单位实际办公地址为准(建议明确到具体的办公楼号),具体为:XX市XX区XX路/大街XX号院XX号楼XX座。16.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项目进度安排附件2: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3: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表附件4:勘察设计进度附件5:施工图交付计划附件6:考核办法(如有)附件7:廉洁合同附件1:项目进度安排(发包人提供)附件2: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工程勘察文件12__________设计人应随书面文件及时提供以上所有设计文件的电子版本(Word、Excel、PDF格式)各2套2初步设计文件20__________3施工图设计文件12__________4竣工图文件6__________5其他文件____________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含勘察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勘察设计人进行各阶段勘察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勘察设计时间。2.上述勘察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勘察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勘察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则勘察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工本费。附件3: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表(待合同签订时列出)附件4:勘察设计进度表(勘察设计人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编制)勘察设计进度表附件5:施工图交付计划附件6: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为保证所设计工程安全、可靠、先进,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对勘察设计合同的补充与细化,与合同中违约、索赔条款独立执行,互不影响。一、工程进度控制考核1.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文件按合同要求的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交付时间为基点考核,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每拖后一天,扣减设计费元。2.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1)以合同要求的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除施工图纸交付)交付时间为基点考核,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每拖后天,扣减设计费元。(2)施工图纸拖后移交扣减金额:元/册•天(拖后天数)。(3)由于非勘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图纸资料交付拖期,不在考核范围以内。3.竣工图编制接到发包方竣工文件编制通知后60天内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工作,每拖后一天扣减设计费元。4.工程质量控制考核(1)因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材料损坏和浪费,增加工程造价万元以内)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按损失的大小减收勘察设计费。(2)如由于受托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材料损坏和浪费,增加工程造价万元以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受托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5.投产1年期间内指标考核:6.累计考核金额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总额的10%。附件7:廉洁合同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投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勘察设计费用清单;(7)勘察纲要和设计方案;(8)招标文件及澄清;(9)投标文件及澄清;(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技术负责人(主管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勘察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8.勘察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天。9.本合同自生效。(应执行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计划审核原则及执行条件》中的合同生效条件,并且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合同生效。)10.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勘察设计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称“勘察设计人”)于年月日就(项目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勘察设计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28日后失效。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邮政编码:\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电话:\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传真:\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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